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军人企业转业军人退休补贴現己退休最新政策補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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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退伍费、退休费、转业费等标准和计算方法
军人退伍费、退休费、转业费等标准和计算方法央广军事央广军事央广军事微信号cnrjunshi功能介绍“央广军事”是《央广军事》网站、微博、手机网和手机电视等新媒体阵地的统一名称。2000年1月,由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军事宣传中心与中国广播网联合创建。先后组织报道了各项国内外重大国防和军事行动、事件,是网上重要的原创军事信息发布媒体之一。编者按退役费涉及个人切身利益,广大官兵普遍关注,总部制定了统一标准,但因人员类别、服役年限和工资档次等不同,退役费结算金额不尽相同,退役军人可以根据以下原则自行计算核对退役费。一、士官退役费一是基本复员费。按月工资基数(军饺工资、军龄工资、边远艰苦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和高山海岛津贴之和,下同)计发,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2.5个月,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3个月,满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4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二是安家补助费。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复员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相应增发0.5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按年标准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三是回乡生产补助费。复员回农村的士官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四是医药生活补助费。对患有慢性病的复员士官,视病情轻重,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给医药生活补助费,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五是奖励工资。当年符合发放奖励工资条件的,按基本工资标准发放。六是住房补贴和公积金。退役腾退军产住房后,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累计金额发放。服役期满后,住房补贴和公积金总数,下士约为1.6万元,中士约为2.7万元,上士约为4.3万元,四级军士长约为6万元。具体金额因个人军饺工资档次等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七是伤亡保险金。未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将个人账户中缴存的伤亡保险费本息退还给个人,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伤亡保险费不再退还。八是退役医疗保险金。退役后参加医疗保险的,由财务部门将个人账户保险金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机构,不参加医疗保险的,将保险金退还给个人。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二、义务兵退役费一是退伍补助费。每人2000元。其中,服役1年(含)以下的,按一半发给,1年以上的,全额发给。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二是离队下月津贴。按照当月标准发放。三是当月剩余伙食费和离队下月伙食费。根据实际天数和塬享受标准发放。四是离队差旅费。根据实际返乡地点发放。五是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每服役1年给付420元的标准,将用于军地医疗保险接续的保险金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支付给个人。其中, 军龄不满半年的,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超过半年(含)不满一年的,按年标准计发。对于患有慢性病的义务兵,经团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批准,发放医疗补助费,标准为50~200元不等。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从2011年11月起,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服役年限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2011年的退役金标准为4500元。以服役10年的士官为例,如果选择自主就业,即可在正常计发的退役费之外,领取4.5万元的一次性退役金。服役期间如果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按一定比例增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退休费]退休费是指用于军官、文职干部、士官退休后发给个人费用的统称。除按退休前基本工资、地区津贴等为基数按月标准汁发的退休生活费外,还根据不同情况发给生活补贴费、安家补助费、家具费、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等。[转业费]转业费是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经批准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工作而发给个人的各种费用的统称。转业费包括转业安家补助费、转业生活补助费和转业回乡差旅费等。①转业安家补助费。按干部转业时的职务、等级发放。对正师职(正局级、专业技术6级)以下军官和文职干部,服现役11周年以下的,发给4个月的本人原工资;超过14周年的,从第15年起,服现役每满1年再增发0.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服现役时间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份可按满周年的标准计发。②转业生活补助费。正师职、专业技术6级、正局级以下军官、文职干部连续军龄在8-9周年的,发给3个月的本人原工资;9周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发1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但最高不得超过16个月的本人原工资。③连续军龄不满8年的干部和执行地方工资标准的干部,转业时只发给安家补助费,不发给生活补助费。计发转业费的军龄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至下达转业命令时止。