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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优势及意义
1、机制设置优势
&& 资金互助立足于农村,具有“民办、民管、民享用”的特点,是与自己利益密切相关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具有其他商业银行所不具备的优势。其资金源于农民,用之农民,增加了农村金融自身“造血”功能。成员以较少的资金入股就可贷到较大数额的资金,使用也要低于正规金融机构,以减轻农民还款压力,来帮助解决生产、生活及其他方面的资金需求。
2、成本降低优势
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建立在血缘、地缘、人缘的基础之上,成员之间对彼此的家庭情况、借款用途、信用状况等都比较了解,在贷款审批时能够快速准确的获取成员信息,简化了诸多考察审批环节,使资金互助在贷款运作上呈现出简便、快捷、准确的特点,既解决了成员的资金需求,又降低了交易成本。同时资金互助定期向成员公布资金的运作情况,提高了信息的透明度。降低了管理与监督的博弈成本。
3、风险防范优势
建立内外风险防范机制,外部从扩大资金规模、提高人员素质、加强监管力度等方面着手。内部严格规范借款、还款每个环节,同时建立成员信用档案和提取风险准备金等。内外风险防范机制从人的信用声誉、违约责任、诚信激励、延期还款到呢个方面都作了制度安排。既对资金互助的工作人员、成员产生了行为约束,确保了资金的安全运作,又有效地规避了各种风险的发生。
作用与意义  (一)信用与经济双重功能  这种属性决定了资金互助社与其他银行业机构的直接区别。其他银行业都是外生于农村经济之外,因此一般在政策上不具有实业性的经济功能,而是作为纯粹的社会信用工具存在,是为实体性经济服务的。资金互助社之所以天然的具有信用与经济的双重功能,是因为它要发挥联结作用,发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对内联结农户和对外联结市场的作用,发挥对内信用组织和对外经济组织的作用。如果其不能发挥这种双重功能的属性作用,那么它就与其他银行机构就没有根本的区别了。这种双重属性的功能作用,起到了农村资金蓄水池作用,发挥了农村金融免疫细胞组织之功效,有了它,农村金融才不会出现败血症,因此资金互助社具有农村金融体系基础地位作用,是其他任何组织不可替代的。
  (二)推动农民购销合作、生产合作和消费合作  发展资金互助社一方面要满足成员家庭经营生产和生活的资金需求,促进经济的增长,但这样一家一户的生产关系,是难以容纳更高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生产力不发展农户就难以增收,社会问题就难以解决,因此发展资金互助社另一方面的作用,是依靠组织资金把农户的劳动力、土地和市场组织起来,形成共同销售、购买和消费,联合组织生产把先进科学技术应用到农业产业中去,不断通过合作的生产关系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结构调整与升级。通过发展社促进农业生产组织和土地制度变迁,发展现代农业,通过资金互助社开展买方信贷,培育农民自己的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
  (三)填补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金融空白,满足农村资金需求,催生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  资金互助社是以满足农户等弱小经济主体的金融需求为主要目的一种合作金融制度安排,这种建立在地缘、亲缘基础之上的互助金融制度,其组织制度、产权制度、规模和效率等方面在农村地区具有广泛的适应性,较低的交易成本和较高的服务便利性也产生了农村金融服务空白地区对互助社的旺盛需求。另一方面,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金融发展水平在地区之间和地区内部都存在较大差异,使得在中西部落后地区和东部发达省份同时存在大量农村金融服务相对空白区,为互助社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广泛的空间。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资金互助合作制度,可以使一些农村金融空白地区的弱小经济主体更容易获得贷款和其他服务,服务价格和资金价格也更加低廉,在一定程度上填补部分农村地区存在的金融服务空白。
  此外,农户建立资金互助社绝不仅仅是发挥“蓄水池”进行余缺调剂,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功能,就是发挥货币政策传导工具作用,建立起国家引导农村经济、扶持农业产业和帮助农民的作用。商业银行不愿意或不能够服务农户,那么市场经济就要催生农户自我服务的金融制度。而且通过国家财政或政策银行(央行支农再贷款)支持,增强农户自我服务能力和扩大服务领域,这样就不断产生了对农村商业银行的竞争压力,促进商业银行转变机制、改进服务效率,并且催生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
  (四)推动农信社改革的进程  互助社的产权框架是股金制度和公积金制度相结合的复合产权框架,社员以一定的股金入社并对其股金具有私人产权特征,而互助社通过提取公积金制度形成的归集体所有的公积金又具有集体产权的特征,在这样几种复合产权制度下,形成了互助社社员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者之间分工明确的法人治理结构,这对于农信社明晰产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重要借鉴意义互助社与农信社形成竞争关系,当互助社在全国范围内发展到一定规模时,会吸收农信社一部分的贷款和存款客户,对农信社的经营产生压力,促使其通过完善治理机制、加强经营管理和服务创新等方面提高自身的吸引力和效益。最后,互助社与农信社之间又存在合作关系,农信社可以作为互助社的机构股东人社,为互助社提供资金,既可以解决互助社的资金难题,又扩大农信社的放款能力,减少存贷差,提高农信社资金的使用效率,进而促进农信社的发展。
