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资交税怎么算进修补 是否要交税

关于教职员工进修培训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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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各部门: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实现学校办学目标的要求,鼓励教职员工自觉提高学历学位层次和专业水平,全面促进师资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教职员工培训工作,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办法。一、培训类别、学历学位培训在本岗位上工作表现突出,进校工作一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的中青年教职员工,可申请攻读在职博士学位。在本岗位上工作表现突出,进校工作一年以上,具有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中青年教职员工,可申请攻读在职硕士学位。、岗位培训专业教师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参加职业资格(技能)培训。在岗教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参加以增加、拓宽专业或专业基础理论为主的短期研讨班、讲习班和单科类的岗位培训。、骨干教师培训根据教学和专业建设的需要,学校统筹安排组织四十五岁以下,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并履行三年以上讲师职责的优秀中青年学术骨干和专业带头人,参加国内外高层次的培训或进修、学术交流和国家级、市级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二、审批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基本原则.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专业、学科选择必须符合学校和各系部学科、专业结构和课程建设的总体原则和布局。学习形式必须为在职学习,且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进行。.岗位培训必须选择与所在专业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相对应的专业。、报名及审批程序.申请人提交进修培训书面申请和进校工作以来的总结及工作业绩,在人事部门填写审批表(一式二份).所属教研室领导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工作业绩进行核实。.各系部领导根据学科、专业、课程建设的需要进行初审。在确定申请人(特别是攻读博士学位者)的学科方向时应与人事处、学校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协商而定,以符合学校总体建设的需要。.审批表报人事处,经校领导批准后,人事处备案。三、费用管理、学历学位进修费和岗位培训费按年度预算划归到各系(部),由各系(部)自主计划使用。、学历学位进修费和岗位培训费两者可兼用。四、权利与义务、进修培训期间享受在校教职员工的所有待遇(不脱产者)。、硕士学历学位培养费原则上学校承担二分之一,但最高额不超过1.2万元/人。博士学历学位培养费原则上学校承担三分之二,但最高额不超过1.6万元/人。获得学历(学位)证书者方可报销培养费。、岗位培训费学校承担100%。培训结束成绩合格者方可报销培训费。、本校教职员工只能享受一次高一个层次的学历学位培养费的报销。但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员工不受限制。、学历学位进修申请者,必须是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职攻读研究生,培养单位务必是在沪高校(研究院)或外省市高校在沪设有授课点。、由学校同意进行在职研究生学习的人员,完成学业后必须履行为学校服务的义务,一般应完成五年服务年限。在此期间申请离校(含自费出国留学)者,学校参照下列公式向本人收取赔偿金:、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O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当前位置:
学校举办的进修班收入要缴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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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一家公办学校的负责人称,前不久,当地税务机关来学校检查。在检查当中,税务人员指出学校举办培训班、进修班的收入,由于没有单独核算应该申报缴纳营业税。面对税务人员的要求,我不禁产生疑问,“国家税务总局曾下发文件,明确规定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我们学校的这些培训收入是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为什么税务部门还要求我们就此缴纳税款?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规定,对于政府举办的学校所举办的培训班、进修班,所取得的凡是归学校所有的收入,确实有免征营业税的规定。但该文件在最后也规定,“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你学校恰恰是没有按照文件的规定将免税项目的营业额单独进行核算。因此,税务人员才要求你们将培训班、进修班的收入并入应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所以说,你们应该按照税务人员的要求缴纳营业税。在此也提醒广大纳税人,对于税法一定要全面了解,以免使自己失去原本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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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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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外出进修学习管理办法
百分网【员工管理】 编辑:杨泽厚
