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认定拾万元定什么罪

&&&&&&&&&正文
起诉书(刘建军合同诈骗案)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诉刑诉〔号
  被告人刘建军,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常熟市**镇**村**区**幢**室。被告人刘建军曾因吸食毒品,于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日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日释放。被告人刘建军因涉嫌诈骗罪,于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建军涉嫌合同诈骗罪,于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刘建军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建军,听取了被害人李某某、蒋某某、丁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日、4月21日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日、5月6日二次决定将本案退回常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6月6日该局将本案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刘建军通过签订租赁合同,以支付少量租金的方式,骗得他人车辆,再伪造车主欠其债务的欠条,将汽车抵押张某某等人,得款后用于偿还其债务及个人挥霍。具体分述如下:
  1.日,被告人刘建军在常熟市**镇骗得被害人李某某牌号为苏E0****价值人民币77771元的大众牌桑塔纳汽车1辆,其间支付李某某租金8000元,后将该车向张某某质押借款27700元。
  2.日,被告人刘建军在常熟市**镇**村骗得被害人蒋某某牌号为苏E0****的价值人民币45000元福特牌嘉年华汽车1辆,其间支付蒋某某租金15200元,后将该车向张某某质押借款18300元。
  3.日,被告人刘建军在苏州**区**镇**小区骗得被害人邓某某牌号为苏J9****价值人民币114000元现代牌朗动汽车1辆,其间支付邓某某租金20000元,后将该车向何孝某某质押借款28200元。
  4.2016年8月,被告人刘建军在常熟市**镇**路附近骗得被害人丁某某牌号为苏EG****的价值人民币152220元雪佛兰牌迈瑞宝汽车1辆,其间支付丁某某租金3000元,后将该车向张某某质押借款46500元。
  5.日,被告人刘建军在常熟市**镇王四酒家门口骗得被害人窦某某牌号为苏K9****的价值人民币102000元荣威牌W5汽车1辆,其间支付窦某某租金8000元,后将该车向张某某质押借款46500元。
  6.日,被告人刘建军利用他人在常熟市**镇**路欧尚附近骗得被害人陈某某牌号为闽GX****的价值人民币70400元荣威牌550汽车1辆,其间支付陈某某租金10000元,后将该车向张某某质押借款25000元。
  7.日,被告人刘建军在常熟市**镇骗得被害人余某某牌号为苏E2****的价值人民币171000元奥迪牌A3 汽车1辆,其间支付余某某租金7500元,后将该车向张某某质押借款55900元
  8.日,被告人刘建军在苏州市**区骗得被害人杨某某牌号为苏E6****的价值人民币142600元本田牌杰德汽车1辆,其间支付杨某某12250元,后将该车向张某某质押借款35000元。
  9.日,被告人刘建军在苏州市**区骗得被害人曹某某牌号为苏E0****价值人民币109250元的哈弗H2汽车1辆,其间支付曹某某租金5000元,后将该车向张某某质押借款27700元。
  10.日,被告人刘建军在苏州市**区骗的苏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为出租的牌号为苏E9V****宝马520轿车1辆,其间支付押金48000元,后将该车向“龙龙”质押借款65000元。
  被告人刘建军于日主动至常熟市公安局兴福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的罪行。
  认定上述犯罪的证据如下:
  1.书证:租车合同、质押借款合同、银行交易转账记录等;
  2.证人朱某某、赵某某、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蒋某某、丁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建军的供述和辩解;
  5.常熟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建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刘建军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建军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建军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新
  1.被告人刘建军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苏E0****(红)福特嘉年华轿车、苏EG****的雪佛兰轿车、苏K9****荣威轿车各1辆均被常熟市公安局依法追缴并扣押于该局。
