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不能过户,国家政策属于不可抗力力吗我怎样保全房

2015年买二手房未过户被查封,如何保全财产。_百度知道
2015年买二手房未过户被查封,如何保全财产。
本人在号经中介介绍下,买了一套价值90万元的房子,经合同约定先付24万房款给卖房人,其余每月以卖房人名字按揭向银行还款。买该房子的时候房地产,还未能办理房产证等。天然气,水费,物业4月15号过户本人名下。4月16号因卖房人有债务被查封了房子...
本人从2015年四月份开始搬进该房子一直居住到现在。之前有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被法院驳回
我有更好的答案
【法律分析】对于问题描述,可以作如下分析:你好,你所咨询的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2、若法院未依法解除查封,最终您为保全房屋,可以以对方违约,要求对方返还房款,承担违约责任。3、依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房东是可以要求你继续履行合同的,承担违约责任;4、同时,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行动建议】1、申请法院解除查封,充分举证证明已经完成房屋的买卖,买方系善意,未办理过户登记并非疏忽,而是因为现在无法办理产权过户。2、若法院未接触查封,买方最终文保全房屋,建议及时依据《合同法》,要求卖方及时履行违约责任。【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 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已付部份房款,并从2015年4月占有使用至今。若不断有人起诉卖房人,房子会不会被拍卖,本人现在还要不要以卖房人向银行还款呢?卖房人现在人一直找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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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程序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已经实际占有,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 人民法院不能查封、扣押、冻结。如果你的情况符合该规定,你可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
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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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的房子签的买卖协议,因为暂时过不了户,被别人保全了,怎么办?
我买的房子签的买卖协议,因为暂时过不了户,被别人保全了,怎么办?
提问者:wl5378***时间: 20:55:47地点:2个回答
不可抗力,不算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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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这就得看情况了。………题干太少,说不清楚怎么说证明,买房子的钱是男的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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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遇到不可抗力因素怎么解决
我是卖方,两年前我把期房卖给了一个内蒙人,在链家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给了我一部分首付,剩余款等房本下来再给我,之后政府出台了限购令,他不是人也没有5年证明,也就是我们遇到了不可抗力因素,而现在我的房本刚下来该过户了但是他根据这个限购令没有资格了。1.所以我想以不可抗力因素跟他解除合同,返还他给我的首付,可以吗?2.要可以的话这个不算我违约吧?3.现在他不同意解除合同一直这么拖着我,我不知道该怎么办?4.我可以直接去法院提起要求法院给我们判定到底能不能解除合同?5.我要是这个案子得需要多少啊?我去跟我要6000元,不知道贵不贵?6.我直接去法院公诉不找律师可以吗?
律师回答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986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如果有购房资格的话,可以履行合同,建议去法院要求合同无效,需要赔偿对方部分损失,建议还是委托律师办理。 09:03地区:北京-海淀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343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可以解除。 09:04地区:北京-东城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3464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67 人您好:
不是不可抗力
可以解除合同等
我长期代理二手房买卖案件,如需代理,可以联系我。 09:29地区:上海-徐汇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686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可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15:38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7201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64 人不请律师还是不稳妥的,我们这里的费用比较便宜,若需进一步详细咨询或聘请律师处理您的事情,请电话联系我们 17:08地区:北京-通州区咨询电话:13911***帮助网友:127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建议及时起诉解决。因政策及法律问题比较复杂,建议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如有不明,可以直接联系我进行详细咨询。 