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级建造师社保问题题吊销建造师,影响结构师考试不?

二级建造师挂靠要提供社保吗_中华文本库
还有社会保险问题、车费来回报销问题等,把后续的事情都 想好,最后落实到合同...三、二级建造师挂靠所需材料:(一)建造师签约时需要提供的证件 1、 二级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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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的考了一本河南二级建造师证以后怎么来办理挂靠的相关手续, 听同学 说...5、社保另算除证书挂靠费用外根据当地人事部门政策企业有可能需要为持证人缴纳社...
11、建造师注册的时候的社保问题? 答:挂靠单位在上报个人资料的时候,必须在其...如果 二级的已经注册,那要么就把二级办理注销,然后注册一级;要么就 把一级跟...
二级建造师挂靠细节问题及注意事项_财务管理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二级建造师挂靠细节问题及注意事项随着领证日期的来到,现如今很多二级建造师们已经领到了证书。正在寻找...
公司目前主要提供: 一二级建造师, 注册建筑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一定要看清楚,社保问题、车费问题、挂项目考B证的时间,各种细节都必须要提前...
建设部的证书不允许挂靠多个证书在不同单位的,一级建造师属于建设部发布 的证书,只要是建设部的证书,必须挂在同一个单位。 7、关于二建挂靠的社保问题? 挂靠...
以北京市为例: 二级机电建造师: 初始: 万元/年 不转社保 1 万内 转社保 1 万 3 左右 挂证不挂章 ,转注:1.3-1.6 万左右/年 转注必须转社保...
5、社保另算:除证书挂靠费用外,根据当地人事部门政策,企业有可能需要为持证人 ...(助工就可以)附件三: 建造师签约时需要提供的证件(转注册): 1、二级建造师...
有建造师证为什么要挂靠? 考建造师证两种用途:1、...2015 年一级建造挂靠价格(仅供参考): 一级建造师(...还有社会保险问题、车费来回报销问 题等,把后续的...深度解析:建造师挂证的三大终结者!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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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二级建造师考试技巧? - 知乎<strong class="NumberBoard-itemValue" title="被浏览<strong class="NumberBoard-itemValue" title="1,877分享邀请回答2632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29525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二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
(1)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
(2)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超过65周岁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1.聘用单位破产的;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6.年龄超过65周岁的;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四)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又称:注销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消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宪法部门:包括: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等附属的低层次的法律。 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 民法: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主要有:1、《民法通则》2、单行民事法律:合同法、担保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等注: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原则。商法虽然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但民法的许多概念,规则和原则也通用于商法。 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包括:《劳动法》社会保自然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自然终止,是指某类民事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利得到履行,取得了各自的利益,从而使该法律关系达到完结。 例如,施工单位按时竣工,建设单位也依合同支付了工程款,他们的法律关系就终止了。这就是自然终止。
(二)协议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协议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某类建设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义务,致使该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协议终止有两种表现形式: 1.即时协商:这种协议终止指的是当事人双方就终止法律关系事宜即时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后终止了他们的法律关系。 2.约定终止条件: 这种协议终止指的是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约定了终止的条件,当具备这个条件时,不需要与另一方当事人协商,一方当事人即可终止其法律关系。 (三)违约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违约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民事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3)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1.有本规定的印章失效情形发生的;2.依法被撤销注册的;3.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4.受到刑事处罚的;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建造师执业范围 执业管理:执业范围原则性规定: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包括: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
(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级建造师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工的项目经理)。 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具体规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对建造师执业范围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1.对
(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受聘单位的规定: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
(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2.对岗位的规定: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的其他业务。 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和法规是两个不同的概《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21条同时指出,注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 念: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注册建造师享有的权利: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活动;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4.保管和使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6.接受继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续教育;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注册建造师傅当履行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注册管理:概念:注册建造师:1、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按规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协定注册取得注册职业证书和职业印章的专业技术人员2、未取得注册职业证书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履行注册的职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建造师义务;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言下之意:小型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不一定需益;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5.允要建造师担任) 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注册申请:注册的受理,审批,核发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执业;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部门。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册证书和执业印章;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9.法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门备案。 以不同专业为标准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通信与广电工例题:张某受聘于上海闵行区某工程施工单位,2006年1月在上海浦东新区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名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2007年4月在江苏南通某项目工作期间,获悉其建造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共14师考试合格,并已取得资格证书。张某所在工作单位工商注册在上海奉贤。则个专业的工程规模标准。 张某只能通过其所在单位向上海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1.初始注册:申请条件:①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②受聘于一有权采取措施:1.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2.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个相关单位; ③达到继续教育要求;④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规定: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3.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①初始注册申请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②逾期未申请的人员;4.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撤销注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册: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下列材料:1.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该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明文件;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2.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满(3年)后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材料及时报告该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申请延续注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撒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1.注册机关工作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3.原注册证书; 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申许可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5.依法可以敝销注册的其他情形。申请人以欺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明文件; 4.工作凋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注意只有变更注册需要提交执业印章
