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日常行为规范行为导致公司经济损失需要赔偿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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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员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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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参照《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执行:摘抄如下:处分第十一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一) 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二)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 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三) 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四) 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五) 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六) 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七) 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第十二条 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第十三条 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由企业根据情况确定。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给予职工降级的处分,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要超过两级。第十六条 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 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第十七条 对于有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的职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第十八条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第十九条 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第二十条 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 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第二十一条 在批准职工的处分以后, 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职工被开除或者除名以后,一般在企业所在地落户。如果本人要求迁回原籍,应当按照从大城市迁到中小城市、从沿海地区迁到内地或边疆、从城镇迁到农村的原则办理。符合本条规定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同迁入地的公安部门联系。迁入地公安部门应当凭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迁回农村的,生产队应当准予落户。第二十三条 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在满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被批准恢复为正式职工以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第二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职工,应当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第二十五条 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信息部总经理
大哥最好讲讲事由。一般的员工处罚是指,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执行对违反规定的员工进行相关的处罚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企业的经济处罚是指企业对违反了本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员工,责令向企业交纳现金,或者克扣员工的工资、奖金或其他福利待遇的行为。随着《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废止,许多企业依此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规定的经济处罚失去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企业规章制度中的经济处罚措施是否合法,存在着诸多争议,许多企业感到无所适从。笔者试图从企业经济处罚的属性入手,指出其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的违法性,并从现实出发,提出了重新有限制性地赋予企业经济处罚权的修改法律建议。 一、企业经济处罚权的法律属性及历史沿革(一)企业经济处罚权的法律属性1.企业的经济处罚不是行政处罚中的罚款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是指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因公民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而对公民、法人等依法实施的经济处罚。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无法律授权,不得对公民实施罚款。我们所要探讨的是企业根据自主管理权的需要,依据其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对其所辖职工的处罚。是特定的经济组织,对特定的人(职工)实施的经济处罚行为。 这种处罚,不同于前面提到的行政处罚法中的罚款。2.企业的罚款本质上属于违约金,兼具有补偿违纪劳动者给企业造成的损失的属性。企业通过民主程序,即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或者是经过职工集体讨论通过,并向向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属于劳动合同的附件或有机组成部分。有的企业甚至将规章制度让劳动者签字认可,或直接包括在劳动合同的内容之中。因此,劳动者违反了规章制度,也就是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由于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企业和劳动者是平等的。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因此,基于违约行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而接受企业的经济制裁是劳动者的自觉自愿行为,不管这种自愿是基于劳动者的主动或被动。企业规章制度中载明的经济处罚,成为劳动合同中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也就是违约金。