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权利有什么

股东权力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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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在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和参加公司管理的权利,它包含财产性质的权利和公司经营管理权利。关于股东权利的性质在学界争议颇多,有所有权说、债权说、社员权说、独立民事权利说等学说。
股东权力目的
掌握股东权利,有助于股东增强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利。
股东权力构成
公司是由股东组成的。权利是公司运行的基础。股东权利是公司法中的重要概念。应从公司的组合特性和公司内外部的利益关系着手才能全面、准确地理解股东权利。股东权利存在于股东与公司、股东、公司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之间。股东权利一方面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一方面来源于、股东会决议。
股东权力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规定股东权利的法律仅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另外,董事会决议也会对股东权利产生一定影响。股东权利之所以来源于公司章程,是因为公司章程具有法律的品性,是公司内部的法律。在股东的各种具体权利中,各权利的位阶关系是不同的,股东的各具体权利形成了一定的体系。资产收益权是股东权利的核心,查询权是股东的基础性权利。讨论股东权利体系的目的是为了正确区分固有权、非固有权,为了正确评价公司以章程或者决议形式限制或者剥夺股东权利的正当性。
股东权力性质
从公司的形成来分析,正是在结社自由权、所有权、契约自由权的相互作用下,股东权利成为一种特殊的独立的权利。目前的理论界的独立权利说并没有指明股东权利的本质。股东权利的本质是成员财产权。具有股东身份是行使股东权利的前提。
股东权力身份
从公司的设立、运行过程确认股东身份。公司设立、运行中产生的各种文件在确认股东身份中具有不同的作用。股东的出资状况在一程度上会影响股东具体权利的行使,但股东的有些权利不会受出资状况的影响。股东权利的行使包括股东管理权、股东收益权行使两个方面。股东行使管理权实质上是对公司机构的管理。股东对公司机构的管理方式有集体管理方式和个人管理方式。
股东权力机制
目前,我国《》规定的股东管理权行使方式存在缺陷,应当从、、的设置以及三者的关系着手予以改进。股东直接参与公司经营也是股东行使管理权的重要方式,但从公司法所强调的两权分离的理念看,又是股东管理权行使的特例。依法转让股权是股东行使最活跃、最重要的方式。股权转让也应强调公司的参与,这样才能平衡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减少、防止纠纷的发生。股利分配也是股东行使权利的重要方式,是股东会的职权,因此,法院不能判决公司分配股利。
解读词条背后的知识
清除历史记录关闭作为小型公司的股东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以及有什么权利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们学校有学长在校内开一家公司,但由于他们毕业不在学校,所以寻找在校的股东作为负责人,1、所以我想问我的权利以及义务?
2、还有,我作为负责人和股东,占百分之十的股份,员工的费用是由谁出的?
3、我应该承担什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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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这家公司仅仅用了五万创建的。)
请问公司向银行贷款,现在还不上银行要起诉公司,作为公司股东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个人资产会被冻结吗,会被坐牢吗?很急望速回复谢谢
一空壳公司,起初法人告诉我给我10%的空股,无需出资让我把我的资源引进合伙做项目,于是做了增资扩股的工商变更,项目期间我个人垫付了一部分资金,但未有出资证明,现项目失败,欠下巨款,现在我还能退股吗?并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你好,请问公司向银行贷款,现无力偿还,我老公作为公司股东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作为妻子需不需要同时承担还款责任!
公司成立有快半年,我是法人,也是股东,但是公司的所有资料除了公章在我这里,其他都在另外股东手里,
问题; 其他股东如果有实际其他的经营,或做了什么,会对我有什么影响吗,我要注意点什么捏。谢谢
你好,客户联合供应链套骗我司资金,我司打款给供应链进行采购物料,公司直接付款回客户,供应链不交货物,且客户已经关门,法人和CEO均签有个人担保,这种情况起诉供应链,客户公司,法人和CEO,他们需要拿个人资产来承担责任吗?客户公司的出资为1个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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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没有出资,现在公司欠巨额债务,股东要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股东贷款,公司法人(占大股)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吗?
