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这家超市工作五年了,到了退休工资是五年一档吗年龄,单位不给办理退休工资是五年一档吗,让自己办,合不合法,86年参加工作,后下岗

悬赏5积分我来回答
提问者:&&A&|[山东 济南];& 15:00:00
全国最大免费法律咨询中心,等您法律在线咨询!
回答者专区
咨询时说明来自中顾网
好评指数:288
回复时间: 15:03:00
不合法&&可以协商要求办理&协商失败的话应该起诉
此用户未经过平台审核,请您谨慎参考!
回复时间: 17:43:00
1、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性为60周岁(教授级高工65周岁);女性为55周岁(教授级高工60周岁)。
2、那些职业不受退休年龄限制&:从事地质勘查行业单位的职工工龄年满30年可以退休。工龄未满30年的按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退休,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私企职工退休年龄怎么定?新的劳动合同法大部分规定都是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的,对退休年龄没有新规定还是男的60,女的55。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4、退休后还想继续干的怎么申请?这个问题看个人的身体状况而定,只要本人具备劳动技能技术可以联系单位或者在返聘,签订劳动关系就可以了,无需申请,超过工资薪金的交个人所得税,会计会核算的。
不过各行业执行时也有相关的优惠政策。
此用户未经过平台审核,请您谨慎参考!
回复时间: 11:35:00
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缴纳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特殊工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日以前参加工作,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日以后参加工作,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退休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累计不满上述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2、日以前参加工作,日后退休,且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被保险人,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综合性补贴、过渡性养老金四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
(2)、个人帐户养老金:本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
(3)、综合性补贴:125元;&
(4)、过渡性养老金:&
a=职工退休时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b=职工本人平均点工资&
c=职工97年底前缴费年限&
过渡性养老金=a×b×c×1%&
职工本人平均点工资的计算方公式:&
N=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
M=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b=(92N/92M+93N/93M+94N/94M+……………+退休上一年N/退休上一年M)/企&
业和职工1992年至退休上一年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此用户未经过平台审核,请您谨慎参考!
回复时间: 22:14:00
新的劳动合同法大部分规定都是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的,对退休年龄没有新规定还是男的60,女的55。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此用户未经过平台审核,请您谨慎参考!
回复时间: 17:17:00
您好:我现已过了退休年龄了,离岗时双方履行了签字交接手续,半年之后被单位除名,签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单位拒不给手续,当时还没到退休年龄,无奈通过了法院没有认定我移交手续,说是临时移交,因单位领导是人大代表,还要我交接,我不解的是法官把我应享受法定的权力退休,和离岗都有移交手续,法律的依据是否正确。
系统自动回复
尊敬的用户您好,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律师回复,或者当前律师的回复还没有解决您的问题,建议您直接找或者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中顾法律网),快速解决您的问题。您也可以拨打全国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00-9164,进行电话咨询。
等待您来回答
请输入问题标题!(至少含有6-60个汉字)
注:请选择事情发生的地区
专业律师推荐
专业劳动纠纷律师咨询
中顾法律网版权所有 Copyright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家里遇到这个问题,过来问一下。企业破产,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厂里要强制让这部分人退休,这样比晚几年退待遇差很多,以平均年龄75岁算,将少得到20万的社保待遇,厂里还诱说,等新破产法实施你们就什么都没有了。     请问对这部分人的安置,有哪些法律有哪些明文规定没?新破产法又是怎样处理的?谢谢!!    下面是我找到的一篇文章,但里面是05年的官司,现在出没出相关的规定我还是不清楚,望大家指教。    《全国首例女职工状告单位性别歧视案宣判》后续报道  
今年6月16日,成都市各大媒体都争相报道了一起特别的案例。成都空压厂在破产清算工作中发生争议,七女工状告破产清算组违反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强迫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女干部办理正式退休,剥夺了她们本应与同等条件男职工一样的自主选择安置方式的权利,造成性别歧视。一审法院宣判女工胜诉。报道称:“这是我省乃至我国首例女工状告单位破产安置性别歧视的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一定的反响。这些报道在网上挂了很久。许多读者和网友都在关心:这件事后来怎样了?她们得到应得的权利了吗?   