档案。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规定申请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格证明。前提:须在同一单位内申请注册。 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不予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法律体系包括法律部门:1.宪法;2.民法;3.商法;4.经济法;5.行政法;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8.刑法;9.诉讼法。 障法是调整有关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法的制定机关: 宪法 全国人大
法律 全国人大及法律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不负责法常委会 律解释) 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与法律解释有根本的不同 行政法国务院
规 地方性省、较大市人合称“法规” 法规 大及常委会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 部门规国务院各部合称“行政规章” 章 委 地方政省、较大市政府规章 府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由于三要素的内涵不同,则组成不同的法律关系,诸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包括: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1.自然人: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2.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4个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也具有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其行为能力总是有限的,由其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所诀定。法人的行为能力始于法人的成立而止于法人的撤销。3.其他组织: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称为非法人组织。如:合伙制的企业、分公司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包括两种::1.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种: 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种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种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包括两种: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这种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种人也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之间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财、物、行为、智力成果。财:一般指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物: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和生活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法律意义上的“物”应具备的条件:①人可以控制、②有经济价值。行为: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指义务人所要完成的能满足权利要求结果。这种结果表现为二种:物化的结果
(房屋、道路、道路等建设工程项目);非物化的结果(如:企业对员工的培训行为)智慧成果:是指通过某种物体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例如:文学作品
智力成果属于非物质财富,也称精神产品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构成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导致这个特定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所以,法律关系的变更分为:主体变更①主体数目发生变化②主体改变(又称合同转让);客体变更①客体范围变更②客体性质的变更;内容变更①权利增加②权利减少 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法律关系的终止可以分为自然终止、协议终止和违约终止。 (一)《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例如,根据《合同法》第27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个条款规定了自然入之间的借款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有没有书面形式的合同均可。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则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只有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才能参加民事活动。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指的是行为人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一致。也即不存在认识错误、欺诈、胁迫等外在因素而使得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不一致。 但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也不是必然的无效行为,因其导致意思不真实的原因不同,可能会发生无效或者被敞销的法律后果。 3.行为内容合法 :行为内容合法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4.行为形式合法: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也就是行为人道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凡属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闲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则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皆为合法。 代理制度:代理的含义: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是一种事实行为。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分别是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关系的第三人。 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2.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3.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了维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计的。法定代理不同于委托代理,属于全权代理,法定代理人原则上应代理被代理人的有关财产方面的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和其他允许代理的行为。 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的规定,在诉讼中,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有监护资格的人又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的人担任诉讼之中的代理人。 指定代理在本质上也属于法定代理。其与法定代理的区别在于前者的代理勿需指定,而后者则需要有指定的过程。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1、当授权不明确时,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又称:有权代理),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无权代理
①没有代理权 :经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②超越代理权 :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③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的责任承担: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对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4、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5、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转托的,代理人对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紧急情况除外。 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财产权体系包括:1、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有体财产权制度 2、以知识产权为主体的无体财产权制度3、以债权、继承权等为内容的其他财产权制度 关于债权: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是请求他人为一定给付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 债的发生根据:是能够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这个法律事实就称为债权) 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 1.合同: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当事人之间通过订立合同设立的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称为合同之债。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在我国习惯上也称之为“致人损害之债”。重新计算,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重新计算。2、当事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断:书面通知的,以通知到达相对人时重新开始;口头通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力口,致位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知的,以相对人了解通知内容时重新开始。3、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不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依据《建筑法》第8条,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下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债的发生他条件。 根据除前述几种外,遗赠、扶养、发现埋藏物等,也是债的发生根据。 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并不是所有的工程在开工前都需要办理施债的消灭(考试重点)债因以下事实而消灭: 1.债因履行而消灭 :债务人履工许可证,有6类工程不需要办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行了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实现,债的关系也就自然消灭了。2.债因抵销的小型工程; 2.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3.抢险救灾工程;4.临时性建而消灭: 抵销,是指同类已到履行期限的对等债务,因当事人相互抵充其债务筑;5.军用房屋建筑; 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而同时消灭。用抵销方法消灭债务应符合下列的条件:必须是对等债务;必须工程。 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之债;同类的对等之债都已到履行期限;
