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检查医生告知需要入院常规检查做手术,已经开了入院常规检查通知书,请问买住院医疗保险还能报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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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院通知书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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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院通知书
入院告知书
尊敬的病友(家属):
感谢您对我院的信任,为了使您(患者)的
疾病尽快得到有效、及时的治疗和护理,争取早日康复,请认真听取护士讲解以下内容,希望理解并积极配合!
一、病室及人员介绍
患者姓名_____入住_____科室___病室___床
科室主任_____主管医生_____护士长_____
二、环境制度介绍
1、 为了使您有一个舒适、整洁的住院环境,请您不要携带过多用品入病室,请勿使用自备床单、枕套等物
品。保持病室卫生,备品、物品等摆放有序。
2、 为了加强保证患者和其他患者的治疗和休息,允许您留的陪护人员需遵守医院和科室相关规定。
3、 为了保证安静的休养环境,请勿在走廊、病房大声喧哗、聚餐饮酒、进行娱乐活动,如:麻将、扑克等。
4、 为了您和其他患者的健康,请勿在病室及走廊吸烟。
5、 为了便于管理,入院后所用物品需交押金的请及时交纳,出院后经护士核查无损坏、污染或丢失,返还
押金,否则不予退还。
6、 为了患者自身安全和医疗措施的有效落实,在院期间请勿外出留宿。擅自外出时发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患
者自行负责,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请与您的主管医生联系并写好假条。
7、 如您需要吸氧(或停氧),请由护士开关并记录时间,请勿私自开关氧气。
8、 若住院费用不足,请及时交费,以免贻误治疗。
三、享有知情权
1、 向病室医务人员了解有关患者的病情、诊断、治疗、护理等情况。
2、 如果需要查询医疗费用,请持患者有效证件,疗区护士长处查询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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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好大夫在线APP:关于印发《枣庄市薛城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_薛城区政府网
关于印发《枣庄市薛城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局属各股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枣庄市薛城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四年十月九日
枣庄市薛城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将此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枣庄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枣政发[2014]10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技师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
二、参保登记
&新参保登记时应携带二代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一张等材料。
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在册儿童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代收。
其他参保人员的居民医疗保险费以家庭为单位,由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材料审核、参保登记。
三、参保缴费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自然年度缴纳,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可通过网上缴费或银联缴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参保登记、材料审核及保险费收缴等工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村(社区)为单位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以及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并经当地政府批准的人员,由区财政负责缴纳。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将个人缴纳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即时转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居民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和财政拨付的财政补助资金等构成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全部存入财政专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员规定的各项待遇。