二次入伍的干部,第一次入伍的军龄不计发转业费。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得按军龄计发转业费。士官的转业费,报领证,由财务部门将转业费直接发给个人。[复员费]复员费是对军官、文职干部经批准退出现役作复员安置时而发给个人的各种费用的统称。它包括安家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医药生活补助费等。①复员费:凡自愿复员的干部,按军龄长短计发:军龄不满l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军龄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2.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军龄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3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军龄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4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对判过刑批准复员的,按上述标准每满1年各减0.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1/2计发。②安家补助费:按军龄长短计发,复员到大中城市的干部,军龄在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不满1年的按0.5个月发给);军龄在 2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不满1年的按1个半月发给)。对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干部,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军龄每满1年,再增发0.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③回乡生产补助费:对复员回农村的干部,军龄每满1年发给1个半月的本人原工资。④医药生活补助费:对患有慢性病的复员干部,视病情轻重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给医药生活补助费。医药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按病情各划分5个等级发给。[退伍费]退伍费是对义务兵服现役期满经批准退出现役时发给个人的费用的统称。包括退伍补助费、医疗补助费和退伍差旅费等。①退伍补助费:按义务兵服现役年限,分服役不满年限、或满年限不同标准发给。退伍补助费由财务部门根据军务部门的通知和现行标准编制领报证,由财务部门直接发给本人。②医疗补助费:对患有严重慢性疾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时,经团以上的卫生部门证明,分一、二、三等酌情发给医疗补助费。离休干部异地安置安家补助费军队离休干部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管理;跨省、跨市、跨县异地安置的,由接收单位管理,并由原单位一次发给相当本人2个月原工资额的安家补助费;回农村安置的,由县市人民武装部管理,并由原单位一次发给相当本人4个月原工资额的安家补助费。(计发干部转业费、复员费的基数)计发转业费、复员费的基数是:军官、文职干部职务(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护教龄津贴及地区津贴(边远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和艰苦地区补助)之和。[军队干部转业,发放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标准]根据总后财务部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师职(含技术6级和正局级)以下转业干部。(1)连续军龄不满8年的无生活补助费。(2)8-9周年的,发3个月生活补助费;(3)9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增发1个月生活补助费,但累计不得超过16个月[军队干部转业,发放安家补助费的条件、标准]根据总后财务部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师职(含技术6级和正局级)以下干部转业,军龄在14周年以内的,发4个月本人月工资;从第15年起,每满1年增发0.5个月工资。军队干部转业费发放具体规定是:(1)9周年以上军龄不满1年的本月按周年标准发给;(2)军龄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曰起至下达转业命令时止。二次入伍的,第一次入伍的军龄和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计发生活补助费和安家补助费;(3)转业证件所需照片费自理;(4)转业被分配到边远地区二、三类地区的干部,凡原籍或入伍地不属于这类地区的,增发安家补助费,到二类地区工作的,增发8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到三类地区工作的,增发10个月的本人月工资。边远地区的范围和类区划分,按照劳动人事部[1993]第064号《关于边远地区范围的通知》执行。[军队干部复员,发放复员费的条件、标准]根据总后财务部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发放干部复员费的条件和标准是:(1)军龄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自愿复员的干部1.5个月的本人月工资。而判过刑批准复员干部发1个月的本人月工资;(2)军龄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的自愿复员的发2.5个月的本人月工资。而判过刑批准复员的发2个月本人月工资;(3)军龄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自愿复员干部3个月本人月工资。而判过刑批准复员的发2.5个月本人月工资;(4)军龄满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的自愿复员的发4个月本人月工资。而判过刑批准复员的发3个月本人月工资。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二分之一计发。[军队干部复员,发放安家补助费的条件、标准]根据总后财务部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干部复员,安家补助费发放条件和标准是:(1)军龄10周年以内的干部,复员到大中城市的,发给0.5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发1个月本人月工资;(2)军龄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复员到大中城市的每年发1.5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发2个月本人月工资。军龄不满1周年的按1年标准计发。