作者:&&编辑:拾冠之&&个人犯合同诈骗罪,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才能予以追究。判断题,求解释_百度知道
个人犯合同诈骗罪,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才能予以追究。判断题,求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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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犯合同诈骗罪,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才能予以追究。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  第七十七条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错误依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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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有些人为了梦想而努力,其中不乏付出和汗水,却始终有方向;有些人为了物质而拼搏,得到很多的同时也失去了方向。
合同诈骗,刑法中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务,构成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精神数额达到两万元的应当立案。
看条文简单,但是实际操作中要想让公安机关立案却不那么容易,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把握,主观上,诈骗者肯定是不愿意履行合同中所约定的各项义务,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只是通过签订合同的手段去实现他的非法目的。
一下是一个案例,犯罪嫌疑人通过从被害人处租赁汽车,签订了合同,并且交了首期租金,但是后来却冒充车辆所有权人将车辆质押给他人,用来借款。这种情况就是理论界说的比较多的“两头骗”,此处就有大概两种不同的解释,有学者认为这是一个牵连犯,应该按一罪处理,也就是前行为是手段而后行为是目的;也有学者说这是两个罪,前面是“合同诈骗”后面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我比较趋于接受第一种观点,首先,将租赁车辆弄到手以后,其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其支付租金只是为了能很好的欺骗出租者让出租者造成其会还车的假象。其次以伪造证件的方式去将车辆质押,同时将所得的钱款用来个人挥霍,这个时候从意志因数和意识因数去考虑,其明知自己没有所有权仍旧将租赁物出质,视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受害者是车辆所有人,因为他所有权受到了侵害,当然该种行为也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再次,后面把车辆作为质押物用来借款的行为其实是一个销赃的行为,犯罪嫌疑人以的方式订立合同,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构成无效合同,所以无效,那车辆所有权依旧还是所有权人的。质押合同是从合同,从合同无效不会影响的效力,所以签订的借款合同依旧有效,犯罪嫌疑人应当还款。以两个罪来评价该类行为实在有重复评价的嫌疑。
所以构成合同诈骗,主观上犯罪嫌疑人要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来进行,这个时间段是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过程中,受害者签订合同的时候有期待可能的利益,下面来分析一个案例:
甲是一个商业公司,乙是一个零售商,通过将货物销售出去获得的转让给保理公司,丙是卖家,也是,乙方通过与丙方产生的虚假合同,而向保理公司骗取保理费用,正常来说是不会产生该种情况的,因为保理公司需要对原合同的审核,以及通过一些风控措施来确定该合同是不是真的存在,有没有放款的可能性,还有比如将应收账款进行登记,一旦这几种情况都没有,保理公司的风险就是收不回债,是确确实实的受害人。
这种情况就是乙丙合谋,为共同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合同的手段去骗取保理融资款,并且经过保理公司催收不还,甚至跑路,社会危害性较大。 一个简单三方关系变成了两方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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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数额认定
在风波诡秘的商场上,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不胜枚举。那么,合同诈骗罪数额认定是怎样的?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是什么?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又是怎样规定的呢?本专题将为大家介绍合同诈骗罪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了解。