新生儿可到其具有我市户籍且参加了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任一方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生儿可在出生当年参保享受待遇,当年不参保的,也可从下年度开始参保享受待遇。出生当年参保的新生儿在出生后6个月内持相关材料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的,新生儿落地参保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超过6个月未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的,不再按新生儿参保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参保登记后,居民应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为集中参保缴费期。超过集中参保缴费期参保缴费的,需全额缴纳包括政府补助基金在内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且缴纳满30日后方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按时参保期间或参保后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医疗保险待遇
在一个年度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为15万元,居民大病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合计35万元。居民大病保险按省统一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一个年度内首次住院的,设置起付标准,一、二、三医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300、500元。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每次住院均扣除住院起付线;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医院的不同等级确定相应的报销比例,在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分别按80%、70%、55%的比例报销。对连续缴费的参保人员,每满1年报销比例增加1%,最高增加5%。对中断缴费2年以上的参保人员,报销比例按首次参保计算。
参保人员未享受生育保险补助且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实行定额补助。男女双方均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顺产补助800元,剖宫产补助1500元;单方参保险,补助标准减半。
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费用,按50%的比例支付。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一般诊疗费按80%比例支付。门诊不设起付线,每人每年最高支付200元,超支不补,结余不结转。
参保人员患门诊慢性病需在门诊长期治疗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一)住院治疗
参保人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须凭定点医院医生开具的入院通知书和医疗保险证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到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办理入院手续,住院期间医疗保险证由医保办留存,出院时在医院直接报销结算,报销后医疗保险证还给本人。不经过定点医院医保办办理入院手续的住院医疗费自负。
病人出院时应先到医院医保办办理费用结算手续。属于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先由医院垫付,然后由医院按月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参保人因急、危病症在异地住院治疗的,须凭定点医院医生开具的入院通知书和医疗保险证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支付,逾期不告知或者经调查不属急、危病症的,按规定报销比例的60%给予报销。
