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社科基金,那些人可以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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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如何让更多人知道
本报记者 郝帅
中国青年报
&&&&一项“沉睡”的救助基金因为一起交通事故进入公众视野。
&&&&据媒体报道,广州一位名叫刘来香的老人,因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至今已住院3年多,拖欠了医院20多万元治疗费用。而累计收入超过20亿元的广东省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去年真正用出去的只有几单,仅十多万元。
&&&&很多人对于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并不知晓。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的一项新制度。这项制度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的补充,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并从侵权人处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
&&&&通俗讲,就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可以先得到医治,医治前3天所产生的费用由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但这一基金的使用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方面公众缺乏了解,一方面各地制定的基金申请、审批制度不尽相同,以致这笔“救命钱”在很多地方被闲置。
&&&&公众对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知之甚少
&&&&2004实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就提到了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概念,但各地落实情况并不好。2006年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进一步明确了救助基金的垫付范围、资金来源以及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制定部门。2009年,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等部门又联合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根据该办法,各省都出台了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办法。然而,各省对于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不同;尽管很多省份出台了救助基金的管理办法,但负责管理这笔基金的机构则迟迟没有成立。
&&&&“这是一个新兴的工作,过去都没有干过。”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处处长段培营说,山东把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都放在公安交警这一块,这可能跟交通事故有关,山东各个市的基金管理机构都是在公安交警部门。
&&&&他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济南市成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是在2013年底,2014年7月份运行的时候,因为没有本市的操作规程,当时用的是山东省的相关办法,山东省操作规程是2014年9月份才公布的,所以济南市要等到省的操作规程下来,再制定市里的。因此,直到2014年年底,才公布了《济南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在关键的一点是,老百姓对这个(基金)知之甚少。”段培营告诉记者,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受害人,从到医院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可以不交押金。医院先抢救,之后,如果遇到支付困难,医院可向他们申请垫付,事故结案后,他们再把垫付的钱追回来。
&&&&据介绍,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不是老百姓直接申请,而是由医院申请。但大多时候,因不存在责任纠纷或支付困难,基本上都是交通事故双方支付或垫付了医疗款项,而一旦涉及到支付困难时,医院和交通事故双方对于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又缺乏了解。
&&&&为此,济南市对各级医疗机构也开过会,介绍了基金的相关情况和申请程序,但是效果并不理想。
&&&&“目前符合申请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案例还没统计,济南2015年年初到现在一共垫付的金额是20多万元,去年垫付的金额也不多。”段培营说。
&&&&基金管理运作各不相同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救助基金,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然而,在现实操作中,由于该基金涉及财政、交管、保险、卫生、农业等多个部门,加之基金管理运作难度大,很多地方在资金申请、发放等环节存在职能不清,申请手续繁杂的情况。
&&&&此前媒体报道,广东省中山市政协委员韩建华在调研时发现,救助金申请审核程序十分繁琐,“根据基金实际运行调查情况来看,医院在帮助病人申请救助基金时,普遍感到很困难,实际申请成功者不足&10%。批准的案例大都在数月后才兑现,有的甚至需要10个月的时间才能申请成功。”
&&&&比如基金的管理机构,各省之间就存在差异。据记者了解,山东省、广州市将管理机构设在公安交管部门,而甘肃省则将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部门设定在财政部门。管理机构不同,申请的程序和涉及到的部门也五花八门。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对此分析,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使用涉及交管、财政、卫生、保险等多个部门,需要协调众多部门的关系,这成为救助基金难以发挥作用的最大障碍。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申请主体也不统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并且提出“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但没有说明这个书面通知的主体是谁。实际上,根据不同的地方规定,有的主体是医院、有的主体是当事人,有的主体是交管部门,有的需要几个部门共同申请。
&&&&此外,现有的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方式也不尽相同,一种是由政府部门负责基金的管理发放;一种是聘请专业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
&&&&山东属于前者,段培营介绍,山东省公安厅是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省财政厅是省一级的主管部门,省公安厅属于管理机构。到了市里,市财政部门是主管部门,而管理处具体开展工作。
&&&&“基金筹集大部分是省财政筹集完了以后,向各个市财政拨款。市财政也有救助基金专户。我们管理处在银行设立一个账户,市财政局就把钱拨到我们这个账户上。”段培营说。
&&&&但目前为止,济南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处,算上段培营,也只有四个在编人员,目前业务量少,将来业务量大的话,人员肯定不够。在这个问题上,江苏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专业机构作为救助基金的管理人,负责基金日常运营管理。
&&&&据江苏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副总队长陈玉峰介绍,2011年初,江苏采取“政府服务外包,专业机构运营”的模式,在省政府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协调小组,以公开竞标的方式选择一家保险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人,授权其负责基金的运营、管理和追偿工作。
&&&&基金如何不再沉睡
&&&&救助基金有多个来源,其中包括:按照保险公司交强险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额确定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追偿的资金;社会捐款;其他资金等。
&&&&“大头是交强险,交强险按照2%提的话,以每辆车一年要交1000元交强险计算,假设有1000万辆车,筹集的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就是2亿元。”段培营说。
&&&&但由于一些地方没有设立基金管理机构,导致庞大的救助基金无法发挥救命钱的作用。以河北为例,2012年5月,河北省交管局成立了救助基金办公室,随后,河北省财政厅也到账了1.3亿元救助基金。2014年年底《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但目前为止,河北省很多城市仍然没有建立基金管理机构。
&&&&一些设立了管理机构的地方,救助基金的发放情况也不顺畅。据媒体报道,北京市财政局、保监局、公安局、卫生局、农业局5部门在2011年联合印发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根据实施细则,在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下设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救助基金的受理、审核、垫付、追偿、公告等具体管理工作;救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在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设立救助基金财政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对确需垫付超过72小时抢救费用的,医疗机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由交通事故受害人或代理人向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支(大)队提出救助申请。
&&&&但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相关人士表示,虽然北京一直从交强险保费中提取救助基金,但上述实施细则还没有得到执行。北京保监局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11月底,北京市道路救助基金缴纳额度已达到9230万元。
&&&&由于缺乏实施细则,广州市财政账户为救助基金筹备的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多年不能动用。以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收入来源之一的“机动车号牌拍卖收入”为例,公开报道显示,从2006年至2011年广州这笔资金累计达1.9亿元。
