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两地怎么还房贷

分居前双方共同的房贷,在分居期间由一方单独偿还的,在起诉离婚时,怎么才能证明是自己全部负担的房贷?_百度知道
分居前双方共同的房贷,在分居期间由一方单独偿还的,在起诉离婚时,怎么才能证明是自己全部负担的房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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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前双方共同的房贷,这是夫妻共有债务,需要共担,分居,不代表你俩离婚,在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前提,你俩收入都是婚后共有财产,一人一半权益,你付的贷款,有一半权益属于配偶所有,不存在一方还贷。如果离婚,你俩需要协议分住房产权,和协议债务归谁承担,原则是一人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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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银行的还款记录
今居前看前途,分居后没指望了,必须明白,一拍两散
还款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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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分居4年,分居期间房贷全部由男方还贷,现在离婚男方能够要求女方补偿吗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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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能。财产平均分割,不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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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ver is ok假离婚多久可以办理房贷
最后更新时间: 13: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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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童言无忌
离婚多久可以复婚或者再婚?问题详情:离婚多久可以复婚或者再婚?推荐回答:↑点击“罗爷法律”头像,立刻解答你的法律问题! “要先关注哦,不然以后找不到”一、复婚或者再婚有无时间限制离婚多久之后可以复婚?有没有时间限制呢?其实离婚之后再复婚是没有时间限制的,随时都可以,只要感情还没有破裂。那么,复婚需要什么程序呢?二、复婚需要什么程序婚姻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它的产生与消除都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复婚同结婚所要履行的手续一样,都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1、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复婚登记,已经离婚的男女双方经自愿申请,依婚姻登记办法,在婚姻等登记机关办理恢复夫妻关系的行政程序。中国婚姻法和婚姻法登记办法规定,男女双方离婚后,又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登记,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并在复婚申请书上附注“恢复婚姻”字样。2、复婚登记的必须性《婚姻法》第35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复婚必须办理复婚登记,这说明只有经过登记,复婚双方的婚姻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不经过复婚登记手续擅自同居的,是违反《婚姻法》的违法行为,这种非法同居关系不仅不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而且还会受到社会道德舆论的谴责。3、复婚要带的证件申请复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除须持与结婚登记相同的证件外,还须持《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复婚登记的当事人可免婚前健康检查。复婚登记按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并须在《结婚申请书》上注明"复婚"字样,同时收回双方的《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当然,再婚也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流程也是和初次结婚一样,需要的证件同复婚的。法律条文看不懂?不如律师亲自电话解答,关注顶部“罗爷法律”,律师免费解答你的法律问题!房贷还多久合适?问题详情:按现在人民币贬值来说,房贷还越久是不是越划算?这个说法对不对?推荐回答:贷款期限越短,总利息成本就越低。但以目前人民币的贬值水平来看,似乎又是贷款年限越长会越划算。在考虑贷款期限前,我们首先要了解2个问题:1.你的房子是自住刚需还是投资目的2.你的还款方式是等额本息还是等额本金目前,我们常用还贷的方式就这两种,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从年限上来,还款时间越短,支付的利息就越少,但是时间越短,每月要承担的还款额就越高。从还贷的方式来看,等额本金其实比等额本息要划算,且还款额是每月递减的,但等额本金有个致命的缺点就是前期还款压力太大。选择哪种还款方式一定要根据自己前期的还款实力以及未来几年的规划来选择。比如像我这样的贫困阶级,较长期限+等额本息是比较好的一种策略,首先前期还款压力小,其次工资年年涨,贷款时间越长,还贷负担对我们来说就越轻松。而对于那些经济条件比较好,或者还款实力雄厚的人,建议选择等额本金方式,不仅总利息成本要便宜很多,如果想提前还贷的话也比等额本息方式要划算。等额本金前期还掉的本金多,利息少,等额本息则相反,如果提前还贷,等额本金方式的只要还掉剩下的本金,可以省去很多利息钱。 本质上我们买房选择贷款一是因为真没钱付全款,二是因为想手头有宽裕的流动资金。一般来说,建议大家选择期限的标准是这样的:投资收益率=按揭贷款利率,年限多少差别不大。投资收益率<按揭贷款利率,建议缩短贷款期间。投资收益率>按揭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越长越好。但实际情况下,不管投资收益率如何,我们都会觉得贷款期限越长越好。贷款时间越长,月还款额就越少,留在我们手里的现金就越多。如果这些钱拿去投资,那么只要投资收益率大于贷款利息,你等于就是赚的!说了这么多,实际怎么选还要看你自己。在异地可以办理离婚吗?问题详情:在异地可以办理离婚吗推荐回答:↑点击“罗爷法律”头像,立刻解答你的法律问题!