参保人员因患急、危病症经门诊治疗后住院的,住院前3天内门诊医疗费用可并入住院费用;经门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其医疗费用按住院的规定支付。急、危病人因病情需要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诊疗的,须在3日内告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病情允许后,应转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逾期不告知或经查不属急、危病人的,按规定报销比例的60%给予报销。
(二)转诊转院
实行基层首诊制,探索双向转诊制。我区参保人员应先到我区确定的本地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基本实现小病就医在基层、大病就医不出区。对未执行首诊就医管理规定的参保人员,医药费按规定报销比例的60%给予支付。
确需转往市外住院治疗的,需经三级以上医院主治医师提出转院意见,科主任、医院医保办、医院分管院长签字同意后报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方可转外地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经批准转外地或在外地急诊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个人先负担10%后,再按规定报销;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按规定报销比例的60%给予报销。在外地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报销标准统一按照市内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标准执行。通过省异地就医结算平台联网结算的,按省统一规定执行。
转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出院后2个月内到所在镇(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住院病历复印件;
2、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3、《居民医疗保险证》复印件;
4、住院医疗费票据;
5、转诊转院申请单;
6、需报销者本人建设银行的存折或者卡的复印件;
7、医疗保险事业处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慢病治疗
参保人员患有符合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需门诊治疗的,须凭参保后住院病历及相关有效确诊资料于每年6月和12月到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申报手续,经审核鉴定符合条件的办理《居民特殊疾病医疗证》,方可到指定医院门诊治疗。
报销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居民医疗保险证》复印件;
2、《居民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证》复印件;
3、检查、治疗报告单和门诊药品明细清单;
4、门诊治疗费票据;
5、需报销者本人建设银行的存折或者卡的复印件。
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其他不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
(一)符合低保、重残人员双重身份的,只按一种身份享受政府补贴。
(二)本实施细则由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编辑:刘志军)艾滋病人有义务在就诊时,特别是要做手术时... | 问答 | 问答 | 果壳网 科技有意思
艾滋病人有义务在就诊时,特别是要做手术时,告知医生自己的病情吗?
《男士健康》资深编辑,医学博士,科学松鼠会成员
咱们谈的是“义务”吗?关于“义务”,我不知道法律上有什么规定。但是,医生本身在问病史的时候,会问到“从前得过什么病啊?”之类的。我受的训练很严格,乙肝和HIV是必问的。如果病人向医生隐瞒或撒谎——从医生的角度出发,不希望患者在任何问题上向医生隐瞒和撒谎。在医院,患者有没有感染性疾病,他的隔离措施、所用所有器械的消毒方式,是不一样的。即使急诊手术,也要查感染指标。如果病情危急到无法等待感染指标(会尽量等),则按照感染处理。我听说美国不查感染指标,是因为他们一律按感染处理,不知道是不是这样——反正这样就是花钱多呗。国情不同,我国连注射器一次性大概都没有全面普及吧,几年前医生出国进修还把别人不要的手术器械捡回来用呢。在北京协和医院(我在的时候),HIV感染病人,无论原发condition是什么,一律收感染科,有一个专门的小房间。因为这样才能确保没有自我保护能力的其他病人不受感染,也由更有经验的医生和护士进行处理。说两个真实的故事。故事一:内科实习的时候,一律由实习生抽血。一位神经科女病人,抽血结果是HIV阳性,立刻转感染科,此后由护士长一人负责抽血。但是别忘了,她的第一次抽血是由一位实习生——也是我同学——完成的。幸好这位同学并没有失手受伤。故事二:一个老年女性要做心脏支架。检查发现梅毒阳性。家属对结果非常不满,甚至不满我们查了梅毒项目(媒体上老说医院给孩子做手术竟然还查梅毒HIV,我每每想起这家人)。然后转院了,去了北京另一个医院。结果,两个医院的主管医生是朋友。有天见面吃饭,A说起这么个病人转院了,B大惊失色说那个人转到我们医院了而且已经做完了我得回去快点儿告诉他们器材处理。