&&&&一位地方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交通事故救助金出现花不出去的尴尬状况,除了申请程序复杂、各地申请主体不一,公众知之甚少等原因,还在于救助金的覆盖面较为狭窄。
&&&&他说,在处理交通事故中,有三种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这三种情形包含: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在他看来,应当将基金覆盖面设立得更广泛一些,向家庭困难的当事人和弱势群体倾斜,在医院设立专门的基金申请办理窗口,向受害人告知基金的存在和申请程序。
<INPUT type=checkbox value=0 name=titlecheckbox sourceid="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事故责任人追偿垫付费用- 周俊岭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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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事故责任人追偿垫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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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及追偿管理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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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及追偿管理细则(暂行)(江苏省财政厅 2011年)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及追偿管理,规范救助基金管理人使用及追偿行为,保护救助基金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11]17号),制定本细则。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使用、追偿工作适用本细则。 救助基金的使用及追偿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管理、专业机构运作、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救助基金的使用及追偿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救助、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原则,保障救助基金安全、有序运行。 救助基金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专业机构作为救助基金管理人,负责救助基金的具体使用及追偿工作。  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受理救助申请,运作过程应当遵守相关法规政策,接受基金管理机构、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各市、县应当明确救助基金受理地点,并公布地址电话及其联系方式。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赔偿义务人和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应当及时垫(支)付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丧葬费用。  事故车辆承保保险公司应当依照相关法规规定垫付抢救费用。 救助基金垫付、补助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第二章 抢救、丧葬费用垫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医疗及殡葬机构,可以向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受理网点,申请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承担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报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审核。  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交通事故受害人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医疗机构、殡葬机构应向处理该起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医疗机构、殡葬机构申请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人。对事故车辆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向事故车辆承保保险公司开具交强险垫付通知书。  申请人提出垫付抢救费用申请后,医疗机构有义务向申请人提供72小时内费用清单及发票原件;抢救时间超过72小时的,医疗机构有义务进行费用分割,并提供费用分割清单及分割后的费用发票原件。 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医疗机构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的,向救助基金受理网点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垫付申请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强险垫付通知和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  (三)受害人的身份证明;  (四)受害人的入院证明,抢救费用发票原件(住院者为72小时内结算发票)、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病历复印件、抢救记录,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五)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的,医疗机构应出具书面说明,加盖印章的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受害人近亲属、殡葬机构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的,向救助基金受理网点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垫付申请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强险垫付通知和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  (三)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受害人死亡证明、火化通知书;  (四)殡葬费用发票、费用明细清单;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受害人尸体处理通知书。 申请人为医疗或殡葬机构的,应当提供单位委托证明、委托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加盖公章的单位银行账户资料。 交通事故受害人身份无法确认且符合第九条垫付条件的,医疗或殡葬机构应当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强险垫付通知、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和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人申请垫付相关费用。 救助基金管理人收到救助申请的,应当在5日内,按照《》和当地物价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核实:  (一)交通事故时间、地点、肇事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基本情况、机动车车辆保险基本情况、事故性质等基本事实;  (二)抢救、丧葬费用垫付范围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规定;  (三)抢救、丧葬费用是否真实、合理、符合收费标准;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符合救助垫付规定的,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日内将相关垫付费用向医疗或殡葬机构划出。不符合垫付规定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相关机构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说明理由。 丧葬费垫付最高金额以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六个月总额为限。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对救助费用争议的专家审核制度,聘请医学、法律、保险、事故处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库。对交通事故受害人伤情严重、抢救时间长、垫付金额较大且申请人对审核有异议的,应当组织专家审核。  组织专家审核应从专家库中分行业或专业随机抽取,组成人员不少于3人,且必须为奇数。专家审核实行回避制度。 救助基金管理人在审核垫付费用时,可以向公安、卫生、民政、人社、农机、保监等主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及相关单位核实情况,并查阅、摘抄、复制有关台账及相关资料。  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并根据救助基金垫付审核需要,建立数据信息交互机制,提高基金垫付审核效率。第三章 垫付费用追偿 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丧葬费用后,救助基金管理人依法在所垫付的救助基金范围内,代位取得受害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事故车辆强制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请求权。 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在赔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款时,应优先支付救助基金所垫付的费用。  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已经从赔偿义务人方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赔偿的,应当优先偿还救助基金管理人垫付的费用。 救助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查阅、摘抄、复制进行追偿所必须的有关受害人及赔偿义务人的相关信息。上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病案资料及费用台账、保险公司的相关承保及理赔资料、交通事故车辆车主及肇事人员家庭收入情况和财产状况等。  