3.债因提存而消施工许可证将被废止: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灭:
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需要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的行为。 提存是债务履行的一种方式。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债权人仍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领取提存标的物的,应收归国库所有。4.债因混同而消灭: 混同,是指某一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如两个相互订有合同的企业合并,则产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生混同的法律效果。5.债因免除而消灭: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免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债务人的债务一经债权人解除,债的关系自行解除。 工报告的批准手续。因故不能开工或中止施工的,向发证机关报告。注意:开6.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 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仅指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工报告是不予延期的。 之债,因为人身关系是不可继承和转让的,所以,凡属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出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建设工程企业的必备条件:建筑施工企业,取得相应版合同的约稿人等死亡时,其所签订的合同也随之解除。 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物权,通常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主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相建筑业企业资质如何划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01年4月应的物权包括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通常情况下,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18日建设部令第87号发布),我国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这三类建筑业企业按照各自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外) 。 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划分为12个类别,专业承包企业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1.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划分为60个类别,劳务分包企业划分为13个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各自规定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当事人依照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例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法律规定,对他人所有的不动卢,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主要包括土一级、二级、三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等。3.担保木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对于担保人提供的用于担保的资质条件内容: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 财产享有的用于补偿缺欠债务的权利。物权的保护: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
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设立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类别和级别;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不分级别,可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劳务工作;物权保护应当采取如下方式:1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钻探劳务工作;凿井工程勘察劳务工作; 可以请求确认权利;2被无权占有人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设立类别和级别,能做专项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失赔偿。3造工程设计业务;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设立类别和级别 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能恢复原状的或者恢复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并按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若干工原状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4防碍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程类别。甲级――监理一、二、三等工程;乙级――监理二、三等工程;丙级排除妨碍。5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6侵害物权,――监理三等工程; 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建筑业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指的是我国的建筑业专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业人员在各自的专业范围内参加全国或行业组织的统一考试,获得相应的执业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在资格许可范围内执业的制度。建筑业专业人员执业资格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制度是我国强化市场准入制度、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 1.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
人身权是指执业资格种类主要有: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具有直掊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是财土木(岩土)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 产权的对称。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具有一定物质内容并直撸体现为经工程发包方式:1.招标发包(提倡)2.直接发包(依然对承包人有资质要求) 济利益的权利。例如,作者的署名权即是人身权。而获得稿费的权利即是财产提倡工程总承包:1.可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权。2.专有性: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他人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2.也可以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不得侵犯。例如,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使用其专利就表现了专利权的专有性。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 3.地域性:知识产权只有在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地域范围内有效,一国的知识产禁止肢解发包: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权要获得他国的法律保护,必须依照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或按互惠原则办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建筑法》规定,“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理。4.时间性 :通常情况,依法成立的知识产权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效,超过法定保护期后,该权利将不受法律保护 包单位”。肢解发包的弊端:1)化大为小,变相规避招标2)不利于投资和进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其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度的控制3)增加发包的成本4)增加了发包人管理的成本 时,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胜诉权就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禁止指定采购:1.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的权利,胜诉权的存在,可以使得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得到保护.而超过了诉讼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与供应商。2.建筑材料与建筑构配件的采购时效期间,法律消灭了当事人的胜诉权,就意味着当辜人的民事权利已经得不途径1)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2)由承包商负责采购3)由双方约定的供应商供到法律的保护了。 应 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承包单位资质管理: 1。资质管理规定:1)承包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普通诉讼时效是相对于不普通的诉讼时务范围内承揽工程2)资质管理中的三项禁止: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效而言的,去除短期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余下的就那是普通诉讼时效了。 揽工程;禁止借用他人名义;禁止允许其它单位借用自己的名义 2.认定为无(二)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效合同的情况: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三)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不是由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3.此类无效合同的处理:1)施工合同无效,但工讼时效。例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2)时效期间为1年。 (四)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施工合同无效,且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1)修复后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箅。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工程经竣工验收不保护。 