故事讲完了。如果故事一里的实习生不小心戳到自己就是活该是吗?如果故事二里的医院其他病人被感染就全是医院检查不力是吗?~~~~~~~~~~~~~~~~~~~~~~~~~~~~~~~~~~~~~~~~~~~~~~~~~~~~如果HIV感染者明知自己是感染者却不告诉别人有人通过医院感染了,告医院,医院输定了;以后医院所有病人一入院就查全套感染指标(北京协和医院就是一入院就查全套感染指标的),其他“无辜”病人大骂医院黑心多检查多赚钱。医院还因为不知道病人感染情况,只能全部采取隔离,器械一次性丢弃,我们看病花更多的钱,收治病人的能力还下降了。尤其因为现在某些人通过微博“号召”隐瞒,可能导致更多人对某一特定群体不满。就像前几年有人因为“卖血”感染HIV,导致某些地域的人都受歧视一样。歧视当然是不对的,但隐瞒并不能消除歧视,反而会火上浇油。原来只是歧视个别人,而且歧视者是受道德谴责的;会演变成歧视整个群体,而且被歧视者受道德谴责。over。
怎样解决HIV感染者的手术难困境?江华,医学博士,外科副主任医师四川省医学科学院·四川省人民医院 创伤外科曾任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紧急状况下艾滋病干预指南(中国版)》项目负责人第六十届、第六十二届联合国大会艾滋病高级别会议中国代表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不能仅因患者的HIV感染而拒绝收治(手术是治疗的一种手段)。然而,由于在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中广泛存在的对HIV的歧视,依然有很多医院不愿意为需要手术的感染者施行外科手术.近日,一位HIV感染者(以下简 称感染者),被某医院拒绝手术后,通过篡改复印病历的方式,隐瞒了HIV感染状况,在另一家医院避开了术前常规检查,成功做了肺癌手术。此事被宣扬出来之后,正在引爆近年来关于感染者就医问题的一次强烈的舆论风波。这是非常反常的。多年来,经过多方努力,从整体上而言,公众舆论对感染者多抱持同情态度。感染者手术难,是不争的事实,也是中国医疗系统中,种种令人不满意现状中尤其突出的一种。但此次感染者的手术事件,发展至今,在一般公众中,并未看到对感染 者手术难的广泛同情,反倒明显激发了矛盾和对立的情绪,其中不乏本对感染者抱持同情心甚至做过多年感染者服务工作的人员。作为在社区、医院和公共卫生层面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超过10年的专业工作者,尤其是曾经在多个医疗机构中从事职业安全防护与教育的外科医师,我多年的经历告诉我,诚恳的沟通、不懈的努力以及直面事实真相的勇气,才是真正解决存在于感染者和医务人员中有关疑虑和矛盾的唯一办法。感染者手术难的医疗现状现行体制下,较高水平的神经外科、胸心外科(这些专科的外科医师,需要在具备普外科工作能力的基础上再培训2-3年不等,才可以独立进行手术)等专科是由大型综合型医院建立并运行的,但这些医院,目前又较少参与HIV患者的临床诊疗工作。对于HIV,各省市区通常经由疾控中心-传染病医院系统,这一垂直医疗管理模式对感染者进行医疗救治。历史上,传染病医院是作为诊治急性传染病的救治而设立的,这一传统,导致大多数传染病医院的外科系统不发达。这是因为,多数急性传染性疾病的患者,很少需要进行大型外科手术。很多传染病医院只能施行门诊手术或普外科(包含对胃肠道、肝胆、甲状腺和/或乳腺疾病进行外科治疗的专科,是所有外科专门学科的基础)常规手术,对于普外科大手术(例如胰腺癌切除、肝癌切除)以及涉及其他器官系统的外科疾病, 往往缺乏较高的诊治能力。但HIV感染提出了新的挑战:这是一种涉及多系统器官的慢性传染病,患者在接受治疗的长达数十年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各种需要外科治疗的状况,而一旦需要大型外科手术,就常常难以在传染病医院中获得相应的医疗救治。欺骗不是解决手术难问题的正确方式 基于医疗行业的基本伦理和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仅仅因为HIV感染这一点而拒 绝为感染者做手术(当我们完全拥有这种手术能力时),是不对的。那么是否能够说:基于“医生因为我的HIV感染身份而拒绝为我手术是不对的”这一点,就可以采用类如篡改病历记录、隐瞒HIV感染身份来规避医护人员对于HIV感染状态的知情 呢?这样的做法是错误的,虽然个别感染者可能因此成功进行手术,解决了问题。但从社会范围来看,这样的做法对于维护和争取感染者的正当权益,极为有害。更是对其它感染者、医生以及社会大众不负责任的行为。为什么这样说?理由是:1)全面、准确的病情陈述以及由之产生的病历记录是法律文书,篡改、伪造会带来严重后果。医患双方的合法利益的维护都基于这一记录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一旦篡改病历、隐瞒病情,任何相关的风险、不 良后果都必须由篡改或造假者承担。事实上,如果发生医护人员或其他人因医疗过程发生职业暴露而感染HIV的状况(任何预防措施都不能保证100%的有效,即使 是万分之一的风险也面临着成为现实的可能),其中若存在患方隐瞒或篡改HIV检查记录的情形,患方甚至将会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2)激化医患矛盾,更加深医护人员对于HIV感染的歧视。医护人员的权益与感染者的权益一样需要维护。正常医患关系中,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和相互谅解是必不可少的 基础。如果事情闹到重要的疾病状况连医生也不知道,患者不仅仅将收获由之可能产生的医疗上的忽略(如对免疫缺陷状况的特别考虑,包括术前适当的医疗准备与术后的监护和管理),更 可怕的是损害了医生为患者服务的最为核心的基础:相互信任。