依照公司法对股东会的规定的规定,股东在什么情况下要承担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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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公司法规定,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A.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B. 公司以其股东财产对外承担责任C. 公司以其注册资本为限对外承担责任D. 公司以其股本对外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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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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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下载二维码公司法中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法律规定是什么?
  1、代表诉讼制度(代位诉讼、派生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损害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直接诉讼(保护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其他股东诉讼制度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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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A公司作为发包人,B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B公司承包建设某物流园区道路管网一期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21天。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价款约6800万元。2014年9月,B公司完成合同范围内全部工程。经鉴定,某物流园区道路管网一期工程已完工程及洽商变更工程造价为元。日,双方确认A公司已支付工程款元。由于A公司一直拖欠工程款,且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道路。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A公司支付工程款元及该款项自日至工程款给付之日的利息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C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系C公司的全资子公司。A公司和C公司在人员、业务管理、财产方面存在人格混同情形,本案在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结算方面,无法反映A公司的独立意思表示,C公司属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的违法行为。判决C公司应当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徐茂辉律师解析
《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就本案来说,A公司是C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两个公司的注册地是一致的,法定代表人是一致的,雇佣的财务经理也是同一人,经营的内容是一致的,实际控制人相同。两个公司具有紧密的关联性,人员混同。两个公司业务混同。两个公司经营范围完全一致,实际经营着同一个项目,对外合同签署主体和合同履行主体也存在着混同。两个公司的财务、财产混同。两个公司的业务都是经营某物流园区,物流园区使用的最主要的资产就是登记在C公司名下的土地,而物流园区最主要的收益全部租金都是由C公司在收取,A公司的工程款都是由C公司支付。两个公司互相之间财产、财务严重不独立,已经构成了人格混同。
徐茂辉律师支招
人格混同是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重要事由,人格混同往往发生于一人公司或母子公司当中。认定股东与公司构成人格混同,证据的搜集至关重要。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披露网站、公司网站、招聘网站、往来合同、银行账户等渠道查询公司的信息以此来寻找人员混同、业务混同的证据,并对证据进行固定和保存。
公司注册资本显著不足,也是法人人格否认的事由。如股东抽逃出资造成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全部清偿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可以请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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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特定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公司股东,股东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作者:兰倩  时间:  浏览量 0  
& & & &由我国公司法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仅在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限额内承担责任。那么,股东会不会为公司债务承担无线责任呢?什么情况下承担的是无线连带责任?
一、在特定的情况下,股东会为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在出现下列情形时,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未缴出资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2)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债权人可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3)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4)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可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或者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以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6)公司清算时,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以及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因此,这仍是股东或部分股东承担责任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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