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标签虚假诉讼罪的两高解释的白酒如何定性处罚

啤酒包装无警示语,如何定性处罚-酒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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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包装无警示语,如何定性处罚
酒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17: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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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日,A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举报称,B超市销售的食品“××牌啤酒”未按照《GB&啤酒》的要求标识警示语,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要求查处。经查,食品“××牌啤酒”属于玻璃瓶包装,标签上标识产品标准号为GB4927,但未按照规定在食品标签、附标或外包装上注明“警示语”――&“切勿撞击,防止爆瓶”。
对于本案的处理,执法人员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涉案食品的标签未按照规定标明“警示语”,属于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涉案食品的标签未按照规定标明“警示语”,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因此不属于食品安全问题,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进行处罚。
本案涉及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的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现简要分析如下:
涉案食品执行的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为国家标准《GB&啤酒》。该标准8.1.1规定:“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还应当在标签上、附标或外包装上印有‘警示语’――‘切勿撞击,防止爆瓶’”。涉案食品违反了上述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由此可知,食品安全本质上是食品确保对人体不造成危害的状态,而这一状态主要是通过食用途径实现的。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产品质量主要是指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产品明示的产品标准和质量状况。因此,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的概念在价值取向、具体要求等各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别,绝不能混为一谈。
就本案而言,“切勿撞击,防止爆瓶”的警示语主要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并非食品安全问题。
由于涉案食品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而是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因此不能认定涉案食品属于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A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不能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笔者认为,对涉案食品应当援引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此外,《产品质量法》第七十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具体而言,对涉案食品生产企业的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决定,对涉案食品销售企业B超市的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A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作者单位: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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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合格白酒如何处理?→
D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在某个体工商户商店购买的北京二锅头白酒为假酒。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某个体工商户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从一名流动推销人员手中购买了标示&北京二锅头&的白酒6箱(1箱内含4瓶,每瓶净含量5L),购进价每箱48元,购货款共288元。该批白酒标签上标有如下内容,生产许可证号:QS ,执行标准号:GB/T,生产日期(批号):A,北京燕京典藏酒业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巴庄子139号。
经执法人员调查并发函向有关部门核实,当事人销售的白酒标签上标示的生产许可证号QS 无法查询,标示的生产企业没有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的地址与事实不符。
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销售的标示&北京二锅头&的白酒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检验,该批白酒标示酒精度为56%,实际酒精度为24.1%,不符合GB/T 规定的要求,被判为不合格产品。截至案发之日,当事人已销售4箱,销售价每箱50元,销货款共200元,获利8元。
本案应当如何定性?执法人员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当事人销售的白酒标签上标示的酒精度为56%,经抽样检验,实际酒精度为24.1%,不符合GB/T 规定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标签与商品不符。当事人未进行进货查验,就购进了生产许可证、食品许可证以及白酒的酒精度等标示内容虚假的白酒,属于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产品质量法》是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而制定的法律,规定了普通产品的质量管理制度。当事人购进并销售的白酒属于食品,食品标签内容不真实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行为。按照专业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应当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
食品标签是消费者了解商品信息的主要渠道,标签标注的内容直接影响消费选择。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履行食品经营者义务,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在购进食品时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以及其他合格证明,购进了标示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等内容不真实、标示酒精度不准确的白酒,并销售给消费者,构成了销售标签与商品不符以及购进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最终,办案机构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决定没收当事人非法所得和库存的白酒,处以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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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A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举报称,B超市销售的食品“××牌啤酒”未按照《GB 啤酒》的要求标识警示语,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要求查处。经查,食品“××牌啤酒”属于玻璃瓶包装,标签上标识产品标准号为GB4927,但未按照规定在食品标签、附标或外包装上注明“警示语”—— “切勿撞击,防止爆瓶”。
对于本案的处理,执法人员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涉案食品的标签未按照规定标明“警示语”,属于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涉案食品的标签未按照规定标明“警示语”,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因此不属于食品安全问题,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进行处罚。
本案涉及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的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现简要分析如下:
涉案食品执行的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为国家标准《GB 啤酒》。该标准8.1.1规定:“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还应当在标签上、附标或外包装上印有‘警示语’——‘切勿撞击,防止爆瓶’”。涉案食品违反了上述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由此可知,食品安全本质上是食品确保对人体不造成危害的状态,而这一状态主要是通过食用途径实现的。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产品质量主要是指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产品明示的产品标准和质量状况。因此,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的概念在价值取向、具体要求等各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别,绝不能混为一谈。
就本案而言,“切勿撞击,防止爆瓶”的警示语主要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并非食品安全问题。
由于涉案食品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而是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因此不能认定涉案食品属于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A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不能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笔者认为,对涉案食品应当援引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此外,《产品质量法》第七十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具体而言,对涉案食品生产企业的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决定,对涉案食品销售企业B超市的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A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来源: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李明扬、中国食品药品监管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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