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评级后流程不服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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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最终工伤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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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苏州 | 发布: 18:54:42
对最终工伤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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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鉴定不服怎么办?结果已经下来了,是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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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你可在收到鉴定结论十五日申请重新鉴定。具体来电咨询,可以申请再次鉴定。在收到之日起15日之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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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企业身份回答&
继续申请鉴定
可以申请再次鉴定,可以申请再次鉴定,要去南京了,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你好,如对鉴定结果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详情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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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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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对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问:今年5月,我弟弟因不服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理由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这种情况要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而我则从《工伤认定办法》中看到,即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请问:我弟弟到底能否不经过行政复议,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呢?  答:日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劳动保障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于日出台的《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看来,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能否直接起诉到法院这一问题,《工伤保险条例》与《工伤认定办法》在文字表述是有差异的。  为此,劳动保障部于今年5月18日颁布&劳社厅函123号&文件《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就上述法律规章的理解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适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时,&劳社厅函123号&文件规定,&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执行;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  由此可见,你弟弟不服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只能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对复议决定还不服,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标题:对工伤认定不服能否直接提起诉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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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孟祥娜 许磊
  【案情】
  日上午8时许,李某在用人单位上班时不慎从高空摔下受伤。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确认用人单位与李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于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日李某向劳动行政保障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行政保障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向用人单位送达了《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日劳动行政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李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用人单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被告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时确认李某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书因提起诉讼而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被告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属于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分歧】
  对于本案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是否应予撤销?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予撤销,因为被告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所依据的劳动仲裁裁决未发生法律效力;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应撤销,用人单位在收到限期举证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举证,应当承担因此造成的败诉风险。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劳动行政保障部门受理李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对李某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向用人单位送达了《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书面告知用人单位若有异议应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进行举证及逾期不举证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明知确认其与李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因提起民事诉讼不发生法律效力,却不告知被告,致使被告认为该仲裁裁决书已经生效,且该仲裁裁决书的落款日期是日,而被告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间是日,在此情况下被告有理由认为该仲裁裁决书已经生效,即用人单位与李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虽用人单位在诉讼中向法庭提交了两份民事判决书,用于证实被告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时上述仲裁裁决书因诉讼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9条“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证据,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提供而不提供,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在行政程序中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不予采信。况且用人单位在诉讼中提交的两份民事判决书也证实了用人单位与李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3、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该案也应予维持,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民事一审、二审均确认用人单位与李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果本案依法撤销工伤认定,李某就需要再走一遍工伤认定程序,而用人单位为了拖延时间会再次提起行政诉讼,这样只会徒增劳动者的讼累。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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