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私自低价转让股权是否合法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给密友,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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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拼音首字母选择:夫妻婚后开办公司 离婚时股权咋处理?
来源标题:夫妻婚后开办公司离婚时股权咋处理
新华区周女士咨询:我与丈夫结婚后,我丈夫先后开办了两家公司,一家公司是我的丈夫占90%股份,他的两位朋友分别占有5%股份,另外一家公司是我丈夫占有90%股份,我占有5%股份,我丈夫的战友占有5%的股份。如今,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婚姻走到了尽头,计划协议离婚,由于两个公司目前的经营态势又都比较好,我们都想继续参与公司的经营,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该如何分割这两家公司的股权。
法律帮办:按照我国民事立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为民法中的共同共有关系,《公司法》对于股东并无身份上的限制,夫妻以一方名义或双方名义,作为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而公司的股东地位,只是就对外关系而言,在夫妻关系内部,仍应根据《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的规定来处理,在夫妻对婚内财产无约定的情况下,无论在工商登记中比例如何,登记于二人名下所有股份均系夫妻共同财产,即其财产属性在原则上一人一半。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根据这一规定,对于周女士的丈夫开办的第一家公司,原则上二人应拥有相同比例的股份,如果公司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周女士可变更为该公司股东,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则应该购买相应股份,如虽不同意转让但又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股份,则周女士也应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至于周女士的丈夫开办的第二家公司,则办理起来就更为简单些,由于公司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根本无需其他股东同意,故直接按照工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即可。
责任编辑:刘洪昌(QF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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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股权转让的相关问题请教
目前,丈夫持有公司70%的股权,妻子持有20%的股权,妻子计划将持有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丈夫(夫妻之间关系正常,非感情原因转让股权),丈夫是公司董事长,妻子未在公司工作和任职,针对此次股权转让,有如下问题请教:1、转让前,是否可以只界定丈夫一人为公司...
我有更好的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妻子名下的股权转让价格转让给丈夫可以按照原出资(正当理由的价格偏低)可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妻子本来就不参与公司经营,实际控制实际为丈夫,股权转让前后实际控制没有发生变化。
可以参考案例金力泰,报告期内妻子控股由60%变为0%,丈夫控股增至49%,保荐人和律师认定为夫妻共同控制,已经通过证监会审核。
再问一下,此次夫妻之间的股权转让,如何作价?是否需要按公允价格?是否需要支付对价?能不能零价格转让?如果有对价,夫妻的钱都是共有的,自己转给自己,没有任何意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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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一号风靡背后:女老板偷税上亿被查,为股权状告自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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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生命一号风靡背后:女老板偷税上亿被查,为股权状告自己公司 这两天正值2018年高考,而对于许
原标题:生命一号风靡背后:女老板偷税上亿被查,为股权状告自己公司
这两天正值2018年高考,而对于许多曾经备考的考生来说,有一个保健品似乎是两代考生的共同记忆。
成立于1993年的生命一号无疑是一名赢家。广告中的男孩在脑袋上划着“黄金圈”,“补充大脑营养,促进骨骼生长,提高记忆力”的广告词声音响亮。
为了更加契合学生群体,生命一号一度推出高考营销广告。
手拿生命一号的男孩说:"表哥,表姐,当年高考大家送什么?"群众答:“生命一号!”男孩又说:"今年高考,大家送我什么?"群众答:"还是生命一号!"。自此,在那个年代的学生和家长心中,生命一号成功化身补脑专用神器。
时过境迁,被生命一号广告轰炸过的80、90后已经长大,已站上工作岗位。而第一批00后长成了18岁的少年,征战今年高考。电视广告从黄金期转向衰落,互联网、手机视频广告兴起,生命一号电视广告热潮随着时代渐渐褪去。
被“生命一号”影响的一代人,现在怎么样?