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3)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的范围签订施工合同,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间继续计箅.中止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必须是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联合承包:1.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2.资质的认定:资质等级不月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法定事由如果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之同,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 3.内部责任: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前,只有该事件持续到最后6个月内才产生中止时效的效果。 位必须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4.外部责任:(1)共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同承包各方对承包合同承担连带责任(2)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诉讼时效中断:1、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而中断: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联合共同承包的各方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建筑法》第27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1.内部责任:
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投标之前必须要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休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2.外部责任:《建筑法》第27条同时规定:“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转包:1.含义――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2.法律规定-禁止转包 1。超越资质承揽工程:1)责令改正,处以罚款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3)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4)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转让、出借资质证书: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还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2)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资质证书3)造成损失的,出借方与使用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发承包中行贿、受贿:1)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2)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给予处分3)对行贿的单位,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分包制度:分包指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活动。.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分包的资质管理:1.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可以对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其它企业2.工程的主体工程必须由总承包单位施工3.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可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4.专业承包,应具有专业承包资质,也可将劳务再次分包出去5.劳务分包,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不得再分包 对分包单位的认可:分包需经建设单位的认可――没有经过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是违法的:1)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外2)无约定的,也要经建设单位的认可
2.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商:可以认可,但不得指定.《建筑法》第29条进一步规定:“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这条规定实际上赋予了建设单位对分包商的否决权。即没有经过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商是违法的分包商。尽管《建筑法》将认可的范围局限于“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单位”以外的分包商,但是,由于总承包合同中的分包单位已经在合同中得到了建设单位的认可,所以,实质上需要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单位的范围包含了所有的分包单位。 但是,认可分包单位与指定分包单位是不同的。认可是在总承包单位已经做出选择的基础上进行确认,而指定则是首先由建设单位作出选择。在国外,可以存在指定分包商,例如《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就有指定分包商。但是,指定分包商在国内是违法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6条也规定:“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禁止违法分包(四项):1.不具备资质的分包2.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3.主体结构分包4.再分包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时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洼带责任。”
连带责任既可以依合同约定产生,也可以依法律规定产生。建设单位虽然和分包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但是当分包工程发生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时, 1.总承包单位依据总承包合同对建设单位负责2.分包单位依据分包合同对总承包单位负责3.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4.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没有合同,但是发生问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分包商赔偿。5.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责任,以合同约定或各自过错大小确定6.一方向建设单位承担的责任越过其应承担的分额,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1)对承包单位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2)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影响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承包单位与接受转包或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2.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1)5万平米以上,必须实行监理2)5万平米以下,可以实行监理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公益、公众安全基础设施项目;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工程监理的依据: 1.法律、法规;2.有关的技术标准;3.设计文件;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监理的内容:(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1.进度控制 2.质量控制 3.成本控制4.安全管理5.合同管理6.信息管理7.沟通协调。 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施工企业。 监理的权限:1.监理人员认为施工不符合要求,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2.监理人员发现设计有问题的,应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监理任务的承接:1.不能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工程2.不得转让也不得分包工程监理业务 履行监理合同:1.独立监理: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材料、构配件、设备的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2.公正监理:与承包单位串通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1.与施工单位串通的法律责任:1)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2)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3)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让监理业务法律责任: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2)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招标投标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开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原则,这是为了保证招标活动的广泛性、竞争性和透明性。公开原则,首先要求招标信息公开。其次,公开原则还要求招标投标过程公开。公平原则:要求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排斥或者歧视任何投标人。公正原则: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衡量每一个投标人的优劣。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事活动所应当遵循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作为订立合同的一种特殊方式,同样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箅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口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可不进行招标的勘察、设计项目: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3.国务院规定的其它项目 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10‰的罚款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3)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处分4)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影响公平竞争的法律责任:1)招标人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万~5万元的罚款2)泄露招标实质性信息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1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投标文件的编制:1)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2)可提交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人民币3)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30天。