09:08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15810***帮助网友:21419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12 人你可以解除合同,不属于你违约.协商不成,你可以起诉到法院维权,律师费用与律师协商确定. 09:22地区:北京-海淀区咨询电话:13911***帮助网友:221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具体请你联系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09:56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13488***帮助网友:2462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我可以帮助到您,如有需要可电联。 10:12地区:福建-福州咨询电话:18559***帮助网友:678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您好 建议您直接委托专业的律师帮忙处理。不找律师也是可以的,但是考虑到律师的专业性,建议还是委托律师较好。 10:15地区:北京-西城区咨询电话:13810***帮助网友:865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你好:
如你所述可以到法院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政策原因你不属于违约,具体如何操作可致电详谈。 19:50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400-帮助网友:12961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68 人不属于不可抗力,一般不可抗力都是自然因素。但如果是政府行为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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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房买卖出现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动迁房买卖出现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
当购房遇到拆迁房&& 本律师处理房地产纠纷案件中,处理过相当一部分配套商品房纠纷案件,而所谓的“配套商品房”,实际就是我们俗称的“拆迁房”或“回迁房”。&& 由于配套商品房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时限受一定的限制,不像普通商品房那样,手续完备后想卖就卖。拆迁房以前的限制是五年,现行执行的是限制三年。合同履行期限跨越周期长,一般受市场和当事人心理状态、政策等等因素的影响会比较大,履行便容易产生纠纷。结合本律师的办案实务,将为读者专门探讨下对此类纠纷,几种比较常见的拆迁房买卖纠纷的处理技巧。&& 第1种:拆迁房房价爆升,卖家后悔了&& 卖方不配合办理过户,买方不能办理过户手续,这类纠纷目前是最常见。由于房价上涨,原来几十万的房子,现在市场增值百万元,势必造成出售方的心态不平衡,往往出售人提出价格的补贴。买受人不同意的,出售人便不配合过户,买受人只能起诉。&& 法律对该纠纷的审理,会支持买方的主张,卖方应当无条件办理过户。因为配套商品房合同有效,对双方有约束力。卖方协助买方办理过户手续,是在履行交付的义务。不履行义务的,法院可以判其履行。&& 作为买方的律师,胜诉是有把握的,但作为卖方的律师,该做的工作应是努力调解,为被告尽可能的争取利益。&& 作为这种纠纷,应以诚信为基础,卖方在出售房子时,就应该考虑到房价上升的风险。按照卖家的逻辑,那么是不是如果买卖期间房价暴跌,卖家也会让利呢?明显不会。因此在此类纠纷中,交易双方应以诚信为基础,具备一定的风险承担意识。 & 第2种:突然限购导致拆迁房买卖无法完成&& 配套商品房虽具备过户条件,但由于买家的原因(如限购)无法办理过户等因素,卖家提出解除合同。&& 本律师办过一起案件,买家是外地人,2009年订立买卖合同之时,上海没有限购一说。因为配套商品房五年内限制过户,故合同约定双方办理过户的时间为日之前。过户条件具备了之后,上海出台限购政策,买家成为了限购对象,无法过户。&& 法院虽支持了卖家的主张,认定限购为不可抗力,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原因为任何一方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政策所致。合同虽然解除,但现房屋价格上涨到110万元,对上涨的差额部分卖家应给付买家。&& 也就是说,一场无法完成的交易,卖家还要为买家这几年的“损失”埋单。因此大家在签订此类“拆迁房”交易合同时,一定要重视由于过户时间限制,所带来的房产增值或贬值的赔付风险。&第三种:拆迁房“一房两卖”引纠纷出售人一房二卖或抵押给抵押权人造成房屋权属发生动摇,比如本律师遇到昆山的一个案件,出售人将房屋一房二卖,到底谁的买卖合同有效需要司法确认。&& 如果将房屋进行抵押借款,需要司法确认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抵押合同的效力是否优于买卖合同等均是该纠纷需要审理的内容,需要律师很好把握。&& 对于“一房两卖”的类型,主要需判断两份买卖合同的效力孰先孰后以及保护的顺序:办理过户登记优先方、实际占用房屋优先方、全额付款优先方、合同订立优先方等,当然,前提是两份买卖合同购买人均是善意的。&& 对设定抵押的房屋这种类型,抵押权人是善意的,则应当优先保护。&& 此类纠纷最终的法律协调解决,都是补救措施,另一方一般都会遭受很多的损失。为避免此类损失,关键还是要事前万分谨慎,到房管局充分做好“查册”,真正核查房产没有问题了,再进行交易。&& 第四种:合同一方买卖期间死亡&& 交易中买卖任一方当事人死亡,如果符合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条件,可认定为不可抗力,视为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条件。 & 具体来说,遇到五种情况,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在此类纠纷中,如在继承人不愿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前提下,则交易合同亦可依法解除。&& 第五种:拆迁房突然冒出多个“房主”&& 配套商品房来源于安置,拆迁安置协议有可能没有明确安置人,安置人提出对配套商品享有权利。以其他共有权人擅自处分权利,主张合同无效。&& 配套商品房交付的权利凭证一般只是拆迁安置协议。