教职工外出进修与参加学术会议的管理办法为了加强交流,提高素质,有计划地安排教职工进修与参加会议,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一、原则1&、按照学院学科发展与教职工培养计划,分阶段、有重点选派人员外出进修与参加学术会议。2&、外出进修与参加学术会议的教职工必须是上年年度考核被评为“称职”及以上的教职工,考核为“优秀”及学生评教名列前5&名、科研工作成绩突出的教职工优先获得外出进修与参加学术会议的机会。3&、教职工应在进修、参加会议的事务中,本着节俭适用的原则,合理使用经费,并注重在对外交流活动中积极宣传我院的良好形象。4&、申请参加学术会议,必须是参加要求以论文入会的学术会议。5&、交通工具标准、住宿标准、餐补标准等项目均按照学校财务制度执行,本制度为学院细化管理办法。二、管理办法1&、教职工原则上轮流进修与参加学术会议,各系(室)主任对本单位人员的进修与参加学术会议进行统筹安排。2&、教工有进修与参加学术会议的需要时,应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所在系(室)签署意见后,交由学院领导讨论决定,未经学院批准的,由个人支付费用。3&、经费的支持标准为:当实际费用在人民币1500&元以内的,全额支助;&如果超出1500&元,则超出的部分,学院支持该次费用的70%&,个人承担30%&;学院支持的经费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超过最高限额的其余部分则由个人支付。4&、各系(室)对外出进修及参加学术会议的教职工进行档案管理,确保教职工学习进修与学术交流有计划地开展。5&、参加进修与学术会议的人员在进修或会议结束后,应在一周内写出书面报告,对进修或会议中的收获进行总结,并交学院办公室存档。重要的进修与学术会议结束后,应向本系(室)或全院教师开设讲座,传达会议精神或交流进修收获。6&、如果该项进修和学术会议有学校划拨的专项经费支持,则按照有关专项经费的使用办法办理。7&、由学院安排的专项工作会议费用由学院支付。为加强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建设一支符合高等职业教育发展需要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按照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高职高专院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一、进修培训原则(一)教职工进修学习的内容应符合学院专业建设和教职工队伍建设的需要,教师进修培训所学专业必须符合学院现有专业或适应新专业建设的需要。(二)教职工进修培训,以在职业余进修为主,应遵循个人发展与学院建设相统一的原则,合理安排,妥善处理个人进修与学院工作的关系。(三)各部门要在保障正常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秩序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四)选派外出学习、进修培训的对象以中青年骨干教师为主。二、进修培训的形式及要求(一)学位进修1、学院不支持教职工脱产攻读学位,凡在学院工作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在学院工作满两年,可申请报考在职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进行学位进修。2、在教学、科研、辅导员工作岗位上,日以后出生的教职工,要求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两年内考取硕士研究生并在之后三年内获得硕士学位。学院其他岗位具备高校教师资格的教职工,若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也须达到此项要求。3、在实训教学岗位上,日以后出生的教职工,要求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三年内,获得本科及以上学历。(二)国内、省内访问学者在学院连续工作满三年,政治业务素质优良,具备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经学院认定的骨干教师,根据需要,可选派参加国内、省内访问学者培训。(三)专业教师下企业锻炼各系根据教学计划,报学院批准后,可安排青年教师接受不同形式的社会实践任务,进行进修培训。其要求按《株洲职业技术学院关于专业教师到企业实践(挂职)锻炼的&管理规定&》执行。(四)出国进修根据需要,由学院选派。(五)新进人员岗前培训新进人员均须参加学院人事处和相关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新教师还需参加高校教师岗前培训班,并通过省教育厅组织的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可申请高校教师资格。学院对新教师实行导师制。由所在系部组织每一位新教师制定见习期培养计划和三年培养规划,落实具有副高或以上职称的教师作为导师。明确培养目标(专业方向)和每个阶段的工作任务。该计划报教务处备案,由教研室和导师督促执行;系部、教务处定期检查与考核。新教师在提高业务的同时,应加强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新教师在见习期内实行坐班制,完成系部分配的各项工作,由系部负责考勤。新教师见习期满,本人应进行全面的自我小结,教研室和系部对其业务、思想品德等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办理转正定级手续。非教师岗位转教师岗位的,除须符合教师条件外,也应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六)各类短期培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技能培训、业务培训、学术交流、专题研讨等短期培训均根据学院需要,按相关部门的政策、文件,选派有关人员参加。工人技术等级、特殊工种上岗培训均按照上级有关政策,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三、进修培训的申请审批程序及相关手续的办理(一)申请读博士(硕士)学位的教职工填写《株洲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表》;其他进修培训人员填写《株洲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审批表》,提出个人申请。(二)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培养计划择优推荐,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送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报送人事处备案。因公出国留学进修审批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三)办理手续:通过学院批准参加进修培训的教师,可办理进修培训报名手续。被录取后,须持录取(或培训)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到人事处备案登记。参加各类长期进修培训的教师,在参加进修培训前必须和学院签订相应的协议书。(四)国内外、省内访问学者,专业教师下企业挂职锻炼,离院前必须将离院日期告知人事处,以便人事处通知相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进修结束后应按期返校到人事处报到。(五)教师在进修培训结束后,必须向学院交验进修成绩、学位证书或其它学业证书、须存入个人人事档案的材料,经验证后,进行材料归档工作后,作为今后聘任、考核、奖惩和职称职务晋升等方面的依据。四、进修培训工作的管理与考核(一)教职工进修培训工作实行两级负责制。各部门应根据专业发展情况制定本部门教职工进修培训计划,确定继续教育导向,合理地安排教职工进修与培训。学院负责对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提供政策指导,对培训经费的使用实施宏观控制,并创造条件加强师资院内培训,重点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二)建立教职工培训登记制度。各部门是教职工进修培训的责任部门,人事处是教职工进修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各部门、人事处要建立教职工培训登记档案,记载教职工接受培训的基本情况。(三)经学院选派、批准参加进修培训的教职工必须与学院签订相应的进修服务协议。在职攻读博士、硕士的教师须签订《株洲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员工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协议书》&;访问学者须签订《株洲职业技术学院选派“国内访问学者”研修协议书》;出国进修须签订《株洲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出国进修协议书》。(四)任何参加进修的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进修学校的规章制度,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学习计划。