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为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需要什么条件

2017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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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档案管理、信息管理、接线查询、出纳等辅助行政事务性岗位;  (三)行政助理、人事助理、文书助理、后勤助理、实验助理、窗口服务助理、证件办理、视频监控等辅助管理性岗位。  第九条&辅警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岗位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治安巡逻和安全防范宣传教育;  (二)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管理秩序;  (三)协助开展人口信息采集;  (四)协助开展治安检查和视频监控;  (五)协助维护大型活动现场秩序;  (六)协助盘查、堵控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  (七)协助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戒毒康复人员日常管理服务、公开查缉毒品工作;  (八)消防救援;  (九)保护案事件现场;  (十)制止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参加抢险救灾;  (十二)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十三)执行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布置的其他非执法性工作任务。  第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务辅助人员从事以下工作:  (一)未经公安机关授权的涉及国家秘密、警务秘密的事项;  (二)案(事)件的现场勘查、侦查取证、技术鉴定、事故责任认定、执行强制措施、审讯或独立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人民警察担任的工作;  (三)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  (四)配备、保管、使用武器、警械;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的指挥;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遵守纪律,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警务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解聘;  (三)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险待遇  (四)接受岗位所需业务知识培训;  (五)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依法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单独执法;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违抗上级命令;  (四)弄虚作假,知情不报,欺骗领导;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警务秘密;  (六)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或其他人员;  (七)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八)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九)参与色情、吸毒、赌博等活动;  (十)在工作时间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  (十一)参与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其他个人、组织;  (十二)使用武器;  (十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招聘  第十四条&各地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计划和名额,由各级公安机关提出,报同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由公安机关会同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各地可采取招聘、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管理方式招聘警务辅助人员。文职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会同人事部门采取聘任制公务员或者地方事业编制方式招录。  第十六条&聘用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程序可参照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文职人员一般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具有履行职责的身心条件和工作能力;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辅警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年龄为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及岗位需要的工作经历。  第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警务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二)曾因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行政处罚的;  (三)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四)曾因违反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被解聘的;  (五)家庭成员以及近亲属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六)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直接聘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确定用人单位与警务辅助人员的权利、义务。公安机关采取劳动派遣或人事代理管理方式招聘警务辅助人员的,应由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机构,依法与警务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四章待遇保障  第二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装备保障、社会保险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体制予以全额保障,不得挤占公安机关经费预算。  第二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应会同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本地同类岗位人员及社会平均收入水平制定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标准。警务辅助人员工资实行动态调整。工资调整根据其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年限、考核结果等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或者委托劳务派遣及人事代理机构办理应当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障服务。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采取直接聘用方式招聘的警务辅助人员劳动合同订立、终止、解除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为警务辅助人员接转社会保险关系。公安机关采取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管理方式招聘的警务辅助人员,劳动合同订立、终止、解除时,应由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机构及时为警务辅助人员接转社会保险关系。  第二十五条&警务辅助人员因工伤残的,根据受伤程度、伤残等级享受工伤待遇。警务辅助人员因公牺牲、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抚恤有关规定享受抚恤及其他有关待遇。  第二十六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并全额保障,公安机关可以设立专项经费,用于补助因训练、执勤以及抢险救灾等受伤、致残的警务辅助人员和死亡的警务辅助人员的直系亲属。  第二十七条&警务辅助人员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或者补休。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下列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和考核考勤制度;  (二)交接班和检查制度;  (三)政治业务学习和培训制度;  (四)工作情况记载和请示报告制度;  (五)涉案财物收缴登记和上交制度;  (六)保密制度;  (七)奖惩制度。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的人事、工作信息资料档案。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的,才能安排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警务辅助人员素质。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警务辅助人员奖惩、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并与工资待遇挂钩。  第三十二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服装。工作证件、服装样式、标识由省级公安机关确定。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证件、服装样式、标识应当区别于人民警察。  第三十三条&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工作岗位配置和使用必要的防护装备,但不得持有或者使用武器、警械等警用装备。  第三十四条&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公安机关应当收缴所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以及装备。  第六章奖惩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地在招录人民警察或者事业编制人员时,对表现特别突出的警务辅助人员,可确定一定比例采取定向招录。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聘用单位工作规定和纪律要求的,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扣发绩效工资、扣发年终奖励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人事代理机构;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本人,警务辅助人员有权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九条&警务辅助人员具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解聘: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三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七天的;  (三)多次违反工作纪律或不履行工作职责,经多次教育不改的;  (四)违反社会公德,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发现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或人员未及时制止或报告的;  (六)因工作失职导致发生严重刑事案件、重大治安事故的;  (七)多次受到社会各界或群众投诉,查证属实的;  (八)多次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  (九)身心状况不适应继续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十)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各地公安机关可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内容: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管理体制、岗位职责、人员招聘、管理监督、职业保障等方面,提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意见》明确,按照职责分工,警务辅助人员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同时明确了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可从事的相关辅助工作,规定了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的工作。