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无效,单位长期放假用人单位不给劳动合同能否不支付工资?一直放假过了合同约定期限如何支付工资?

单位长期放假职工解除合同可获补偿
王某于2017年11月到苍山县某公司工作,并与单位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日,单位因订单少,不能正常生产而放假,直至9月初仍未通知王某上班,期间也未发放生活费,故王某于9月7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放假期间的生活费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 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6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31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也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本案中,王某是因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且未支付生活费而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故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该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其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同时支付王某1个月的工资和5个月的生活费。王时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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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个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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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个人案例
篇一:劳动合同纠纷案例
工作时间和假期
1、工作时间的标准及限制
【案例一】强行给员工“放假”不发工资,劳动者可以辞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环境和工作条件恶劣,存在安全隐患或漏洞,有可能给劳动者的安全带来威胁;或者劳动者的工作环境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符,劳动者都可以以此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随意强行给员工”放假”或“停工”,无疑剥夺了劳动者的工作权利,让劳动者失去赖以工作的基本条件,因此可视为未提供劳动条件。
【案例二】超时加班违法自愿条款无效
沂水县某企业招用农民工,劳资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800元,每天加班4小时,加班费另算。1个月后,职工们感觉实在太累,纷纷要求不再加班。然而,厂方以有劳动合同约定为由不允许,声称不加班就要职工支付违约金。无奈之下,职工将厂方告上了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的工作制度。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该企业利用职工挣钱心切,不熟悉法律的弱点,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规定日加班时间4小时,比国家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的3小时还要多1小时,显然是违法的。违反法律的合同是无效的,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仲裁委遂裁决:超时加班的合同条款无效,厂方要严格执行8小时工作制。
2、法定假日
3、特殊时期的假日
【案例一】劳动者因工负伤 应续签劳动合同
近日,西城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判决原告某出租汽车公司与被告宋某续签劳动合同;原告退还被告车辆价值保证金、营运收入保证金及合同管理费共计1.4万余元。
原告某出租汽车公司诉称:1999年1月,我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及营运任务承包合同。2001年2月,被告因疲劳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有关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日,我公司与被告续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日止。根据日起执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我公司通知被告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按规定给予被告一次性补助。被告的个人行为致使《营运任务承包合同》中止,属被告的违约行为,故起诉要求不与被告续签劳动合同,不退还被告的车辆价值保证金、营运收入保证金及合同管理费。
被告宋某辩称:我于2002年被评定为7级伤残,不应适用日起执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风险抵押金,故车辆价值保证金、营运收入保证金及合同管理费应予退还。
法院认为:被告于2002年1月进行了工伤认定,故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不适用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续签劳动合同。被告因工伤致使《营运任务承包合同》无法履行,不属于被告无故违约,故被告要求原告退还部分车辆价值保证金、营运收入保证金及合同管理费,理由正当。
1、最低工资
【案例一】劳动者隐藏劳动合同索两倍工资
本报讯 (记者唐红杰 通讯员王创辉、彭书红)工厂发生员工打架事件,课长刘某清没有及时处理被罚,因不服处罚结果,他冲进副总经理办公室,将副总经理打伤,最终被解聘出厂。刘某清事后将厂方告上法院,认为厂方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向用人单位追讨双倍工资。不满厂方解聘申请仲裁
刘某清日,他进入东莞市道滘镇金达公司工作,担任管理课课长职务,主要负责管理人事和劳动合同。
因刘某清在日晚处理一起打架斗殴事件时没有尽到课长的责任,4月25日上午,林某东开了一次协调会,当面指出刘某清对打架事件处理不当,决定罚刘某清200元并开除出厂。当天下午,刘某清拿到处理惩罚单后冲进林某东办公室讨说法。随后刘某清当面撕毁惩罚结果并动手打了林某东。不久,按照金达厂的规定,刘某清被厂方解聘。日,刘某清向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道滘分庭申请劳动仲裁,认为金达公司将他违法开除,同时入厂时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请求裁决金达公司向其支付违法开除赔偿金共计57220元。
日,仲裁分庭作出裁决,由金达公司支付10571元给刘某清。金达公司与刘某清都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金达公司表示已经与刘某清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无需向刘某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
法院:刘某严重违反厂规
法院调查得知,金达公司提供了一份通知,内容证明公司与所有在职的员工签订了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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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工资工时休假管理与劳动合同管理重点、难 点、热点、疑点问题解析高级研修班的通知 & 各相关单位: 劳动合同管理与工资工时休假管理,是企业最为重要的两大劳动管理。全球金融危机令企业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不少企业被迫要裁员减薪或停工放假,而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不少条文存在歧义和争议,加上国家正在起草的《企业工资条例》迟迟未见出台。目前用人单位对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计算、工龄连续计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裁员减薪、停工放假、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和倍数、年休假天数及休假工资计算等等有关劳动管理的重点、难点、热点、疑点问题,千方百计寻求答案,参加了不少劳动法专家、老师的课程,却始终未能如愿。