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给企业发折房补偿,用电子政府采购银行支付方式式,這种情况下,政府要不要企业开收款收据?

厂房被政府收储,政府给我们的补偿款要不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全部答案(共1个回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财政性基金、行政事...
不要写征用申请书,“征用”土地是政府行为,你这是厂家的单位行为,属于“扩建厂房申请用地报告”的范畴。你可以根据扩建厂房的实际情况,写一份申请报告,言语简单明了,...
首先,需要审查违章建筑的合法性;
违章建筑中涉及到很多原因跟形式,比如建筑年代久远的,在80年代我国有处理违章建筑的红头文件以及一些在行条例,都说明了要区别对待...
1.已经办理该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具备施工条件、需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
你的问题需要分解成以下几个分别问答:
1、土地使用权的核算过程。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册的规定,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款项在该项土地尚未开发前计入无形资...
答: 只要拥有交通信用卡即可取现
取现方式:
1、 网点取现
大家可持本人交通银行信用卡,在交通银行任意营业网点或者有卡片上印的发卡组织标识的他行,凭本人有效身...
答: 你想问社保问题吧,但无头无尾,可怎麽回答呢?
答: 请所在单位经办人携带你的人事档案到当地劳动主管部门去办理重新审定工龄的手续。
餐饮业厨房产生的油烟,顾名思义,废气中主要污染物为油烟,一般采用静电除油。
液化气属较清洁能源,废气污染程度不高,主要含二氧化碳一氧化碳吧。
柴油属石油类,废气含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碱液喷淋即可去除,氮氧化物主要以一氧化氮为主,要催化氧化成二氧化氮才能被碱吸收,造价成本非常高,一般的柴油发电机尾气难以治理,除非大型发电厂。
煤炭废气含二氧化硫多,一般常用的脱硫工艺即可。
嫌麻烦就把你洗衣机的型号或断皮带,拿到维修点去买1个,自己装上就可以了(要有个小扳手把螺丝放松,装上皮带,拉紧再紧固螺丝)。
要有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办理卫生许可),如果觉得有必要还要到税务局买定额发票,不过奶茶店一般人家消费是不会要发票的巴,要买设备,要联系供应商备一些原料,就好啦,没啥难的,不过要赚钱的话就得选好开店地段。
办理手续的程序(申领个体执照):
1、前往工商所申请办理
2、根据工商所通知(申请办理当场就会给你个小纸条)前往办理名称预核
3、拿到名称预核通知书,办理卫生许可证(前往所在地卫生监督所办理)
4、拿着名称预核通知书和卫生许可证前往工商所核发营业执照。
工行的网银没有软键盘,主要通过安全控件来保证安全,只有安装了工行的安全控件,才能在工行网页上输入密码。
修改密码的操作,你可以在登陆工行网银以后,在“客户服务”的“修改客户密码”里找到相关链接。
矮壮素是一种多用途植物生长调节剂,可经由叶片、幼枝、 芽、根系和种子进人到植株的体内,作用机制是抑制植株体内赤霉 素的生物合成。其主要生理功能是防止植株徒长,促进生殖生长, 使植株节间变短,长得矮、壮、粗,株型紧凑,根系发达,抗倒 伏,叶色加深,叶绿素含量增多,可以提高某些作物的坐果率,提 高产量,还能提高有些作物的抗旱、抗寒、抗盐碱的能力。正确、 合理使用矮壮素,对棉、麦、玉米、高粱、水稻和果树、蔬菜等作 物的增产效果是显著的。
乙烯利是一种广谱、广效性植物生长调节剂。乙烯利易溶于 水,在pH&3. 5的酸性介质中稳定,在碱性介质中易分解放出乙 烯。乙烯利经植物的叶片、果实、种子或皮层进人植物体内,而植 物细胞液的pH—般在4以上,就能使乙烯利分解释放出乙烯,在 作用部位发挥内源乙烯激素的生理功能,可以促进雌花发育,诱导 雄性不育,提高雌花比例;促进菠萝等植物开花;促进果实成熟、 脱落;减弱顶端优势,增加有效分蘖,矮化植株,增加茎粗;诱导 不定形成;打破某些植物种子休眠,促进发芽等。适用于多种作物 的多种用途,是目前国际上应用量较大的品种之一。
胺鲜酯(得丰)对植物生长具有调节、促进作用,可提高植株 内叶绿素、蛋白质、核酸的含量,提高光合速率,提高过氧化物酶 及硝酸还原酶的活力,提高植株碳、氮的代谢,增强植株对水、肥 的吸收,调节植株体内水分的平衡,从而提高植株的抗旱、抗寒 性。
复硝酚钠(爱多收、特多收、丰产素、花蕾宝)为单硝化愈创 木酚钠盐植物细胞赋活剂,能迅速渗透到植物体内,促进细胞的原 生质流动,加快植物发根速度,对植物发根、生长、开花结实等发 育阶段均有程度不同的促进作用。尤其对于花粉管的伸长的促进, 帮助受精结实的作用尤为明显。可用于促进植物生长发育、提早开 花、打破休眠、促进发芽、防止落花落果、改良植物产品的品质等 方面。该产品可以用叶面喷洒、浸种、苗床灌注及花蕾撒布等方式 进行处理。在植物播种开始至收获之间的任何时期皆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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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公司在要开始礼品定制的时候,应该要先了解下公司的员工喜欢一些什么样的东西,因为每一个员工所处的层次以及生活的方式是不一样的,而对年会的礼品喜欢上面肯定也是不一样的,如果说员工喜欢的古风那么就可以定制文房四宝,如果说员工是个时尚的那么就可以赠送一些科技感的礼物,所以在定制的时候应该考虑到员工的喜好。其次,赠送礼物的时候公司应该要认真想想哪一些的礼物,能够让员工记住,让很多员工所喜好,而且在年会礼品赠送上面,还要注意的是,不要选择一些小厂家进行年会礼品的定制,因为这会让年会礼品的质量变得很差的,现在很多的公司为了省钱就选择了这些小厂。要注意的是在赠送礼品的时候,不是说礼品越贵重就越情深,但是呢也不能够赠送质量差的给员工,这会让员工寒心的,觉得公司非常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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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具备举行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含培育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成人高等学校、民办学历学校所授予的学历证书,国家不予否认。