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股东认缴出资期限被诉提前缴纳出资,必须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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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藏至我的藏点认缴出资时间和实缴出资时间根据什么写_百度知道
认缴出资时间和实缴出资时间根据什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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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出资时间,就是公司章程中约定的股东出资到位的期限,公司成立之前的时间,实缴出资时间是你实际缴纳资金的时间,比如:日;没有实缴出资的,实缴出资金额可以填写“0”,或者空白。认缴出资时间和实缴出资时间区别:认缴出资额是指公司各股东承诺应向公司缴纳的资本数额,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就是公司的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应该在公司章程里明确记载。实缴出资额就是各股东按照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实际缴纳的出资额。日前公司注册登记既要登记注册资本(认缴额)也要登记实收资本(实缴额)。公司法修订后公司注册只登记注册资本,不再登记实收资本,所以注册登记时不要验资报告了。
采纳率:99%
引用千里孤寻的回答:认缴出资时间就是公司成立之前的时间,实缴出资时间是你实际缴纳资金的时间。举个例子:日开始办理公司设立事项,日公司设立成功,营业执照发放成功,那么在-之间的任意一天你可以选择为认缴出资时间,这个时候你不需要真的把钱拿出来,只是承诺你要出这么多钱。假设日你把钱存进了工商局让你设立的验资账户里,那么7.15就是实缴出资时间。现在实行的是认缴出资设立公司,就是说你可以在公司设立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在出资,比如你现在没有这么多钱,你是在一年以后或者十年以后再交齐这些钱,那么或者就是你的实缴出资时间
认缴出资时间和实缴出资时间是同步的都是20年,比如你实际认缴出资时间为2016年那么你的认缴出资时间的实缴出资时间都是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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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出资时间就是公司成立之前的时间,实缴出资时间是你实际缴纳资金的时间。举个例子:日开始办理公司设立事项,日公司设立成功,营业执照发放成功,那么在-之间的任意一天你可以选择为认缴出资时间,这个时候你不需要真的把钱拿出来,只是承诺你要出这么多钱。假设日你把钱存进了工商局让你设立的验资账户里,那么7.15就是实缴出资时间。现在实行的是认缴出资设立公司,就是说你可以在公司设立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在出资,比如你现在没有这么多钱,你是在一年以后或者十年以后再交齐这些钱,那么或者就是你的实缴出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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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出资时间就是开始办理公司设立事项到公司设立成功,营业 执照发放成功,那么在其间的任意一天你可以选择为认缴出资时间 ;2.实缴出资时间是你实际缴纳资金的时间,也就是说你打算多久交清认缴金额,那么你的实缴出资时间就是从认缴时间开始往后推相应的时间。
认缴出资时间:股东认缴出资额经登记机关登记后生效,认缴出资时间一般与设立、股权变更时间相同。注意:认缴出资时间与公司章程约定的股东出资期限无直接关联。实缴出资时间:是指股东实际缴付注册资本的时间。股东多次缴付注册资本的,填写最后一次缴付注册资本的时间。注意:实缴出资额为0时,实缴出资时间与认缴出资时间相同。每年填写工商年报、外商联合年检的时候,都会有提示。所以要先看清楚,以官方的发布信息为准。
“认缴出资时间”是你资金最终到位期限!!比如,你公司2018年10某一天成立!认缴额1000W,“认缴出资时间”可以写2036年10月某一天(资金必须全部实缴到位的最后期限,这得和你公司章程上认缴期限一样,不是乱写的)!!实缴出资时间写你最近那次实缴时间,比如你昨天新缴了10W,那实缴出资时间就写昨天了!!实缴出资额不是写最近的那一资实缴额,是要写你到现在累计实缴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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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出资时间和实缴出资时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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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出资时间一般发生在实缴出资时间之前。认缴出资一般是企业章程规定应缴纳的注册资本的当天;实缴出资是指企业股东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所缴纳的资金,实缴出资时间是指股东将资金或者资产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时间。