1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合同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行为人根本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 (2)采取欺骗手段;2 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3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作案动机和手段恶劣的; (2)多次行骗造成恶劣影响的; (3)致使被害人受损而生活困难的; (4)拒绝退赃、偿还债务和赔偿损失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他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3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对象是公私财物。 2.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 3.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金额方面的具体划分,建议你看具体如何划分的。(太多不详表了)判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4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在司法推定时,应全面考察行为人以下各方面的客观因素: 一、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 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可分为完全履约能力、部分履约能力和无履约能力三种情形,应分别不同情况加以认定: (1)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2)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只履行一部分,如果其不完全履行的目的旨在毁约或避免自身损失或由不可避免之客观原因造成,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如果其部分履行意在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3)有部分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5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6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不满5000元的,单处罚金刑;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为拘役刑;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具有两个以上情形的,在六个月之内酌情增加刑期: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 杨x涉嫌合同诈骗罪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杨x通过亲属聘请律师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合同诈骗罪一案的第一审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依法进行了必要的工作,经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及参与法庭审理调查,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杨x犯有合同诈骗罪的定性及相关证据事实没有异议,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及量刑建议,供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参考: 一、关于被告人杨x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杨x系初次犯罪,主观恶性不大。8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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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文章裴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
裁判文书公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规定,相关事宜请与各审判法院联系。
裴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
