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的形式与方式过程中的责任有哪些,合同成立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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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经由要约、承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了合同关系,表明了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定、变...
  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经由要约、承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了合同关系,表明了过程的完结。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此可见,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合同是由双方或多方之间发生的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不能构成合同。这就意味着,成立一份合同,其主体必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其意思表示必须一致合意。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在《》中规定为要约、承诺,因此,合同的成立必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协商一致,即达到合意。
  所谓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但这种法律效力并不是指合同能够像法律那样产生拘束力,因为合同本身并不是法律,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它只是强调缔约双方当事人的拘束性,而这种拘束性并非来源于当事人的意志,而是来源于法律的赋予,也就是说,因为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利益,因此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则依靠国家强制力强制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这里强调的是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
  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即具备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效时间是一致的。《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合同成立并不等于。例如,一份合同已经成立,如果其合同的生效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则仍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合法合同从合同成立时起具有法律效力,而违法合同虽然成立但不会发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见,合同成立并不是当然生效的,合同是否生效,主要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结合《合同法》及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具体可从以下六个方面来加以区分:
  (一)两者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导致的法律关系也不一样。合同的成立是第一步,合同的生效是第二步,可以这样说,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逻辑前提。如果合同不成立就谈不上合同生效的问题,但成立的合同并不当然有效。合同成立时,符合生效条件的同时生效。对于大多数合同而言,合同成立的同时生效。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反之,如果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一致,合同不成立,则不存在的问题。不成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并未形成合同法律关系,当然,这不等于说当事人之间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法第四十二、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没有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义务,以及保密义务,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一定的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已成立合同则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例如,对而言,当事人已经完成了合同订立的程序,当事人在缔约阶段的权利义务已完成,双方已形成合同关系,只是双方所希望实现的合同的内容得不到法律上的承认和保护,不能产生法律的约束力而已。
  (二)两者形成的原因不同。从成立的要件可以推定出合同成立的条件有二:1.意思表示一致;2.标的合法。而合同生效却有不同的条件。合同法虽未作出合同生效的具体规定,却在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况: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则规定了几种无效的条款。以合同标的为例,没有标的为合同不成立,有标的但标的不合法,如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合同无效。合同的成立与不成立,判断的依据是事实,而合同的生效与无效,则要从价值的角度去判断,即是否符合法律精神,合同生效反映的是国家通过法律对合同的肯定或否定评价,是法律认可或不认可当事人的意思的结果。成立的合同并不当然有效,只有符合法律的要求才会生效,与法律的要求相抵触则会被法律否定,或者归于无效,或者得撤销,或者效力待定。
  (三)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所体现的意志不同。合同的成立的制度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的合意,它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而合同的生效制度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的干预,也就是说合同成立后,能否产生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人意志所能决定的,它取决于国家法律对该合同的态度和评价,如果合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就意味着当事人的意志不符合国家意志,在此情况下,法院也不能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来促使合同生效,相反,只能依据合同生效制度来确认合同无效。由此可见,两者所体现的意志是有明显区别的。
  (四)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所反映的内容不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不同范畴的问题。合同的成立属于合同的订立范畴,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实问题,属于对合同的事实上的判断。而合同的生效属于合同的效力范畴,解决的是已经存在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合同生效属于法律上的判断。合同成立是判断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后,才谈得上生效问题,也就是说,合同成立后,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保护。而不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尽管其已经成立,并且也可能反映着当事人之间事实上发生了一定的经济往来关系,但这种合同及其反映的经济往来关系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有时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所构成的要件不同。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承诺的效果在于使合同成立,即一旦承诺生效,合同便宣告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就是承诺生效的条件。《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在这里,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是&依法&,说明合同的成立应当具有法定的构成要件。联系《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包括合同的主体资格、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内容、合同的订立过程等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成立的要件一般包括:1.订约主体应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合同必须具有双方当事人,只有一方当事人则根本不能成立合同。2.具备法律规定的要约与承诺这两个阶段或过程。3.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此外,对于实践性合同来说还应把实际交付物作为成立要件,而对于来说,则应履行一定的方式才能成立。