本案当事人出面介绍案情后续发展情况     
作为当事人,我们觉得有必要向关心我们的朋友们做个交代。   首先,我们要向敢于维护法律尊严,主持正义,一心为民的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们表示深深的敬意!其次,我们要感谢自始至终义务帮助我们的四川精辞律师事务所的吕帖律师。   
消息发表以后,我们得到了许多朋友的热情关心和大力支持。特别是四川大学法学院周伟教授和四川大学法学院人权法中心研究生李成等同学主动与我们联系,为我们提供法律援助,义务作为代理人参加后续法律程序。在这里我们要对他们及所有关心和支持我们的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    “全国首例女职工状告单位性别歧视案”是怎样发生的?   我们七人原来分别在成都空气压缩机厂技术科、生产科、计划科和医务室工作,是干部身份。破产前,国家规定女干部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5岁,因此虽已年满52~54岁之间,仍未办理退休手续。2004年11月,工厂破产,破产清算组给我们发来书面通知, 称“你属于办理正退人员,养老保险已于本月终止。”对此安置方案我们有不同意见。   理由是:     1、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我们属于“提前退休”范围,而不属于“正常退休”范围。   
劳社部办公厅[号文件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劳社发[1999]8号文件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   
国发[1994]59号文件规定:“政府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政府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破产企业中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退休。”   
四川省劳动厅[1999]43号文件规定“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的提前退休审批问题,统一报省劳动厅审查批准。”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我们肯定属于“提前退休”范围,而不属于“正常退休”范围。     2、我们有权自主选择安置方式   
根据国发[1994]59号文件规定,破产企业中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可以选择提前退休,也可以选择领取安置费自谋职业。   成都市劳动局[2002]47号文件规定:“日以后法院公告破产企业的职工,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提前退休,也可选择领取安置费自谋职业。”   
由此可见,属于“提前退休”范围就有选择安置方式的权利,而属于“正常退休”范围则只能办理正常退休手续。多年来,厂里都是按最低标准为我们缴纳社保费用,现在办理退休,退休金也很低。我们如果拿到安置费,可以自己多缴社保费用,还可略有剩余补贴家用。作为破产企业的职工,经济拮据,每个人都有权利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选择办理提前退休还是选择领取安置费自谋职业。并且我们本来就属于提前退休范围。     3、《会议纪要》剥夺了女干部“男女平等”的《宪法》权利   
清算组要我们退休的唯一依据是成都市一次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会议的《会议纪要》。根据《会议纪要》规定:破产企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经清算组初审,报市劳动局审批,统一办理退休手续,……。”该规定直接违反了国务院、劳动部、四川省的相关文件规定,把本属于“提前退休”范围的女干部划入“正常退休”范围,剥夺了她们本该享有的与同等条件男职工一样的自主选择安置方式的权利。这一歧视妇女的做法,违反了《宪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和第27条“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的规定,剥夺了我们最基本的宪法权利。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相关法律或任何一级法规规定破产企业取消女工人和女干部法定退休年龄的区别,因此《会议纪要》的本条款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违法的。   4、《会议纪要》不能作为破产安置的唯一依据   
《会议纪要》即不是国家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甚至连部门规章都不是,不具有法律效率。而且它的部分内容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根据立法基本原则,上位文件比下位文件更有效。因此,应该执行国务院、劳动部、四川省的相关文件规定,也就是:作为女干部,我们的法定退休年龄是55岁,属于“提前退休”范围,享有与同等条件男职工相同的自主选择安置方式的权利。这是《宪法》赋予我们的男女平等的合法权利。     
因此,我们都明确地书面答复清算组:“根据国务院和劳动部文件精神,我们不属于正退人员,属于提前退休人员,有权选择领取安置费自谋职业或提前退休。我选择领取安置费自谋职业”。但是清算组始终采取强硬态度,完全不理会我们的选择,并在厂里散布“她们只有几个人,不理她们!”,根本无视我们的正当要求,并多次威胁我们如果不按他们的要求办理退休手续,后果自负。在我们不同意提前退休和没有在退休手续上签字的情况下,于2005年1月起终止了我们的养老保险缴费,单方面为我们办理了所谓“退休手续”,进而在2005年3月起停发了我们的基本生活费,至今已经10个月,给我们的生活造成很大困难,精神上造成很大压力。   
在我厂职工安置工作中,所有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男职工,全部享受了自主选择安置方式的权利,根据自己的意愿,分别选择了领取安置费自谋职业或申请提前退休。而我们因为是女性,就被粗暴地剥夺了自主选择的权利,只能办理正常退休。造成了在同等条件下男女待遇不平等的歧视妇女的事实。   我们依靠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第52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我们决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开始了漫长的司法程序。经过劳动仲裁后,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起诉。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主持正义,依法判决:撤消清算组要求我们退休的决定,按相关政策规定,重新为我们办理安置手续。     
