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海牙规则,货物风险转移 承运人延迟而致腐烂承运人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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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方货物损坏导致迟延交付如何处理
在实践中,最近办理了多起海上货物运输案件中,均遇到了迟延交付的问题。而迟延交付在国际公约及的规定中,均有不同的观点和理解。不同的看法给实践操作和审判实务带来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那么接下来,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承运方货物损坏导致迟延交付如何处理。一、承运方货物损坏导致迟延交付如何处理(一)迟延交付的概念。对此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它是相对于按期交付而言。我国第290(1)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我国《海商法》第50条仅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延迟交付。”可见,我们可以对延迟交付下这样的定义:承运人无正当理由,致使货物&未在约定期间、合理期间或法定期间内交付收货人。(二)延迟交付的原因。由于航运固有风险很大,而且不可预测,航运技术水平的限制,历史上对海上运送时间的要求并不很高。导致延迟交付的原因五花八门,最主要的由下列几个方面:①承运人或船长在装货港或中途港的不合理长时间滞留,或在航行途中未合理遣速。②船舶不适航造成事故或航行途中修理,及至不及时修理。③船舶未按正常地理航线行驶,即绕航。但对于绕航,海商法已经另有专门规定,本文不作探讨。④其他原因,如目的港拥挤、罢工等延误停泊。(三)国际公约和外国立法对迟延交付的观点。在以往货物延迟交付造成的物质损失,即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明确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对货物运送中的经济损失则往往得不到赔偿。因此《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及海运发达国家的海上货物运输法、及法条款中都缺乏明确的迟延交付货物赔偿责任的规定。事实上,随着航海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航海已经不再象以往那么神秘的危险。另一方面,随着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信息化,及时快速交付货物已变得和货物安全同等重要。由此,迟延交付的法律问题和相应的法律制度逐步形成。1、《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这二个国际规则对于迟延交付的概念均没有明确使用。根据《海牙规则》第3条第2款,承运人应适当而谨慎地操作、运送货物。就此理解的话,也可以要求承运人在合理时间内交付货物。但从第3条第6款中关于提交灭失和损坏通知的规定看,不包括延迟交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维斯比规则》第4条第5款第22项关于估价的规定,不适用迟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所以,这二个规则对迟延交付责任的规定是不正确的。故在目前世界上许多大船公司的提单背面均明确适用“海牙—维斯比规则”,以减轻自己因延迟交付应承担的赔偿责任。2、《汉堡规则》由于国际航运中出现的迟延交付现象不断增多,货方的利益受到很大的威胁,因此货方要求承运人承担迟延交付责任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在《汉堡规则》第5条第2款中对迟延交付作了明确规定:“如果货物未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或虽无此项约定,未能在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在运输合同规定的卸货港交付,构成迟延交付。《汉堡规则》对确立迟延交付这一独立法律制度起了决定作用。”依《汉堡规则》,承运人对货物的迟延交付赔偿责任与灭失或损坏赔偿责任适用同一责任标准与抗辩,但适用不同的责任限额。该规则中迟延交付制度,减轻了承运人责任。3、英国法英国作为世界航运大国,在其1971年《海上货物运输法》中,也调整延迟交付造成的经济损失。最有影响是案例是1962年HeronⅡ案确认,货方可向承运人索赔迟延引起的损失。①4、美国法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并不调整卸货中的迟延,在其判例中也很少有支持货方索赔经济损失的,故对经济损失通常不赔,除非能举证承运人被通知在一定期限内交货时(即双方有合约规定),才赔付。5、其他国家立法挪威认为,迟延交付是属于《海牙规则》没有解决或上下之间含糊不清的条款。因为挪威《海商法典》第118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对于货物灭失、损坏或在船上、岸上的迟延而引起的任何损失都应负责,除非他能证明损失不是由于实际过失或疏忽造成的或其他人应对此负责。”日本在将《维斯比规则》转化为国内法时,在“灭失或损坏”之后加上了“迟延到达”,明确《维斯比规则》适用于迟延的情形。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承运方货物损坏导致迟延交付相关的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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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侵权相关专题试比较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在承运人的责任基础、责任期间、责任限额、免责等方面的不同规定_百度知道
试比较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在承运人的责任基础、责任期间、责任限额、免责等方面的不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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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三个公约都是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  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在内容上发生了质的变化,对当事各方利益的保护更加合理,也适应了不断发展的航运技术的要求。总的来讲,这三个国际公约实质上的区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  《海牙规则》由于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船东的强大势力和航运技术条件的限制决定了《海牙规则》对承运人的要求不会十分严格,因此《海牙规则》对承运人责任基础采用了“不完全过失原则”。《维斯比规则》对这点没加任何修订。《汉堡规则》则将其改为了“推定的完全过失原则”。  所谓“过失原则”是指有过失即负责,无过失即不负责,一般国家的民法多采用这一原则为基础。《海牙规则》总的规定也是要求承运人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但同时又规定“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契约”可以要求免责(也是《海牙规则》遭非议最多的条款),即有过失也无须负责,因此,《海牙规则》被认为采用的是不完全过失原则。