  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对于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合同法》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从逻辑上看,合同只有成立,才能考察其是否有效,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因此,合同成立的要件也可以看成合同生效的要件。除此之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规定也就是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亦称实质要件。结合《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有些合同的生效或有效还要求合同必须具备某一特定的形式。其一是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即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所订立的合同,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或所附生效时间到来时,合同才能生效;其二是有些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时,在办理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合同才能生效。&因此,以上四个条件也就是合同有效的要件。从《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来看,就是要&合法&。当然以上四个条件也都是《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具体规定,只有符合这些条件,合同才能&合法&,也才会有&有效&的可能。
  (六)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效力及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根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的成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过程,而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要约的拘束力,即一个要约如果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就会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定的效力。其一,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这种拘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形式拘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其二,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此种拘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实质拘束力,在民法上也称为承诺适格,即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其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1.要约生效以后,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权利,因为受要约人是要约人选择的,要约人才是要约的主人,要约人确定了受要约人以后,受要约人才是有资格对要约人作出承诺的人。2.承诺的权利也是一种资格,它不能作为承诺的标的,也不能由受要约人随意转让,否则承诺对要约人不产生效力。3.承诺权是受要约人享有的权利是否行使该项权利由受要约人自己决定。但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一经承诺,合同即宣告成立,相反,合同不成立的后果仅仅表现为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一般表现为缔约过失责任。也就是说,合同不成立只能产生而不能产生其他法律责任。虽然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也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这一点与合同成立的效力是一致的,且多数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生效的时间。但对于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来说,其结果可能有多种:有的因依法批准登记或条件成就、期限届至而生效,因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也有的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等等。其中,无效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必须停止履行。如合同的无效是由于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有过失的当事人除了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以外,还有可能产生行政或刑事上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获得的财产应当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综上,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只有已经成立的合同,才存在是否生效的问题,即生效的合同必然已经成立;但成立了的合同未必就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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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论合同的订立_成立与生效的区别和联系》 www.wenku1.com
论合同的订立_成立与生效的区别和联系日期:
论合同的订立、成立与生效的区别和联系 应祖国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福建福州  350007)  摘 要:合同的订立、成立和生效是三个不同的概念,但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常常被人们混淆,造成纠纷和损失。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的过程;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结果;合同的生效是已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这三者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按照《合同法》的规范要求厘清它们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合同法》的正确实施,有利于合同交易的顺畅。关键词:合同订立 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从立法上将合同的订立、成立与生效区别开来,对当事人签订合同进行了规范。由于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在实践中有时很难区分,因此,认真分析和探讨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分清三者的联系、区别是有意义的。 一、《合同法》把订立合同看成是一个协商的过程 《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的第9条至第43条,专门规范了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的基本要求。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基本要求:(1)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订立合同,要有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3)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要包括主要条款;(4)订立合同要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5)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把订立合同看成是一个由当事人可以反复协商的过程,以“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合同法》的明确规定。《合同法》指出,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成立是不同的,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合同订立是当事人为达成协议的反复协商的过程,它的结果可能是合同成立或者合同不成立。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结果,                      反映的是一个“点”,订立合同是当事人整个反复协商的过程,反映的是一条“线”。当事人订立合同是整个反复协商过程,合同的成立、合同的生效是这过程中的点或阶段。 二、《合同法》坚持把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区别开来 《合同法》第44条指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既紧密联系,又有区别。 长期以来,理论界对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一直存在争议,形成两种迥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合同一经形成就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它们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非当事人的意志所能决定,只有它符合合同的生效条件,才具有法律的效力。例如:甲和乙已签订贩卖假酒的协议,合同虽然成立,但由于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法》坚持把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区别开来。 