“要先关注哦,不然以后找不到”一、异地可以办理离婚吗?异地能不能离婚?离婚有两种途径,一种途径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即离婚双方对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因此,通过协议离婚方式离婚的,即使男女双方身在异地他乡,男女双方也必须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双方均在外打工,不在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则双方均必须回到方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因此,异地不能办理协议离婚,但是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异地可以办理诉讼离婚。二、异地离婚怎么办理?异地怎么办理诉讼离婚?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上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现在提起离婚诉讼,原则上应当适用上述第12条的规定,但应当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如果一方已在现居住地住满一年以上,则另一方应当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二是如果一方与另一方分居后,在其现居住地未满一年,则应视其没有经常居住地,那么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向另一方所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夫妻异地办理诉讼离婚的程序如下:1、写好离婚起诉书(可请律师代写);2、准备诉讼离婚所需要的证据;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离婚起诉书和证据;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离婚诉讼;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书副本;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离婚诉讼;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总结来说,异地不能办理协议离婚,但能办理诉讼离婚。办理异地诉讼离婚的时候,应当要选择正确的管辖法院。夫妻异地诉讼离婚时,还涉及到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在这种方面也是很容易产生纠纷的,因此建议当事人最好委托专业的律师来帮助自己处理。法律条文看不懂?不如律师亲自电话解答,关注顶部“罗爷法律”,律师免费解答你的法律问题!房贷需要多长时间?问题详情:需要去几次银行啊,之类的,在外地打工不知道要请多久的假合适?推荐回答:那得看你是商贷还是公积金贷款,我只用过商贷,只能就商贷回答一下,我从申请贷款到贷款批下来,大概一周的时间,这是快的,正常的话最少得十天半个月吧,签贷款合同,等待银行审批,审批完成后去房管局办住房抵押,并把抵押证明交给银行,等贷款就可以了。新婚姻法分居多久可以自动离婚?问题详情:新婚姻法分居多久可以自动离婚推荐回答:关注“罗爷法律”号查看更多法律知识!点击头像即可获得免费法律咨询!一、新婚姻法分居多久可以自动离婚婚姻关系解除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协议离婚经民政部门登记,二是到法院诉讼离婚。所以无论分居多长时间婚姻关系都不会自动解除,离婚必须通过相应的法律途径。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一方起诉到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不是分居满两年婚姻关系就自动解除,更不是离婚前必须先分居两年。法院解除婚姻关系的判断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而分居只是认定感情破裂的因素之一。分居时间的长短不是离婚的程序和方式。要想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去办理。二、分居离婚的条件有哪些1、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夫妻分居,有客观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双方自愿协议分居的等多种情况。比如,夫妻分别在两地工作,因相隔遥远而没有同居条件,或一方在外面打工无法同居的。这种夫妻分居,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时间再长,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还有的情况是,夫妻感情尚好,但由于某种原因自愿实行分居。这种情况,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条件。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2、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不能累计)首先,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时间必须满两年。其次,分居必须是持续的,分居时间必须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则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3、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对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简单的理解为分开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条件所限,并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别居住。但是,这种分居并不排除夫妻之间的性生活。他们可以利用种种办法,来满足夫妻之间的相互需要。所以,作为法定应准予离婚的夫妻分居的实质,在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并持续长达两年。4、“夫妻分居满两年”须以证据证明。我国婚姻法虽然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规定为法定的可以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实践中要想凭借这条规定而达到离婚之目的,却着实不易。因为,诉讼的灵魂是证据,法庭认定必须要靠证据的支持。农业银行房贷一般多久可以办下来?问题详情:推荐回答:申请到放款大约需要15个工作日左右。购房贷款购买,全程约20个工作日1、看房,买卖双方达成协议、支付购房定金:1天2、提交贷款申请、签署贷款合同:1个工作日3、物业评估,第三方担保:1-2个工作日4、银行审批:5个工作日5、房屋过户,支付首付款:1个工作日6、交税、领取新房产证:4个工作日7、银行领取贷款合同、房屋抵押登记:3个工作日8、银行放款给卖方、物业交割、支付尾款:3-5个工作日农业银行房贷贷款一般多久下来?问题详情:5.4号办理的房贷,已经一个半月了,每次打电话都让等。是不是农业银行没有额度了?推荐回答:你这个问题本身好像没有把自己的情况描述清楚,你贷款分为公贷,商贷,组合贷。公贷,一般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银行共同完成。商贷仅需银行审批。只要有公贷,你3个月内办到,不是有人就是奇迹。商贷,一般越小的银行越快。不过也需要1-2个月时间。你1.5个月不算长啦!继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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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后房贷由我一个人还,离婚的时候是不是可以要求对方把分居期