生命一号广告中的代言人小男孩张明涛,成了知名自媒体公号“关爱八卦成长协会”会长,制作关八内容,运营关八微博、微信。日,其创建的互联网创业公司火钳刘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正式成立。
不到两年的时间,“关八”坐拥八百多万个“小老婆”(关八粉丝的统一昵称),成为“互联网新媒体集群中最有态度的八卦搬运工”。2015年9月,火钳刘明也获得腾信领投的第一笔融资,估值过亿。
日,“关爱八卦成长协会”、“南都娱乐周刊”、“芭莎娱乐”等25个知名娱乐八卦号的微信公众号被封停。9月, “关八”升级为新的品牌“会火”,升级后“会火”将成为一个以App、微信、微博全渠道为载体具有媒体属性的娱乐内容服务商。
而吃过生命一号的过来人,也纷纷调侃自己智商欠费,生命一号的作用为“心理安慰”。
有网友曾在网上质疑,喝生命一号有可能导致提前发育,甚至有人现身说法。
生命一号官方网站显示其主要成分为:美国EN—SURE(加营素)日本ED—AC(要素膳)CEPHALIN(脑磷脂)TAURINE(牛磺酸)AMINO ACID(氨基酸)。
一位药学硕士在网上这样分析:生命一号的主要成分是氨基酸,牛磺酸,脑磷脂及其他大枣,枸杞等,看配方属于中西搭配不伦不类的这种。牛磺酸,脑磷脂等的研究是对大脑发育有益,枸杞,大枣在古中医是安神补脑温补之类的,成分上没什么问题,但是联想到这种保健品的套路,所以配方的比例科学性及含量就有待商榷了。
家族企业“生命一号”,二十年余来纠纷连连
根据第三方网站企查查显示,生命一号现任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经理为吴福培。股东信息方面,最大的股东为高州市富丽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70.29%;吴嘉霖、吴峭峰各自持股4.86%。
其中,高州市富丽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为罗泽勤100%持股。罗泽勤为吴福培的妻子,吴嘉霖、吴峭峰为吴福培的两个儿子。
创立于1993年的生命一号,二十余年来纠纷不断。
1995年4月,吴福培从高州市医药管理局下属某公司的经理,破格提拔为医疗管理局局长。上任后,借着高州生产桂圆的资源优势,吴福培开始主持研发“生命一号”口服液。
之后,吴福培拿房契做抵押贷款50万元,并发动同事集资,共筹集150万元启动基金,创办了十八宝医药有限公司。
1997年,“生命一号”被评为卫生部首批功能健品,十八宝公司被卫生部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健品”通用规范单位。
两年后,吴福培的妻子罗泽勤担任了广东十八宝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法人代表。罗泽勤通过收购国有企业广东省火星制药厂及其股权、腾笼换鸟。2004年,已在全国打出一番天地的 “生命一号”变成吴福培的家族企业。
彼时,整个股东会一共三个人,分别是罗泽勤,及她的两个儿子吴嘉霖、吴峭峰。而吴福培成了高州市的常务副市长。
日,罗泽勤将“茂名十八宝药业有限公司”更名为“广东生命壹号药业有限公司”。
据中国经营网报道,同年6月,罗泽勤所任董事长的广东省十八宝公司因为偷漏税受到当地税务部门调查,所欠应缴税款、罚款及滞纳金总额达1.1亿元。在此之前一个月,罗泽勤将自己名下50%的股权全部转给两个儿子,自己从公司退出。年仅20岁的儿子吴嘉霖成为公司法人代表。
由于处罚、补缴的款项均缴清,罗泽勤等人平稳度过危机,并未受到司法层面的制裁。
纠纷还在继续,罗泽勤曾将自己的公司告上法庭。2017年3月,罗泽勤将广东生命一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第三人吴峭峰持有的被告公司14.6%的股份归罗泽勤所有。经法院判决,吴峭峰应配合原告罗泽勤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据企查查显示,近年来,与生命一号相关的法律诉讼高达58起。近期的两起为2017年6月、10月,均为生命一号员工因劳动争议起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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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数:5808920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转让共同股权有效-中新网
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转让共同股权有效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转让股权引发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二审法院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有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5月,王某、张某、陈某出资成立厦门某工贸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某,王某持有34%股权、张某持有34%股权、陈某持有32%股权。后张某将所持有的占公司29%的股权转让给王某,剩下5%的股权转让给左某;陈某将所持有的占公司32%的股权转让给王某。股权转让后,王某持有公司95%的股权,左某持有公司5%的股权。日,王某分别与赵某、王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赵某、王彪分别以82.5万元、60万元的价格受让王某持有的55%、40%的股权。公司向工商局申请了变更登记。
  王某的丈夫刘某认为,王某转让的40%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在其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转让给亲戚王彪,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遂诉至厦门市湖里区法院,请求认定王某转让40%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法院一审认为,原登记在王某名下的股权,系在其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但是股权作为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不仅具有财产属性,而且带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决定了该共有股权对外应作为一个整体,由取得股权登记的一方行使。股权转让系特殊的合同行为,应当优先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而公司法并未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经配偶一方的同意。因此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连线法官■
  股东转让股权无需经配偶一方同意
  对于本案争议的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转让股权是否有效的问题,本案二审承办法官张超认为,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有财产的平等处理权,但该夫妻内部法律关系仍应受制约于股权转让外部法律关系。公司法并未赋予股东配偶在股东转让股权时的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一情形包括股权转让。
  本案股权受让人王彪应认定为善意第三人。股权登记在王某名下,股权的人合性决定了夫妻共有股权对外作为一个整体,由取得股权登记的一方行使。本案中王彪有理由相信王某对该夫妻共有财产享有处分权。 (记者 何春晓 通讯员 张 超)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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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66833 34708 30649 18963 18348 16939 12753 12482 12188 1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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