另外,通过自学考试、由国务院自学考试委员会许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委员会授予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党校、成人高校、军事院校成立的全日制普通班中就读于的学生所获得的毕业证书,学历文凭考试学校授予的毕业证书,普通高等学校以远程教育形式举行的高等学历教育所授予的毕业证书,以及合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授予的学历证书,国家同样不予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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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华财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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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征地补偿款政府开具什么收据还是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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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政府是开不了的,因为开发票需要发生经营行为,收据政府也是开不了的,道理同前面是一样的,一般的情况是企业支付征地补偿款,政府开具证明,这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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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设,A公司开发一住宅小区,甲楼盘与乙楼盘基座面积均为1000平方米,甲楼盘为六层,建筑建成后建筑面积为6000平方米;乙楼盘为30层建筑,建成后建筑面积为30000平方米。该小区的土地成本为每平方米4500元,那么甲楼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负担的土地成本等于÷元;乙楼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负担的土地成本等于÷3元;
&&& (2)多层建筑与高层建筑因设计要求、建筑结构等不一样,应负担的建筑成本也不一样。一般来讲高层建筑的建筑成本要高于多层建筑的建筑成本。
同一项目中,既有多层建筑,又有高层建筑,土地成本的分摊应按以下方法进行:
(1)将开发用地分为多层建筑楼盘基座占地面积、高层楼盘基座占地面积、其他公共用地占地面积三部分;
(2)属于楼盘基座的占地面积,按照楼盘本身的建筑面积进行分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各业主土地使用证书面积也是按照楼基座面积为标准,根据各业主所购买房屋建筑面积占该楼总建筑面积比例分配的。);其他公共用地占地面积,按照整个项目总的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注:以上遵循了成本差异原则)
十三、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规定: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二)前期工程费;(三)建筑安装工程费;(四) 基础设施建设费;(五)公共配套设施费;(六)开发间接费。
以上基本上是会计核算的内容。这里在税法中明确,对于一些具体项目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起到了确定的作用。
十四、共同成本、间接成本的分配方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
(一)占地面积法;(二)建筑面积法;(三)直接成本法;(四)预算造价法。
【案例3—5】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8年在取得的8000平方米的土地上进行房屋开发,规划建筑总面积48600平方米。本期建造6+1型多层住宅9600平方米,占地面积(含小区内道路、绿地等公摊面积)2400平方米;建造30层型高层住宅18000平方米,占地面积2200平方米;余下土地3200平方米待下一期开发。为开发该片土地企业共发生不能划分成本对象的“共同费用”、“开发间接费用”7800万元。要求按照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在以上成本对象之间进行分摊。
1、占地面积法:
(1)本期开发土地面积占总土地面积的比例=(2400+2200)÷8000×100%=57.5%
本期应负担的费用=7800×57.5%=4485万元
(2)本期开发多层住宅占地面积占实际开发土地面积的比例=2400÷(2400+2200)×100%=52.17%
本期多层住宅应分摊的费用=4485×52.17%=2339.82万元
本期高层住宅应分摊的费用=4485—2239.82=2145.18万元
2、建筑面积法:
(1)本期开发建筑面积占总规划建筑面积的比例=(9600+18000)÷48600×100%=56.79%
本期应负担的费用=7800×56.79%=4429.62万元
(2)本期开发多层住宅建筑面积占实际开发建筑面积的比例=9600÷(9600+18000)×100%=34.78%
本期多层住宅应分摊的费用=4429.62×34.78%=1540.62万元
本期高层住宅应分摊的费用=4429.62—1540.62=2889万元
(注:采用不同的分配方法,不同的成本对象分担的成本费用不尽相同,实际工作中尽可能采用较合理的分配方法。本案按建筑面积法比较合理)
十五、特殊业务成本分配方法:
第三十条规定:
(一)土地成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