拓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第二十八条股东应该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认缴出资时间和实缴出资时间的区别:认缴时间是根据章程约定的,股东注册资本到位的最后时间。实缴时间是在年报年度内,股东最近一次注册资本缴纳到位时间,一般以验资报告时间,银行进账单时间为准填写。如果实缴资本未到,实缴时间不需要填写。拓展资料认缴和实缴的其他区别:一、企业注册资本认缴和实缴的区别在于两者的企业注册制度,《公司法》在 2013 年做了改革,以前的注册资本是实缴登记制,现在是认缴登记制。1.认缴制又叫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工商局的营业执照只登记公司所有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不强制要求提交验资报告,注册公司时将认定的注册资本设定一个期限分段缴清(关于出资的时间,让股东在章程中约定,理论上写 100 年也是可以的),不需要一开始就缴全。这个制度改革对初期创业却资金不足的人来说是很好的,一开始不需要投入大的资金,只需要在期限内缴全就行。不足之处就是具有法律风险,一旦公司在此期限内发生债务纠纷或者依法解散清算,就需要将剩余的资金全部缴清才行!2、实缴制是指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数额是多少,银行的验资账户上就必须存有这个数目的资金。就是说一开始就需要将注册资本缴全,不可以缺缴。这个方式好处在于一开始就解决,今后不必承担缴纳资本,发生任何债务纠纷可以及时解决。不足之处就是对开始创业的资金有要求。比方说认缴了200万,但是只缴了50万。这五十万就是实缴。现在,注册资本的实缴已经没有期限承诺限制,“如果非要为这个承诺加上一个期限”,不要超过公司经营期限就可以;注册资本也已经没有认缴最低限额,意味着理论上“一元公司”可以存在,最高也没有限制。公司注册资本是企业初创时期的实力体现,以前的规定过于关注注册资本的实际缴纳,这其实毫无必要。经营的好坏会导致企业实际资产的变化,而一个企业实际所拥有的资产反应的是它的偿债能力,因此,注册资本并不代表一个企业的偿债能力,实际资产才是。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弊端1、实缴制需要占用企业的资金,降低了企业资本的营运效率。现实中,因为该项制度的束缚,无形中产生了大量抽逃资金以及由代理公司虚假出资而虚假注册的情形,虽然公司登记的注册金额表面上看较为充足但公司本身却往往已无相应资产,一旦产生纠纷,债权人却又因举证能力限制致使权利无法保护。2、工商行政机关监管不力等因素,此时,注册资金实缴制度不但成为空设,而且无形中成为股东规避责任的一种手段。该项制度的建立不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创业的激情,而且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国务院推出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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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出资时间就是公司成立之前的时间,实缴出资时间是你实际缴纳资金的时间。举个例子:日开始办理公司设立事项,日公司设立成功,营业执照发放成功,那么在-之间的任意一天你可以选择为认缴出资时间,这个时候你不需要真的把钱拿出来,只是承诺你要出这么多钱。假设日你把钱存进了工商局让你设立的验资账户里,那么7.15就是实缴出资时间。现在实行的是认缴出资设立公司,就是说你可以在公司设立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在出资,比如你现在没有这么多钱,你是在一年以后或者十年以后再交齐这些钱,那么或者就是你的实缴出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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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出资额是指公司各股东承诺应向公司缴纳的资本数额,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就是公司的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应该在公司章程里明确记载
认缴出资时间就是你公司成立之前的时间,实缴出资时间就是你交齐钱的时间,实缴出资时间可以往后推一年或者十年。认缴出资时间:1、如日开始办理公司设立事项,日公司设立成功,营业执照发放成功,那么在-之间的任意一天你可以选择为认缴出资时间。2、这个时候你不需要真的把钱拿出来,只是承诺你要出这么多钱。实缴出资时间:1、现在实行的是认缴出资设立公司,就是说你可以在公司设立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在出资,比如你现在没有这么多钱怎么办。2、实缴出资时间可以填写一年以后或者十年以后,假如你想在十年后交齐这些钱,那么实缴出资时间可以填写2025年7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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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有限公司认缴股东未出资到位前是否有分红权?(创始人必读)
“很多初创公司都选择认缴这个方式出资,但很多股东直到公司破产都没有出资到位,而分红都心安理得,其实这违背公司法理念和精神!