  (五)引导农村正规金融与农户的关系  互助社的成立,促进国家货币政策传导与支农政策实施,从金融交易费用的构成来看,互助社具有两方面的优势一是信息成本优势,作为在某一地域范围内成长起来的微观金融组织,互助社十分熟悉资金需求者的个人信用、家庭背景、贷款用途及其偿还前景,同时社员有动机把自己掌握的信息反映于贷款过程中,因为社员对发放的每一笔贷款共同负有责任,或者贷款损失会损及共同利益,从而互助社能在花费调查信息费用较少的情况下对贷款项目进行正确评估二是监督成本优势,由于互助社在农村有人熟、地熟、事熟的“三熟”优势,互助社对贷款的管理和监督成本比较低。而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为农户提供贷款又面临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存在较高的交易成本。因此,互助社可以作为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和农户之间联系的一个纽带,或者吸收正规金融机构人股互助社,或者以互助社名义向正规金融机构贷款,进而增加互助社资金实力,不仅满足了农村资金需求,也提高了正规金融的效益。正是由于具有这样一种纽带作用,国家的支农贷款和其它支农政策也可以通过资金互助社来实施,而不是通过农信社或者农业银行,这样既有利于农村金融体系改革,也可以减少各种支农的中间环节,提高支农效率。阻止农村资金外流,抑制农村高利贷行为,规范民间金触。当前,农村广泛存在的高利贷行为,增加了农民借款成本,扰乱了农村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尽管互助社的宗旨是互助互利,但它不具有慈善性质,它以一定的存款利息吸收社员储蓄,并以按劳分配、按交易额分配、按股金分配和按利息额分配等方式分配收益,因而能够以股金和存款的方式就地吸收农村资金盈余者的部分资金,并将吸收的资金用于对当地资金缺乏的社员发放贷款,使资金缺乏者不用去借高利贷,进而形成一种农村资金在农村地区循环使用的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阻止农村资金流向城市,抑制农村高利贷行为,规范民间金融。
  (六)促进农村地区良好信用环境的形成  互助社在贷款发放方面设定了较严格的条件,如建立了严格的社员筛选制度、贷款担保制度、财务公开制度、同地区内的成员相互监督制度,把贷款社员的个人人品、尊老爱幼、宗教信仰等作为发放贷款的主要依据,这些对于提高贷款者和担保人的风险意识、促使贷款者按期偿还贷款、养成良好的信用意识起到了推动作用。此外,对于信用不好、道德素质不高的居民来说,既不能进入资金互助社获得便利的贷款服务,又要面临其它社员借助互助社资金帮助获得生产生活方面的较大收益会对其产生的压力,这将促使他们提高自身的信用水平和道德素质,以争取加人资金互助社,从而提高整个农村地区居民的道德素质、风险意识和诚信水平,促进农村地区良好的信用环境的形成。与其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综合经营、良性互动,带动农村经济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后,意味着将有越来越多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诞生,这些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过程中不仅要有技术的合作、信息的合作以及产供销的合作,更需要资金的合作,从而促进资金互助社向综合性合作社发展而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又可以使农民获得价格优势,降低交易成本和交易费用,并为互助社贷款提供担保、抵押等,保证了互助社贷款的顺利回收。互助社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这种良性互动关系不仅在微观上促进了两类组织的发展,也能有效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结构的调整与升级,进而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山东银易农发董事长严守玺提醒广大农民朋友远离非法集资,资金互助与非法集资存在很大的区别,不要扭曲了资金互助的真正含义,资金互助是必须是属于合作社内部人员才可互相帮助,是真正意义上的为农民办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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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农村资金互助社是一种新型组织,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以社员为宗旨,谋求社员。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农村小企业资源入股组成,由10名以上符合银行业监管部门规定要求的社员,、营业场所、等达到监管部门规定要求,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新型服务机构。
  1、有符合监管部门规定要求的;
  2、有10名以上符合规定要求的;
  3、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
  4、有符合的理事、和具备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
  5、有符合条件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有符合规定的和管理制度;
  7、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承担下列义务:
  1、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向该社入股;
  3、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4、按照规定承担亏损;
  5、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智力状态正常的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
  2、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入股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
  3、入股资金为且来源合法,达到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
  4、诚实守信,声誉良好。
  入股限制: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向互助社入股,其持股不得超过资金互助社股本总额的10%,超过5%的应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社员入股必须以,不得以、贷款或其他方式入股。