平乡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平刑初字第54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裴X兰,男,日出生于河北省广宗县,汉族,群众,农民,小学文化,住广宗县广宗镇XX村。日因犯抢劫罪被平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日因犯盗窃罪被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平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平乡县检察院批准由平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乡县看守所。
    辩护人祝XX,河北省广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X兰犯合同诈骗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双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X兰及其辩护人祝XX、被害人魏XX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初,被害人魏XX委托邢台市XX纺织品有限公司的霍XX订购棉布35000米,霍XX在网上发布了求购棉布的信息。被告人裴X兰从网上看到该信息后,与邯郸市鸡泽县XX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联系,谎称姓白要购买棉布,并骗取了该公司的棉布样品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银行开户许可证等手续复印件。后裴X兰以XX公司员工的名义,谎称姓白与霍XX电话联系,称可以提供所需要的棉布,还说让业务员和其联系并面谈。裴X兰和霍XX见面后,自称叫徐杰,并且拿着棉布样品给霍XX。霍XX将棉布样品让魏XX看后,魏XX说能用,让霍XX组织货源。霍XX电话让自称姓白的人(裴X兰)提供厂子的营业执照等手续。裴X兰将从XX公司骗得的相关手续复印件传给霍XX,双方谈好价格后约定款到发货。魏XX依约通过农行向裴X兰提供的XX公司账号上面汇了50万元。打完款后霍XX催裴X兰发货,裴X兰又说没货了。霍XX就让裴X兰将货款退回,但随后再也联系不上裴X兰了。
    XX公司在收到50万货款后,告诉裴X兰只有3700米棉布。裴X兰说棉布全要了,并让XX公司把剩下的448160元货款,划到其指定的两张农行卡上,裴X兰将其中一张卡上的89900元支走。霍XX感觉被骗后通知了魏XX,魏XX通过XX公司知道货款已按姓白的人(裴X兰)要求转到二张农行卡上,遂利用农行客服电话将两张农行卡锁住,裴X兰未能将剩余的货款支取。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书证受案登记表、企业网上银行付款业务查询指令、中国农业银行电子回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材料、辨认笔录、手机照片、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转账证明、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农业银行开卡申请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账户明细查询及资料查询、银行卡取款凭条、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及税务登记证、手机短信、通话详单、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平乡看守所入所体检表、户籍证明信,证人霍XX、田XX、焦XX、孙XX、王XX、胡X、裴XX、朱XX、刘XX、郑XX、蔺XX的证言,被害人魏XX的陈述等证据。认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提请本院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裴X兰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裴X兰否认犯罪事实的存在,并辩称办案人员对其有刑讯逼供行为。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辨认笔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裴X兰用过其儿子的现用手机;3.裴X兰诈骗数额应为448160元,而不应认定为50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初,被害人魏XX委托邢台市XX纺织品有限公司的霍XX订购棉布35000米,霍XX在网上发布了求购棉布的信息。被告人裴X兰从网上看到该信息后,与邯郸市鸡泽县XX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联系,谎称姓白要购买棉布,并骗取了该公司的棉布样品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银行开户许可证等手续复印件。后裴X兰以XX公司员工的名义,谎称姓白与霍XX电话联系,称可以提供所需要的棉布,还说让业务员和其联系并面谈。裴X兰和霍XX见面后,自称叫徐杰,并且拿着棉布样品给霍XX。霍XX将棉布样品让魏XX看后,魏XX说能用,让霍XX组织货源。霍XX电话让自称姓白的人(裴X兰)提供厂子的营业执照等手续。裴X兰将从XX公司骗得的相关手续复印件传给霍XX,双方谈好价格后约定款到发货。魏XX依约通过农行向裴X兰提供的XX公司账号上面汇了50万元。打完款后霍XX催裴X兰发货,裴X兰又说没货了。霍XX就让裴X兰将货款退回,随后再也联系不上裴X兰了。