4)没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作废标处理 投标文件的提交: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地点2)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1)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可补充、修改或撤回(2)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不得补充、修改、替代,如撤回,投标保证金被没收 联合体投标:指的是某承包单位为了承揽不适于自己单独承包的工程项目而与其他单位联合,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去投标的建设行为。《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资质条件:1.各方均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2.各方均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3.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共同投标协议:1.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2.该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3.没有附有该协议的联合体投标确定为废标 联合体各方的责任:1.履行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责任 2.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3.不得重复投标4.不得随意改变联合体的构成 5.必须有代表联合体的牵头人 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3.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4.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5.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1)中标无效2)处中标项目金额5‰~10‰罚款3)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的罚款4)没收违法所得5)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投标资格并予公告6)吊销营业执照7)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8)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1)中标无效2)处中标项目金额5‰~10‰罚款3)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的罚款4)没收违法所得5)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投标资格并予公告6)吊销营业执照7)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8)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开标程序:一)开标应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二)检查文件密封情况三)当众拆封,宣读主要内容 招标人不受理的投标文件有: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掊确定。 按废标处理的情形: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3)确定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以保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投标协议的。7.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8.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9.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要求的。
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组织形式包括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其中,自行招标,是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指招标人自身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依法自行办理招标;而委托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与补正:1.可以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招标,是指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改变实质性内容2.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额为准3.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的,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显的小数点错误,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中标候选人条件?: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表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排列顺序。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备案。 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招标代理机构:1.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评标委员会经评审,的社会中介组织,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与利益关系2.代理机构不得接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受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 3.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代理业务 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违反招标法的法律责任:1.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2.对单位直接负责确定中标人的程序:1.中标人由招标人确定,在评标报告提交后15日内确定,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的罚款3.有违法所最迟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的30个工作日前确定2.中标人必须在中标侯选人中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5.构成犯确定3.必须招标的项目,应确定第一名为中标人。 4.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罪的,追究刑事责任6.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7.影响中标结果的,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标无效。 中标通知书:1.由招标人发给中标人,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安全生产法: 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1)主体:生产经营单位2)设立机构和2.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承担法专职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3)专职或兼职人员,或委托服务:从业人员律责任3.不得以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等作为中标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300人以下 签订合同:1.自中标通知书30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2.如出现了两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履行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有矛盾的合同,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据3.担保-履约保证金:1)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提交,拒绝视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为放弃中标2)招标人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必须同时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3)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签订合同5个工作日内,应向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同时,《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垫资:1)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2)对垫资以及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凋查处理期间擅利息有约定的,可以支持其返还请求,但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离职守。” 率部分不予支持(3)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4)对利息没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不予支持 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1.适用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2.由招标人提交给行政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监督部门(与评标报告的区别)3.在确定中标15日内 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法律责任:1.非法确定中标人的法律责任1)中标无效(2)责令改正(3)可以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措施:1.人力资源管理:1)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处中标项目金额5‰~10‰的罚款 (4)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理-考核后任职2)对一般从业人员的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对特种作业接负责人员给予处分 2.非法订立合同的法律责任:1)责令改正2)可以处中的人员的管理-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2.物力资源管理:1)设备日常管理标项目金额5‰~10‰的罚款 -经常性维护、保养2)设备淘汰制度3)生产经营项目、设备转让管理-受让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人必须具备安全条件6)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协调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三)经济保障措施:1.保证安全生产履行核淮手续的,已经核淮;4.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所需资金