  1、弥补了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网点覆盖率低,竞争不充分等问题,改进和加强了。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成立起到了与现有农村金融机构互补市场作用,建立多层次体制,满足农户多层次融资需求。
  2、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
  日,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向商业化加速改革,农村合作金融出现真空(过去也不过是有其名无其实),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设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支撑,将建立起适应发展要求的体制。
  3、有利于建立资金回流农村机制。
  如前所述,面对的是分散的农户,并且受交易额小、高、和缺乏等因素制约加大了的和。而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建立在农村的熟人社区内,能有效利用信息对称降低和风险。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将以的形式给农村资金互助社,将交易成本和识别给农户,这样就实现了商业银行面向规模经营问题,实现,保持。
  4、有利于优化,降低。
  四大在很大程度上了国内的大多数和业务。并且,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需求与供给具有很强的同质性,系统性风险极易爆发。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适当发展将会有利于银行体系结构,有助于在完善银行组织体系的基础上分散系统性风险。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可以分流过度集中于大、中型银行机构的,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社区,可以较好地分散来自与层面的冲击,进而规避系统性。
  5、可以有效地遏制民间非法金融的蔓延和发展。
  据当地人民银行监测,2006年农村年率最高达到30%,远远高于国家。之所以有较大盈利空间,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农村不畅,很大一部分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培育和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一方面可将民间融资纳入国家正规的金融渠道之内,为进入银行业提供一个比较现实的通道,提高民间的、组织化和机构化,另一方面也可以使高的农村民间借贷失去需求的空间。
  一、不能走农村信用合作社之路。
  中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源于上世纪20年代,目的也是以合作互助的形式帮助帮助当地发展,解决生活困难,到了1956年,全国共成立了10.3万个,入社农户达到9000多万户,对合作化运动的开展和生产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到了1958年以后,农村信用合作社变成了队分部、70年代以后又将农村信用合作社交给了国家银行管理,使由民办改为官办,到了2003年开始的大范围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更是将其引向商业化经营,完全脱离了资金互助的初衷。
  二、不能走农村合作之路。
  农村合作基金会是初期,由乡村和农户按照自愿互利、有偿使用的原则而建立的社区性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曾经在80-90年代初期的改革与过程中扮演了不可忽视的角色,它的宗旨是:为农民,为农业生产,为发展农村服务。到1996年底,全国已有2.1万个乡级和2.4万个村级农村合作基金会,大约为1500亿元。但这时候供销社、计生委、民政、和等部门都加入了创办基金会、股金会,参与高利率资金市场的。农村合作基金会主要以高于国家法定和的水平吸引并投放资金,即实行“高进高出”的。一方面,较高的集资利率提高了合作基金会的集资能力,而资金要素的严重短缺又使其能够以较高的利率投放。一方面为了追求高导致资金投放的非农化发展到十分严重的地步,另一方面由于弱,管理水平低,资金投放风险放大,致使局部地区开始出现小规模的风波,最终没有逃过被关闭的命运。
  三、不能把农村资金互助社办成基层政府的附属机构,不应承担地方的业务。
  地方政府可以是财力情况给予农村资金互助社以资助,但不能向资金互助社入股,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与资金互助社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不是行政隶属关系,不应资金互助社的合法经营活动进行干预,不应制定资金互助社的,并要保护资金互助社的合法权益不被他人侵犯。
  四、对进行从新修订,根据经营规模可以定义为,但不宜定义为。
  认为将其定义为是比较合适的,注册机构由工商部门就变为民政部门,这样可以减少资金互助社的,对于小规模的资金互助社也可以不注册为法人,在进入时社员要承担,这样可以起到群体性信用行为约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资金互助社对外时的问题。
  (一)资本规模增大,和增长较快
  1、注册资本逐渐增大。
  截至2011年末,目前已成立的46家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有逐渐增大趋势。全国第一家农村资金互助社成立时注册资本仅为10,18万元。而2008年10月成立的河北省晋州市周家庄农村资金互助社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
  2、信贷规模快速增长,缓解了一些农户和小企业的信贷约束。
  从2007年的1475万元,逐年增长,到2011年达到66000万元,增长了43,75倍:从2007年的986万元,逐年增长,到2011年达到44000万元。增长了43,62倍。
  3、资产、和规模快速增长。
  资产规模从2007年的2090万元,逐年增长,到2011年达到84000万元,增长了39,19倍;负债规模从2007年的1511万元,逐年增长,到2011年达到68000万元,增长了44倍:所有者权益规模从2007年的580万元,到20l1年达到15000万元,增长了24,86倍。
  (二)较好,充足,流动性较宽松,不断提高