未经学院主管部门和相关领导批准同意擅自终止进修者,一切费用由个人承担。(五)进修培训工作的考核1、学院内培训的考核工作由承担培训工作的部门进行考核。2、参加短期进修培训的教职工必须取得相应的技能证书或合格证、结业证书,由所在部门和人事处负责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报销有关培训费用。3、参加学位进修的教职工考核工作由人事处负责,以其进修学校提供的学科成绩、导师评语以及获得的毕业证、学位证书作为考核依据。4、教职工进修培训的考核结果作为其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5、在规定期限内学历未达标的教职工将调离原岗位或降级使用。五、进修培训期间有关待遇及费用报销问题(一)在职不脱产进修攻读硕、博以不影响工作为前提,原则上就近选择省内高校就读,经学院批准的在职进修专任教师,系部可以适当集中排课。(二)在国家和湖南省计划内派遣的访问学者,原则上选派就近在省内的高校访学,访学期间,可视系部情况不安排具体教学工作,但须完成院系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三)各种短期进修培训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均不减免工作量。(四)为了督促教职工更好地完成进修培训任务,各种进修培训费用均先由个人垫付,待完成学习任务后,持缴费发票和学历(位)证书或毕、结业证书原件等,到人事处审核、备案,由学院领导签署报销意见后到财务处报销。(五)报销标准1、由学院派送参加的各类短期培训人员,报销全部培训学费,差旅费按学院财务有关规定报销。2、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学位的报销,按《株洲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员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办法》执行。3.国内、省内访问学者、出国进修,根据与学院所签协议规定报销有关费用。4.&下企业实践(挂职)锻炼培训的费用,按《株洲职业技术学院关于专业教师到企业实践(挂职)锻炼的&管理规定&》执行。(六)参加进修培训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院不予报销任何费用:1、进修未经学院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2、各种短期培训未取得合格或结业证书的。3、学位进修未能取得学位证的。4、在进修期间因个人原因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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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职业学校要缴税吗?听说有一个关于学校的税务文件,不知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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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原则上不用缴税,国家财税(2004)39号文件已经有明确规定。现在实际情况是基本上不收企业所得税,但是营业税各地规定有所不同,大部分地方都开始收了,只是不太严格。附上财税(2004)39号文件,你自己详细看一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教育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 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7. 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8. 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9. 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10. 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11. 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与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二、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三、 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1. 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的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2.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实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3. 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的土地免征农业税。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实验期间免征农业特产税。四、 关于关税1. 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捐赠用品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其他相关事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质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办理。2.对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以及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范围等有关具体规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执行。五、 取消下列税收优惠政策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免征所得税的规定。其中因取消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增加的财政收入,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享,专项列入财政预算,仍然全部用于教育事业。应归中央财政的补偿资金,列中央教育专项,用于改善全国特别是农村地区的中小学办学条件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归地方财政的补偿资金,列省级教育专项,主要用于改善本地区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和资助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2. 《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提供的应税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规定。本通知自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四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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