为此,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与北京雷博斯企业管理咨询中心应广大企业要求决定2009年9月份举办“工资工时休假管理与劳动合同管理重点、难点、热点、疑点问题解析高级研修班。”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资工时休假管理重点、难点、热点、疑点问题透析 (一)工资管理重点、难点、热点、疑点问题透析 1、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最低工资的定义、范围及理解、适用上的误区; 2、克扣工资与拖欠工资的联系和区别及理解、适用上的误区; 3、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的法定与约定难题及理解、适用上的误区; 4、工资扣除(代扣代缴等)的法定与约定难题及理解、适用上的误区; 5、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是基本工资、底薪、标准工资还是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可否约定奖金、津贴、补贴不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 6、销售人员和计件人员因没有完成劳动定额而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支付其工资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7、实行计件工资制中的劳动定额如何确定?计件人员因没有完成劳动定额而被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其加班费? 8、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总额已包含加班工资”的约定是否有效? 9、日工资折算的月计薪天数是21.75天,还是20.83天,或是20.92天? 10、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应否支付加班工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每月实际工作时间远远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11、平时加班、休息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可否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吗? 12、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支付3倍工资还是4倍工资?& 13、《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企业可否再规定对员工违纪罚款的内容? 14、企业扣除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抚养费后的月工资余额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5、企业从员工工资中扣除违纪罚款和过错赔偿后的月工资余额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扣除部分可否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 16、员工离职时,未到支付日期的月奖金、季度奖、年终奖应否支付?如何支付? 17、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判撤销或无效的,应该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 18、因劳动者过错造成停工的,用人单位应该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非因劳动者过错造成停工的,用人单位又该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 19、某企业每天工作6.5小时,每周工作6天,即每周工作时间只有39小时,员工星期六上班是否应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20、劳动者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劳动合同管理重点、难点、热点、疑点问题透析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后因一方不实际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违约一方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二)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因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每月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关系,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立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始终不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否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支付二倍工资的期限是多长? (四)&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劳动者可否随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应否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五)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建立职工名册?职工名册包括哪些内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的规定,需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六)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关于“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劳动者的能力表现以及依法制定的调岗调薪制度,合理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的约定或规定是否有效? (七)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如何理解“非本人原因”?用人单位可否对此合理应对、合法规避? (八)劳动者离职后再次回原用人单位工作的,离开多长时间工龄连续计算?离开多长时间工龄不连续计算? (九)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一定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能否单方终止第二次合同而不签第三次合同? (十)连续订立多少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十一)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否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何法律风险?& (十二)劳动者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但所签劳动合同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时,劳动者没有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否终止该劳动合同? (十三)劳动者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但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未到期,劳动者是否有权提出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拒绝劳动者的变更请求? (十四)试用期可否单方延长?可否双方延长?如何合理合法约定试用期和有效防范试用期约定的法律风险?如何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十五)劳动者在职期间,用人单位不支付保密费用,劳动者是否有保密义务?五劳动者离职之后,用人单位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者是否可以不遵守竞业限制约定? (十六)劳动者哪些欺诈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在入职登记表上填写的哪些内容不真实,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辞退劳动者而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十七)何谓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何谓严重失职?何谓重大损害?“严重”和“重大”由谁说了算? (十八)如何收集劳动者违规违纪的证据?