  1、安全性分析。从2007年到2011年,保持在较低水平。农村资金互助社资本比较充足。虽然农村资金互助社从2007年的31,2%,逐年下降,到2009年下降到20,8%,但2010年开始回升到32,0%,20l1年又下降到29,8%。
  2、流动性分析。目前,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流动性水平比较宽松。2007年的为67%,2008年下降到19%,然后逐年上升到2011年的67%;从2007年的72,30%,逐年上升到2009年的92,59%,2010年开始下降,到2011年的80,95%。
  3、分析。(1)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快速增长。由于开业初期用较高等因素,2007年全国农村资金互助社尚未实现盈利。从2008年开始实现盈利,实现净利润1l8万元,到2011年达到918万元,增长了6,78倍。(2)盈利能力不断提高。从2008年到2011年,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盈利能力不断改善。从2008年的1,02%,下降到2009年的0,45%,2010年开始回升,到2011年的1,38%;从2008年的9,15%,逐年下降,到2011年才,并达到7,65%。
  通过分析农村资金互助社可持续发展存在的问题,发现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单体规模偏小,业务和服务单一,导致规模和范同不经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生存和发展非常闲难,与有的农村的联合,综合农协模式应该是其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合作金融法律缺失,政策扶持力度不够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政策扶持力度不够,相关配套改革滞后是导致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缓慢和不佳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是合作金融法律缺失。完善的是农村合作金融健康发展的保障我围尚未制定《合作金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没有关于农民开展信用合作的条款。
  二是政策扶持力度不够。根据财政部和《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自日至日,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农户(5万元以下)的,免征。对上述利息收入在计算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自日至日,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收入减按3%的征收营业税。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农民的资金互助组织,其对农户的信贷服务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普惠性,因此在方面有必要执行更加优惠的,在其设立和发展初期提供和资金支持,但目前政府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明显不足。另外,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能进行同业拆借和获得的支农支持
  (二)过严,监管方式滞后导致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缓慢,且结构不合理的主要原因在于和监管方式的不合理。
  一是监管权限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市场准入过严。目前高度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已不适应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对的。我围当前的金融监管体制,属于多头式,监管权限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监管部门从监管成本、和的角度考虑,没有积极性和动力去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我国大量农村资金互助社没有拿到金融业务经营,从而缺乏合法的身份,出现了农村资金互助社被“山寨化”的现象。
  二是监管方式滞后于发展的需要。对农村资金互助社实施,束缚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得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缺少服务网络,导致只能孤立的存在,缺乏。
  (三)狭窄,困难农村资金互助社吸收存款难
  融资渠道狭窄,抑制了其业务的开展,从而也导致其财务绩效不佳。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有四个:一是股金,二是吸收社员存款,三是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四是接受资金,但目前这四条渠道都不太顺畅。
  1、股金增长缓慢。在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民入股主要为获得,当农村互助社不能满足农民贷款需求时,农民便不愿入股。另一方面农村资金互助社分红率极低入股在短时间内得不到借款,也享受不到分红的收益,农民入股的积极性自然不高,股金增长也自然缓慢
  2、吸收存款相当困难。主要原因:一是《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得向非社员”,将存款客户限制在本村人股社员范围内。由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规定只能吸收社员。社员存款又受当地农村不高和农户收入低等因素影响,这就决定了其吸收存款不足,无法满足社员的贷款需要;二是农村资金互助社成立较晚,农户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认知程度比较低,而宣传认知和信用建立需要一个过程;三是缺乏。农村信用社、和事实上都是以作隐性担保来开展业务的,而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具有鲜明合作制色彩的,只能“对由、积累及合法取得的所形成的法人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农村居民存钱还是偏好农村信用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等机构,甚至有农户担心万一农村资金互助社了,存进去的钱存在安全性问题。这也反映我国由于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制约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开展:四是推进缓慢。农村资金互助社存款利率与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相同,农村资金互助社吸收存款没有价格优势。
