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方法是否适用于电视台在员工报酬的各部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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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根据《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报纸、期刊刊载作品适用于( )的付酬方式。
A.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
C.一次性付酬
D.递增版税
参考答案:C
出版专业基础知识(初)
第五章、著作权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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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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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按照《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规定,出版社对其出版的作品,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他人在境外出版,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版社可得到所得全部报酬的( )。
参考答案:A
出版专业基础知识(初)
第五章、著作权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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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字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规范使用文字作品的行为,促进文字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以纸介质出版方式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可以选择版税、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者一次性付酬等方式。版税,是指使用者以图书定价×实际销售数或者印数×版税率的方式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基本稿酬,是指使用者按作品的字数,以千字为单位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印数稿酬,是指使用者根据图书的印数,以千册为单位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一次性付酬,是指使用者根据作品的质量、篇幅、作者的知名度、影响力以及使用方式、使用范围和授权期限等因素,一次性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第四条 &版税率标准和计算方法:(一)原创作品:3%—10%(二)演绎作品:1%—7%采用版税方式支付报酬的,著作权人可以与使用者在合同中约定,在交付作品时或者签订合同时由使用者向著作权人预付首次实际印数或者最低保底发行数的版税。首次出版发行数不足千册的,按千册支付版税,但在下次结算版税时对已经支付版税部分不再重复支付。第五条 &基本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一)原创作品:每千字80-300元,注释部分参照该标准执行。(二)演绎作品:1.改编:每千字20-100元 2.汇编:每千字10-20元 3.翻译:每千字50-200元 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为单位,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支付报酬的字数按实有正文计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的行数计算。占行题目或者末尾排不足一行的,按一行计算。诗词每十行按一千字计算,作品不足十行的按十行计算。辞书类作品按双栏排版的版面折合的字数计算。第六条 &印数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每印一千册,按基本稿酬的1%支付。不足一千册的,按一千册计算。作品重印时只支付印数稿酬,不再支付基本稿酬。采用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付酬方式的,著作权人可以与使用者在合同中约定,在交付作品时由使用者支付基本稿酬的30%-50%。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作品一经使用,使用者应当在6个月内付清全部报酬。作品重印的,应在重印后6个月内付清印数稿酬。第七条 &一次性付酬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稿酬标准及其计算方法。第八条 &使用演绎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或者原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外,使用者还应当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九条 &使用者未与著作权人签订书面合同,或者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约定付酬方式和标准,与著作权人发生争议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付酬标准的上限分别计算报酬,以较高者向著作权人支付,并不得以出版物抵作报酬。第十条 &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者通过转授权方式在境外出版作品,但对支付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使用者应当将所得报酬扣除合理成本后的70%支付给著作权人。第十一条 &报刊刊载作品只适用一次性付酬方式。第十二条 &报刊刊载未发表的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自刊载后1个月内按每千字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报刊刊载未发表的作品,不足五百字的按千字作半计算;超过五百字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第十三条 &报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应当自报刊出版之日起2个月内,按每千字10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不足五百字的按千字作半计算,超过五百字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报刊出版者未按前款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应当将报酬连同邮资以及转载、摘编作品的有关情况送交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代为收转。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收到相关报酬后,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向著作权人转付,并编制报酬收转记录。报刊出版者按前款规定将相关报酬转交给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后,对著作权人不再承担支付报酬的义务。第十四条 &以纸介质出版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付酬。在数字或者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付酬。第十五条 &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文字作品适用《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国家版权局日发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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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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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护文字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规范使用文字作品的行为,促进文字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以纸介质出版方式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可以选择版税、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者一次性付酬等方式。  版税,是指使用者以图书定价×实际销售数或者印数×版税率的方式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  基本稿酬,是指使用者按作品的字数,以千字为单位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  印数稿酬,是指使用者根据图书的印数,以千册为单位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  一次性付酬,是指使用者根据作品的质量、篇幅、作者的知名度、影响力以及使用方式、使用范围和授权期限等因素,一次性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  第四条 版税率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原创作品:3%—10%  (二)演绎作品:1%—7%  采用版税方式支付报酬的,著作权人可以与使用者在合同中约定,在交付作品时或者签订合同时由使用者向著作权人预付首次实际印数或者最低保底发行数的版税。  