但是,这种违约金不是民法意义上的违约金。因为,劳动者和企业之间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平等主体,双方的关系应当受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来调整。劳动法和民法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企业罚款虽然具有违约金的属性,但是不能单纯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来调整,而应由劳动法等社会法来调整。企业的罚款主要是弥补劳动者违约行为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当劳动者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时,一般会给单位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比如劳动者迟到以后,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迟到期间劳动者本人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在团体协同工作中,由于他的延误,造成其他人无法正常工作带来的损失;由于劳动者没有正常劳动,造成的预期利益的损失等等。但是,罚款并不等于赔偿经济损失。因为,除了第一种损失可以计算,多数情况下经济损失难以具体计算和衡量。因此,采取事先约定的违约金来赔偿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具有明显的可操作性和高效性。当然,有些违纪行为并不必然给企业造成损失。这时,罚款和经济损失没有关联,仅仅具有惩罚性的意义。这也是违约金所具有的法律内涵。(二)企业经济处罚权的历史沿革1982年国务院发布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开除、除名、辞退、罚款等处罚方式,国有以及集体所有制企业乃至很多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都参照了该条例,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对职工处予罚款的内容并实施。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对企业经济处罚没有进行限制,许多省份制定的工资支付办法也都允许企业行使经济处罚权。但是日公国务院令第516号废止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理由是已被《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代替。随着《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废止,使各省制定的工资支付办法和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经济处罚失去了法律依据,各界对企业给职工处以罚款在内的各种处罚方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了各种争论。二、企业经济处罚权的合法性思考(一)认为企业对职工进行经济处罚不合法的主要观点第一种观点也是最主流的观点,认为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只能由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法律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机构行使。企业不是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法律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机构,不具备实施罚款的主体资格[1]。其他任何机关、用人单位和个人无法律的授权,不得对公民(职工)实施罚款。第二种观点,认为罚款的规定只能由法律法规设定。理由是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人身的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罚款属于财产罚范畴,所以此项规定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行政部门制定。企业是以赢利为目的经济组织,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行政部门,所以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此企业对职工实施罚款,缺乏其法律依据。同时依据《行政处罚法》,企业对职工行使罚款的程序和手段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第三种观点,认为当初《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之所以规定企业的各种处罚权,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在经济体制改革的今天,政府与企业的职能已经分开,企业不能再像计划经济时期那样行使政府的职权。但是,通过分析,就会发现这些观点都存在一定的漏洞。其一,从“罚款”一词的文字含意上,根本得不出罚款必然是国家机关对公民处罚的结论。其二,《行政处罚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属于该法的调整范围。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罚款,不能得出结论说罚款就只能是行政处罚手段。其三,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法院也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法院不是行政机关,所以,一提到罚款就立即联系到《行政处罚法》、罚款主体必然是行政机关是不对的。其四,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没有被废止以前,企业对职工的经济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所以,认为企业不是罚款主体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二)认为企业有权对职工进行经济处罚的主要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法没有禁止企业对职工进行经济处罚。依据“法无禁止即为权利”的原则,企业拥有对职工进行经济处罚的权利。日深圳市开始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有关官员解释制定本条的理论依据就是“法无禁止即为权利”。在这部条例的出台以前,持企业有权对职工进行经济处罚的观点渐呈势弱之势。这部条例的诞生,大大鼓舞了有权处罚论者的士气。第二种观点认为,企业罚款权完全不同于行政罚款权,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一种约定,是契约的一种体现[2]。但是经过分析,上述两种观点也都是不能成立的。观点一的缺陷在于:“法无禁止即为权利”是私法领域的著名法谚,也是私法领域的一个基本法律原则。对于私权主体,权利至上和意思自治是自由的保障。国家不可能将法律的触角深入到广阔的私法领域中每一个细小的方面,私权主体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行为就会得到法律的承认,即依其自身意思发生效力。由于私权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人都没有在法律上支配、控制他人的优势。这种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但是,企业行使经济处罚权是以剥夺劳动者的经济利益为代价的,所以,并不适用法无“禁止即为权利”的原则。《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力避罚款一词,但这里的“经济处分”指的是行政法意义上的罚款。