清算组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6月底,清算组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他们为我们办理退休手续,是根据《会议纪要》的有关规定。他们只是政策的执行者,本身无过错。并称:如果按一审判决重新为我们办理安置手续,还是只能按《会议纪要》的规定为我们办理退休。   
8月17日,二审开庭时,对方又拿出所谓新证据,称工厂破产时,我们已办理厂内退养,所以我们的干部身份应该变为工人。而在劳动仲裁和一审开庭时对方都确认了我们的干部身份。   
根据成都市劳动局《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细则》第35条明确规定:“原身份为单位干部或管理人员且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职工,办理退休(包括内部退养)手续时的工作岗位为生产、营业岗位并在该岗位未间断工作满3年的,凭有效的全员劳动合同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我们中没有一人被安排到工人岗位上过班,工程师黄永颀1998年办了内退回家,1999年又被通知回厂上班仍然干工程师工作,每月还发给120元主任工程师津贴;主治医师刘世平2001年离开岗位时,已经年满50周岁,按照上述规定也只能办理退养,不能直接办理退休手续。由此可见,“办理退休(包括内部退养)手续时的工作岗位为生产、营业岗位并在该岗位未间断工作满3年的”是干部身份变为工人身份的必备条件。我们没有一个人的“工作岗位为生产、营业岗位”,更没有“并在该岗位未间断工作满3年”。到目前为止,国家还没有相关法律或任何一级法规规定破产企业应该取消女工人和女干部法定退休年龄的区别,因此我们只要没有在工人岗位不间断地工作满3年,原干部身份就不可能改变。         
   作者: zyuan05-12-27 20:56   回复此发言
     --------------------------------------------------------------------------------     3 《全国首例女职工状告单位性别歧视案宣判》后续报道
对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干部的管理属于人事部门,国家有人事部,省有人事厅,市有人事局。劳动局是管理工人的部门,无权对干部的身份自作主张地表态。并且劳动局的《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破产企业下岗退养职工原身份和现工作岗位性质如何确认的复函》只是说“职工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待遇以职工现任岗位确定”。现在全国、省、市有非常多办理了退养的女干部在等待年满55周岁后办理退休手续,国家人事部、省人事厅、市人事局从来没有任何文件说她们的身份已经变为工人了。如果说办理了退养的女干部就是工人了,那岂不是都可以50岁退休?岂不是更改了国家规定的女干部55岁退休的法律法规。这种说法恐怕是唯恐天下不乱。   
我们的干部身份问题在法庭上已经辩论清楚,在随后的司法调解中也得到了法官的确认。可以看出,清算组为了维持原安置方案,已经绞尽脑汁,却还是拿不出充足的理由,使中院改判一审的判决。     
司法调解无果,中院宣判发回重审     
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官要求双方调解,并要求对方近期拿出调解方案。对方当即同意。我们也采取了积极配合的态度,同意调解。然后我们静等法院调解通知,但毫无消息。经与主办法官联系,才得知对方推说他们是按《会议纪要》执行,不可能拿出调解方案,因而无法调解。无奈,我们于11月8日在法院门前的寒风中等候了一夜,终于见到了中院副院长,告诉他我们已经9个月没有领到基本生活费,生活困难,既然不能调解,希望法院尽快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   
经过中院给清算组做工作,终于在距开庭三个多月后的11月29日进行了第一次调解。清算组只有代理人出席,他拿出的调解方案是:要求我们领取他们强行办理的“退休卡”。由于该卡的办理手续没有按规定的程序由本人签字,因而是不能生效的。而且我们也没有任何人选择退休,清算组无权替我们作选择,我们当然不能接受。   
12月1日又进行了第二次调解。清算组成员到场并表示:   1、强行办理退休手续是依据《会议纪要》的规定,他们只是执行者,本身无过错。   2、《会议纪要》的政策是照顾大多数人的利益,我们这类情况的人数不多,所以我们的利益应该被牺牲。   3、我们只能在领取退休卡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其他协商。   该方案和这种居高临下的不对等态度是我们不能接受的。调解再次陷入僵局。   
12月14日,中院下达《民事裁定书》,称“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诉讼中出现新证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消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05)锦江民初字第663号民事裁决;二、发回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重审。”而这个新证据就是内部退养协议和成都市劳动局的《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破产企业下岗退养职工原身份和现工作岗位性质如何确认的复函》。   
虽然本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却不能在审判期限内结案,需要法院做大量工作,甚至需要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我们的干部身份这一早已确认的问题,现在却成了发回重审的理由,法律在权力面前竟然是这样的无可奈何!这就是当前法制社会的现状!在权力面前,法律也只能绕道而行。我们所面临的又将是漫长的等待。   
成都空压厂七名女干部         
楼主发言:1次 发图:0张 | 更多
    大家可以看看,参考一下。不知道可不可以不用打官司这么麻烦,07年的新法不知道是完善了还是减少了对这部分职工的利益保护。  
  楼住无知啊.在杂谈上泡的人都太年轻了.没人去关心你这事.换个地方吧?