    XX公司在收到50万货款后,告诉裴X兰只有3700米棉布。裴X兰说棉布全要了,并让XX公司把剩下的448160元货款,划到其指定的两张农行卡上,裴X兰将其中一张卡上的89900元支走。霍XX感觉被骗后通知了魏XX,魏XX通过XX公司知道货款已按姓白的人(裴X兰)要求转到两张农行卡上,遂利用农行客服电话将二张农行卡锁住,裴X兰未能将剩余的货款支取。
    另查明,被告人家属已经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亦对裴X兰表示谅解;裴X兰犯罪所用户名为刘X的银行卡上尚有10100元赃款,已经冻结。
    上述事实,有下列公诉人提交的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裴X兰供述&&&&&
    我不知道你们为什么带我来公安局,我没有骗过人。姓名裴X兰的身份证是我的身份证,姓名是朱X东的身份证是昨天朱X东放在我的钱包里的,当时我们在山东聊城,他的钱包丢失了。姓名是孙X的身份证是我买的假身份证。从我身上搜出的四张农行卡和一张中国银行卡有两张是我的,其余的银行卡是我在邢台火车站售票厅门口捡的钱包里装着的。我没有去过鸡泽县XX棉布厂,我不认识XX棉布厂的田静召和邢台市XX贸易有限公司的霍XX。
    我不认识北京的刘X和四川的徐X。我没在邯郸布厂打过工。我没有做过棉布生意,也没有和别人谈过棉布生意。 我没有做过违法的事。
    被害人魏XX陈述&&&&&&
    日左右我给邢台市XX纺织品有限公司的霍XX联系,问他那里有没有21*21品种的棉匹布,霍XX说他那里没有,可以帮我找找看。日左右,霍XX给我联系说他找到了这种棉匹布,霍XX把棉匹布样品捎给我,我看样品后,觉得可以,我就给霍XX打电话询问价格,霍XX说每米布匹14.5元钱,我觉的价格还行,我给霍XX说我需要3万5千米,霍XX说付款后去鸡泽县提货,然后霍华把鸡泽县XX布厂的账号发给我,日我委托我的朋友绍兴XX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的孙XX把我的五十万元通过网上银行汇到了霍XX给我的账号上,汇完款后,我给霍XX打电话让霍XX给我装货,霍XX说行,他马上过去安排给我装货,日上午8点左右我给霍XX打电话问他货装的怎么样了,霍XX说他正在往鸡泽县走,日上午11点左右我又给霍XX打电话询问货装的怎么样了,霍XX给我说可能被骗了,找不到人了,我就赶紧开车去了鸡泽县,霍XX给我说他是和一个姓白的联系的,现在找不到姓白的了,并且霍XX还告诉我,他给我的样品是一个叫徐杰的人给他的,我要的3万5千米布是霍XX跟姓白的联系的,徐杰是姓白的业务员,姓白的没有厂子,姓白的只是用鸡泽县XX布厂的帐户,因为布不够所以姓白的让该厂业务员田XX把我汇到XX布厂的钱分别转到了另外两个农业银行卡上,一个户名是徐X的银行卡上,卡号是1729610,转了348160元,一个户名是刘X银行卡上,卡号是8173410,转了100000元,当时他厂子没有这么多布,姓白的就让田XX把我的448160元转走了,给鸡泽XX厂留下了51840元,事出以后王XX让田XX把剩下51840元退给了我。当天我发现被骗后就赶紧用手机拨打的农行95599电话,将那两张卡号锁住了。
    证人证言&&&&&&&
& (1)证人霍XX证言
    大概是2012年11月初,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柏乡县的魏XX给我打电话问我有没有棉布匹,我说我这里没有,可以帮他找找,后来我便在网上发布了一条“求购棉布匹的信息”,信息发布了有两三天,一个自称姓白的人给我打电话说他有一个厂子在鸡泽县,有我需要的布匹,还说让他的业务员徐杰直接和我联系,第二天下午徐杰给我打电话说到邢台了,于是我接了徐杰去了我的公司。到我公司后徐杰给我看了他带的样品,我看了样品可以用,他说有什么事让我直接和白总谈,后来徐杰就走了,随后我就将徐杰拿来的样品送给了魏XX看,过了几天魏XX给我说浙江绍兴XX纺织有限公司回信说样品能用,让我组织货源,我就给姓白的打电话问他有多少货,他说大概有三万五千米到四万米的棉布,于是我就让姓白的把他厂子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鸡泽县XX纺织有限公司的账号是17867)等有关手续给我传了过来,我和姓白的在电话里谈好要三万五千米棉布匹,每米十四块五元,款到发货,谈好后我就用手机短信把姓白的给我发的账号给魏XX发了过去。11月16日下午我就和姓白的打电话说打算去他厂子里看看,姓白的说他没有在厂子,他现在衡水,我说那你从衡水回来的时候拐到邢台我的公司见个面,他说行。大概4点半的时候,魏XX给我打电话说已经将货款给姓白的打了过去。我便给姓白的打电话问他是不是已经收到了货款,他查了以后说货款已经收到,我说那就赶快给我发货,他说没有货了,我说那货呢,他说货让厂里的业务员给别人了,我说那没有货了你就将货款退还,他说现在时间晚了银行已经不办理公对公的业务了,不能转账,我说那赶快用网银给我转过来,他说行,到了晚上八点左右,姓白的给我打来电话说,他的网银密码不知道怎么给锁住了,让我明天九点半去鸡泽县农行,他把钱从农行公家账上给我划过来,我说行。第二天早晨7点半我给姓白的打电话问他在哪里,他说正从衡水往回赶,我说你快点,我九点半还有事,他说行,过了一个小时我又给姓白的打电话时他的电话就无法接通了。后来我又多次给姓白的打电话都是正在续费中无法接通。我就感觉是被骗了。
