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地税企业所得网上地税申报错误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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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发现最正确的小小微企业的操作解读是四川地税,福建的写得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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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发文文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实施时间: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所属区域:阅读人次:207评论人次:0页面功能:加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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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现就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本年度新办的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自行享受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和20%税率的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且不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但仍可自行享受20%税率的优惠政策;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优惠政策,并于年度汇算清缴时补缴相应税款。
  (二)上一纳税年度为查账征收或定率征收所得税的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自行享受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和20%税率的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且不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但仍可自行享受20%税率的优惠政策;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优惠政策,并于年度汇算清缴时补缴相应税款。
  (三)上一纳税年度为定额征收所得税的企业,若本年度调整为查账征收或定率征收所得税的,预缴时按照前款相应规定执行;若本年度仍为定额征收所得税且定额未执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的,预缴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定额以法定税率(25%)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前款相应规定调整定额。
  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备案管理方式按照《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中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管理的规定执行,报送资料调整为于年度汇算清缴时(定额征收企业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其他相关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三、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未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多缴税款可以申请退还或留抵下期。
  四、纳税人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采用隐瞒、欺骗等手段获取税收优惠,造成未缴、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公告自日起执行。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修正: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政策解读
  四川地方税务系统一直关注和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在国家税收政策范围内,积极为小型微利企业等市场主体减轻税收负担,提供优质纳税服务,依法加强征管,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发布本公告。
  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大多由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申请享受,而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在企业预缴申报时自行享受。为了让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更好执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公告规定:本年度新办的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自行享受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和20%税率的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且不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但仍可自行享受20%税率的优惠政策;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优惠政策。上一纳税年度为查账征收或定率征收所得税且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自行享受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和20%税率的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且不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但仍可自行享受20%税率的优惠政策;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优惠政策。上一纳税年度为定额征收所得税的企业,若本年度调整为查账征收或定率征收所得税的,预缴时按照前款相应规定执行;若本年度仍为定额征收所得税且定额未执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的,预缴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所定税款以法定税率(25%)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前款相应规定执行。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管理方式实行事先备案管理,并报送《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财务报表等资料。本公告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管理方式调整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并将报送资料精简到只报送《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一张表,相关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对于预缴时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仍然有享受优惠的权利,因此预缴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时未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多缴税款可以申请退还或留抵下期。
  新的管理政策虽然更有利于纳税人,但应提示纳税人不得采用隐瞒、欺骗等手段获取税收优惠,若造成未缴、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应按《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本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同时执行。
发文标题: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税优惠提醒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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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小型微利企业:
  为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国家近期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文件,进一步扩大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征收的范围。目前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期已近尾声,我们发现一些小型微利企业没有申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为帮助小微企业充分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现提醒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一是尽快准备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补办理享受税收优惠的备案手续,不要轻易放弃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二是在办妥备案手续后,按照享受税收优惠的数据填写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已经申报过的,可以到办税服务厅进行补充申报;三是在2014年度的预缴申报中结合上年和当年的实际情况申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以下对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申报操作办法进行一个简要介绍,以便企业更好地熟悉相关政策、程序,办理好相关手续。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优惠的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优惠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之后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自日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符合特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际企业所得税税负只为10%.
  近期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和23号文件,将小型微利企业的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时间进一步延长至日;同时扩大了优惠的范围:自日至日,无论是采取查帐征收还是核定征收的企业符合规定的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待遇;第三,在此期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政策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备案程序由原来的事先备案改为事后备案。
  (三)小微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统计口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企业应按上述口径对照是否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二、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怎么操作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2014年度预缴申报具体操作
  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查帐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式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享受的减免税额为实际利润额的15%.具体计算公式:减免所得税额=实际利润额×15%;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免的所得税额为实际利润额的5%.具体计算公式:减免所得税额=实际利润额×5%;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30万元的,不得享受优惠减免。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本年度预缴时享受减免的所得税额为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的15%.具体计算公式:减免所得税额=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15%;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享受减免的所得税额为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的5%.具体计算公式:减免所得税额=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5%.
  2、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处理方法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小型微利企业。
  3、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二)201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如果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1、优惠备案程序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采取事后备案的方式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一式三份,可从本网站表单下载栏目下载)(2)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编报的《资产负债表》(3)企业职工名册(4)接受派遣工人数及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5)说明本企业所从事行业,声明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文件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备案程序非常简单,纳税人提供上述资料给办税服务厅,可以即时办结)
  2、年度申报表的填写规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在办理201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纳税人如果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的,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6万元且小于等于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其所得与5%的乘积填入年报附表5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无论上述何种情况,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表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的法定税率均为25%.
  2014年5月
两个税局,差别怎么这么大呢,?总局不能重新解读一下或者纠正一下吗?