  3、缺乏制度支持。大中型商业银行或与农村金融机构的合作联通机制尚未建立。农村资金互助社还无法通过发行等和方式进行,等社会资金也缺乏进入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渠道和政策。例如,日,作为全国第一家开业的乡镇级农村资金互助社——青海省兴乐农村资金互助社在诞生整整100天后被暂停了贷款业务。兴乐农村资金互助社被暂停贷款的原因是银监部门发现了它存在资金。截至日,兴乐农村资金互助社取得12,68万元,各项贷款42,63万元,42,72万元,贷存比例高达336%,贷存比例超规定指标256个百分点。
  (四)服务农户和的弱化,水平不高。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服务农户和小微企业的市场定位弱化,经营管理水平不高导致农村资金互助社对农户的信贷服务不足,不强,盈利水平偏低。一是服务农户和小微企业的弱化。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是为了满足农村中低收人群体的金融服务,而不以盈利为目的,其贷款主要是贷给社员。但一些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难挡利益诱惑,逐渐偏离了其发展的初衷。他们将目光放在贷款金额比较大的,而真正需要资金的农民却无法满足生产所需。二是经营管理水平不高。例如,乐都县雨润镇兴乐农村资金互助社虽然按照章程建立了社员代表大会、经理会议、,但是由于社员农忙、外出打工等原因,召集在一起开会解决问题有很大难度。同时。社员及监事会成员文化水平低,缺乏金融知识,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经营管理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和建议,社员的和义务、监事会的职责都无法履行,从而削弱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和。另外。兴乐农村资金互助社缺乏专业,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有待提高。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和从业人员基本都是当地农民,相对于其他来说,缺乏系统的专业知识和对金融风险的认识,不高,导致水平较低,金融知识和专业技能跟不上业务发展的需要。
  自2007年以来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产和信贷规模快速增长,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少数农户和小企业的约束,同时自身的财务绩效也不断改善。但是,从农村的总体规模和格局来看,其对农村和农户的贷款支持偏小。据数据,截至2011年底。银行业金融机构余额14,6万亿元,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余额仅为4,4亿元,反映了农村资金互助社对农村和农户的服务具有典型的“盆景金融”特点。
  (一)机构数量增长缓慢,机构分布偏向中西部
  1、机构数量增长缓慢。
  截至2011年末,全国共组建46家农村资金互助社,比年初增加9家,与2007年相比,增长了4,75倍。与相比,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数量增长过于缓慢,远远不能满足农户。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缓慢的原因在于,银行业监管当局从监管成本和角度考虑,偏好于发展村镇银行。
  2、机构数量分布偏向中西部。
  截至2011年末,全国只有l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农村资金互助丰十,总计46家,其中:东部l4家,中部8家,西部l5家,东北9家。从省际分布来看,截至2011年末,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最多的浙江省是8家,其次黑龙江省是5家,山西、甘肃和吉林省都是4家,广西、海南、河南都是3家,重庆、内蒙古、青海、山东都是2家,四川、新疆、河北、安徽都是l家,其余为0。
  (二)不高,盈利水平偏低据银监会统计。
  2011年资本利润率19.2%,1.2%。其中,商业银行的20.4%,资产利润率1.28%。截至2011年末,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权益报酬率为7.65%,资产收益率为1.38%。不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还是商业银行相比,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本利润率偏低,而资产收益率比较高。这说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财务杠杆不高。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推进相关配套改革
  1、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1)加大财税支持力度。财政部应该提高农村资金互助社按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进行的数额。税务部门应该免征其营业税和。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人股分红免征。向农村资金互助社捐赠的资金抵扣和个人所得税。金融机构向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应按农村资金互助社提供3至5倍的周转性铺底资金支持。各级财政除给予农村资金互助社开办费用支持外,还要设立财政专项担保基金,为农村资金互助社向商业银行融资提供增信支持。