    11月17日我就直接去了鸡泽县XX纺织有限公司,到公司后我就找姓白的那个人,厂子里人说没有姓白的这个人,我就问王X彩在没在,自称王XX的说王荣彩是法人,是他姐姐,现在他是负责人,没有姓白的这个人,随后我就给王XX说这个过程,王XX说公司收到过这笔50万货款,具体详细事王XX不清楚,是公司业务员田XX负责的,随后王XX给田XX打电话,打通后王XX把电话给了我,让我和田XX通话。我拿住电话田XX第一句话就说白总我已经把钱给你转过去了,你还没收到吗?我说我不姓白,我姓霍,田XX就问我到底是怎么回事,我便把事情告诉了他,这笔钱是我们打过来的,我说你把钱转给谁了,田XX说往一个徐X的账户上转了348160元和一个刘X的账户上转了100000元,公司还有3700多米布,姓白的都订了,我就给田XX说赶快给姓白的打电话联系这个事,随后田XX把电话挂了,过了会儿田XX给厂里回电话说他也无法联系上姓白人的了。随后我就给魏XX打电话说我们被骗了。
    我和自称徐杰男子谈业务时我的一个朋友焦XX和焦XX带着一个女的在场,当时我还给徐杰和焦XX互相介绍了一下,我和焦XX带着徐杰去焦XX厂子看了看,后来我开车把徐杰送到了邯郸路口,我就回来了。
    自称徐杰的男子给我样品以后当时没有和姓白的联系,我把样品给魏XX捎去了,过了三四天魏XX说样品可以用,然后我就给姓白的打电话联系,我和姓白的只是电话联系,没见过面。
    田XX证言
    日一个自称姓白的给我打电话说胡X说我厂子有棉布,胡X介绍姓白的来我厂子看看,姓白的说他在鸡泽县北关桥头等我,让我去接他,我接到姓白的以后和他在饭店吃了顿饭,吃完饭后我就领着姓白的去厂子,到了以后,姓白的就到车间看了看带走棉布样品和资料,然后我就把姓白的送走了。我和姓白的谈好每米十四元,当时姓白的没有说要多少货,姓白的给我要了棉布样品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就走了,说如果样品能用就给我打货款。
    日胡X给我打电话说姓白的往我厂子打棉布款50万,我去车间看了看告诉胡X说我厂子没有这么多货,只有3700米,胡峰说那就要3700米,让我把剩下的棉布款转到姓白指定的两张卡上,一个卡的户名叫刘X,一个户名叫徐X。因为当时正是星期五下午五点了,银行已经下班了,不办理公司对公司的转账业务,我便给我老板王XX说姓白的打到咱们公司的伍拾万元货款,现在咱们公司没有那么多货,姓白的要求把货款退回去,王XX通过网银把伍拾万元货款全部转到了我的的农行卡上。随后我就把剩余的货款通过网银转给胡X给我的两个卡号上。我把3700米棉布货款51840元扣除后,我就把剩下的货款给姓白的指定的银行卡号转过去了,我往刘胜户名卡上转了100000元,我往徐杰户名卡上转了348160元,事发以后我就把3700米的布款给了魏XX了。
    姓白的那个人是胡X给我介绍的。
    我没有将3700米棉布发给姓白的,我把51840元货款退给魏XX了。我公司收到货款后,霍XX来到了我们公司当时我在外地出差,王XX给我打电话,打通电话后我就说白总呀我已将钱给你转过去了你还没有收到吗?对方说他不姓白姓霍,伍拾万元是他们打过来的,问我把钱转给谁了,我给他说转给姓白的指定的两张卡上,公司还有3700米棉布,姓白的都定了,姓霍的给我说让我赶紧给姓白的打电话,我就给姓白的打电话,但是姓白的电话就无法接通了,我就立即给王XX打电话告诉他姓白的电话无法接通,让王XX告诉姓霍的我已经联系不上姓白的了。
    (3)焦XX证言&&&&&&&
    2012年11份具体哪天我记不清楚了,我和我厂子周XX去霍XX的公司,到霍XX公司以后见霍XX和一个人在谈事,然后我们就出去了,过了会霍XX把我和周XX叫了进去,霍XX给我介绍说这个人是干纺织品的,都是同行,他有个厂子在邯郸,霍XX说咱们一起去我厂子看看吧,我说行。到我厂子以后,这个人在我厂子车间看了看,霍XX和这个人临走时还跟我说以后有机会合作,有什么事跟他老板联系,后来霍XX就和这个人走了。
    (4)孙XX证言&&&&&&
    魏XX让我给鸡泽县XX布厂打过款,打了五十万元。我欠魏XX货款。所以魏XX让我给鸡泽县XX布厂打款。日魏XX让我将欠他的50万元打给鸡泽县XX布厂,我是通过工商银行网银用单位账号给鸡泽县XX布厂打款50万元的。鸡泽县XX布厂账号是农业银行的。我单位的账号是0126890.鸡泽县XX布厂的账号是17867.
    王XX证言
    我公司业务员田XX给一个自称姓白的定过货。田XX给我打电话说一个姓白的定了我们公司的货,将伍拾万元货款汇到了我们公司的账号上,田XX说现在公司没有那么多货,姓白的要求把货款退回去,我才知道有这个事。
    我把钱退回了,从我的农行卡上转到了田XX的7631217农行卡上。
    公司是日下午收到伍拾万元货款的。我没有见过姓白的。日霍XX来到我公司问我是否有个姓白人,霍XX说他跟鸡泽县XX纺织有限公司谈了一笔棉布业务,已经把伍拾万元货款打了过来,我说公司有这个业务,没有姓白的人,这笔业务是田XX谈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我给田XX打电话你给田XX说吧,我给田XX打通电话后霍XX就接了电话,说什么我就不知道了。后来霍XX接到了一条短信,让我看了看短信,随后田XX给我打电话说姓白的联系不上了,让我告诉霍XX,我就给霍XX说了姓白的联系不上了。
    姓白的给霍XX发的短信内容大概意思是:你的货款在卡上,你赶紧追回吧,以后有机会再合作。
    魏XX来过我公司。魏XX说伍拾万元货款是他打的,我便帮助他通过网上银行查询,将伍拾万元货款的转款记录打印了出来给了魏XX,他就走了。
    胡X证言&
    我给田XX介绍过一个姓白的人,今年农历九月二十二日上午一个自称姓白的给我打电话说要棉布,我说我这里没有棉布我伙计田XX那儿有棉布,我给你个手机号你和他联系吧,我就把田XX的手机号告诉了姓白的。