[军队干部复员,医药、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标准]根据总后财务部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干部复员,医药、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标准为:(1)一等医药补助费3500元,生活补助费1500元。(2)二等医药补助费2800元,生活补助费1250元。(3)三等医药补助费2100元,生活补助费1000元。(4)四等医药补助费1400元,生活补助费750元。(5)五等医药补助费700元,生活补助费500元。[军队干部复员,发放复员费具体规定](1)军队干部原为在职职工,参军前未办过退职手续的干部复员(无正式工作者)规定为:参军前工龄与军龄合并计发复员费和安家补助费;(2)军队干部曾复员、退伍、退职过,又作复员处理的干部,其过去领过复员生产资助金、退职补助费、退伍优待金的一段时间,不再计发复员费和安家补助费。但过去领过上述费用的时间和现在的军龄累计超过10周年的,其超过10周年以上的时间,每满1年按照10周年以上的标准计发复员费和安家补助费;(3)军队干部曾转业又参军,现又作复员处理的干部,其复员费和安家补助费照发,但原发的转业费应全部扣回;(4)军队干部安排到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单位工作的复员干部,不发给医药补助费,而生活补助费照发;(5)复员证件所需照片的照相费,单位按实报销。[军队干部复员,要求回农村的,其回乡生产补助费标准]军队干部复员要求回农村的,回乡生产补助费标准为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其中军龄为l-6月的零月,减半计算)。干部退休费基数工资项目构成(1)军官、文职干部由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护(教)龄工资构成;(2)编外平部由编外时的工资、编外后增加的工资、军龄工资构成。[军队干部退休后,发放退休生活费的条件、标准]根据总后财务部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发放条件和标准是:(1)因年老退休的干部,军龄20年(含)以下的,按本人原职务和军衔(级别)正资的85%计发;军龄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1年增发本人原职务和军衔(级别)工资的1%;(2)因战因公负伤,评残等级为二等乙级以上或患二、三期矽肺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按100%发给;(3)日前入伍(含参加地方**工作)的提高5%;
(4)荣获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荣立一等功、特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15%;荣立二等功、大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10%;荣立三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5%(符合两个条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项标准发给);(5)在高原缺氧、特别艰好的边防、海岛等地区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提高5%;15年以上的提高10%;20年以上的提高15%。[军队干部退休,发放安家补助费的条件、标准]根据总后财务部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干部退休后发放安家补助费的条件和标准是:(1)回农村安置的,发放8个月的本人月工资,日以前批准退休的增发2个月本人工资;(2)回城镇安置的,发6个月本人月工资,日以前批准退休的增发2个月本人工资。[军队干部退休,发放家具费标准]根据总后财务部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干部退休发放家具费的标准是:(1)军职的,家具费标准1200元;(2)师职的,家具费标准800元;(3)团职的,家具费标准500元;(4)营职以下的,家具费标准400元。[军队干部退体,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根据总后财务部l997年12月1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干部退休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是:(1)参加过1985年工资改革的退休干部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2)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退休干部(日前批准退休的)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军队干部转业、复员,差旅费发放军队干部转业、复员差旅费按现行因公差旅费有关文件和标准规定执行。[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后工资的确定](1)军队平部转业分配到政府机关的职务工资按照本人原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80%的数额就近套入机关相应职务的工资档次(达到或超过半个档差的套入上一档次,低于半个档差的套入下一档次),但套入后的职务工资档次最多不超过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的4个档次,超过部分不予保留。凡低于机关对应职务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均套入最低职务工资档次;达到或超过机关对应职务最高职务工资档次的,均套入最高职务工资档次,高出部分不予保留。级别工资,根据本人原在军队职务和军龄(含曾在地方工作的时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有关规定确定。基础、工龄工资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3]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2)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固定部分,按照分配到机关的同等条件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70%的数额,就近就高套入所在单位对应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或职员工资档次。津贴部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3)军队专业干部分配到企业单位的。按照本人原在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军衔(文职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四项之和80%的数额,就近就高套入所在企业相当职务的工资标准(不含奖金和各种补贴)。军队转业干部的津贴、补贴、奖金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来源:空军说阅读原文阅读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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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老复员军人优抚工作现状及政策性建议