由于企业并非行政法意义上的执法主体,不能行使行政罚款权。该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其合法性必将面临质疑和挑战。因此,要想让经济处罚合法化,必须寻求上位法律支持。观点二将企业的经济处罚上升到当事人合意的高度,已经接近了事实的本源。但是,这种观点的致命缺陷在于没有去分析经济处罚的性质。前已述及,企业的经济处罚本质上属于违约金。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劳动合同的订立,不得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也就是说,除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两种情形外,劳动合同中不得约定违约金。有人认为,经济处罚实际是赔偿损失。但是《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以外,再无劳动者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也就是说,多数情况下,因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企业要求赔偿同样是没有法律支持的。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就是,禁止企业任意对劳动者进行经济处罚。故目前企业对职工的罚款没有任何有效的法律支撑。然而,从现实出发,企业经济处罚却有着不可替代的合理性。三、赋予企业经济处罚权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一)反对企业拥有经济处罚权的主要理由1. 劳动者如有一般性违纪,应主要通过批评教育的方式来解决;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处罚手段没有存在的必要。2. 企业设置罚款是对劳动者财产权利的变相剥夺,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罚款是企业单方面的行为,企业凭借发放劳动者工资的机会,任意扣除劳动者的工资。这种行为最容易引发劳动争议,也是劳动者怨气最大、非常反感的劳动管理形式之一。3.认为现代企业应当以人为本,多采取激励手段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杜绝过去依靠行政手段、领导意志对员工进行管理的现象。仔细分析反对者的观点,第一种观点的缺陷是,如果职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在没有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教育和告诫的效果无法对每一个违反纪律的人起作用,企业劳动纪律很难得到保障。第二种观点实际上是否定了通过严格程序制定并公示的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和劳动者直接劳动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一法律事实。严格依据规章进行经济处罚,并非任意为之。并且,经济处罚具有弥补违反纪律劳动者对企业的损失的补偿的属性。第三种观点难免有因噎废食之嫌。实际上对企业的经济处罚通过严格的程序限定和审查监督,上述弊端是可以克服的。(二)赋予企业经济处罚权的积极意义1. 企业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就必然需要保证其实现的力量。从这一点来说,企业规章制度得以执行的保证力,靠规章制度中的“罚则”的强制性的规定。倘若仅有规章制度而无相应的惩戒措施,那么,制度就会变成一纸空文,而在一定范围内合情合理的经济性处罚,却能获得较好的效果。因为,维系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关系的最紧密的纽带便是经济利益,也就是劳动者的劳动收入。劳动者从事劳动的根本目的,也是取得经济收入。对于违纪劳动者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相比其他任何处罚手段都更有效,更能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2. 现今的法律框架下,对违纪者仅仅只剩下解除合同一种有效的处罚手段。如果企业不能对违纪员工进行经济处罚,而对违纪行为进行必要的处理以儆后尤。那么,企业为了充分保护自身权益,必然会将很轻微的违纪行为都界定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这样,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动辄都需要解除劳动合同,这对于《劳动合同法》培育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初衷是大相径庭的,也会极大的损害普通劳动者的权益。3.经济处罚同教育告诫、解除劳动合同相比,在处理违纪职工“大法不犯,小法不断”的中间行为时,具有明显的简便易行性和高效性。经济处罚可以根据违纪行为的次数和轻重不同,在数额上进行细微的调节。同时,经济处罚对于同一企业的劳动者,可以做到尺度一致。这是教育告诫手段所不能比拟的。同时,由于经济处罚手段简单明了,比其他任何处罚手段都容易操作,能实现最快的管理效率。4.从国际上看,即使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企业也可以对其职工行使罚款权。当然在这些国家里,企业行使罚款权也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例如,在日本,就颁布了《劳动标准法案》,规定企业在员工月工资的10%的限度内可以进行罚款。在印度,颁布了《企业雇佣标准法案》,对企业罚款权进行了规定。在瑞士,也同样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允许企业行使经济处罚权[3]。5.企业的惩罚与奖励是相对的。如果仅仅只允许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奖励,而禁止对劳动者进行处罚,不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对企业来讲也是不公平的。6.企业的经济处罚权在我国通过二十多年的实践,无论是企业还是劳动者,都已经从被动接受到了习惯成自然的程度。对职工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成为企业行使自主管理权和对职工进行管理的有效方式。因此,现实生活中有限制地赋予企业对职工一定的经济处罚权,是企业进行有效管理的利益诉求和客观需要。四、现行法律制度下企业的应对措施和法律修改建议(一)当前企业的应对措施对于企业来讲,要深刻地认识到罚款并不是万能的。企业管理和劳动管理手段多种多样。应当寻求更多的有利于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管理手段,彰显以人为本的理念,引导职工遵章守纪,从根本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在新的法律规定没有出台以前,企业应当及时修改和完善规章制度,应当完全摒弃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所制定的开除、除名、辞退、罚款等处罚手段。否则,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规章制度违法的,员工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也可以重新考虑处罚方式,变消极处罚为积极减少奖励。比如,实行绩效工资制,将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分两块,一部分为“死工资”,一部分约定为奖金,这种奖金的发放根据员工违章次数的多少和轻重而有所不同。(二)法律修改建议通过前文的分析,《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经济处罚权采取了严格限制的态度。这对防止个别企业巧立各种名目动辄对劳动者进行经济处罚,肆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是有好处的。