没有了信任的医疗,必定是医患双方都受其害。3)丑化感染者的社会形象。过去二十多年来,由于感染者、公共卫生工作者、临床医护人员和社会组织的共同努力,艾滋病问题得到了社会大众的广泛认识,越来越多的人明白为什么不能歧视感染者:因为歧视的心理基础建立在偏见和愚昧之上。如果今天任由歧视HIV感染者的状况持续发展,明天这一歧视就可能落在自己头上。同样道理,如果一个社会群体由于其中的一部分成员被公众认为是忽略他人权益,自私自利的,那么,最终这个群体的社会形象将变得十分负面。二十年中累积起来的对于HIV感染者的社会同情和帮助,将因之而大打折扣。4)这种做法,技术上是典型的“可一而不可再”,长期来看会对大量的感染者将来就医制造障碍。虽然短时间内,个别患者或许可以通过种种方式隐瞒HIV感染状态,获得手术治疗。然而,医院和医护人员迟早会发现这些操作手段,从而更加严格的要求术前进行全面血液性传染疾病的筛查(例如,不再认可在外院所做的、以复印形式提出的病历和检查单副本)。后果是:折腾一番,多花了钱,手术难依然得不到实质上的解决,反而可能使得情况更糟。两种可能的解决方式1)在传染病医院建立各种高级外科专业;2)使大型综合性医院参与感染者的外科救治工作。就现实的状况而言,在传染病医院建立各种高级外科专业的解决方式,虽然看似简单,实际却是缓不济急。原因 也很简单:要建立高水平的神经外科、胸心外科之类的高级专科诊治能力,需要的是长期的人才培养、持续大量的资金投入(设备、病房、管 理)。即使有国家政策的扶持和理想状态下的资金投入(往往是巨量的投资,例如为开展心脏手术,需要单独购置一种昂贵的X光机,一台即需要上千万元),建设一个此类专科并稳定投入运行,至少需要3-5年时间。此外,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只为HIV感染者建立这样 的外科病房,将是巨大的浪费:因为不可持续运营。以一个30张病床的专科(在目前中国的综合型医院来说,这是相对小型的)为标准,要成功运行并得到发展,每月至少要开展约100台手术(在经济上能够维持的最低标准,外科医师的技术水准也必须通过不断的手术训练才能累积和提高)。显然,就中国感染者目前的人群规模,为每个省市传染病院都建立这样的病房,是不太现实的。此外,这样的做 法更无异于将HIV在临床上做“特殊处理”,客观上反倒 会强化歧视。把视野放大,看看解决HIV患者就医问题已经有成功经验和模式的国家,他们的处理方式,都是不再将HIV患者送入特别的医院或病房,而是作为普通的疾病,与患其他疾病的患者一样接受治疗,包括手术。因此,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如何使大型综合性医院参与感染者的外科救治工作?如何打消医护人员的顾虑,从而消除歧视,能够正确的一视同仁的对待HIV感染者病患?这需要建立严格的普遍性预防技术规范,努力使得医务人员乃至整个社会正确的对待感染者,消除非理性的恐慌和歧视。先谈技术层面。事实上,预防血源性传染病通过医疗操作的传播,我们已经有足够丰富的知识和技术。简而言之:1)将每一个患者(不仅仅是HIV感染者,而是任何一个需要接受治疗的患者)的任 何体液、血液、组织样本都视为已经感染的加以预防;2)采用一套常规方法 (称为普遍性预防)阻断医护人员的任何体液、血液和裸露粘膜组织与患者接触(既保护患者也保护医护人员),包括:任何侵入性操作(打 针、输液、手术操作)都带一次性手套、严格洗手制度等等;3)严格的暴露报告制 度和暴露后预防措施:所谓“暴露”,是说医护人员的体液、血液和裸露粘膜组织与患者的体液、血液和裸露粘膜组织发生接触。这种情况 下,必须向医院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采集医务人员的和患者的血液进行包括HIV、乙肝病毒(HBV)等在内的一 系列血液传染性疾病检验,以便决定是否采用预防性治疗措施。以上这些技术上的预防手段,因为不仅仅专门针对HIV,也针对包括HBV、HCV(丙型肝炎)、梅毒等血液性传播 疾病都充分有效,所以被冠以“普遍性预防”的名称。事实上,自从有了这些措施以来,全世界范围内因为医疗原因而发生的HIV感染已经降低到一个极低的水平。因为有效,这些措施,也正在中国所有的大小医院中实施,并成为卫生行政部 门强制性的要求。所以,可以认定的一点是,在所有正规的、采纳并严格执行上述措施的医院中,血液传播性疾病都是能够得到有效预防的。然而,技术的有效与制度的建立,并不等同于观念上的转变。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对HIV感染者的误解和歧视,在很多医护人员中依然存在。所以我们才看到各地不断出现的“HIV感染者需要手术被拒绝”的个案。同时,从医院和医护人员的角度去考虑“拒绝原因”,我们还能发现他们常常 会有的另外一个重大顾虑:在知道医疗风险可以规避的情况下,他们仍然会拒绝接 纳感染者,这是因为如果传出去本院接受感染者手术,可能会令其他患者望门却步。所以深入的在医院中进行反对针对HIV歧视的教育,还应该将来就诊的患者也包括进去,使得他们明白,与HIV感染者同在一个病房住 院,并不会增加他们自身的风险。 与此同时,今天中国的医患关系的大背景,是达到了一个历史空前的矛盾冲突的水平(唯愿这种现象尽快绝后吧)。医生护士被打被杀,基本人身权益的被忽略和侵害,几乎无日无之。这种状况下,即使没有歧视感染者这层因素的存在,医生护士在执业 过程中,也必定选择尽量规避风险,所谓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所以,当我们谈论解决感染者手术难问题时,必须同时也得考虑到是怎样的医患 环境使得医生护士如此紧张。当然,再一次强调的观点是:基于医疗行业的基本伦理,仅仅因为HIV感染这一点而拒绝为感染者做手术(当我们完全拥有这种手术能力时),是不对的。