2.保证安全设施所需资金3.保证劳动保护与培训所需要资金4.保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证工伤社会保险所需资金(四)技术保障措施:1.对四新的管理2.对安全条件论招标方式: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也称无限竞争招标,证和安全评价的管理3.对废弃危险物品的管理 4.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5.对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人采员工宿舍的管理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6.对危险作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邀请招标,也称有限业的管理 7.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管理 8.对施工现场的管理 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安全生产管理法律责任:1.不满足资金投入的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情况: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必需的资金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3)造成安全事标人可供选择的;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故,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4)造成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单位主要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4.拟公开招标的赞用与项目的价值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投资人处2万元~20万元的罚款 2.未履行安全相比,不值得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产停业整顿3)造成安全事故,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4)造成安全事故,尚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不够刑事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投资人处2万元~20万资格审查: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资格审查分元的罚款5)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单位的主要负责人3.未配备合格人员的责任查。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有关1)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3)可以招标公告的规定。昭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不符合安全设施、设备管理的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方法。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牛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改正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3)可以并处5万元以人进行资格预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下的罚款4)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5.擅自生产、经营、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驭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予以关闭2)没收违法所得,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不得参加投标。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进行资格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造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采取资格后审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6.对重大危险源管理不当的法律责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预先明确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任1)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可以并处2万元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4)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7.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非法转让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1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法限制投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并处标人的数量。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4)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招标文件的出售:1)招标人可出售招标文件2)文件出售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3)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8.未协调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 两个以上单招标文件可以收费,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4)发出公告或文件后,招标人不得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职管理人员的,擅自终止招标。招标文件的内容:1)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2)对投标人资格审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9.非法设置员工宿舍的法律责任1)查的标准3)投标报价要求4)评标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3)造成严重招标文件的要求:1)原则性要求2)对技术的要求3)对时间的要求:1)可以澄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权利:1.知情权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3.拒绝权4.紧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受人。2)确定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避险权5.请求赔偿权6.获得劳动防护品权7.获得教育与培训权.安全生产中从 业人员义务:1.自律遵规的义务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 3.危险报告义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撸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对于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口条的规定,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时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4.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1.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洁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时事故责任看提出处理意见。
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追究法律责任。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时事故的依法凋查处理。主要负责人救援不利的法律责任:1)给予降职、撤职处分2)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3)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负责人不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1)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2)对逃匿的处15 日以下拘留 3)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1.全国安全生产: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2.全国建设工程安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 3.其它专业 :国务院各相关部门4.可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淮、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权限:1.检查、调阅资料、了解情况2.当场纠正或限期改正3.行政处罚4.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隐患可以责令暂时停业5.对不符合规定的器材查封或扣押,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6.监督检查不得影响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义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2.出示有效证件3.保密义务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法律责任:1)停业整顿2)予以关闭3)吊销其有关证照.未履行赔偿责任的法律责任:1)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具有继续履行赔偿的义务 3)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它财产的,可随时请求法院执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六大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基本与核心制度): 将不同的安全责任落实到负责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和具体岗位人员身上(二)群防群治制度:1.要求建筑企业职工遵守法律、法规与规程2.对于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对广大建筑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和技能。(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1.上级管理部门检查2.企业自身检查3.定期检查4.不定期检查:(五)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三不放过)L1.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3.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1.追究的对象(1)建设单位(2)设计单位(3)施工单位(4)监理单位2.处理方式 :(1)情节严重,责令停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 (2)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六大责任):(一)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1.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2.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二)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1.建设单位不得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2.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三)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建设单位提供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编制概算时确定)(四)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不得明示或暗示(五)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1.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在申请时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2.办理开工报告的,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安全施工措施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六)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 1.