首次出版发行数不足千册的,按千册支付版税,但在下次结算版税时对已经支付版税部分不再重复支付。  第五条 基本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原创作品:每千字80-300元,注释部分参照该标准执行。  (二)演绎作品:  1.改编:每千字20-100元  2.汇编:每千字10-20元  3.翻译:每千字50-200元  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为单位,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  支付报酬的字数按实有正文计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的行数计算。占行题目或者末尾排不足一行的,按一行计算。  诗词每十行按一千字计算,作品不足十行的按十行计算。  辞书类作品按双栏排版的版面折合的字数计算。  第六条 印数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  每印一千册,按基本稿酬的1%支付。不足一千册的,按一千册计算。  作品重印时只支付印数稿酬,不再支付基本稿酬。  采用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付酬方式的,著作权人可以与使用者在合同中约定,在交付作品时由使用者支付基本稿酬的30%—50%。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作品一经使用,使用者应当在6个月内付清全部报酬。作品重印的,应在重印后6个月内付清印数稿酬。  第七条 一次性付酬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稿酬标准及其计算方法。  第八条 使用演绎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或者原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外,使用者还应当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九条 使用者未与著作权人签订书面合同,或者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约定付酬方式和标准,与著作权人发生争议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付酬标准的上限分别计算报酬,以较高者向著作权人支付,并不得以出版物抵作报酬。  第十条 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者通过转授权方式在境外出版作品,但对支付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使用者应当将所得报酬扣除合理成本后的70%支付给著作权人。  第十一条 报刊刊载作品只适用一次性付酬方式。  第十二条 报刊刊载未发表的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自刊载后1个月内按每千字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报刊刊载未发表的作品,不足五百字的按千字作半计算;超过五百字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  第十三条 报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应当自报刊出版之日起2个月内,按每千字10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不足五百字的按千字作半计算,超过五百字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  报刊出版者未按前款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应当将报酬连同邮资以及转载、摘编作品的有关情况送交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代为收转。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收到相关报酬后,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向著作权人转付,并编制报酬收转记录。  报刊出版者按前款规定将相关报酬转交给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后,对著作权人不再承担支付报酬的义务。  第十四条 以纸介质出版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付酬。  在数字或者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付酬。  第十五条 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文字作品适用《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国家版权局日发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同时废止。
1999年颁行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曾使得作者获得文字作品报酬有标可依。但稿费标准长期缺乏“与时俱进”也使得出版业流行“稿酬变稿愁”之类的抱怨。长期以来,业界呼吁提高文字工作者报酬的呼声高涨。    11月1日起,由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发改委联合颁布的新《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将实施,更大程度地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利、引导和规范市场秩序、体现对智力劳动的重视。从1999年适用至今的原《规定》同时废止。  稿酬有改善 仍未至高点  在1999年颁行的《规定》中规定:“原创作品:每千字30-100元;改编:每千字10-50元;汇编:每千字3-10元;翻译:每千字20-80元”,而在此次颁发的《办法》中,改为:“原创作品:每千字80-300元,注释部分参照该标准执行;改编:每千字20-100元;汇编:每千字10-20元;翻译:每千字50-200元”。  可以看出,稿酬已然上涨,不过,考虑到同等金额的购买力在这15年内发生了巨大变化。这样涨幅并不算很高。  《办法》还规定,在数字或者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付酬。  然而同时,原本的第十五条“出版者已与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由于非著作权人原因导致作品未能出版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版者应按合同约定使用作品付酬标准的60%向著作权人支付违约金”和第十六条“作者主动向图书出版社投稿,出版社应在六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满六个月,既不与作者签订合同、不予采用又不通知作者的,出版社应按第六条规定的同类作品付酬标准平均值的30%向作者支付经济补偿,并将书稿退还作者”没有出现在新的《办法》中。  出版社权益 同样有保障  对《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的制定与实施,会给业界带来什么样的影响,也一直备受关注。例如:普遍提高报酬标准是否抬高出版门槛?是否增加整体出版者的经营成本(特别是因报刊刊载法定许可最低报酬标准)?  从新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可以看到,原本的“出版社对其出版的作品,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他人在境外出版,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版社应将所得全部报酬的60%支付给著作权人”此次改为:“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者通过转授权方式在境外出版作品,但对支付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使用者应当将所得报酬扣除合理成本后的70%支付给著作权人。”虽然看似比例增加,但“扣除合理成本”的字眼也保障了出版社的营业利润,同时也在版权输出日益增多的大环境下给出了更细致的指导意见。  指导性为主 指令性为辅  早在《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发布以后,就有观点认为,在目前稿费支付标准和支付办法基本实现市场化的情况下,制定和出台《办法》是“以行政代替市场”。对此,国家版权局有关人士强调指出,《办法》是“指导性为主,指令性为辅”。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二条明确指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本办法。”而第九条也指出:“使用者未与著作权人签订书面合同,或者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约定付酬方式和标准,与著作权人发生争议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付酬标准的上限分别计算报酬,以较高者向著作权人支付,并不得以出版物抵作报酬。”  这表示,只有权利人和使用者在没有约定稿酬或约定不明以及产生争议的情况下,才适用这个《办法》。《办法》与市场并不冲突,是市场的有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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