警务辅助人员要按规定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统一着装,持证上岗。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意见》明确,警务辅助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等方式招聘使用。各地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情况,科学配置并合理控制警务辅助人员规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也可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批准的用人计划单独组织实施。同时规定了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明确受过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人员,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  《意见》要求,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警务辅助人员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岗前培训和年度定期培训,建立考核晋升机制,对在本职岗位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建立健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监督、投诉和退出机制,严格违法违纪行为处理,对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要求或者相关规章制度的,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开除或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意见》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落实保障措施,切实担负起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要将警务辅助人员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依法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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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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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
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警务辅助,警务辅助人员,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综合管理中的,根据有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履行职责、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统一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辅助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人员,包括治安辅助人员、交通协管员、特勤、文职人员等
第三条 市和县级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与保障工作。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统一录用、统一管理。
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遵循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是人民警察的助手,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统一指挥和监督下履行职责,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装备配置及其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体制予以全额保障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监督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第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二章
职责、纪律和权利
第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相应岗位辅助履行下列职责:
(一)治安巡逻检查、卡口值守、接处警、维持大型公共活动以及突发案(事)件现场秩序、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纠纷调解、治安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
(二)疏导交通,劝阻、查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
(三)社区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养犬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动;
(四)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等警务活动;
(五)专业技术、后勤等警务保障活动;
(六)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辅助性警务活动。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务辅助人员辅助履行下列警务活动: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警务活动;
(二)案(事)件的侦查取证、技术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三)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的决定;
(四)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
(五)公安机关确认的不得辅助履行的其它警务活动。
第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守公安机关规章制度;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三)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听从人民警察的指挥,不得超越职责范围履行警务活动;
(四)文明执勤,恪尽职守,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
第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三章
第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计划和招录名额由公安机关提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审核确认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由公安机关统一组织,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履行职责的能力;
(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
(一)曾受刑事处罚的;
(二)曾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的;
(三)曾因违反警务辅助人员相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采取自愿报名、统一考试的方式,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公安机关在招录特定岗位警务辅助人员时,可以优先录用退伍军人。
第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招录应当通过笔试、面试、体检、政审等程序;采取其他方式聘用特殊岗位警务辅助人员的,应当明确并公示聘用条件和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与录用的警务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四章
培训、考核与保障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的,方可安排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对警务辅助人员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层级晋升。
警务辅助人员层级根据其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年限、考核结果等情况确定。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细则,设立岗位标准和调整机制。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因工受伤、致残的,根据受伤程度、伤残等级享受法律规定的受伤、伤残待遇。
警务辅助人员因公牺牲、因工死亡或者病故的,其近亲属享受法律规定的抚恤和待遇。
第二十五条 具备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警务辅助人员抚恤资金,用于补助因训练、执勤以及抢险救灾等受伤、致残的警务辅助人员和死亡的警务辅助人员的近亲属。
公安机关可以视岗位的危险性或者特殊性,为警务辅助人员投保适当的商业险。
第二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其服装样式、标识由市公安局规定。
警务辅助人员的服装样式、标识应当区别于人民警察。
第二十七条 经市公安局批准,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工作岗位配置和使用必要的装备,但不得持有或者使用武器、警械等警用装备。
第二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应当将配发的服装、标识以及装备等归还公安机关。
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五章
责任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有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尚不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分。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警务辅助人员本人,警务辅助人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警务辅助人员对县级市、区公安机关的处分决定不服的有权向市公安局申诉。
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市公安局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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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聘从事刑事视频技术工作警务辅助人员的通知
  余姚市公安局因工作需要招聘从事刑事技术工作警务辅助人员1名(工作地点在泗门派出所)、视频技术工作警务辅助人员2名(工作地点在刑侦大队),招聘条件:男性,年龄35周岁以下(日以后出生),大专以上学历,余姚市户籍,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无生理缺陷,两眼矫正视力在4.8以上(色盲、做过激光矫正手术者不予应聘)、有汽车驾驶技术。符合招聘条件懂电脑维护技术的或公安局在职警务辅助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年薪5.6万元左右(包括五险一金)。目前在岗警务辅助人员报考需征得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欢迎有志于从事刑事技术、视频技术的人员报名应聘。
  报名时间:日至4月4日(工作日上午8:30至11:00、下午14:00至17:00)。
  报名地点:刑侦大队315办公室(余姚市看守所大院内)。报名时随带身份证(户口簿)、驾驶证、学历证书、1寸免冠彩照3张。
  联系人:叶聪;联系电话:,公安虚拟网:724210。
(来源:余姚新闻网 编辑:珠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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