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之后还要确认是否需要补缴社保补缴是怎么一回事

我因为个人原因断交一个月社保,要怎么样办理补缴,具体流程是怎 _问吧_向日葵保险网
我因为个人原因断交一个月社保,要怎么样办理补缴,具体流程是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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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2个回答
你好,你是个人自己交的吗,如果是,你只要拿你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去当地社保局办理一下就可以续上去的,如果是公司交的,就不用你办理,公司会有专人帮你办理,你只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给公司就可以了,不同城市的社保基数不一样,地区还是一样的。希望可以帮到你,祝你生活愉快,万事如意。
去当地社保局咨询办理
具体的事宜,你可以询问当地的社保局。断交一个月的话你可以去补上不会有任何的影响。
1、直接提供补交月的工资凭证复印件,加盖财务章和公章,凭证上要有员工的本人签名。
  2、员工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单位起草一份补交申请,就说是经办人员失误之类的原因,补交保险。上面注明员工姓名和身份证号。加盖公章。
  带上公章,去那现填表四表五,工作人员一般会告诉你缴费比例,照基数乘就行了。表五是不能修改的,要注意。表四一式两份,表五一式三份。到时再选择缴款方式托收、现金还是支票。
除了这些,你还是需要带着
你应该到当地社保局去问一下,各地是不同的。
手续一样,缴费不同
我刚才打了电话咨询了我一位社保局的朋友,她是这样回答的:在一个地区补交一般是可以的,如果你离开广州到了另一个地方去交,那要看地方政策的,您只需要去一趟地方社保局就可以了,既使断了一个月问题也不大,只不过到拿老金时少拿了一点点而以。
您好,您可以联系办理当地的社保局做补缴
i你好!不同地区的社保补缴手续可能会不一样。断保一个月在当地社区补交就可以了
可以啊基本一样的可能是费率高与低的事了
您前往您的社保缴纳部门申请补缴即可。可能会收一点滞纳金。
2种方式,1是回原交地交,2是在现在的地方交,然后把广州的转过来
不用补,是累计的
直接补交就好了
直接续交保费。
保费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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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成功!||百姓网公众号微信扫码关注百姓网小程序微信扫扫立即体验扫码下载手机客户端免费抢油卡、红包、电影票您正在浏览信息,点击查看更多服务2017年社保补缴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公司名称:深圳万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服务内容:服务范围:联系人:胡佳联系:(深圳)联系时,请一定说明在百姓网看到的,谢谢!见面最安全,发现问题请举报其他联系:个人社保代缴
个人社保代理,又称个人社保挂靠,代&&缴社保,代办社保。是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的一种代理方式。 选择一家专业的社保代缴机构缴纳社保,能保障个人在老年、患病、失业、工伤、生育时得到基本的社会福利保障,可以自主选择不同的项目和基数进行缴纳,并能得到专业人事为你设计出的最佳缴纳方案,有效保护您的权益。
个人社保补交
补缴社保,个人社保补交,主要是用于1、办理深圳居住证;2、小孩申请入读小学、初中;3、退休累计年限等要求缴纳一定时限的社保的。补交的不能用于购车、购房及办理港澳通行证。 按照国家规定,补交社保只能补交近两年内的养老保险,按其他险如医疗、生育、失业和工伤是无法补交的。
...个人社保代缴
个人社保代理,又称个人社保挂靠,代&&缴社保,代办社保。是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的一种代理方式。 选择一家专业的社保代缴机构缴纳社保,能保障个人在老年、患病、失业、工伤、生育时得到基本的社会福利保障,可以自主选择不同的项目和基数进行缴纳,并能得到专业人事为你设计出的最佳缴纳方案,有效保护您的权益。
个人社保补交
补缴社保,个人社保补交,主要是用于1、办理深圳居住证;2、小孩申请入读小学、初中;3、退休累计年限等要求缴纳一定时限的社保的。补交的不能用于购车、购房及办理港澳通行证。 按照国家规定,补交社保只能补交近两年内的养老保险,按其他险如医疗、生育、失业和工伤是无法补交的。
参加社保,享受福利
在深圳买房 非深圳户籍居民,在深圳连续2年以上正常缴纳社保或个税,方具有买房资格
子女在深圳上学 子女在深圳入学时,父母需提供在深圳满1年的社保缴纳证明,子女方可入学。
享受深圳医疗待遇 当月缴存医保,次月享受医保报销
在医保范围内,可报销85%以上的医药费
缴纳医保满规定年限并退休后,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医保待遇
在深圳退休养老 缴纳养老保险满规定年限并退休后,可享受深圳的退休待遇
深圳的退休金会随国家政策上调
个人为什么要
1. 外地户籍在深圳购房,须有在深二年以上正常缴纳社保的记录或个税才有购房资格;
2.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深入学父方必须有一年以上在深社保缴纳证明才可入学。
3. 对流动就业人员、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劳动者及其他在职流动人员来说,可以通过社保代理机构进行社会保险参保,不仅能保障个人在老年、患病、失业、工伤、生育时得到基本的社会福利保障,而且还可以自主选择不同的项目和基数进行缴纳;
4. 能得到专业人事公司新方向为你设计出的最佳缴纳方案,有效保护您自身的权益。
代缴社保的对象
1. 上班族没有参加社保;
2. 自由从业者没有参加社保;
3. 离职人员被迫中断社保
4. 休整待业人员需要短时社保代理
5. 个人灵活就业不能享受生育报销
7. 子女上学、买房无法提供社保记录
8. 国内外不定时居住、没有社保保障
最低社标准缴费, 每个月需要代缴多少费用?