作为一个从医多年的外科医生,也作为一个从事艾滋病防治事业多年的社会工作者,同时也是一位自身接受过大手术治疗的患者,我以为,面对感染者的手术难题,应该采取的是堂堂正正的、正面的解决之道:1)对医院和医护人员,多多的倡导“普遍性预防”的观点、技术规范和方法,同时更多的做消除歧视的工作。过去六七年中,我曾经为全国数以千计的医护工作者进行过有关类似的培训。经验表明,大多数医护人员,在接受过全面的知识培训后,观念和态度都会转变。2)提倡良好的医患沟通和协 作,以正确的方法做事。要看到,医护人员中的不少,已经或正在转换观点,要鼓励这样的人多多的站出来,形成网络,形成示范效应。 作为外科医生,过去10年中,我亲身经历和目睹了不少这样的变化。今天,在我的身边有越来越多的同事积极的正在为感染者施行各种 手术,也不断的有新同事加入到这个解决感染者手术难问题的队伍中来;3)对于服务于感染者的民间组 织来说,个案的解决也是创造经验和完善就医转介网络的好机会。对于每一个求助的个案,与医生一道协商,具体问题具 体分析。这样采用个体化的方式加以处理,累积起来,可以形成有效的转介网络,并形成可复制的社会经验。从事 于感染者服务的社会组织,应该承担起一种以正确合理的方式做事的社会责任,而非宣扬一种“既然你不仁,休怪我不义”的做事方式。一个 社会问题在大范围内的正确解决,既取决于我们对于良好结果的追求,同时也取决于我们对于过程合理性的坚持。若采用“为达目的不择手 段”的方式,则最终造成的很可能是坏的结果。
艾滋病、梅毒、淋病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第七条 ……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医生问诊时传染病史是一定会问的,所以,每一个人都有义务如实提供自己的传染病史。】 第二十七条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如果隐瞒传染病史,医疗机构按一般情况消毒处理的话,可能造成很大的公共卫生事件,危害公共利益。】【之所以会有说明感染HIV病情后就被转院的情况,一方面是让传染病患者得到有针对性的、专业化的治疗(普通医疗机构可能没有治疗传染病患者的经验);另一方面也是从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公共卫生利益及降低医疗成本考虑。】相关的法律规定: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第五十二条 ……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以上,传染病患者有法律上的义务说明自己的病情。但同时,这部传染病防治法也规定了: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的文章介绍过这个问题,术前筛查传染病和年龄无关,和费用更无关。由于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都可经体液传播,在外科手术、输血前(或可能输血前)进行上述4项疾病的筛查,一来有助于了解患者感染情况,制订针对病原携带者的相关医疗处理;二来便于留存资料,便于统计;三来有助于最大限度减少医务人员的暴露风险,保障安全。保护医务人员:在外科手术台上,患者的体液污染手术者是十分常见的情况。资料显示术中血液喷溅入眼等情况并不少见,锐性手术器械如刀片、针头等也可能误伤术者和护士。在外科手术、输血前进行上述4项疾病的筛查,有助于最大限度减少医务人员的暴露风险。防止交叉感染:为了防止交叉感染,筛查结果为阳性的患者需要准备独立的手术间,或安排在其他的清洁手术(即被手术的患者没有传染病)之后进行。此外,感染患者所使用的手术器械需要特别清洗消毒和特殊检测,其产生的医疗废弃物更需要专门处置。保护患者本人:患有某种传染病的患者,其器官机能可能会有或多或少的损害,因此术前筛查可以使医生的操作更有针对性。例如乙肝患者的肝功能储备较之健康人更差,对乙肝患者进行肝叶切除时就要充分考虑肝功储备,避免切除过多,造成肝功能衰竭;艾滋病患者由于免疫功能受到破坏,所以手术前后更要做好消毒等防护工作,防止致病菌的感染。所以,术前筛查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患者利益的保护。
作为当事人我容易吗我!?
这事挺多的呢,刚刚在微博上又看到一条。我觉得艾滋病人应该提前告知,毕竟手术是有感染风险的,如果提前说,医生护士都可以提前做防护,并不影响手术,但如果没说,医务工作者万一感染了,就是极其严重的、一辈子的恶果。我相信艾滋病患者并不想那样做的。微博中说的肿瘤医院没有给患者做手术,有可能是出于其他原因,不一定是因为艾滋病。哎,对医患关系感觉很悲观啊,双方互相极度不信任,最后都受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7 号颁布实施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第六十二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事二:一个老年女性要做心脏支架。检查发现梅毒阳性。家属对结果非常不满,甚至不满我们查了梅毒项目(媒体上老说医院给孩子做手术竟然还查梅毒HIV,我每每想起这家人)。然后转院了,去了北京另一个医院。结果,两个医院的主管医生是朋友。有天见面吃饭,A说起这么个病人转院了,B大惊失色说那个人转到我们医院了而且已经做完了我得回去快点儿告诉他们器材处理。这个有点不可思议,一般来说医院要进行手术前都会进行术前四项的检查,其中就包括梅毒、HIV(另外两项是什么有点忘了),怎么可能做完了手术听别人讲才知道自己的病人有传染病?