  顺便说句,我这是湖南  
  [屏蔽]
  按照现行的劳动法,企业破产后职工只能拿到最多一年的赔偿金,但是一般的政府对距离退休不足五年的人员都会有个说法,但是只能是看各地政府的政策了,没有国家法律规定的。
<span class="count" title="万
<span class="count" title="万
<span class="count" title="万我工作了22年了,到了退休年龄被公司解雇而我却没有任何补偿,这样做合理吗
我是1985年在这家公司上班的,成年都在外地呆着很少在家陪家人,就这样我在这家公办单位整整工作了22年了,没有成为公司的正式员工,到了退休年龄被公司解雇,但我却没有任何补偿,公司这样做合法吗?按照《劳动法》我应该得到补偿吗?请大家帮帮我,我该怎么做?谢谢!
09-07-09 &
已经决定解雇,如何都不会体面,公司应该比较小,员工不多,此人来得长似乎又没有什么能力,没有其他的社会裙带关系,解雇他只需注意对公司其他人的负面影响 首先,认为他没有能力,是老板你自己的看法,还是大多数员工的看法?这种看法有没有严重到影响其他员工的工作兴趣、工作力度等 其次,他有一定的社会压力,如果此刻老板你拆台,容易在理所当然中增加别人对此的同情分 第三,虚职,谁都能看出来,且楼主根本就是想省下这笔费用 认为比较合适的是:恳谈 ,给一个时间段进行调节,再决定怎么做。 不行就开,记得回头把员工工作做好,所谓功赏过罚,但不失人情,这个特征最好在行动里强调一下,以免影响公司氛围,尤其是起步公司,这点很要紧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
能够依据劳动合同法获取补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60; &#160;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160; &#160;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
不合理的,公司违反了劳动法,你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企业职工到了退休年龄,单位却不给办理,请问该怎么办?_百度知道
企业职工到了退休年龄,单位却不给办理,请问该怎么办?
1、办理退休属于劳动部门的养老保险机构办理,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要事先报社保机构审批,如果单位不报,社保机构是不会管的,他们也希望退休推迟,这样能少支付养老金。
2、所以关键在于单位,你可以在年龄到达之日停止上班,这样单位要么支付你工资,要么给你办理退休申报,并按规定发放养老金。
3、如果单位既不支付工资,又不办理退休手续,你就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理由就是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这样的理由劳动监察部门就会受理了。
采纳率:95%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退休年龄的相关知识
&#xe675;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xe6b9;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年龄到了 不想退休怎么办_网易新闻
年龄到了 不想退休怎么办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62岁员工诉奇胜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开庭,公司称依法终止合同
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终止后公司是否需支付经济赔偿成庭审焦点
达到退休年龄是不是一定要退休?如果本人不愿意退休,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是否要给经济赔偿?昨日上午,62岁的刘治国诉奇胜工业(惠州)有限公司一案在仲恺法庭开庭。刘治国称,自己签的是无固定期合同,现在仍有劳动能力,但公司却终止了劳动合同,因此要求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予经济补偿金。奇胜公司称,刘达到退休年龄,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给其办理了退休手续,拒绝对其进行经济赔偿。
本案将择期宣判。
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终止条件
刘治国在奇胜公司已工作21年。他于日入职奇胜电器(惠州)工业有限公司,2003年施耐德电气和奇胜工业成立合资公司奇胜亚洲,公司遂更名为奇胜工业(惠州)有限公司。日,刘治国和公司双方签署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2014年10月至12月,奇胜公司以刘治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为由,多次要求其申请办理离职手续。今年1月4日,奇胜公司向刘治国送达“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通知”,要求其于1月20日前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刘治国于当日向奇胜公司出具“在未依法、依约获得经济补偿金之前,本人不同意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同意办理退休手续”的书面回函。刘治国认为,在2004年签订的无固定期合同中,约定条款中没有终止条件出现,合同中反而约定如果公司终止合同,要给予其经济补偿。因此,他坚持要求奇胜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给予经济补偿,并婉拒奇胜公司提出的终止合同、办理退休的要求。其间,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被拒进厂后仍每天按时“报到”
今年1月26日上午8时,刘治国按时到公司上班时遭到门卫阻扰,门卫不许刘治国进公司,这让已在此工作20年的刘治国很意外。
争执中,门卫出示了公司的“通告”,内容为“兹有刘治国,原维修部员工,现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于日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旁边墙壁上也张贴了刘治国的肖像并附有“通告”内容。
