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资金数额写多少合伙人收货款数额达到25万属于侵占吗?

个体合伙,因合伙人将资金挪用导致个体户(客栈)倒闭,算是挪用资金还是侵占?_百度知道
个体合伙,因合伙人将资金挪用导致个体户(客栈)倒闭,算是挪用资金还是侵占?
个体合伙,因合伙人将资金挪用导致个体户(客栈)倒闭,算是挪用资金还是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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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1)选项AD: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2)选项Bc: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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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伙人侵占个人合伙资金案例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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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伙人侵占个人合伙资金案例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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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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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和两位朋友王某、金某合伙开办了一个小型建材厂,经营中我们发现王某私自侵吞合伙财产。请问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读者:刘明
刘明读者: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依法个人合伙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独立诉讼主体,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单位范围之列。本案中,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合伙组织财产,侵犯的是其他合伙人个人财产。因此,王某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本组信箱由廖春梅、黄冬松提供解答
本文来源:中安在线-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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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私下收货款不交回公司是侵占还是职务侵占
业务员(公司没有给予业务收业务款的权利)私下收自己业务的业务货款不交回公司是侵占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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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行为是标准的职务侵占罪。但是如果以职务侵占来定罪的话,一般来讲侵占金额必须在5000元或者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从法条上可见,职务侵占罪在数额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解释,在数额较大上规定了&元&的选择幅度,在数额巨大上,把10万元作为数额巨大的起点,而且各地区不同,具体的数额还会有差异。发达区数额较大的就是10万左右, 一般为2-3年有期徒刑. 职务侵占犯罪基础刑表 法定刑幅度 梯次 职务侵占犯罪数额等级系列 刑罚等级系列 1 1.5-2 万 有期徒刑6个月以下、拘役 2 2-4万 6个月-2年有期徒刑 3 4-6万 2-3年有期徒刑 4 6-8万 3-4年有期徒刑 5 8-10万 4-5年有期徒刑 6 10-50万 5-7年有期徒刑 7 50-100万 7-9年有期徒刑 8 100-500万 9-11年有期徒刑 9 500-1000万 11-13年有期徒刑 10 1000万以上 13-15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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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将共同财产占为己是否构成侵占罪?
作者:曾晓东&&发布时间: 10:35:58
  案情:
  刘某与李某等人合伙经营家具销售业务。由于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他们就借用某商贸中心的营业执照,以该中心的名义承包经营某公司的家具销售部。刘某担任业务经理。此后,刘某多次以预付家具款等为名,从家具销售部领取现金5万余元,并将这些钱据为己有,且拒不归还。李某等人催款无效后将刘某扭送公安机关。
  分歧:
  关于本案的定性,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在某公司家具销售部部工作期间,利用担任业务经理的职务之便,侵吞公司货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所在公司的家具销售部是个人合伙经营,刘某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其行为不是犯罪,本案属于经济纠纷。
  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所在公司的家具销售部是个人合伙经营,因此,刘某不具有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但刘某作为业务经理,其侵吞其他合伙人财产拒不归还的行为已构成侵占罪。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刘某所在公司的家具销售部是个人合伙经营,刘某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其行为不是犯罪,本案属于经济纠纷。
  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它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上述单位所有的各种财物,包括有形物、无形物、已在单位控制之中的财物与应归单位收入的财物。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中,数额较大是指1万元以上。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公司主要是指依我国公司法,经过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各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依照我国企业登记法规,经过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医院、学校等。
  本案中,刘某确实利用了担任业务经理的便利条件,侵吞了家具销售部的财产,数额超过了1万元。他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其所在公司家具销售部的性质,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单位。
  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这表明非法人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不是单位犯罪的主体,而只能作为个人犯罪的主体,这实际上是将非法人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视为个人。此外,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更是十分明确地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与自然人并列,将它们视为个人,而排除在单位的范围之外。
  本案中,刘某与李某等人借用某商贸中心营业执照承包了某公司的家具销售部,这表明家具销售部并没有取得营业执照。依法所有公司、企业都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才能成立,所以,家具销售部既不是公司,也不是企业。同时,它也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不属于刑法意义上单位的范围之列。刘某等人在没有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根据合作经营协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家具销售业务,这实际上是民事上的个人合伙。刘某是个人合伙的业务经理,而不是公司、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所以,她不具有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身份,其行为不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虽然公私财产都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对象,但是如果财产是共有财产就应该有所区别。共有财产是指对某项财产享有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共有财产可以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指共有财产按照份额属于几个人所有,他们分别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果某一共有人利用工作之便,将共有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就侵犯了其他合伙人的财产所有权,应构成侵占罪。共同共有是指同一项财产有几个所有权主体,他们对于全部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就不能划分共有财产中哪一部分属于自己所有,只有在共有关系消灭进行财产分割时,才能协议确定每个共有人应得的份额。在共同共有关系下,共有财产不能成为任何一方权利人侵占的对象,因一方擅自处置共同财产引起的纠纷,只能通过民事程序解决,而不应以侵占罪论处。
  刘某属于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其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应该由合伙财产的性质决定。然而,个人合伙财产的性质到底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合伙的合伙人侵吞财产的行为不宜认定为侵占罪,所以,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他合伙人要追回自己的损失,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来源:巫山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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