  (2)加大货币金融支持力度。继续执行免征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管费的政策。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继续执行不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的政策。中国人民银行应该对农村资金互助社提供支持。
  (3)放松对农村资金互助社存款利率的限制。只有放松对农村资金互助社存款利率的限制,才能吸引社员在农村资金互助社进行更多地存款。迅速扩充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来源。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存款利率可以高于其他金融机构,吸引社员将“余钱”存入农村资金互助社,直接增加社员收益。
  (4)应该给农村资金互助社提供必要的微型金融技术支持和业务,使其掌握向小型和农民发放贷款的技术,认识到开展微型金融业务既可以服务三农和微型企业,又可以赢利。
  2、积极推进相关配套改革。
  (1)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建设,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农村资金互助社参加存款,政府财政承担其应该缴纳的存款,将有利于保护农村存款人利益,有利于形成有效的农村资金互助社风险化解和市场退出机制。的推出有助于增强农村资金互助社综合和吸收存款的能力,有效避免个别农村资金互助社倒闭可能引发的存款人信心下降和存款挤提问题。因此,应尽早推出存款保险制度。
  (2)大力发展农村保险体系、农村信用体系。通过的介入,不仅可以降低农业生产的和,也可形成农业生产与农村金融市场良性互动机制。而健全的农村信用体系有利于降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
  (二)制定合作金融法律,改善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管
  一是国家应尽快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等法律和法规。国际实践表明,为了保护并促进其健康发展,各国都普遍地制定和颁布了合作金融法律,并且合作金融法律随着信用社事业的发展不断完善和充实。
  二是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非银监会推动的农民或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是农村的,具有内生性的组织。监管当局尽量解决他们的金融经营许可证问题,将其纳入。
  三是加快构建农村互助组织的中央和地方。分级监管体制有利于和形成一个相对宽松的监管环境,鼓励适合当地经济发展需要的各种,更可以分散金融风险,最终实现降低风险的目的。明确由省或地市人民政府对其承担责任和实施非审慎监管,农村资金互助社要逐步形成自律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非审慎性监管。
  (三)拓展融资渠道,建立大中型金融机构向农村资金互助社批发资金的。
  一是允许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资金互助社发放支农再贷款,鼓励农村资金互助社通过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大中型拆借资金,并支持农村资金互助社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等渠道进行融资。
  二是建立大中型向农村资金互助社批发资金的长效机制。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农村具有信息优势,但在资金方面存在融资渠道狭窄、融资规模有限等问题。大中型金融机构与贷款需求小额、分散的农户直接发生信贷交易的成本偏高,且的防控难度较大。如果大中型金融机构与农村资金互助社进行信贷合作,大中型金融机构向农村资金互助社资金,然后由农村资金互助社零售资金给农户和农村小微企业,那么既解决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的问题,又町以发挥大中型优势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信息优势,通过优势互补,能有效降低大中型金融机构开展农金融业务的交易成本,提高其商业化运作信贷资金的效率和效果,最终实现大中型金融机构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双赢。
  三是为了建立大中型金融机构向农村资金互助社批发资金的长效机制,有必要借鉴美国社区再投资法案的经验,制定再投资法,减少农村资金外流。美国社区再投资法要求任何金融机构只要吸收了当地存款,就必须将一定比例贷款投放到当地,如果没有做到,就退出当地存款市场。该法规在美国取得了较好的政策效果。在2005年以来的几个中央l号文件中,都提出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新增存款投放当地的具体比例,但目前这一政策并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和落实。
  (四)提高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经营管理水平,积极开展微型金融业务
  一是提高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经营管理水平。农村资金互助社应该转变,不断完善农村资金互助社和治理结构,以及和,提高员工和业务能力,优化业务和管理流程,健全和完善,建立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
  二是应该坚持支农支小的市场定位,积极开展微型金融业务。微型金融业务是农村资金互助社满足农村金融需求,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有效方式。针对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户的特点,农村资金互助社主要提供符合农户基本需求,以简单的存取、贷款、和保险等为主的基础性,积极开展微型金融业务。起步阶段要坚持小额、微利的原则,尽可能降低经营成本,实现可持续性发展。
曲小刚,罗剑朝.农村资金互助社:现状、问题、影响因素和对策[J].农村金融,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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