生物科学学生
這麽簡單的道理,爲了自己的微薄利益而要威脅他人的生命健康,不是很無恥麽。尊重是自己爭取的,得了艾滋要不被歧視,就要靠自己努力,隱瞞事實,當然沒什麽,人之常情,只是,既然這是人之常情,那麽拒絕治療也是人之常情
如果对所有入院或手术者都进行这种术前检查的话,就没有什么尊重不尊重的意思,完全是规范操作。如果感染者不愿意再花钱检查一次,那事先明确告知病史或提供以往检查资料即可。如今,高喊人权啊、尊严啊的口号很时髦,劝忽视了这些权利是建立在一定社会道德规范及义务的基础上来的。盲目的滥用所谓尊严要求,只能导致所有人的权利与尊严都受到危害!
我觉得应该告知啊!要不然让其他人感染了他要负责吗!怎么负责!要有相关的法律出台才行!不是义务是必须的!又不是向全世界宣告,紧张什么我操。
临床医学硕士生
事实上是很多人都隐瞒不说啊 抢救插管什么的可能根本不知道病人情况的时候血飚进眼睛里啊好危险啊有没有
医学学士,卫生监督员
最基本的术前免疫三项抗-HIV、抗-HCV、HBsAg,为什么没做就做手术呢?医务人员是不是要自身检讨医院感染没落实到位呢?
其他传染病的情况是怎样的?也许可以作为对比。比如乙肝患者是否需要事先说晚?SARS患者呢?
我记得好像护士家属也不能得乙肝好像是吧 我同学因为这个和护士女朋友分手了。。。
手术前必须体检,包括艾滋病,性病,乙肝。。。等,都要检查的。
兽医,veterinary
我认为最重要的还是要从保护未被感染的人群为基础,外科医生护士应该有权知情,以便提前做好准备,否则一切都免谈,如果未被重视,最后医生自己或者器械导致的其他病患也被感染了,请问,艾滋病的预防宣传还有什么意义?
外科学硕士
看了看艾滋病患者的一些言论,感觉他们有点恃病自重的感觉,艾滋病患者诚然不低人一等,但也不应该因为自己有病而觉得自己是应当收到特殊待遇的群体。至于术前查输血前八项,是外科必查的,好在这个患者只是为治病为目的,若是存有一些不良之心,手术后把医院告上法庭,说术前查血正常,术后HIV阳性,又当如何
每个人去医院的人都祷告自己所躺的床铺不是刚刚艾滋病人躺过的吧这个新闻捅出来给更多的人带来恐慌
妇产科医生
有血液性的接触的一律必须告知!
住院病人必查查输全啊,有的人还不知道自己得了呢,所以可以不告知
邪恶之王 大毒舌 欢乐
其实,这个故事好有趣,就好比有个人拿了块硬盘叫你修,跟你说里面有可能会让你的硬盘也挂掉的病毒,而这块硬盘是你唯一的硬盘,这辈子你都不要想再弄到一张系统安装盘了.你是修还是不修呢? 一般人肯定就说,算了吧,我还想 下点小电影呢.问题是,你要是开了电脑修理铺呢?最好玩的槽点在于,工商局发出通知,所有修电脑的铺子,都必须修这种硬盘噢.... 而工商局的老爷们是不开电脑铺子的.于是修理匠们只好抽签.抽到签的那一个, 就把那盘直接拿去拆开再装好.而工商局的老爷们也不知道.好吧,其实我想说,有医生是接到过hiv手术任务的。至于他怎么完成的,我不说,反正你也信了。
这种生命伦理和生命法学的争论都很久了。如果检查了,对病人本人也是一种不尊重,甚至可以说是侵犯隐私;如果不检查,对医生和护士也是不尊重。这种例子现在太多了,光是现有的相关法律还远远不能解决问题。期待国家能研究出台一个统一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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