辽宁-沈阳&03-08 14:35&&悬赏 0&&发布者:~韓? 回答:(10)
分居后房贷由我一个人还,离婚的时候是不是可以要求对方把分居期间我自己还的房贷的一半钱作为补偿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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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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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则上不考虑各方对财产贡献的大小或收入的有无及高低,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协议分割,只要双方自愿即可,坚持自愿原则,没有固定的比例。按均等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也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除此之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还应体现:
  1、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3、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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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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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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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没有特别约定,是不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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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原则上均分,债务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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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能的,婚姻期间你挣的钱都是共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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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为子女还房贷行为的性质的认定
本文转载于: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瞿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
2001年6月28日瞿某(女)与房产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购买了上海市莘建东路XX号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合同约定的房屋总房价款45.7万元,后该房登记在瞿某名下,瞿某申请了商业贷款计26.5万元、公积金贷款计10万元,主贷人为瞿某。
2003年2月8日姚某、瞿某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2003年2月21日至2009年10月20日,双方共计偿还商业贷款本金78,303.83元,支付利息77,943.72元;共计偿还公积金贷款本金77,394.95元,支付利息11,187.53元。2009年11月2日,瞿某母亲以转账方式向瞿某账户汇入17.1万元,同月10日,瞿某使用该款提前清偿商业贷款本金169,346.78元,支付利息498.77元;提前清偿公积金贷款本金210.05元,支付利息0.47元。
2011年12月23日,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离婚,2012年7月20日,法院终审判决双方离婚。2012年9月,姚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予以对半分割。
在一审中,经姚某的申请,2013年10月11日,上海八达国瑞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系争房屋作出估价报告书:2003年2月8日,系争房屋总价格为72万元;2012年7月20日,系争房屋总价格为270万元。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瞿某婚前购置的房屋,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相关规定,由产权登记一方(瞿某)对另一方(姚某)进行补偿。现双方就瞿某使用其母亲的汇款171,000元用于提前支付本息的性质发生争议,对此法院认为:婚后,瞿某母亲将钱款汇入瞿某银行账户内,并由其用于提前清偿房贷,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三)有关父母在子女婚前购房及婚前出资,或子女婚后购房及婚后出资的情形有所不同,故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三)的有关规定,而应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认定瞿某母亲系向姚某、瞿某的共同赠与。综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计支付贷款本息414,887.01元,瞿某应支付姚某其中的1/2;婚后偿还的贷款本金除以购房价所得数额再乘以系争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升值额,即为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所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瞿某也应支付姚某其中的1/2。据此作出判决:瞿某给付姚某912,046元。
一审判决后,瞿某不服,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父母所支付的17.1万元款项不是对本案双方的赠与。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瞿某父母所支付的17.1万元钱款的性质。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上述系争钱款获得于本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钱款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然,瞿某父母向瞿某支付上述钱款时,本案双方已处于分居状态,故在处理该系争钱款时,应综合考虑瞿某父母支付该钱款的动机、本案双方在当时的夫妻关系等。在确认姚某所应获得的钱款数额时,应结合双方共同还贷的数额、系争房屋的增值幅度及双方对系争房屋还贷的贡献大小等因素,一审法院所确定的折价款数额,未充分考虑上述因素,其所作之判决确有不当,本院予以酌情调整。据此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判决;二、瞿某支付姚某补偿款人民币70万元。