土地开发同时连结房地产开发的,属于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开发房地产的情况,其土地开发成本经商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先按土地整体预算成本进行分配,待土地整体开发完毕再行调整。
以上规定表明:“土地开发成本可以按照工程概算来进行分配,而不必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可以部分预提土地的开发成本了”。
  (二)公共配套设施成本,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三)借款费用,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
  (四)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十六、以非货币交易方式取得的土地的成本的确定
第三十一条规定:
企业以非货币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其成本:
  (一)企业、单位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该项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接受土地使用权时暂不确认其成本,待首次分出开发产品时,再按应分出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分出的和以后应分出的)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2.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其他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应付出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 &&【案例3—6】A公司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协议,将其名下150亩土地(按评估价每亩1000000元,总价元转让)用于与甲房地产公司合作开发,待项目开发完毕后,分得该项目30000平方米房屋,房地产公司取得该项土地时支付各项税费3750000元,分配开发产品时,房屋的单位成本价为每平方米30000元,公允价值为每平方米5500元。计算该项土地的成本。
该土地的成本=5500×30000+3750000=元
注意:(1)不能按照转让价作为成本;(2)不能按照开发产品的成本价作为成本。
【案例3—7】A公司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协议,用其名下50亩土地(按评估价每亩1000000元,总价元转让)换取甲房地产公司名下一处房产。交换业务发生时,被交换房产的市场公允价值为元。在土地转让过程中,房屋开发公司支付相关税费125万元。
该土地的成本=+1250000=元。
注意:(1)以上两种情况,都是以换出产品的公允价值加上取得土地时的相关税费为土地成本价;(2)不同的是,成本确认时间不同,前者是在分配产品环节,后者是在接受土地环节。
(二)企业、单位以股权的形式,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十七、预提费用的扣除:
第三十二条规定: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需要注意的是:原来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开发企业发生的各项应付费用,可以凭合法凭证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或进行税前扣除,其预提费用除税收另有规定外,不得在税前扣除。”现在正式取消这一规定。】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 &十八、 停车场库的成本确定。
第三十三条规定: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注意: 地下基础设施无论是否对外销售、无论是否已经对外销售,均作为公共配套设施一次性进入开发成本。等到停车场所以后出租或者出售的时候,一次性作为收入处理,但是,不能再次结转成本。
十九、未取得合法凭据的支出的扣除规定:
第三十四条规定:
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1、根据以上规定,本年未取得合法凭证的支出,不予扣除;
2、以后再取得合法凭证的,也不再调整原所属年度的成本、利润,而是作为取得合法凭证当年的支出处理。
这一规定显然与权责发生制原则不符。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实际取得合法凭证时,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成本、利润、所得额,计算应退企业所得税。这样做计算程序相对比较复杂,特别是涉及到退税的问题,更复杂。
改按现在的办法,虽然与权责发生制不符,但是,在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下不,最终形成的只是时间性差异。而且,更重要的是简化了核算与计税的程序。
但是,开发企业还应该尽量在有收入的年度取得合法凭据,或者说尽早取得合法凭据,以防止以后年度即使取得了合法凭据也没有收入同其相配比。如果企业没有后续开发项目,那么这部分无合法票据支出就变成了永久性差异。也就意味着企业最终多缴了一部分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这一规定对企业不是一个利好)。
【相关链接:房地产企业支付拆迁补偿费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案例3—8】国税函[1997]87号文件规定:对于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辅助物的补偿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这一规定,补偿收入也属于营业收入,接受补偿的单位或个人在取得收入是,应给付款单位开具营业性发票。那么,房地产公司在开发过程中支付拆迁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时,是否必须取得发票才能列支?
辨析答疑:
1、拆迁补偿费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谓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以上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支付给原土地使用者的补偿费用,可以作为土地价款的一部分计入开发成本,并按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2、拆迁补偿费不属于营业性收入: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用地只能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而国家出让的土地,一种是国家通过收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一种是通过征收的方式取得的集体土地。无论收储还是征收都是一种国家行为。因此,在收储或者征收过程中支付的所有资金,都应属于补偿性款项。对于被拆迁者来讲,都不属于营业性收入。
《土地管理法》(日修订)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物权法》(日公布)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6公布)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补偿收入不属于生产经营收入。
3、非经营性收入不缴纳营业税:
&&&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2008年3月27日
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4、非经营性收入不需开具营业性发票:
《征管法》第二十一条: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因此补偿收入不需要开发票,原土地使用者取得补偿款开具的收据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超过政府规定支付标准的补偿款不得扣除。
5、拆迁补偿费应取得的票据:
房地产公司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费等,要有收款人的签章、地址、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以便核实;除此之外,支出的其他费用无合法凭证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无论是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还是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都可以断定“国税函[1997]87号”文件规定无效(此文件现在没有作废,目前还有很多地方依此执行)。
二十、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合作开发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第三十六条规定:
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注意:在分配开发产品的情况下,如果“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为正数,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反之,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 &【案例3—9】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A公司合作(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合同约定投资各方分配开发产品,A公司投资额为800万元,该项目于2008年12月完工,按约定A公司分得销售成本为1000万元的房屋,问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假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分得房屋又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分析: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分配开发产品的,开发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预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在已结算计税成本的情况下:计税成本与投资额的差额==200万,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
在未结算计税成本的情况下:应将投资额800万按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 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 第二节&&
与房地产企业相关的其他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一)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
  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案例3—10】
某房地产公司2007年7月1日将一处房产租给一家商业企业,约定租期为三年,2010年6月30日到期,每年租金60万元。租金于2010年6月25日至31日之间一次付清。2007年企业已经结转租金收入30万元,问2008年应结转收入多少元?
分析: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依以上规定:房地产公司应于2009年6月确认收入180万元,因此,2008年不应确认收入。由于2007年已经确认收入30万元, 2010年6月实际应确认收入150万元。
&& 【案例3—11】
某房地产公司2007年7月1日将一处房产租给一家商业企业,约定租期为三年,2010年6月30日到期,每年租金60万元。约定租金于合同签订日一次付清。但是由于经济纠纷,商场2007年只付给租金30万元,其余租金一直在协商中。问2008年应结转收入多少元?