    是姓白的给我打的电话,打完电话后才认识的。我问姓白的怎么知道我的电话号码的,姓白的说是邯郸的一个朋友给的。我想姓白的可能是看到我在网上发布过棉纺一类的信息,并且还留了我的手机号,他可能是从网上看到我手机号码和我联系的。我没有见过姓白的面,只是打过电话。
    日下午姓白的给我打电话说他已将伍拾万元货款打到了鸡泽县XX纺织有限公司账号上了,他没有田XX的电话了,让我给田XX打电话问问是否收到了货款,我给田XX打电话,田XX告诉我说货款已经到账号上了,但是公司没有那么多货,只有3700米棉布了,我就给姓白的打电话说现在鸡泽县XX纺织有限公司没有那么多货只有3700米棉布,姓白的就给我说3700米棉布都要了,让田XX把剩下的货款退回去,并且给我发了个短信,内容是刘X卡号8173410,徐X卡号1729610。还说一个卡上打十万元,剩下的都打到另一个卡上,我把姓白的发给我的两个卡号转发给了田XX。田XX将货款汇走后给我打电话说了一声。
    (7)裴XX证言&&&&
    我父亲叫裴X兰,36岁,我母亲叫王X棉。我的手机是我母亲王X棉给我的,手机卡也是我母亲给我的。我手机串号是528。我不知道我的手机号是多少,我母亲的手机号是***,和我母亲联系的多,也和我姥姥联系。我姥姥的手机号是***.
    朱XX证言&&&&&&
    我不认识河北省广宗县的裴X兰。我没有在邢台地区办理过银行卡。(出示从裴X兰身上搜出的银行卡及朱XX的身份证)身份证是我的,银行卡不是我的。我于2013年1月份把我的身份证丢失了,是在火车上丢失的,我坐火车来藁城打工,在郑州到邢台段丢失了身份证。同时丢失的还有两张邮政银行卡,一张农行卡,尾号是139.还丢失了我侄女朱XX的身份证,2000左右的现金。(出示从裴X兰身上搜出的手机,英达思康牌)手机不是我的。手机卡()不是我的。我近期没有去过山东临清。
    4、物证、书证
    (1)受案登记表&&&
    日魏XX来我队报案称:其被一个自称姓白的和自称叫徐杰的骗了。
    (2)企业网上银行付款业务查询指令&
    证明在日15时39分,由绍兴XX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向鸡泽县XX纺织有限公司汇款50万元整。
    中国农业银行电子回单&&&
    证明鸡泽县XX纺织有限公司,因姓白的退还余款的要求进行过网上银行转账。
    网上银行电子回单&&
    被害人魏XX提供的网上银行交易电子回单。
    证明鸡泽县XX纺织有限公司业务员田XX将剩余货款转到姓白的指定的两张银行卡上。
    证明材料&&&&&&&&&&
    证明绍兴市XX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的孙XX于日将魏XX的伍拾万元(50万)布款转到了鸡泽县XX纺织有限公司的账号上。
    企业网上银行付款业务查询指令&&
    证明日15时39分,由绍兴XX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向鸡泽县XX纺织有限公司汇款500000元(伍拾万元整)。&&&&&&&
    (7)证明霍XX能辨认出被告人裴X兰就是自称叫徐杰的男子;焦XX能辨认出裴X兰就是霍XX送样品的徐杰;田XX能辨认出被告人裴X兰就是自称姓白的人。
    (8)照片&&&&&&&&&&&&&&
    证明照片中的诺基亚手机就是裴X兰作案时所用的手机,现由裴X兰儿子裴XX使用。
    (9)证明材料及被领取身份证的复印件&
    证明内容朱XX于日从平乡县公安局领取本人身份证一张。
(10)身份证复印件&&&&
证人刘X提供的重新补办的身份证复印件。
(11)户籍证明信
证明证人徐X的身份证在2012年6月份丢失。
    转账证明&&&&&&&&
    证明田XX通过现金及银行转账已将51840元返还魏XX。
    抓获经过&&&&&&&&&&&
    抓获裴X兰经过。
    办案说明&&&&&&&&
    通过技术手段锁定被告人作案所用手机。
    (15)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
    (16)农业银行开卡申请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户名朱XX及刘X的银行卡均非其本人所申请开户。
    账户明细查询&&&&&
    卡号为8173410(裴X兰用刘胜身份证办的作案时用的银行卡),分多次共计支取88900元(捌万捌仟玖百元整)。
    (18)农业银行开卡申请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户名徐X,卡号1729610中国农业银行卡并非徐杰本人自己办的银行卡。
    账户明细查询及资料查询&
    证明卡号为1729610(被告人裴X兰作案时所使用的银行卡)的银行卡,日网银转账(转入)348160元(叁拾肆万捌仟壹佰陆拾元整),账户余额348,278.47元。
    银行卡取款凭条&&&&&
    户名刘X,卡号2年11月17日在中国农业银行巨鹿支行取款人民币49900元整。
    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及税务登记证&
    被告人裴X兰提供给霍XX的鸡泽县XX纺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及税务登记证。
    手机短信&&&&&&&&
    手机号为1553293****发给霍XX的短信,内容是“霍总:你的钱没有动,在徐杰的卡上:农行:1729610请你立即追回。以后咱再合作。”
    (23)通话详单&&&&&&
    证实霍XX在2012年11月与手机号为(自称姓白)的多次通话。
    通话记录&&&&&&&&