争吵中双方互有推搡动作,刘治国于是拨打110报警,当日上午10时许,惠新派出所一名黄姓警官出警。次日上午,刘治国再去公司上班时又遭门卫围堵,刘治国又报警,黄警官再次出警,带着刘治国到奇胜公司人力资源部协商,但未果。
1月28日上午,刘治国又照常上班,还是遭到门卫围堵,刘再次报警,派出所再度出警。这一次,民警驱车送刘治国到仲恺高新区劳动局求助,但一直没有解决。就这样,从1月29日至2月16日,刘治国仍按时上班,但只能在公司门前用手机拍照,留下按时上班的证据。刘治国称,此举旨在表示他遵守合同约定,宣示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借此提防奇胜公司以旷工为名解除劳动合同。
诉至法院要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今年春节后,刘治国向仲恺法庭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双方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真实、合法、有效,确认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奇胜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判决奇胜公司违约及奇胜公司单方面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并支付经济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等,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昨日上午9时,该案在仲恺法庭开庭。
庭审中,双方争论焦点在于达到退休年龄后,原无固定期合同是否继续有效,是否要终止,刘治国是否要退休离职,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后要不要给经济赔偿金。另外让刘治国感到不满的是,他一直不同意退休,没有办理任何手续,但公司没经过他的同意却帮他办了退休手续。
达到退休年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是否终止?
刘治国认为,2004年签订的劳动合同存续至今,其间从未变更。他自日入职奇胜公司以来,无间断工作至日奇胜公司违约不让他上班为止,工作履历一直连续。
2013年刘治国年满60岁,具备退休资格,但当时双方都未提及退休事宜,也没有办理退休手续,劳动关系持续存在。“如果公司以达到退休年龄终止合同,那么为什么不在2013年提出,而是到了2014年才提出呢?”刘治国说,自己未丧失劳动能力,劳动合同中又没有约定终止条件,奇胜公司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为据,要求他签署“申请离职”文书的做法违背自己意愿,并非真实意思表达,自己拒签理由正当合法。
刘治国认为,虽然自己到了退休年龄,但不一定非要退休。“退休的权利自己可以放弃,但劳动合同的义务自己还要履行。”他认为,即使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奇胜公司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刘治国说,奇胜公司拒绝依法依约给付经济补偿金属于违约,并以侵权(肖像权)围堵禁入方式阻止他正常上班,纯属粗暴式单方面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表现。他请求法院保障自己的劳动权利,维护劳动合同约定的合法权益。
昨日法庭上,奇胜公司代理人答辩称,刘治国在2013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奇胜公司在今年1月4日向刘治国送达《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通知》,终止了与刘治国的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因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而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应再负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刘治国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并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法定终止。因此,奇胜公司不需再支付刘治国要求的经济补偿金。奇胜公司认为,公司在终止与刘治国的劳动关系上没有过错,也没有侵犯刘治国的肖像权和人格权,不必赔礼道歉。
对于为何没在2013年提出终止合同,奇胜公司负责人杨先生表示,这有各种原因。他能够理解刘治国的做法,也支持刘治国通过各种方式,如向政府相关部门求助和通过法律途径来争取自己的权利,最终结果如何,就看法院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裁决意见。
职工未办任何手续,公司能否单方办理退休?
刘治国说,自己一直没同意退休,也没有办理任何退休手续,但去人社部门咨询时被告知自己已经被公司办理了退休手续。职工本人没有签字,公司可以单方办理退休手续?人社部门答复称,公司只要拿他的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账号就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昨日,奇胜公司代理人对公司如何帮办退休手续不予回应,称与本案无关。
此外,奇胜公司称,劳动关系终止后,他们多次告知刘治国申领养老金待遇,但刘治国迟迟不递交个人申领材料,致使养老金没能在今年2月申领,直到4月才可以申领。
对此,刘治国也表示质疑,自己没交个人申领材料,为何4月份可以申领养老金待遇,是谁帮他交了材料,或是无需材料也可以申领?
刘治国表示,自己也向惠州政府热线12345反映了该问题,对方日前给他回复,称等法院判决后,再由相关部门去调查处理其退休手续办理问题。
采写:南都记者 杨振华
作者:杨振华
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加载更多新闻
热门产品:   
:        
:         
热门影院:
阅读下一篇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退休工资是五年一档吗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