拆除工程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2.在拆除施工前15日前,报送资料至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报送备案资料内容:(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领建筑的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4.爆破作业,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将成为施工单位后续工作的主要参考依据。这些资料如果不真实、准确、完整,并因此导致了施工单位的损失,施工单位可以就此向建设单位要求赔偿。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三大责任):一)审查施工方案的责任:1.监理单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与专项施工方案2.审查的重点和依据是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由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二)安全隐患报告的责任1.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2.情节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3.施工单位拒绝执行的,向有关主管理部门报告(三)法律责任:1.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责任:(1)注册执业人员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2)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4)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2.其它法律责任:(1)情况1)未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的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的,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2)处罚:1)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并处10万元~30万元的罚款4)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5)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6)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一)主要负责人的责任: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2.主要负责人,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也包括其它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3.主要负责人的职责: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3)保证对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4)定期和专项检查,作好记录(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1.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2.项目负责人主要指项目经理,由具备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担任3.项目负责人职责: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 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责任:1.施工单位所属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应当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3.安全机构职责:1)落实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 2)编制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及安全检查活动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1.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工作人员以及施工现场专职管理人员2.责任:1)进行现场监督检查2)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3)对违章行为立即制止 (五)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1.由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六)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1.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3.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管理人员考核(1)主要负责人(2)项目负责人(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1)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2)新岗位培训(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八)施工单位安全措施1.编制技术措施与方案2.安全施工技术交底3.设置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5.施工现场的布置6.对周边环境采取防护措施7.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8.安全防护设备管理9.起重机械设备管理10.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安全措施里需注意的问题:1.施工现场暂时停工的,施工单位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施工承包合同中的责任方承担,或按合同约定执行。2.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3.对施工可能产生影响的毗邻建筑物,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4.由总承包单位来支付分包单位职工的意外伤害保险(九)法律责任:1.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法律责任2.违反施工现场管理的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末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2)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声调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5)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3.违反安全设施管理的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未;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贪污承担赔偿责任: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2)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3)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4.管理人员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5.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的法律责任: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6.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法律责任: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7.其它: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用人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3)未在施工现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安全责任: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4)未向作业人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6)使用国家明令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3.设哪些分部分项工程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 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操作资格证书;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考核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谁来做安全施工技术交底:施工前的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目的就是让所有的安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全生产从业人员部对安全生产有所了解,最大限度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现场哪些部位需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如何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与注销?: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应当在变更后1口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约定执行。 证变更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对施工现场的布置: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规定:1.未取得安全生产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临时建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筑物一般包括施工现场的办公用房、宿舍、食堂、仓库、卫生间等。 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施工单位应对周边环境采取哪些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2.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单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撸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1.依法对工程进行发包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应采取哪些消防安全措施: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建设单位应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闲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当依法行使工程发包权,建筑法对此已有明确规定。 2.依法对材料设备进行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招标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3.提供原始资料的责做好安全防护设备管理: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任: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4.不得干预投标人的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责任,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竟标。 5.送审施工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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