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员保险车子能不能上保险

无证驾驶交强险赔付吗?_百度知道
无证驾驶交强险赔付吗?
无证驾驶导致和摩托车碰撞,摩托车上2人医了7万多,最后2个人还凭了2个10级残疾,这个是不是属于交强险赔赏范围内,如果该赔应该赔多少?还是通过法院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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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保险公司是有选择地给予赔付的。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但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
无证驾驶机动车,按法律规定处罚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要伤者来通过法院起诉,将无证那个人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保险公司要赔付,正常情况下,交强险的人身伤害赔付是一万,但是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一共可以赔付12万左右。(四川省内是这样,其他地方不清楚)强调一下,要伤者去起诉才行,叫他们请个律师。交通事故上,和保险公司打官司,十打十赢的。
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如果真是没有驾驶证的话,应该是责任自负。有交强险也不起作用。私了吧,起诉也肯定是赔付的。参考一下以前这样类似的事故要赔多少,问问法院的朋友,然后请求相关部门调解。败诉的话还要花一笔诉讼费,不划算,也浪费时间。除非您法院有超硬的关系。嗯,我的建议只能这么多了,但愿能帮到你。顺祝早日解除烦恼!
一、交强险不会赔无证驾驶二、车辆出交通事故,车主有责任,这是法定的。你肯定要承担责任。你现在只有让法院明白,你没有把车交给无证的人开,只是借给了有证的人开。
交强险是一种有无责任都得赔偿的保障险种但根据有关法律要求必须是在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下给予赔偿驾驶员无证驾驶不能赔偿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乘坐人根据赔偿要求是可以得到相应赔偿的
保险有明文规定的,无照驾驶,人家保险公司不会赔偿给你的,如果问具体赔偿多少,只能等法院来判啦
应该是不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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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无证驾驶惹祸保险不买账 司机夺人性命即进班房又赔钱
来源:合肥晚报
无证驾驶撞死人,原想肇事车辆投了交强险,可以少赔点钱,不想,保险公司认为当事人有过错,向法院起诉追偿12万的赔偿金。最终,只开了几天车的杨峰,不但进了班房,还赔了27万元。
无证开车夺人性命
2008年8月,杨峰无证驾驶,在某小区附近撞死了陆强、陈霞的儿子。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有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是车主宋明。陆强、陈霞向庐阳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杨峰、宋明、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近35万元。案件审理时,杨峰、宋明与陆强、陈霞达成协议,分别赔了15万、5.5万。庐阳区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12万元(医疗费1万、死亡赔偿金11万)。
2009年7月,某保险公司向陆强、陈霞支付了12万元,但由于认为杨峰、宋明对事故的发生都有过错,又向高新法院起诉。
高新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保险合同纠纷,而不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杨峰是交通事故的直接致害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宋明作为车主把车辆交给别人,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杨峰向某保险公司赔偿12万元,宋明承担连带责任。杨峰、宋明不服提起上诉。
市中院认为,交强险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保险公司有向受害人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仅仅是垫付,而不是最终的赔偿,致害人才是责任承担主体,保险公司垫付后有权追偿,死亡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赔偿金都在追偿范围。高新法院判决没有不妥,维持原判。(文中人物为化名)
全险并非包赔一切
买了交强险,责任依然由自己承担,那么购买了全险,是否就可以全赔呢?答案是否定的。机动车保险包括主险和附加险两大部分,其中主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等9项。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了市内多家保险公司,发现不少公司在售的&全险&,一般包含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盗抢险、车身划痕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及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尽管都叫&全险&,但包括的具体险种不一样,多的有9种,少的只有5种。
一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车险分类中根本没有叫&全险&的险种,与机动车有关的险种有42种,严格来讲,全部购买才叫&全险&,而即使全部购买了,保险公司仍有许多除外责任,也不可能&包赔一切&。
此外,无照驾驶、酒后驾车,行驶证、驾照没年检的,实习期上高速发生事故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了抢救费用,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无证驾驶连连惹祸
&有证开车,不把车借给无证的人开,是交通安全法里最起码的要求。这桩案子里,无论车主还是开车人的做法都是极其错误的,跟文明交通的距离相差太远。&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宣传科负责人芮峰告诉记者,案件里反映出的问题发人深思。&开车得有相应的资格认证,这是毋庸置疑的,杨峰无证驾驶才几天时间就夺人性命,这是血淋淋的教训;车子虽是几经转手才到杨峰手里,但车主必须掌握自己车子的行踪,不然肯定要对事故负连带责任;保险公司对于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不赔付,这是保险作为经济杠杆对开车人行为的一种约束。&
芮峰介绍说,现在车辆越来越多,交通违法行为也在不断增加。去年合肥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677起,造成300人死亡、677人受伤。而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违法超车、逆向行驶、无证驾驶等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中无证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有38起,造成22人死亡、38人受伤。&
编辑:谢序俊
[此文系转载,来源于合肥晚报,版权归属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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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出事故,保险公司理赔吗?