分析: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截止到2008年底,已经超过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日期,因此应视为已到应付款日期,2008年应确认租金收入150万元。
  (二)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
 & 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应首先冲减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
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
  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案例3—12】
某房地产公司2007年实际发生广告费700万元,当年实际扣除200万元。2008年实现销售收入元,本年发生广告费,280万元,问该房地产公司2008年应扣除广告费多少元?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当年发生的广告费费,不超过当年收入15%的部分允许扣除。
2、 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根据以上规定,该房地产公司2008年可以扣除广告费如下:
(1)2008年广告费扣除标准=×15%=4500000元
(2)扣除本年发生广告费后还剩余=4500000-2800000=1700000元
(3)还可以扣除2007年广告费1700000元
(4)共计应扣除广告费450万元
(5)2007年度的广告费剩余的3300000(700―200―170)元,还可以在2009年以后的年度扣除。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
(一)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二)2008年1月1日以前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余额处理问题
  2008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余额。余额按实际损失依新的资产损失处理办法处理。
  (三)关于特定事项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凡是通过县以上人民政府和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捐赠的)可以据实全额扣除。企业发生的其他捐赠,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的规定计算扣除。(年度会计利润的12%以内)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一)扣除标准:
  房地产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扣除限制:
1、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2、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3、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4、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5、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三)扣除凭证:
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四)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新税法实施之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 (一)加计扣除的计算方法:
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二)残疾人员的范围: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三)残疾人员的条件: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
(一)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概念:
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
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处置相关资产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二)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的:
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的:
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
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六、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9]88
(一)资产损失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的范围也限于以上资产的损失。
(二)资产损失的申报:
资产损失在发生的当年扣除;
当年未能准确扣除的经批准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
【案例3—13】某房地产公司2008年8月份,因管理不善,造成项目建设用水泥被雨水浸泡,损失总价值大约480000元。在进行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因对水泥标号和单价统计错误,只向税务局申报损失270000元,并获得批准扣除。汇算清缴以后发现该项损失报批错误,少申报损失210000元。假设,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0元,缴纳企业所得税50000元。问这部分漏报损失应如何处理。
1、会计处理:
发现少报损失后: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流动资产损益&&& 210000
& 贷:原材料—水泥&&&&&&&&&&& &&&&&&210000
税务机关批准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10000(本年度记:营业外支出)
&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流动资产损益&
2、税务处理:
经过调整后企业2008年度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元,应退企业所得税50000元(或者抵顶下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实际亏损10000元待以后年度弥补。
(三)资产损失的审批
1、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2、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3、损失审批的权限。
税务机关审批权限如下:?&&&&&&&&&&&&&&&&&&&&&&&&&&&&&&&&&&&&&&&&&&&&&&&&&&&&&&&&&&&&&&&&&&&&&&&&&&&&&&&&&&&&&&&&&&&&&&&&&&&&&&&&&&&&&&&&&&&&&&&&&&&&&&&&&&&&&&&&&&&&&&&&&&&&&&&&&&&&&&&&&&&&&&&&&&&&&&&&&&&&&&&&
(1)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资产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资产损失的具体审批事项后,报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2)其他资产损失按属地审批的原则,由企业所在地管辖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损失金额大小、证据涉及地区等因素,适当划分审批权限。
(3)企业捆绑资产所发生的损失,由企业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批。
4、损失审批的时限
(1)受理审批的时限。
①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申请即报即批。
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③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2)作出审批决定的时限:
①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②由省级以下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其审批时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审批时限最长不得超过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时限。
  ③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0天。同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1、自行计算扣除损失的证据
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原始凭证”、“内部审批证明”等。
2、需报批损失的证据
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外部证据”和“内部证据”。
  外部证据,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5)行政机关的公文;
  (6)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7)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8)经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9)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10)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内部证据,主要包括:
  (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2)资产盘点表;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的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
  (5)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6)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五)资产损失扣除办法的执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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