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与物业事实合同 终止公司的前期物业事实合同 终止合同未终止,双方再签订新的前期物业事实合同 终止合同,有效吗

业主委员会和新的物业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前期物业合同终止,但前期物业公司赖着不走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给前期物业公司吗?--在线法律咨询|律师365(64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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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和新的物业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前期物业合同终止,但前期物业公司赖着不走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给前期物业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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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安徽 合肥|解答问题:27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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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收费,但业主从未看到过前期物业合同具体内容,只看到物业费总数,从未看到物业费具体组成,也不知道各项物业服务是按什么标准执行,物业公司以公司内部文件为由不让业主查看,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认为物业故意隐瞒合同重要事实造成业主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起诉书中物业未提供物业费在物价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据,是否可以认为物业仅凭合同约定价格收费没有法律依据?3.物业起诉业主欠缴2014年全年物业费,虽然业主办理了交房手续,但绝大部分业主并未办理产证,物业出示的证据中仅有业主的预告登记信息,而房屋的产权人到现在为止仍然是开发商,这种情况下把业主作为被告是否符合法律要求?4.物业管理小区一年多来从未公示过物业费维修基金等的收支情况,利用电梯等公共部位张贴第三方广告也从未经业主同意。地面停车收费未经业主同意,强行收费也从未出示过物价部门的许可证明,也未公示过停车费的收支情况,以上是否可以认为是重大违约?
1、是可以主张查看内容,否则可以起诉。2、可以举报,参照同类物价。3、需要结合规定,物业费有谁负责交来确定。4、可以举报其违法行为,也可以。
租户因失窃,拒交物业费,业主收到法院业主应诉通知书,怎么回复?在承租合同中规定了物业费由承租人担负。
您好先问清楚情况,积极协商应诉我的补充::25当时拒交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您现在方便的话,可以直接打电话过来,这样我可以更好的了解您的具体情况,给您更有效的解决,电话免费咨询
与物业公司没有签订合同,能不能拒交物业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另外,虽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人起诉要求业主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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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不起的合同——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的约束力
孙强律师 发表于 &17:50:29『标签:&&』
  躲不起的合同  ——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的约束力  实际中,商品房交付前,先由开发商与选定的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看不到,也无需签字),目的是保证小区在建设、销售和向业主交付过程中能平稳有序过渡并服务衔接到位。另外,业主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再与物业公司签订另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房屋交付后小区生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依法以该份合同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于日起施行。《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出自湖南省物价局,简称《办法》)于日起实施。《解释》第1条和《办法》第30条不约而同地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如此高调统一的措词,且不论最高法院和湖南省物价局究竟是谁抄袭谁的,先试想一下这个“约束力”将可能带来的效果。  既然已预定为有约束力,那么就容不得业主答不答应。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万一约定:“业主的一切损失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物业公司有权根据经营状况调整物业费标准”、“物业公司根据需要有权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进行改造、经营,收益归物业公司所有”等等等等,这些让业主们忍无可忍却又不太可能会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霸王的条款,在交房前业主无权过目,甚至无需业主签字就已被《解释》和《办法》精心设计为对业主生效,产生约束力。对物业公司而言,首先具有“法律”的许可,然后或为所欲为大行其道,对准业主而言,买卖还没开始,就已通过“法律”的约束力向未来的物业公司“俯首称臣”。难怪很多小区物业公司得以横行霸道,归根结底都源于权力机关的支持与协助。  如果业主对合同条款不满,负隅顽抗,打官司,最高法院的售后服务规定得一清二白:对业主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湖南省物价局写得更为明白:就算业主不是合同当事人也得交物业服务费。  可见《解释》和《办法》赋予的“约束力”产生的效果是:不会让你后悔不买,只会让你买了后悔。  另一个问题,一份是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官府赋予的预制约束力,另一份是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备法律规定的约束力,万一两份合同内容相冲突引发官司,叫法院如何选择?一边是地方法院的实际老板之一(最高法院)的发话,一边是相反的法律规定,岂不要让老百姓看到地方法院痛苦得发疯的笑话?或许有灵丹妙药解决:尽快规定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约束力。  总之《解释》和《办法》提供给了物业公司一个万一为所欲为的平台,却封杀了所有业主一万个选择公平的权利。这无疑又是对消费者一次更紧的绑架。  《民法通则》告诉我们没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比如没有在合同上签字)则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毫无疑问,没有在合同上签字的人(也无其他行为表示)不可能是合同当事人。《合同法》启示我们,合同只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立法法》指引我们,下位法违反上位法,下位法无效。既然法律已将再肤浅不过的常识作出明确规定,那么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没有业主签字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是否还有约束力?已违反诸多上位法的《解释》和《办法》作为勉强的下位法是否还有法律效力?这已是一个低智商的问题和不言自明的答案了。问题是最高法院和湖南省物价局作为懂法机关为什么还要出台违背基本法律和无视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基本原则的《解释》和《办法》?是物业矛盾激化到了不可调和的程度使然?没能力解决矛盾,所以为了压制矛盾,干脆从法律源头抹杀掉业主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好比面对日益高涨的企业拒缴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纠纷案,湖南省高级法院干脆发文规定不予受理。)或是某些共同利益的使然?  当业主们准备体面当业主时,《解释》和《办法》却将体面推向万劫不复的深渊。
:关于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分析  《物业管理条理》第二十一条及二十五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前一条规定说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只需由开发商签订,后一条规定说明该合同对全体业主均有约束力。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就商品房的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管理,以及公共卫生和秩序所达成的协议,单个业主无权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只能服从业主大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在商品房出售以前,开发商享有对整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全部产权,其对共有部分也就享有100%的成员权,其决定视为业主大会的一致通过,因此开发商当然有权订立对整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均有约束力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待开发单位将其已竣工验收商品房交付于买受人并为其办妥房产登记后,开发单位所享有的相应成员权也就转移于新的买受人所享有。新的业主则可依据《物权法》第81条行使“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及重新签订新的《物业管理合同》的权利。再之买受人在作出购买商品房的决定时实际上已经承诺接受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如果买受人不同意接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完全可以放弃购买商品房的决定。因此,本人认为,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有其法律、法理依据,而并不需要以业主是否在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上签字为必要前提。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条和第30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该两条规定的含义是:只有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合同在依法签订的前提下、其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才对新业主具有约束力。否则该物业管理合同就对新业主不具有约束力甚至会最终被确认为无效合同。退一万步讲,如果物业服务企业真的利用和建设单位之间签订的不正当《物业管理合同》而出现上述帖文中损害新业主合法权利的现象,则新业主委员会亦可通过要求开发商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甚至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达到维护业主们合法权益的目的。&11:37:50
网友00:律师就是站着说话不腰痛第1楼别人说的是两份协议内容打架,为什么业主和物业企业签订的合同不合法?既然这样,为什么还人签?两份合同一致的责任由谁承担?业主是看不到建设单位与物业所签的合同的!建设单位与物业勾结是不公开的秘密,因为基本上老板就是一家!成产业主会谈何容易?试问这么多楼盘,有几家有业主会? 律师的答复还没写文章的人说得清楚,是不是冒牌?我想此人应该不是物业公司老板,就是建设单位老板! 物业自己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不算数,这个世界还有谁能分辩什么是白什么是黑!!!!&09:19:00这是第1 - 1条评论,共有1条评论。&首页&上一页&1页&下一页&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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