文化传媒公司(艺术培训机构)经营不善,无法继续为学员上课,宣布破产,法人和股东分别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作为公司股东,在公司借款或提供担保时签字,需要负什么样的责任?谢谢!> 问题详情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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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0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1亿元,该公司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法律允许其折合的股本总额应为人民币(  )元。A.1亿B.8000万C.6500万D.5200万2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已取得公司法人资格或申请取得公司法人资格,包括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工商登记事宜前,依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产权登记,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审核,并颁发(  )。A.《国有资产授权使用证书》B.《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C.《国有资产占用证书》D.《国有资产授权处置证书》3内部控制制度的“三性”不包括(
)A.完整性B.有效性C.合理性D.及时性4(  )负责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使和股票的配售。A.承销团B.发行人的董事会秘书C.发行人的授权代表D.主承销商的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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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新三板府
  一、《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6.3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业务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1、通报批评;2、公开谴责;3、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认定为不适合任职的人员不得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施行)》
  挂牌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和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不应存在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关于挂牌公司管理层诚信的要求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第二十二条:调查公司管理层的诚信情况,取得经公司管理层签字的关于诚信状况的书面声明,书面声明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最近二年内是否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2)是否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处于调查之中尚无定论的情形;
  (3)最近二年内是否对所任职(包括现任职和曾任职)公司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处罚负有责任;
  (4)是否存在个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情形;
  (5)是否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等情况。
  通过查询征信系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等公共诚信系统,咨询税务部门、公司贷款银行等部门或机构,咨询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查阅相关记录以及其他合理方式,核实公司管理层是否存在不诚信行为的记录,评价公司管理层的诚信状况。
  三、其他规定
  《公务员法》
  第42条相关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53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第102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年检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的“违法违规人员限制登记名单库”,对于不按规定参加企业年检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工商部门列入“黑名单”中,在锁定期间(有效期为三年),该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名称亦不能使用。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规定: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
  确需在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兼职不得领取报酬。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在院系等所属单位违规领取奖金、津贴等;除作为技术完成人,不得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高校企业的股份。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
  1、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1)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2)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2、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关于规范财政部工作人员在企业兼职行为的暂行办法》规定:
  财政部副处级以上干部均不可在外兼职或担任独立董事职务。
  四、董监高的产生与组成
  董事会及经理层产生及其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由经理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五、新三板企业股东权利范围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则,企业需制定《企业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以建立相对健全的股东权利保障机制,保障股东拥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
  股东有权查阅企业章程、股东名册、企业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企业会计账簿。股东提出查阅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企业提供证明其持有企业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企业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企业设董事会办公室接受股东查阅要求。
  (二)参与权
  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行使参与重大决策权。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章程详细规定了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提案、委托出席、表决、计票和监票等确保全体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程序。
  (三)质询权
  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接受股东质询。股东还可以参加股东大会,就会议议程或提案提出质询。会议主持人应就股东提出的质询做出回答,或指示有关负责人员做出回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解释和说明不得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四)表决权
  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形行事表决权,普通决议是指对于股东大会的一般表决事项,仅需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即可通过的决议。特别决议是指对于股东大会的特殊表决事项,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才可以通过。
  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采取表决通过的形式。每个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方式为记名式投票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综上所述,公司的治理机制给股东提供了合适的保护,并保证股东能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与表决权。
责任编辑:骆珊珊 SF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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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所享有的法律地位和基本权利、基本义务,都在公司法中有明确规定,比如应当足额缴纳出资,享有所有者权益。以这样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为基础,还确定了股东的若干具体权利和义务,有以下几项:
        1.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这表明股东对公司的活动有知情权,同时也表明股东有监督权,在知情基础上实施监督。
        2.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这表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增资时,特别是在公司发展中有优先出资权。
        3.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这表明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退股,但是并不禁止转让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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