  ——以潍坊市为例
  王现臣
  在乡老复员军人是指日开始,国家实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入伍,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抗美援朝,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现居住在农村的复员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曾为中国革命和建设做出过重大贡献,是国家的功臣。在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改革开放年代,这部分军人,正成为我们国家重点优抚对象的主体。本文以潍坊地区的优抚工作为例,就进一步解决在乡老复员军人目前面临的问题提出几点政策性建议。
  一、在乡老复员军人优抚工作的成效
  从走访情况看,在乡老复员军人对国家的优抚政策和民政部门所做的优抚工作基本上是满意的。
  (一)优抚政策落实比较到位。老复员军人普遍对国家的优抚政策比较满意。特别是近几年,国家以每年增幅近20%以上的比率,提高了生活补助标准。如抗美援朝时期的老复员军人2010年为3860元/年/人,2011年为4700元/年/人,2012年达到5540元/人/年,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关怀与厚爱。
  (二)优抚资金都能按时足额发放。对老复员军人的定补金普遍采用“民政造册、财政核准、个人持卡、银行发放”的“四位一体”国库直接支付方式,保障了每个季度将优抚金准确、及时、足额、便捷的发放,为广大优抚对象所接受。对于年老体弱、行动不便、居住偏远的老复员军人,由街道或社区的民政工作人员,亲自上门把优抚金送到每个人的手中。
  (三)解决了基本医疗问题。地方政府把在乡老复员军人纳入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同时对他们实行定额门诊补助和住院补助。
  (四)建立了服务保障体系。县市区民政局均在社区、村居设立了优抚对象联络员,了解和掌握优抚对象生活状况,抓好政策落实,使服务工作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对因各种突发因素造成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民政部门给予了临时救助。
  (五)重大节日有走访慰问。特别是每年的“八一”、“十一”、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地方党委政府广泛开展了入户走访慰问功臣活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并送去慰问画、慰问品及慰问金。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生活比较贫困,属低保线边缘群体。近年来,党和国家比较重视改善和提高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但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水平与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其原因:
  一是抚恤补助标准偏低,生活在低保线边缘。全社会经济发展速度快,但抚恤补助标准基数低,自然增长的速度慢。2011年,潍坊地区农村人均纯收入10409元/年,享受农村低保线为2000元/年/人,五保集中供养标准3400元/年/人。目前,老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分别为6040元/年/人和5540元/年/人。这些补助资金仅为农村人均纯收入的一半,仅限于解决生活温饱。大多数老复员军人的住房内除儿女送的旧电视外,无冰箱、洗衣机、空调等中高档家电。买不起煤,吃不上肉,平日里只吃自种的青菜。60%~70%老复员军人家庭生活处于贫困的五保、低保户边缘,与当地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差距相对拉大。
  二是年迈体弱,已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老复员军人平均年龄达到83岁,已无劳动能力,而且文化低,参与社会竞争的能力弱,只能依靠国家定期定量补助金和将土地交给儿女耕种或承包出去,兑换一部分粮食,维持生活,无其它经济收入。
  三是疾病多,医药费开支大。老复员军人都是扛过枪、渡过江、打过仗、受过伤的革命功臣,战争结束后未等伤口愈合便返乡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他们集多病于一身,有的只能靠打针吃药来维持生命,医疗开支较大。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比较突出。
  四是家庭人口多,儿女赡养老人的意识淡薄。有63%的老复员军人与子女分开过日子,其子女误认为老复员军人生活的好坏是政府的事,与他们关系不大。有的子女对老复员军人生活不太关心,推向社会,使重点优抚对象失去关爱,造成人为的生活困难。即便和儿女同居的老复员军人,也没有把补助金用在改善自己生活质量、提高生活水平上,而是用在添补儿女家用上,每月下来捉襟见肘。
  (二)身体每况愈下,医疗费用难以支付。老复员军人已进入疾病的高发期。患有各种疾病的占86.9%,其中长期患病和病情较重的占45%以上。患疾病种类首位的是伤口复发和战争年代负伤留下的后遗症;其次是高血压、老年心血管疾病;再就是关节炎、老年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等。老复员军人因长期患病医疗费开支过大,个人自付部分难以承受。其原因:
  一是在医疗费支付方面,在乡老复员军人没有享受医保。按照政策规定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而老复员军人只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但部分人因长期患病医疗费开支过大,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仍然存在医疗困难。
  二是现行的优抚医疗门诊费用,不能满足实际需要。老复员军人患有的病症中大部分都是慢性病,不适合住院治疗,只能看门诊,以药物来维持。而潍坊地区老复员军人的优抚医疗门诊费每人每年只有120元~200元,远远不能满足看门诊的实际需要。
  三是多数老复员军人没有积蓄,无力支付医疗费用。在乡老复员军人,年老体衰,没有其它经济来源,只靠政府的定期补助金维持生活,没有多余的资金用于拿药治病。调查中,医疗费由本人和子女共同支付的占66%,23%的优抚对象由条件较好的子女支付,还有11%的特别困难优抚对象靠借款支付。有相当一部分优抚对象小病靠撑,大病靠拖,最后发展成危重病人。
  (三)住房年久失修,属旧房危房。被调查的对象中,住危房和无住房的占11%;住偏房和房屋破旧又无建房能力的占66%;住砖房的仅占23%。大多数住房为六七十年代建造的土木结构房屋,年久失修,墙体风化、歪斜,已近危房。其原因:
  一是部分老复员军人在复员时就有伤病,有的年龄较大,回乡后成家立业很难,家庭负担一开始就很重,仅靠自己能力无法建造新房。