1553197****的手机号月份与(霍XX)、***(胡X)、***(田XX)多次通话。
    (25)证明&&&&&&&&&&&&&
    证明邢台XX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寻求棉布信息,因时间太长,已经无法查到。
    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2003)平刑初字第12号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裴X兰因犯抢劫罪一审被平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事裁定书&&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3)邢刑终字第123号。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3)平刑初字第51号。
    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3)平刑初字第53号。被告人裴X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邢东刑初字第256号。证明被告人裴X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户籍证明信&&&&&
    裴X兰,男,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043234,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五里庄村人。
    (31)公安机关办案说明证明
    证明通过技术手段在被告人裴X兰儿子身上找到作案用手机。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另,证人霍XX、田XX经当庭作证均辨认出被告人裴X兰。霍XX、田XX当庭证言,本院予以确认。
    被害人魏XX提供的证实被告人家属找过被害人魏江红的视频录像,无法证明本案事实。故不予采纳。
    被害人魏XX提交对裴X兰表示谅解的谅解书,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裴X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他人名义骗取对方当事人货款50万,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建议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裴X兰家属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亦对裴X兰表示谅解,故对裴X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对裴X兰辩称办案人员对其有刑讯逼供行为,经当庭与侦查机关办案人员质证,侦查机关办案人员没有对裴X兰有过刑讯逼供行为,裴X兰亦承认办案人员没有对其刑讯逼供。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 辨认笔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此,证人霍XX、田XX、焦XX对被告人裴X兰的辨认是在法定程序下,通过法定方法进行的辨认,三名证人的辨认过程合法有效,辨认笔录系合法有效证据,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2.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裴X兰用过其儿子的现用手机。对此,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实,但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锁定裴X兰儿子现用手机,并查出该手机以前所用号码,与霍XX、田XX辨认笔录及提供的被告人所用手机号码之间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3.裴X兰诈骗数额应为448160元,而不应认定为500000元。对此,裴X兰让被害人汇款50万元,被害人已经按照裴X兰提供的账号将货款汇出,已经丧失对全部货款50万元的控制,诈骗数额应认定为50万元。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裴X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裴X兰犯罪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齐文博
                       代理审判员& 李&向
                       人民陪审员& 杨&磊
                      &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晓辉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平乡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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