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本身并不是法律,它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因此不能直接产生法律效力。合同的生效,是指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 [收稿日期]2003-09-18 40 定的法律拘束力或称法律效力,而不是指合同能够像法律一样当然产生法律效力。对已生效的合同来说,事实上它反映了两个方面的意志,产生了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1)合同的成立可能仅仅反映的是当事人的意志,即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它体现了合同的自由原则,决定了合同的成立;(2)合同的生效不仅反映的是当事人的意志,而且反映了国家的意志,即国家法律对已成立合同的一种认可,它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决定了合同的生效。因此,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合同的成立是一种事实是否存在的问题,而合同的生效却是法律是否认可的问题。事实是否存在的问题,应当通过民事证据规则和审判活动来查明,而法律问题则应通过适用法律来判明。一般地说,只有在查明合同成立的基础上才谈得上确认合同发生效力的问题。即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不成立的合同不存在生效问题,而且成立的合同也并非当然有效。《合同法》规定合同的生效有以下几种方式:(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批准手续的,自手续完备时生效;(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3)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4)应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的合同,在签订或盖章之前,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生效。 无效的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该合同从订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51条又规定了“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可见,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合同成立与否一般只能产生民事责任而不能产生其它法律责任,对无效合同来讲则不同,因为它在性质上违反了国家强制性的规定,就可能引起其它法律责任。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应加以区分,如果不注意、不区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不同,往往在实践中可能会将大量依法不成立的合同当作无效合同来处理,抹煞了合同不成立的责任与合同无效的责任之间的区别,人为地扩大了无效合同的范围,不正当地增大了国家对合同关系干预的程度,破坏了当事人对民事权利、经济活动自愿处分的原则,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合同的订立、成立与合同生效存在着紧密联系 合同的订立、成立与合同生效既有区别又存在着紧密的联系:(1)三者在起始时间上往往很难区分开来。“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一般地说,合同生效的起始时间不能脱离合同成立的时间而独立确定,而且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合同成立的时间也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因此,它们相互之间有时很难区分。《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二章有关合同订立的规定,包括合同主体的资格、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内容、合同订立的方式等等的基本要求,同样也适用于合同成立。(2)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也是合同生效的一般构成要件。合同成立构成要件一般包括:合同的主体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合同的内容须具备必要条款;合同的形式要符合要求;合同订立的方式经过要约与承诺。这些也是合同生效的一般构成要件。 合同成立后未生效前,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还没有履行合同的义务,这往往是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关键所在。合同成立的效力与合同生效的效力不同,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不得对自己的要约与承诺随意撤销,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依法成立后正式生效前,因(下转第51页)41 do{ i=i+1; if (a[i]==1) {k++;j1++;stack[j1]=k;} else {if(j1/*栈指针j1>0 ,说明stack中有车,车出栈,存入result中,j1减1*/ } }while(i/*数组的2n个元素未检测完毕且栈中有车,则继续判断*/ }参考文献:[1]严蔚敏,吴伟民.数据结构[M] .清华大学出版社,1996. [2]陈小平.数据结构导论[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if((j1==0)&& flag){m++;printf(for(i=1;i/*数组元素组合符合栈的先进后出原则,则输出result内容。*/                                           (责任编辑:陈珊   校对:陈珊  周海林 )  ◎◎◎◎◎◎◎◎◎◎◎◎◎◎◎◎◎◎◎◎◎◎◎◎◎◎◎◎◎◎◎◎◎◎◎◎◎◎◎◎◎ (上接第41页)合同尚未正式生效,当事人有权不履行合同义务,这时合同的约束力仅表现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特殊情况下,合同依法成立后正式生效前,当事人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譬如,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后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生效以前,当事人仍有履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即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义务。   综上所述,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之间反复协商、达成一致合意的整个过程,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达成合意的结果,合同的生效是已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三者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按照《合同法》的规范要求厘清它们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合同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责任编辑:周海林  校对:周海林  范文 ) 51本文由(www.wenku1.com)首发,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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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就意味着合同生效吗?合同的成立并不代表合同生效,《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以,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生效。大状君在下文为大家介绍一下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不同,使大家更好地区分两者。
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就生效,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除此之外,对于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有很大的不同。
  (一)两者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构成条件不同。
  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至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则在所不问,它着重强调合同的外在形式所表现。而合同生效的条件主要有: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符合法定形式。
  2、法律意义不同。
  合同成立与否基本上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意志,体现的是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成立的意义在于表明当事人双方已就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取得共识。而合同能否生效则要取决于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体现的是合同守法原则,合同生效的意义在于表明当事人的意志已与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实现了统一,合同内容有了法律的强制保障。
  3、作用的阶段不同。