  二是部分老复员军人即便建造了新房,也因儿子成家被挤占,为求清闲自在,不给子女添负担,自己居住在低矮、狭窄、破旧的房子里。
  三是子女困难,无力改善住房条件。无住房的优抚对象中,大多均与子女同住。这部分子女因下一代正处于上学等家庭各种负担最重时期,自身住房条件就差,更无能力为父母改善住房条件。此类人员占总数45%左右。
  四是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但由于种种原因,具体落实的力度不大。
  (四)老复员军人缺乏关爱,其遗属未能享受抚恤待遇。多数老复员军人由于其妻子瘫痪、死亡,子女外出务工长年不回家,自己的穿衣、吃饭、生病等生活都缺乏照料,生活极其孤独。生活在广大农村的老复员军人家属多年来照顾其配偶,没有固定职业,承担着照顾其养老、疾病等生活护理的重担。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只规定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老复员军人去世后,没有丧葬补助费,其遗属没有任何抚恤金和补助,其生活更为艰难和穷困。
  三、破解难题的政策性建议
  在乡老复员军人是特殊的社会群体,是人民的功臣,是优抚对象的主体,理应得到全社会的敬重和关爱。为积极解决其基本生活、医疗、住房等实际困难,让他们安享晚年,提出如下建议:
  (一)大幅提升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近年来,国家逐年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但标准的基数低,增长慢,在消费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现行的6040元/人/年、5540元/人/年的补助已不能保证最基本的生活需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规定,参照2010年、2011年潍坊地区农村人均纯收入8872元/年/人、10409元/人/年,2012年,潍坊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人均达到16866.96元/人/年,建议发给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为12000元~15000元/年/人,以保证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二)加快建立在乡老复员军人抚恤定补自然增长机制。国家,特别是地方财政要加大优抚经费的投入,真正落实好优抚对象抚恤定补自然增长机制,使之与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使优抚工作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让广大优抚对象与人民群众一道共享改革开放成果,共同步入小康社会。
  (三)健全完善在乡老复员军人医疗保障制度。将在乡老复员军人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同时,进一步健全完善“门诊医疗补助,住院医疗补助,大病医疗救助、慈善医疗救助”四位一体的医疗保障制度。县级民政部门要将现行的定额门诊医疗补助由120元~200元/年/人,提高至1200元~1500元/年/人,以保障在乡老复员军人日常购买零药。县(市、区)以上医院要为在乡老复员军人减免挂号费、诊查费,实行各种检查费、药品费等相应减免优惠政策。对患病住院的,在获得国家政策性补助后剩余自付的住院费用,由县级民政局给予住院补助和医疗救助。对患大病后不能在新农合报销的部分由县级民政局和慈善机构100%给予医疗补助、慈善救助,以解决在乡老复员军人医疗困难。乡镇卫生院要为本乡老复员军人建立健康档案,每年定期为他们免费健康体检一次,并建立入户服务制度。
  (四)大力改善在乡老复员军人的住房条件。建议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为政策依据,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城乡一体、分类施保、重点保障、体现优待”的原则,建立“政府补助、部门帮扶、社会救助、个人自筹”相结合的住房保障机制,即以政府补助为主体、部门帮扶和社会救助为补充、个人自筹为辅的优抚对象住房保障办法。明确租、修、建、购住房时政府补助的具体标准,并将在乡老复员军人优先纳入城市廉租住房制度、经济适用房制度、农村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补助制度、灾民倒房重建制度和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优惠政策,积极提高和改善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如果老复员军人孤身一人,经本人同意可集中安排到军人福利院或入住敬老院,由民政部门管理,让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五)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开展“关爱功臣”活动。建议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制定出台建立社会扶持救助机制的有关政策,并把“爱心献功臣”活动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制度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日程。多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个人为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捐款、捐物。可以实行单位包点、干部包户、结对帮扶等形式,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和社会帮扶活动,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优抚对象疾苦的良好风尚。
  (六)制定落实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属生活补助的配套措施。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家属曾支持丈夫为新中国的建立和共和国的发展立下汗马功劳而做出了奉献和牺牲,她们无怨无悔地照顾到老复员军人去世后,自己也到了风烛残年,面临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甚至无依无靠的境地,她们也应受到全社会的尊敬和关怀。建议国家参照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待遇,发给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保障她们的基本生活。对生活特别困难的遗属,要同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抚恤补助金不列入家庭收入)和临时救助体系,切实解决她们的生活问题,让她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作者单位: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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