【法理分析】
在当今房价高企的社会背景下,房产俨然已成为多数普通家庭财产来源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亦往往是案件审理中最主要的矛盾争议焦点,特别在七零、八零后年轻夫妇离婚案件中,房屋分割常还牵涉到一方或双方父母的出资款的法律性质认定。就本案而言,系争房屋的购房款分为三部分:(一)瞿某在婚前以其个人名义购买房屋并支付的首付款;(二)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归还的部分贷款;(三)在分居期间瞿某母亲为系争房屋提前还清贷款的出资部分。现本案双方围绕着第(三)部分款项的性质发生争议,即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偿还贷款的法律性质认定。
一、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还贷的行为非《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赠与”行为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从审判实践来看,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情形主要分为两种:(1)父母全额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2)子女以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由父母缴纳部分出资款。其中第(1)种情形属于典型的赠与行为,根据上述第7条之规定,该不动产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至于第(2)种情形则比较复杂,该情形能否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较大争议。如本案中,是否可以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三)第7条对瞿某母亲在婚后为瞿某提前还贷的出资款性质进行判断?对此,有不少人持赞成的观点。理由是,从生活现实出发,我国房地产行业历经十几年的繁荣,当代适婚青年正处于房价逐年大幅上涨的时代,对于普通家庭而言,按揭贷款购房已成为主要的购房方式。因而,如果将第7条的适用条件仅限于父母全额出资购房,显然该条款的适用范围将大大缩小。
笔者认为,对于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不宜进行扩大解释。从字面解释来看,该规定主要的调整对象是不动产的归属,并非针对出资性质的判断。在父母部分出资的情况下,其只能决定出资份额的赠与对象,而非不动产产权的赠与对象。由此可见,该第7条的适用条件应严格限定在“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情形。
二、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与对购置房屋出资的性质区别
对于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亦有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从该条文的立法精神来看,在没有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情况下,对于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行为将被认定为系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可见,该条文的立法出发点是为了区分出资的性质。
司法解释(二)与司法解释(三)在法律适用上并不存在矛盾,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是针对司法解释(二)第22条进行细化和补充,通过结合物权法外观登记主义来推定父母为子女购房的目的。司法解释(三)之所以以物权登记作为决定赠与双方还是赠与一方的判断标准,是因为在现实中很少会出现“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情形。
尽管司法解释(二)第22条讨论的是父母的出资性质,与本案的争议焦点同属一类问题,但本案并不适用该条款。根据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字面表述来看,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目的显然是为了保障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而本案中,瞿某母亲出资的时间点系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即处于感情破裂的阶段,显然双方在父母出资时已经丧失了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础,且瞿某的母亲也未明确表示出资款赠与瞿某个人,因此不符合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适用条件。
三、一方父母在子女分居期间为子女还贷而提供资金的行为应认定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
我国夫妻财产制原则上实行婚后夫妻财产所得共有制,也就是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婚后所得财产除非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属于个人财产的情况,否则均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夫妻财产共有制”在特定情形下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或不合理之处,为此,《婚姻法》第18条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共同制的原则做了例外规定。
尽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和(三)针对在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形分别对出资的性质和房产的归属问题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况纷繁复杂,司法解释的调整对象不可能穷尽现实生活中的所有情形。考虑到当前我国各地房价高企,在青年群体中普遍存在“啃老”现象,为了避免助长通过婚姻不劳而获或损害出资方父母的权益,在上述司法解释无法予以适用时,应当结合《婚姻法》的原则性规定从案件事实、生活常理以及基于父母出资的本意出发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瞿某母亲出资提前还贷的时间点在夫妻双方处于分居期间,再结合房产登记在瞿某一人名下,且首付款系瞿某一人支付的情形,可以从常理判断瞿某母亲的本意绝非是为了将该部分还贷款项赠与双方。《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因此,可以根据该款的立法精神做出判断,瞿某母亲的出资应认定为对瞿某的个人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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