拆迁的政策如果是数人头,在拆迁安置协议上应将安置人清晰的列明,让买受人一目了然,清楚配套商品房的权利人,不会遗漏权利人。一般这种协议明确了“拆迁房”的权利人,较好地规避了此类纠纷风险。然而现在的拆迁通常是数砖头,安置人不明晣,容易突然出现另一个安置人主张配套商品房的权利。&& 对此类纠纷,根据《物权法》相关条文,法院一般不会认为配套商品房买卖无效,而是会保护配套商品房合同的效力,支持合同继续履行,而在内部协调好各原“房主”间的利益分配。 & 专家结语:&& 针对此类“拆迁房”,买家更应擦亮眼睛,因为此类房产比普通商品房有更多的“陷阱”,只有事前多做功课,多核查多了解,才能尽可能避免这些“雷区”。希望通过本期说法上的小技巧,能让您选到物廉价美的划算“拆迁房”。& 房屋动迁纠纷目前属于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原因很复杂,有政策层面的也有社会层面的,这是时代发展中无法回避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都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或部门性法规,可以做为政策性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可以作为房屋动迁的一个重要法律依据。您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现在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则受到法律的强制。其次是依法订立的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再就是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纠纷,协议条款便是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所以您可以提出请求,要求法院依据已公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作为主要参考依据。动迁房即是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目前广州有大量的动迁房,因为该类房屋价格较低因此非常受青睐,很多人愿意购买动迁房。但是客观的讲购买动迁房相比于普通二手房而言,有较大风险,当然这个风险主要针对的是购房人而言的,很多人购买的时候并不清楚风险在哪里,其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予以阐述。一、产权人无法确定的风险。很多人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尚未办理产权证,仅仅凭借一份动迁协议就出售房屋,对于此种情况而言因为没有产权证所以必须要弄清楚房屋的产权人是谁。对此光看动迁协议是不够的,还需要参考户口簿和住房调配单等资料,因为有时动迁协议上只写户主的名字,可能存在共同安置人无法体现的情况,因此要参阅上述资料以确定所有被安置人口,而且房屋出售需要所有的被安置人签字才行,不能仅仅户主签字。二、一房二卖的风险。房屋因为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此房屋依然登记在原产权人名下,再加上动迁房过户的时间较长,变数较大,原产权人有可能会将房屋再行出售给他人获利,因此一房二卖的风险是有的。对此而言目前来讲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下面几个原则来认定一房二卖情况下哪方有权取得房屋。一是看向哪方实际交房;二是看没交房的哪方先签约;三看向哪方办理了过户手续。因为动迁房都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以上这几个原则其中哪方实际取得房屋成为最为关键的问题,而且一旦实际交房,再行出售房屋的可能性也不大,因为出售房屋必然要看房,如果房屋已经交付的话,看房成为不可能,由此看来,办理交房手续对于购房人来讲是规避一房二卖的较好手段。三、查封的风险。根据规定,动迁房不允许办理抵押登记,因此对于取得产权的房屋而言较大的风险就是被查封的风险。如果产权人有对外欠债而且无偿还能力,一旦债权人起诉产权人并且将房屋查封,就会产生房屋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后果。如果产权人一直无力解决,甚至有房屋被拍卖执行的法律风险,这时购房人的已付房款也只能跟其他债权人一样平等按比例参与分配,很难说能拿回多少,因此房屋查封的风险不得不预先考虑。遗憾的是对于此种风险到目前为止都没有很好的方法规避。不过邹律师团队倒有几个建议供您参考:首先购房前先了解产权人的诚信以及资产状况,起码来说有如果了解到产权人很多债务的就要慎重考虑了;其次可以要求进行房款的第三方监管或者产权人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担保,这种方法对于购房人最为安全,但是按照笔者了解的情况,产权人不大能接受;再次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第17条的规定,付清价款并实际占有房产,且购房人是善意的,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和冻结。根据这个规定如果善意的购房人能够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前付清全部房款的并且实际该房产的,那么可以规避被查封的风险。四、拒不履行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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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指个人意志无法改变的事实,如地震海啸战争等。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卖家事前知道房屋瑕疵,存在欺诈,你可以自知道事实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至于“合同签订时甲方、乙方、中介方三方签订,卖家自己写着双方互不追究,而不是三方互不追究,是不是指代不明的无效条款。”因无法看到合同,不清楚。一般中介签字只作为见证人,不负责任,不存在指代不明的无效条款。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中介跟卖家串通,可以追究其连带责任。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中介有过失,你可以基于你跟中介的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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