该案例是由一位热心的网友提供,在此诚挚地感谢这位粉丝的来稿。本站十分欢迎广大粉丝来稿,分享身边的案例,与大家学习探讨,也希望法律咨询案例之窗成为你们交友学习的一个平台。(注意:来稿,请注明你的姓名、联系方式)【案例简介】吴某在某市光明路正常行走,李某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且没有驾驶证从吴某身旁经过,不慎将吴某右脚压伤。李某下车查看后请求吴某不要报警并表示愿意承担医药费,随即开车将受伤的吴某送到本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并支付医疗费500元。吴某受伤后在本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一个星期,经诊断伤情为右脚踝关节内骨骨折,花去医疗费1959.40元。吴某出院后,又转到本市中心医院外科门诊部继续治疗,进行右踝关节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直至出院,花去医疗费5004.62元。肇事车辆系车主从二手车买卖平台购买,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肇事司机李某的家属在事故发生时已经向保险公司报案,吴某出院后,肇事司机李某拿着医院的票据申请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拒绝,李某的家属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但保险公司辩称车辆在转移登记后,受让人没有向保险公司履行变更通知义务,且肇事司机李某属无证驾驶,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原告李某驾驶机动车致吴某受伤,且属于无证驾驶,李某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被告各项损失没有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故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付。因保险公司的辩解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免责事由的法律规定,故此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依法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为吴某所付医疗费等6500余元。【律师说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认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第1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两条款明确表示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原则,能够使机动车方唯一的免责事由仅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所以不管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如何,保险公司应首先在责任限额内对受害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是免除了无证或者醉酒驾驶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免责情形,但该条规定并未包括人身损害。即该规定并未否定在驾驶人无证驾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对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应负的责任。该条明确了免赔的部分只针对直接财产损失,而不包括人身受伤害受到的损失。设立交强险目的就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保险公司免责事由只有受害人故意一种,即事故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驾驶员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情形均不是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免赔的法定事由。以上就是对“无证驾驶出事故,保险公司需理赔”相关问题的解答,无证驾驶是不能作为保险公司对受害第三人拒绝理赔得理由。如果您还有需要咨询的问题,欢迎致电法律咨询案例之窗专业律师。来源:微信公众号法律咨询案例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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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可以获得交强险赔偿么?
交强险条款和条例一直说的很含糊,说无证驾驶肇事导致第三方受伤的保险公司可以垫付其抢救费用,但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可后面又说无证驾驶肇事导致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前面说垫付,后面又说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赔而已,可人身伤害呢?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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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无证驾驶机动车,按法律规定处罚如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无证驾驶和被视为无证驾驶的可能有以下十种情形:1、没有驾驶证的;2、未经考试,非法取得驾驶证的;3、驾驶证被注销、吊销的;4、不符合驾驶条件(年龄和健康状况),非法取得驾驶证的;5、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的;6、驾驶证被暂扣的;7、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机动车的;8、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在中国驾驶的;9、驾驶车辆超过最高准驾车型的;10、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
交强险条例明确规定由受害人故意引起的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无证驾驶,只规定了保险公司对垫付的医药费用有权向肇事者追偿,且对财产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但未明确人身损害不予赔付。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判决出于对法条的理解偏差,判决有所不同,有的判赔,有的判不赔。无锡地区是规定由保险公司对人身损害赔付,然后向肇事者追偿。本人的理解是:由于该条例规定,交强险是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且该条例没有特别条款中明确对人身损害不赔,则应当适用一般条款的规定,即对人身损害的损失要在限额赔付,对医疗费用可以在限额内垫付后追偿,财产损失则免除保险责任。附: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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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可在交强险中垫付其抢救费用(限额1万元),但保险公司有权伺向致害人追偿。其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不在赔范围。
这个问题是你搞糊涂了,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是出于对被害人人道主义考虑,交通法规要求保险公司先行支付,然后再向施害人“追偿”。这钱最后还是要无证驾驶人支付的。而财产损失就不涉及到这个问题,所以没有“垫付”的必要。所以总的来说,无证驾驶肇事,保险公司并不赔偿,由行为人自行支付,只是支付方式有些区别而已。
无证驾驶强险赔偿财产吗
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赔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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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给他人无证驾驶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不赔偿
来源:掌付通车主网| 点击:2253 | 发布日期: | 责任编辑:掌付通车主网|
事件回顾:
某车主将自己的汽车借给朋友驾驶,结果此朋友不仅无证驾驶还与一辆摩托车发生了事故,该车主想到自己车辆向平安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结果法院判决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阿杰赔偿8.4万元,判决生效后,平安保险公司已将8.4万元赔付给受害者。
但此后平安保险公司向法院起诉,认为虽然该车主是合同的被保险人,但被保险车辆是由无证驾驶的其他人驾驶,平安保险公司有权就已赔付给受害人的交强险赔偿款向被保险人追偿,请求判决二人连带偿还先行支付的保险金8.4万元。
法院审判结果为支持了平安保险公司的部分诉求,该车主向该公司支付赔偿款5.9万元。宣判后,平安保险公司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
之后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该车主应向平安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8.4万元,平安保险公司的全部追偿诉求得到支持。
法律支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几种特殊情形下,保险公司负有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垫付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该条文中的&致害人&应理解为直接造成损害的责任人,将致害人扩大至机动车所有人没有法律依据。机动车发生事故的主因在驾驶行为而非机动车本身,机动车所有人在丧失对机动车占有的情况下难以再进行危险控制和危险防范。本案中,车主的行为并不直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其与驾驶人并不具有主观上的&意思共同&,不构成共同侵权。故车主承担仅是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因此各位车主要注意了,就算要借车给别人,也要借给有驾照的人,且要强调驾车安全,避免违章或者发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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