比起过失原则,这种责任制度虽然对承运人网开一面,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还是有着明显的进步意义的。  《汉堡规则》的立场则严格得多,它不仅以是否存在过失来决定承运人是否负责,而且规定举证责任也要由承运人承担,即第五条规定的“除非承运人证明他本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为避免该事故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否则承运人应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或延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这样承运人的责任大大加重了。  二、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  首先,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依次提高了对每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金额。《海牙规则》规定船东或承运人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维斯比规则》将最高赔偿金额提高为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30金法郎,两者以较高金额的为准。同时明确一个金法郎是一个含有66.5毫克黄金,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单位。《汉堡规则》再次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SDR或称记帐单位)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准。  其次,对灭失或损害货物的计量方法越来越合理。《海牙规则》是以每件或每单位来计量货物。随着托盘、集装箱等成组化运输方式的发展,这种计量方式的弊端逐渐显现。因而,《维斯比规则》和《海牙规则》都规定如果以集装箱或托盘或类似集装运输工具运送货物,当提单内载明运输工具内货物的包数或件数时,以集装箱或托盘所载货物的每一小件为单位,逐件赔偿;当提单内未载明货物具体件数时,则以一个集装箱或一个托盘作为一件货物进行赔偿。  三、对货物的定义不同  《海牙规则》对货物定义的范围较窄,将活动物、甲板货都排除在外。《汉堡规则》扩大了货物的定义。不仅把活动物、甲板货列人货物范畴,而且包括了集装箱和托盘等包装运输工具,“凡货物拼装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运输器具内,或者货物是包装的,而这种运输器具或包装是由托运人提供的,则‘货物’包括他们在  内”。  四、公约适用范围不同  《海牙规则》只适用于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这样,如果当事各方没有事先约定,那么对同一航运公司所经营的同一航线上来往不同的货物,可能会出现有的适用《海牙规则》,有的不能适用《海牙规则》的奇怪现象。《汉堡规则》则避免了这一缺憾。它不仅规定公约适用于两个不同缔约国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而且规定①被告所在地;②提单签发地;③装货港;④卸货港;⑤运输合同指定地点,五个地点之中任何一个在缔约国的都可以适用《汉堡规则》。  五、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同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有人称之为“钩至钩”。《汉堡规则》则将责任期间扩大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从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货物时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时止,包括装货港、运输途中、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在内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简称为“港到港”。  六、诉讼时效不同  《海牙规则》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一年后“……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和船舶都被解除其对灭失或损害的一切责任……”。一年时间对远洋运输的当事人,特别是对要经过复杂索赔、理赔程序,而后向承运人追偿的保险人来讲,无疑过短。《维斯比规则》规定诉讼时效经当事各方同意可以延长。并且在“……一年期满之后,只要是在受诉讼法院的法律准许期间之内,便可向第三方提起索赔诉讼……”,但时间必须在三个月以内。这样部分缓解了时效时间过短在实践中造成的困难。到《汉堡规则》一方面直接将诉讼时效延长至两年,另一方面仍旧保留了《维斯比规则》90天追赔诉讼时效的规定。  七、对承运人延迟交货责任的规定不同  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海牙――维斯比规则》对延迟交货未作任何规定。《汉堡规则》则在第二条规定:“如果货物未能在明确议定的时间内,或虽无此项议定,但未能在考虑到实际情况对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在海上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卸货港交货,即为延迟交付”,承运人要对延迟交付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①行市损失;②利息损失;③停工、停产损失。赔偿金额最多为延迟交付货物所应支付运费的2.5倍,且不应超过合同运费的总额。  除以上各条外,《汉堡规则》还在海上运输合同的定义、举证责任等多方面有别于《海牙――维斯比规则》,加大了承运人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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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 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当货物发生延迟交付时,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
A . 为发生延迟交付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为限B . 为全船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为限C . 为到同一港货物应付运费的1.5倍为限D . 以上说法均不正确
根据《海牙规则》,一般载货到港后,由于锚泊方法不当,船舶走锚而致货损,则对该货损承运人赔偿责任(). 不负。
视锚泊方法不当的过失程度而定。
规则对该种情况无规定。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是高校全日制本专科(不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规定了承运人签发提单的份数(). 正本。
正本和副本。
以上说法均有不正确。
保洁员工在工作中行走一般须靠()行,与客人相遇时要稍稍停步侧身立于()侧,点头(),主动()。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对货物每件或每单位的最高赔偿额为(). 50英镑。
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当货物发生延迟交付时,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
参考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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