有关单位和部门、个人有义务协助追偿,并应提供相应材料和线索。 对救助基金管理人已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事故车辆的保险情况。 救助基金管理人发出垫付告知书后,应当通知处理该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函告赔偿义务人应依法优先偿还垫付费用。  赔偿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救助基金管理人的协助追偿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追偿通知书回执寄回给救助基金管理人。 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怠于或拒绝优先支付救助基金已垫付的费用,造成垫付的费用无法及时追回的,救助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应损失。 交强险承保公司拒不履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指定的义务,或拒绝配合救助基金管理人追偿的,救助基金管理人可以提请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处理,保险监管机构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经救助基金管理人垫付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事故认定后7日内,将交通事故认定情况送达救助基金管理人。  救助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交通事故责任情况,在10&日内依法向赔偿义务人发出追偿通知书。 经救助基金管理人垫付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后,应当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人参与调解。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工作室,在受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调解申请后,应及时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人参与调解。  调解协议应当载明赔偿义务人偿还救助基金管理人已垫付费用的方式和期限。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偿还义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当将事故车辆标注为道路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限制其办理车辆审验、变更、转移登记等相关业务,并于采取措施后3日内告知救助基金管理人。  非车辆登记所在地发生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事故车辆相关情况转递至车辆登记机关。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偿还义务的,救助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其偿还救助基金管理人已垫付的费用,以及因追偿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救助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相关网站、新闻媒体上催告相关责任人履行偿还义务,并建立信用档案。 发生本细则第九条第(三)项情形,救助基金垫付丧葬、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后3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人。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赔偿义务人向救助基金管理人偿还垫付费用的,可以通过银行转账转入救助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或到救助基金管理人受理网点现金归还垫付款项。 救助基金管理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偿还垫付费用后3日内,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取消对其采取的相应限制措施。 道路交通事故中无损害赔偿权利人或者未知名死者的损害赔偿款,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负责提存保管。交通事故结案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督促交通事故责任人或者其他赔偿义务人向基金管理机构缴纳死亡赔偿金。 未知名死者死亡赔偿金根据《》,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和法医鉴定的死者年龄计算。  未知名死者的损害赔偿权利人申请返还死亡赔偿金的,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在审核确认无误后,及时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第四章 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 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受伤致残或者死亡,肇事者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且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受害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可以申请一次性经济补助。  (一)受害人为其家庭唯一或主要生活来源;  (二)受害人及其具有抚养义务的家庭成员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且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  (三)受害人家庭符合城乡低保标准和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受害人重伤、家庭特殊困难,需要补助的,参照《》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补助费用数额。补助费用数额为受害人伤残等级赔偿百分比乘以30000元且最高不超过30000元&。伤残等级赔偿百分比的确定从第十级(10%)到第一级(100%),每级相差10%,逐级递增。  受害人死亡、家庭特殊困难,需要补助的,参照受害人应承担扶养责任的家庭成员人数确定补助金额,每名被扶养人补助10000元,最高不超过50000元。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义务人的,仅补助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 受害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申请一次性经济补助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一次性经济补助申请书;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交通事故证明;  (三)受害人身份证明;  (四)户口簿或其他扶养关系证明;  (五)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六)具备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的伤残鉴定结论;  (七)受害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受害人为其家庭唯一生活来源,且交通事故致家庭特别困难,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证明;  (八)受害人本人或其近亲属银行账户信息。 救助基金管理人收到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提交的齐全的一次性经济补助申请材料后,对于初步审核符合补助要求的,应当通过基金网站等媒体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  公示期间,对公示对象有举报的,救助基金管理人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补助要求的,及时划拨补助费用。对不符合补助要求的,不予补助,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需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应当报经省救助基金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批准。 一次性困难救助款应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拨付申请人个人账户,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第五章 附 &则 符合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条件的,应当自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或联合收割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道路转移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参照使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的直系血亲并共同生活,且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本细则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受害人的直系血亲和共同生活的其他亲属。 本细则所称的日是指工作日。 本细则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细则的制订和修改,须经省救助基金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通过后生效。 本细则由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解释。 本细则自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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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5月24日讯
经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省财政厅、江苏保监局、省公安厅、省金融办、省卫生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农机局研究,现决定授权基金管理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权处理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款追偿等相关民事诉讼事项。
  特此公告。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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