个人代缴社保所需要的资料
1、曾经在本市(深圳)参加过社保的人员: 2、从未在本市(深圳)参加过社保的人员:
  ① 身份证复印件1张(正反两面)
  ② 深圳户籍需要提供劳动手册
  ① 一寸免冠彩照2张;
  ② 身份证复印件1张(正反两面)
  ③ 参保人员信息登记表(我们为您提供)
  ④ 深圳户籍需要提供劳动手册
个人社保代缴操作流程
1、客户委托我公司代缴社保,请首先按第四项中任选一套餐。
2、按第五项提供个人资料到我公司或把资料快递到新方向均可。
3、社保费可现金支付或银行转账。
联系人:胡佳
联系方式:
深圳万企知识产权阿里巴巴网站(提供担保交易):&https://shop813c.1688.com/?spm=0.0.0.0.JA1fq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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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单位没给缴社保,举报后又称没办法补缴,该怎么办?
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褚觉美
摘要:如果因为单位原因不能为劳动者补缴社保,需要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协商以何种方式赔偿。
市民阮先生:
我是上海户籍,2008年,我到一家公司上班,但公司一直没给我缴金。经劳动部门协调,单位答应补缴社保,但在办理过程中,单位因为不能提供财务凭证无法补缴。社保补缴的材料和手续是什么?如果单位不能补缴,是否可以折合成经济补偿?
社保补缴,需要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社保柜面办理。具体材料有:用人单位书面申请(说明补缴理由、起止时间、补缴基数等相关情况,加盖公章,并由补缴对象签名确认)、《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或《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补缴时段涉及的原始工资发放凭证或财务发放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等,单位的补缴卡,员工登记表。
办理流程是:若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核定表》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若材料不全但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若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如果因为单位原因不能为劳动者补缴社保,需要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协商以何种方式赔偿。目前劳动仲裁机构以及法院已不再受理社保欠缴纠纷。劳动者维权可以去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和反映,由劳动行政部门协商解决。
对于一些不配合补缴的单位和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查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社保中心)按照日起施行的人社部第20号令《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查询其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情况,包括开户情况、银行账号、存款余额等相关信息,向单位发《缴纳社会保险费催告书》;对催告缴纳期满仍未缴纳的用人单位,市人社局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出具《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有关此话题的详细讨论,可收听上海电台FM93.4,上午9时到10时、下午1时到3时播出的《市民政务通-直通990》节目。 题图来源:新华社
题图编辑:李文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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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日报新媒体研发中心技术支持劳动仲裁确认关系后,应该向哪个部门办理社保补缴程序?_百度知道
劳动仲裁确认关系后,应该向哪个部门办理社保补缴程序?
本人已到法定退休年龄50岁了(女),在原用人单位法院确定的劳动关系是13年,社保的法定退休年龄是15年,用人单位没有给我买过社保,那应该怎么办?
我有更好的答案
社保补缴方式:以个人名义参保的,如果漏缴不能够进行补缴,只有是单位原因造成的漏缴才能够进行补缴,并且补缴五险;如果单位没有做申报(没有给开户)的只能补缴养老;缴纳一段时间后,中断想补缴地可以找代理公司给补缴。缴费单位(不含个体、自由职业者)漏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应带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个案补缴:职工档案和养老保险手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等;其他相关材料。为弥补因企业迟缴职工养老保险费,造成职工个人账户金额损失,补缴养老保险费按照济劳险字【1999】7号文件执行。计算方法如下:补缴金额=补缴时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应补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应补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缴费比例*补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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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要求补缴社保是否属法院受理范围?
