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翔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贷是正规信贷公司有哪些公司吗?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马桂珍与北京翔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相关法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民初4969号原告马桂珍,女,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运国,北京银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教子胡同28号。法定代表人孙雅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宇光,男,日出生,该单位副总。委托代理人牟星玮,女,日出生,该单位职工。原告马桂珍与被告北京翔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彦周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桂珍之委托代理人孙运国、被告北京翔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陈宇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桂珍诉称,日,原告与曹连来签订了合同,约定原告以37.5万元的价格受让曹连来位于铺陈市甲95号的房屋,当时房屋性质是公房,被告为曹连来办理了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合同是原告与曹连来委托的北京四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签订的,合同签订时,原告支付了曹连来定金1万元。日,原告与曹连来共同在被告单位办理了过户手续,将上述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原告马桂珍,原告支付了曹连来剩余的36.5万元。收款方是曹连来的爱人康金淑、顾红全及中介公司,实际收款人是康金淑。日,被告为原告办理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无效。认定无效的原因系被告未征得被安置人意见的情况下与曹连来签订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违反了房屋安置协议,自始无效。该合同系原告受让共有住房使用权的基础,原告基于对被告信赖支付的36.5万元无法追回,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负完全责任。现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6.5万元及利息(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自日付款之日至支付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北京翔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辩称:承租人的变更情况属实,房屋性质属实。被告与原告所诉的房屋交易无关,被告并非本案的适格主体,对于该房屋交易给原告造成的所谓损害不承担责任。生效法律文书(2012)西民初字第09508号民事判决已经明确了原告作为承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原告已经于日知晓了租赁合同登记无效,其所谓的权利保护请求应从那时开始计算,原告就其房屋交易提起的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案外人曹任氏原遗有本区公平市场价56号私有房屋4间,曹任氏与其夫曹凤鸣均已去世。曹凤鸣与曹任氏的晚辈亲属曹华德、曹伟德、曹长德、曹福德、曹桂余、曹桂珍、曹士强、曹士军、曹云来、曹友德、曹雅君陆续委托曹连来(曹伟德之子)办理本区公平市场甲56号房屋的一切事宜。日,曹连来代理曹华德、曹伟德、曹长德、曹福德、曹桂余、曹桂珍、曹士强、曹士军、曹云来(上述九人为乙方)于翔达投资公司(甲方)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曹任氏遗留的本区公平市场甲56号房屋四间(建筑面积约82.1平方米)已被甲方拆除;甲方提供位于本市铺陈市甲95号北房五间半(建筑面积约88平方米)对乙方予以安置,同时给予乙方综合性补偿费20万元人民币;安置房屋的产权不变,乙方在承租期间不交租金,可以转让过户;甲方于日前将安置房屋交给乙方使用,并为乙方办理房屋租赁契约…….该协议书签订后,甲方与乙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乙方除《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的九人外,增加曹友德、曹雅君二人,但安置方式及补偿标准不发生变化。日,北京翔达信诚物业管理公司与曹连来签订了《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约定由曹连来承租本区铺陈市甲95号2号房屋(1.5间,安置协议约定安置乙方的部分房屋)。同年4月5日,翔达投资公司按照曹连来的要求,将上述房屋的承租人变更在马桂珍名下,马桂珍交纳了2007年5月至12月的租金,此后的租金未缴纳。另查:2007年曹友德、曹福德、曹长德、曹雅君起诉曹连来、北京翔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翔达信诚物业管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以(2007)宣民初字第07194号民事判决,判定曹连来与北京翔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翔达信诚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本区铺陈市甲九十五号(房号二)一间半房屋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无效。曹连来、北京翔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翔达信诚物业管理公司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一中民终字第267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查:2012年,曹友德、曹福德、曹长德、曹雅君起诉北京翔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马桂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日,本院以(2012)西民初字第09508号民事判决确认北京翔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马桂珍签订的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铺陈市甲九十五号(房号二)一间半房屋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无效。双方均未上诉。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补充协议、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判决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院已于日以(2012)西民初字第09508号民事判决确认北京翔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马桂珍签订的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铺陈市甲九十五号(房号二)一间半房屋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无效,该判决双方均未上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上述生效判决已经确认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作为原告的马桂珍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其在本院起诉的时间是日,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时效中断或者中止的法定事由。被告抗辩原告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本院予以采纳。对于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6.5万元及利息(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自日付款之日至支付之日止)的诉讼请求,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桂珍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八十八元,由原告马桂珍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彦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 然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北京翔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真的存在吗?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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