  合同成立标志着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合同内容所反映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而合同生效表明合同已获得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以实现缔约目的。简单地说,合同的成立标志着合同订立阶段的结束,合同的生效则表明合同履行阶段即将开始,它是合同履行的前提,又是合同履行的依据。
  4、责任形式不同。
  合同的成立,如果当事人要承担的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所谓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则应承担民事责任。而合同的生效,如果当事人要承担的责任就是违约责任,所谓的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及适用定金罚则等。
  5、赔偿范围不同。
  合同的成立,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范围只限于信赖利益损失,所谓的信赖利益损失主要是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足以使另一方对其产生信赖(如相信其会订立合同),并因此而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后因对方违反诚信原则使该费用不能得到补偿。且仅限于直接损失,而不包括间接损失。而合同的生效,意味着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承担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失。不仅包括现有财产直接损失,而且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综上,根据《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由此可见,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也主要在于合同生效的要件有所不同。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即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要约承诺阶段宣告结束,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合意的成果。而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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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合同订立的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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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本文由快车编辑为你介绍合同订立的程序和在订立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以要约开始,承诺生效即告合同成立。
  现行对要约和承诺这两个过程中的多个环节作了十分详细的规定。如:如何进行要约,要约在何情况下生效,如何取消和撤销要约及撤销要约的限制条件,要约消灭的法定情况,承诺的表示方式及期限,承诺的生效时间及产生的法律后果,如何撤回承诺及对要约内容变更后的法律后果,合同成立的条件及其成立地点的规定等等。这些规定,大大细化了合同成立前的各个环节,对指导订约,避免和处理纠纷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即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除依据合同性质不能代理的以外,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进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时,合同即可成立。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非特定人发出。根据《合同法》规定。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此项条件要求该意思表示已经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必要内容;(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为要约邀请。但若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如悬赏广告,则视为要约。在实践中要注意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如根据《最高人院关于审理商品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要约的撤回。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回要约是在要约尚未生效的情形下发生的。如果要约已经生效,则非要约的撤回,而是要约的撤销。
  5.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下列情形下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6.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所谓合理期限,是指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诺到达的期间,一般包括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期间、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期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期间。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3.承诺的生效时间。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自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4.承诺的撤回。承诺人发出承诺后反悔的,可以撤回承诺,其条件是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即在承诺生效前到达要约人。
  5.承诺的迟延与迟到。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为有效承诺。
  6.承诺的内容。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这在学理上称为镜像规则。但严格执行镜像规则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在实践中,受要约人可能对要约的文字乃至内容作出某些修改,此时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认。《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1.合同成立的时间。由于合同订立方式的不同,合同成立的时间也有不同:(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大部分合同成立的时间标准。(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如双方当事人未同时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合同的成立时间。(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要求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对于第(2)(3)种情况要注意一点:如果当事人未采用法律要求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书面形式、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或者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的,只要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
  2.合同成立的地点。由于合同订立方式的不同,合同成立地点的确定标准也有不同:(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这是大部分合同成立的地点标准。(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双方当事人未在同一地点签字或盖章,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延伸阅读:
  合同订立过程中应注意事项
  1、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合同为各方达成的协议,属于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因此,订立合同须由至少两方当事人参与,仅一方当事人不存在订立合同问题。订约当事人是否为双方或多方,决定于参与订约的人是否为相互独立的意思主体。在一般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的经济目的是相反的,但在某些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也可有相同的经济目的,但须能为相互独立的意思表示。2、须有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的互动。
  合同订立是由独立的主体相互接触,互为意思表示,直到达成协议的过程。因此,合同的订立须有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从要约、再要约,直到承诺。
  3、须为特定当事人之间为缔约而为意思表示。
  订立合同只能是在特定的人或者特定范围内的人之间进行,并且当事人须以缔约为目的进行接触,当事人之间相互所为的意思表示是为订约发出的。若不特定的人之间或者虽为特定人之间相互接触,进行协商,但并不是以订约为目的,则不属于合同订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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