我想问下你,差异在哪?
总局写了那么大段话,还需要解读么?是你没读懂还是人家说错了?
政策调整的关键点已经把握住了,楼主是不是多虑了。
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
请看广东国税局的再细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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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5:00
【有效级别】:有效
【补充说明】:
【本站发布时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现就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按照23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在年度汇算清缴中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同时,填报《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见附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查账征收企业或按定率征税的核定征收企业,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仍可享受减低税率政策;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低税率政策。
  三、本公告自2014年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起执行,同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有关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的规定停止执行。
  小型微利企业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仍按4号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 && && && &
  日& && && && &&&
广东国税的14年6号公告有如下亮点:
1、不提上年度是否为小微企业
2、只从当年季(月)度申报的累计实际利润额(或所得额)确定相应的税收优惠。
但是基层税务机关还是比较迷糊。
目前北京也是要求先修改2013年的年报,由此证明企业是小微,和福建一样。而成都和广东一样,从2014年的季度预缴开始算。
不同的省,不同的政策,你能说总局的文件写得很严密吗?
本帖最后由 哑虎.1973 于
11:22 编辑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日期:来源: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发挥小型微利企业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制定并印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将减半应纳税所得额标准由6万元提高到10万元;国家税务局总局下发了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对政策具体管理问题做了明确。《公告》根据上述两份文件,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
  二、如何备案和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公告》明确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填报《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见《公告》附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优惠政策规定的标准时应如何处理
  预缴申报时,查账征收企业(或定率征税企业)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但仍可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低税率政策。
  四、公告何时实施以及与广东省原小微企业减免税备案规定如何衔接
  《公告》自2014年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起执行,2013年度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仍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执行。
编辑:王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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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
请看 这是总局原文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三)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我也觉得楼上考虑多了。总局的公告和解读已经很明确,列举的三地公告也未突破政策界限,没觉得好与不好。广东国税虽未强调上年是否为小微,但人家解读稿说得很清楚,是在总局公告基础上的进一步明确,自然无需再把所有总局已规定内容重复一遍
我也觉得楼上考虑多了。总局的公告和解读已经很明确,列举的三地公告也未突破政策界限,没觉得好与不好。广 ...
对你这种说法,我代表部分纳税人说:无语。。。。。。。。。。
即使预缴申报会有所不一致,最终的汇缴申报还是一致的。
Powered by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6.0
font-family:仿宋_GB年第 3 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
全文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四川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度第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2016年6月30日前的《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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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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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13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 资源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发〔2010〕50号
2010年4月2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发〔2010〕51号
2010年4月3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发〔2010〕52号
2010年4月4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向股东分红派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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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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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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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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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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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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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8月6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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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月1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服务业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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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4月1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总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2〕098号
2002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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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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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1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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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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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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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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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30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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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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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22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7〕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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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成都市车船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7〕451号
2007年8月1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四川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7〕93号
2007年9月21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函发〔1995〕187号
1995年7月14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国土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函发〔1996〕058号
1996年3月22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建委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发〔1996〕095号
1996年8月20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函发〔1997〕090号
1997年4月1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5〕46号
2005年4月7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6)67号
2006年5月11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减免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发〔2010〕89号
2010年7月1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川地税发〔2010〕94号
2010年7月14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0年第3号
2010年10月8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1年第1号
2011年4月13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年第4号
2014年6月10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4〕405号
2004年9月8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3年第1号
2013年5月2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4年第3号
2014年6月10日
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军需工厂和军工企业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川税三〔1989〕534号
1989年7月24日
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如何确定房产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川税发﹝1990﹞251号
1990年9月17日
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对房产出租计征房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川税函发﹝1993﹞108号
1993年5月29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5﹞68号
2005年3月31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还房契税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3〕33号
2003年4月23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4〕91号
2004年9月24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还房契税政策的批复
川地税函〔2006〕256号
2006年6月1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6〕129号
2006年11月20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权限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9〕83号
2009年11月17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函〔1999〕016号
1999年1月8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川地税发〔1995〕066号
1995年6月19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协税护税工作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0〕225号
2000年8月4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邮政局关于在省级以上旅游景点门票发票附印邮资明信片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0〕86号
2000年8月15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实施意见
川地税函〔2002〕65号
2002年4月9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4〕229号
2004年7月1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支付个人收入发票总机构管理费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5〕41号
2005年4月4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5〕132号
2005年7月20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5〕164号
2005年11月23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6〕69号
2006年6月23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办证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6〕404号
2006年10月13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印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6〕571号
2006年12月27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安装企业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有关问题的批复
川地税函〔2007〕6号
2007年1月8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都市开展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
川地税函〔2008〕126号
2008年3月31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中打印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8〕172号
200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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