——艾黎清说”
真实案例:&(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300号
原告甲公司诉称:日,案外人丙(以下简称“丙公司”)与被告共同出资设立原告。丙公司和被告约定:原告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丙公司出资900万元,持股90%;被告出资100万元,持股10%;股东各方应于日之前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当上海XX会计师事务所对原告进行2008年度年检审计时却发现被告对原告的出资在验资后即转出原告公司,此后对原告再无任何投入。由于被告无实际出资,原告未能通过2008年度工商年检。XX市工商局XX分局同时要求原告彻底查清股东的实际出资情况。根据原告的委托,XX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日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该报告查明,被告于日向原告验资帐户汇入100万元,验资通过后未解入原告基本帐户,随即直接汇出原告。此后,被告始终未向原告缴足该100万元出资款,被告对原告的应缴出资至今未能到位。该报告同时查明,丙公司对原告的应缴出资已经全部到位;原告成立至今,被告未对原告进行任何实际投入,原告运营所需全部资金均来自于丙公司的出资及其股东借款。原告因被告至今未能出资到位,自2008年起即无法通过工商年检,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日,XX市工商局XX分局根据上述《专项审计报告》,认定因被告未能实际出资,原告已经构成“虚报注册资本100万元”,并要求严格尽快补足出资,同时将对原告予以处罚。现行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经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原告认为,被告应当立即向原告补足出资额100万元。此外,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原告股东,其最基本的义务即在于出资到位。被告享受股东的诸项权利应当以其实际承担了股东最基本的义务即出资到位作为前提,否则应受到限制。现行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对此亦有明确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区红利……”因此,被告对原告成立至今产生的所有红利不应享有红利分配权。故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缴纳法定出资额100万元;2、被告因投资不实而对原告成立至今所产生的红利不享有分配权;3、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审理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被告因投资不实而对其所持原告股权不享有表决权、新股认购权,并对原告成立至今所产生红利不享有分配权。
被告及第三人抗辩
被告乙辩称:一、原告单方面提供的XXXX会计师事务所日制作的《专项审计报告》没有事实依据,该报告所依据的会计记账凭证本身的真实性存在瑕疵,没有公司任何财务人员签字,只有原告公章,系原告及其法定代表人苏X伪造,而2004年上海XX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2005年上海市XXXXX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04年年度工商年检审计报告、2007XX会计师事务所的2006年年度工商年检报告,以及由原告法定代表人苏X签名认可的财务报表中均显示被告100万元的资本金已经到位。二、原告自成立以来都是由大股东丙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控制,被告作为小股东,对原告的财务情况根本不知情。根据大股东丙公司的授权,被告也不参与丙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原告没有股东会决议以及其他任何书面文件证实被告同意转出1,000万元的转出行为,应由原告大股东所及其法定代表人等承担1,000万资本被挪用以及补足100万资本金的责任。三、被告是原告的合法股东,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是原告的形式股东,被告理应享有股东的一切合法权利。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之规定,原告以现行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剥夺被告红利分配权没有法律依据。四、无论对于原告大股东丙公司还是对于原告,被告贡献巨大,虽然被告已经从丙公司离职,但作为原告的股东及相应的股东权益不受影响,原告以被告离职及没有贡献为由剥夺被告股东合法权利,与事实不符,也无法律依据。综上,要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审理中,被告又称:一、其所持有的原告10%股权系由大股东丙公司赠与,故应当由大股东丙公司代其履行出资义务,被告本身不负有出资义务,进而原告以被告“投资不实”为由要求限制被告股东权利的主张不成立;二、即使被告未受赠股权也未实际出资,原告也无权限制被告股东权利的行使。被告股东权利的取得系基于登记,非经法律规定或章程约定不受限制。而本案原告公司章程亦未对股东权利作出限制,故被告当然享有表决权、新股认购权和红利分配权。
法院裁判要点
除公司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以外,股东的分红和认购新股均应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股东未缴足出资,不享有未出资股份项下的红利分配权和新股认购权。对于股东表决权,公司法明确了表决权行使不以实缴出资为基本原则,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以外,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并不影响其表决权之行使。
股权律师建议
如果每个股东都不出资,那公司的成本和费用谁来分摊!根据合同法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和理念,出资是股东基本义务,股东享有包括分红权在内的股东权益,首要前提是履行出资义务,而认缴出资实质上并未出资,而是未来出资,而创始股东其实可以以此为理由对未出资的认缴股东进行经济权属性的限制,从而达到鼓励出资遏制认缴出资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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