特别是“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劳动者的违规证据?如何实施证据保全?如何送达处罚通知?劳动者拒收怎么办? (十九)何谓不能胜任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由谁说了算?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否对其调岗调薪? (二十)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兼职持何种态度?用人单位能否辞退兼职的劳动者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二十一)对“自动离职”该如何定性?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按自动离职处理”,其劳动合同的解除属于劳动者解除还是用人单位解除? (二十二)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客观情况”与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客观经济情况”有何异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是否相同? (二十三)劳动者工作年限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工龄的,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如何计算?何种情形年限封顶(不超过12年)?何种情形工资封顶(不超过职工平均工资3倍)? (二十四)违法解除工伤、患病、三期女工的劳动合同,应当如何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违法解除工会成员、集体合同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应当如何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 (二十五)违反计划生育的女职工是否享受产假待遇?用人单位能否辞退违反计划生育的女职工而不支付经济补偿? (二十六)被派遣劳动者与非派遣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上有何不同?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能否不经被派遣劳动者同意而随意约定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的条件? (二十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还是实得工资计算?是否包括加班费、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二十八)用人单位终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二十九)&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能否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和人民法院的支持? &(三十)《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能否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和人民法院的支持? &(三十一)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能否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和人民法院的支持? &(三十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能否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和人民法院的支持? (三十三)《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能否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和人民法院的支持? (三十四)金融危机之下,企业如何合法合理裁员、减薪、调岗、停工、放假?具体有何方法和技巧?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员工不同意裁员、减薪、调岗、停工、放假怎么办?&停工放假期间如何支付工资? (三十五)如何办理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和证明书包括哪些内容?书写和送达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和证明书需注意哪些问题? 二、研修对象& 有关企业主管部门领导、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分管人力资源、财务工作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办、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企管部、综合部、人事部、劳资部、薪资福利主管(专员)、绩效专员、工会、销售部负责人、各类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等。 三、授课导师? 国家人力资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资研究所& &杨黎明所长 && 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薪酬设计中心&&&&& &&&徐振斌主任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律事务中心& &鲁志峰主任 研修期间将邀请知名企业代表介绍本企业薪酬与绩效考评案例。 (每次研讨班从以上专家中选配,以实际通知到会专家为准) 四、研讨时间、地点 2009年10月12日至10月17日&&&& 福建省厦门市 (10月12日全天报到) 2009年10月13日至10月16日&&&& 北 京 市& &&&&(10月13日全天报到) 2009年10月14日至10月19日&&& 云南省昆明市& (10月14日全天报到) 日至10月24日&&& 江苏省南京市& (10月19日全天报到) 2009年10月22日至10月27日&&& 广东省深圳市& (10月22日全天报到) 日至10月28日&&& &云南省昆明市 (10月23日全天报到)&& 请参加研修的同志务必于开班前,将报名回执表填好后传真或电邮至我中心。研讨班详细地址、报到细则待收到报名回执后另行通知。 五、研修费用 研修费每人1600元(含学习费、场地租用费等),研修费报到时交付现金。学员食宿由研讨班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银行汇款 户& 名:北京雷博斯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营业部 账& 号:02***49***20***4301 地& 址:北京市10***8信箱13分箱&&&&& 邮& 编:10***8 电& 话:010-62***452& 62***521传& 真:010-51***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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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能否不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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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需要支付劳动报酬,因为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采纳率:75%
易法通解答:
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合同有效没效都好,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事实就必须得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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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单位己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现在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还末下发辞退通知书,现在己无岗位了,叫我法定工作日天天到公司报到,我到公司报了到就回家了,请问员工是得全工资还是只有基本工资。另外经济补偿金月平均工资里面包含有高温补贴,烤火费,年终奖,节日补助没有。谢谢回复。
如果工作满6个月辞退,辞退方又没给员工签合同,怎么维权?怎么赔偿?还有当时人挂靠了单位的!主要问题是所以员工都没签劳动合同,单位强制性买社保,扣除费用,也没凭据!这个社保是必须买吗,还是自愿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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