当事人要求补缴社保是否属法院受理范围?目前,对这个问题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11]
31号对此答复: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因为仲裁隶属于行政部门,还在承担行政部门的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解读&&&&&&&&
2011年3月9日
法研[2011] 31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0)甘民申字第416号《关于对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委会的第一种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另,建议你院可结合本案向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针对当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社会保险引发争议所涉及的保险费征缴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妥善处理类似问题,依法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 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的解读
年10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欠缴社会保险费案件的问题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的请示》([
2010]甘民申字第416号),以下简称《请示》]。经认真研究,并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内有关部门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于2011年3月9日作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
31号,以下简称《答复》)。现就《答复》所涉问题的由来、相关考虑及经过解读如下:
一、问题由来
在王某与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王某原为某公司员工,但一直未办理养老金手续。2005年11、12月间,某公司支付给王某同年9、10月的养老金补贴。2006年4月30日,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同年5月1日,某公司与甘肃省陇兴劳务派遣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劳务中心)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中心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书,并派遣到某公司工作。2008年10月9曰,王某辞职,同年10月27日,劳务中心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王某当月向向兰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该仲裁委于2009年3月9日作出仲裁裁决仅支持了王某对劳务中心补办
2006年4月至2008年10月间的养老保险费手续及支付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等请求,王某不服而起诉。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在2006年
4月签订劳动合同时即应当明知自己权利受侵害,而在2008年10月才申请仲裁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而且对于王某主张的有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追缴社会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当事人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处理,故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王某又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本案再审申请的审查过程中,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对案件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仍存在分歧,遂请示最高人民法院。
二、主要争议问题
该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案件的问题;理论和实务上对此一直存有争议,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类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据劳动法第一百条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追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职责,且此问题属于社会转型阶段企业改制中出现的问题,涉及面广,较为复杂,人民法院对此类问题也难以处理。此为倾向性意见。
第二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对此应依法予以受理。其理由是:(1)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四十七条及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因社会保险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人民法院对此起诉就应当受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争议属于因社会保险发生的劳动争议范畴,劳动者就此申请仲裁后,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
14号)第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无论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还是在终止后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都不能改变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系发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这一事实,由此引发的纠纷,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
12号)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可见,人民法院对欠缴保险费案件应予受理。(2)劳动法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虽然赋予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限期缴纳的职权,但这仅是行政执法依据,该层次的法规不具有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主管事项的规范效力;劳动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是对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是一种行政执法的依据,而不应是排斥个人肘有关社会保险费寻求民事司法救济的规范,更不应成为排斥人民法院主管私权救济的依据。传统管辖权理论认为,法院依其性质和目的获得管辖权,任何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行政机关不得自行排除,法院也不能自行拒绝裁判职责。(3)在欠缴保险费案件中,会涉及到的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合同关系、劳动合同的效力、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等问题都需要法院裁判确认。
二、答复意见及其理由
经慎重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另,建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可结合本案向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针对当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社会保险引发争议所涉及的保险费征缴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妥善处理类似问题,依法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之所以认为《请示》所涉及案件应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1.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也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可见,追缴社会保险费是上述行政机关的职权,上述法律、法规对此规定得非常清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依法行使上述职权时,自然要对有关劳动合同及其效力进行必要审查。劳动者对于上述机关的行政决定或者行政不作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方式来寻求救济,而不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在当前我国劳动用工制度深刻变革的背景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社会保险引发的争议日益增多,涉及企业改制等深层次原因,影响面广且日趋复杂。为调整不同时期人民法院对与社会保险有关的争议纠纷的案件受理问题,统一立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10年来相继出台了3个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司法解释,对此作了相应规定。对于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纠纷,依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在法律明确规定此为劳动行政部门职责的前提下,人民法院不宜越俎代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
12号)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从上述规定的文义看,也显然不能包括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依据此司法解释条文的内容,劳动者是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下,向用人单位主张损害赔偿责任而非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
4.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即使双方当事人对仲裁结果已经没有大的争议,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也是适当的。而且在本案起初的仲裁裁决处理结果相对比较公允前提下,此当事人应该申请社会保险部门向用人单位强制追缴所欠保险费。
5、考虑到司法建议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是人民法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坚持能动司法、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重要途径。多年来,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司法建议工作,在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的同时,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高度重视在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涉及改革、发展、稳定、民生突出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了许多解决这些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实践证明,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在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予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随着找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在国际与国内因素相互作用、机遇和挑战相互交融的新形势下,社会矛盾形成原因更加复杂,社会矛盾化解的难度进一步增大,社会管理的任务更加艰巨。新形势对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基于对司法建议在当前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的能动作用和《请示》所涉案件的具体案情的综合考虑,本着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能动作用的精神,建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部门依法办理此类案件,向用人单位追缴所欠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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