在当前劳动力相对过剩的社会条件下,把劳动者的权益放在首要位置,对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是,法律进行如此严苛的限制,无疑有矫枉过正、一棍子打死之嫌。从长期利益来看,企业对违反劳动合同或劳动纪律的劳动者进行适当经济处罚是企业有效行使自主管理权的需要,也并不必然损害劳动者权益。法律应该立足于社会实际需要,而不能过于理想化而远远脱离实际,那样,法律必然得不到很好的实施反而成为一部恶法。这也是《劳动合同法》遭很多人诟病为“过于理想的法律”之所在。因此,笔者认为,权力机关在修改或制定相关法律时应当对这一问题进行必要的关注,并寻求妥善的解决办法,当然最简单的莫过于对《劳动合同法》进行必要的修改,限制性地赋予企业一定的经济处罚权,并对经济处罚的程序、种类、幅度进行严格的规定,进而加大监督力度,防止企业通过经济处罚的方式将经营风险转移给劳动者,使经济处罚与劳动者错误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4]。这样方能兴利除弊,使企业的经济处罚制度更好的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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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已形成事实的租赁关系,虽然员工与公司未签订租赁合同,作为租用电脑的租金,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员工作为出租电脑的出租人,是由于自己的过失导致电脑丢失。 从本案分析。 因此,但公司每个月返你一定的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公司是没有责任向员工进行赔偿的: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和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与承租人无关
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具有重大过失  公司货款收不回来,公司可以要求业务员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公司与购货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业务员不承担责任,与业务员无关,如果业务员在拓展业务时严重不负责任。  不过,导致公司货物被骗 &
这个问题要看是因为什么造成的损失,可避免的?还是逃避不了的?下面是两个案例和相关的法律,看看你就知道了经常在外就餐的人一定有过这样的经历,服务员上错了菜后,出错的服务员会面露难色地向客人请求,能不能将错就错,否则这盘价格不菲的菜就要由他来埋单了。虽然这是餐饮业的普遍行规,但却反映出目前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一种不平等现象。  背景新闻  小周是哈尔滨市一家移动运营商某营业厅的员工,近日她正为一个工作上的失误苦恼不已。前几天,一位来缴费的顾客要求缴纳20元的费用,可小周因听错只给办理了十元的缴费手续。后这位消费者与小周发生了争吵,并向客户中心投诉了小周的服务。  公司根据相关的规定,给予该营业厅罚款5000元的处理。营业厅老板非常气愤,他严厉地批评了小周,并告诉她5000元罚款全部由小周来支付,支付方法是每个月将小周的工资全部扣下,直到扣满5000元为止。小周是外地来哈务工人员,每个月工资900元,她完全靠这些工资生活,如果没有了工资根本无法生活。她与老板商量,能不能一次扣两百块,这样她能够勉强维持生活。可营业厅老板不同意,坚持要扣掉她全部的工资。小周这下犯了难,5000元的罚款要扣掉她近半年的工资,这期间,她如何生活。  哈尔滨市另一家企业的员工付某也面临着相似的问题,不同的是他要赔偿的数额根本不是几个月工资能完成的。付某是一装饰公司的司机,该装饰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商业装修。入冬的某一天,付某开车装载价值近7万元的某珠宝品牌展柜,从位于城郊的加工厂驶向客户指定的商场。在行至入城口附近时,为躲避一辆对向来车,付某将车驶进了路边的壕沟内,不但车辆受损,车内的展柜也几乎全部损毁。加上车损,这次事故的直接损失要将近10万元。更为严重的是,公司与客户签订了协议,因公司原因延迟交货,公司将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于延迟交货,导致该品牌在商场的珠宝专柜无法按期开业,仅营业损失一项就是一个惊人的数字。付某在进入该公司工作前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因付某责任而产生事故所导致的损失均由其个人承担。公司老板在接到损失评估后也发起了愁:付某每个月底薪是1200元,加上加班费奖金等,最高也仅1600元。就算不用其赔偿合同损失,单就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仅扣除付某的工资是不可能抵偿的。他找到付某,要求其按照合同中的条款对公司进行赔偿。可付某家在外地,也是来哈务工,所赚的工资也就勉强维持生活,根本没有钱来对公司赔偿。  公司老板明白,即便是起诉付某,他也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但要靠扣掉付某工资来进行赔偿,付某不吃不喝也要十年工资,何况也不可能扣掉他全部的工资不让他生活。更糟的是,这期间付要是离开公司,他的损失就彻底没人赔。  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依据有关规定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损失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员工造成损失  赔偿当有标准  劳动法律专家、律师姜庆闻认为,此类案件比较特殊,虽然属于劳动法律范畴,但又有别于普通的劳动法律纠纷。姜律师是从一个多年前的案件开始注意到此类法律问题的。2000年有一用人单位找他咨询,其公司的一名技术人员搞错了图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60万元,他们咨询这个技术人员有没有法律责任,如果起诉怎么起诉?当时他查阅了我国现行的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关于这方面规定很少。虽民法通则有关于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追究劳动者赔偿金的案例少之又少,而劳动法律作为一个特别法,在法律适用上确有特殊性。  经过仔细研究,姜律师得出......&
  第十四条 给予员工处罚、 不配合各部门工作的罚款100元,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户索取回扣介绍费;  2,发现隐瞒,并允许受处罚人进行申辩,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要求处理:公司实行红包奖励制度;  8. 贪污,按实际损失情况赔偿公司损失,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执行和监督负直接责任,无故拒绝接受的、 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损害公司声誉;  12.散布谣言、揭发、检举、包庇问题或知情不报,则所发生一切后果与损失:奖励或处罚方式,经过一定会议讨论;  3,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2,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率,贯穿于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中、辞退或开除处分,干扰他人工作的,视情节轻重。  1;  13:现金处罚(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并通报)、 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设;  3,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由总经理召开行政人事管理会议决定;  6;本着公平竞争、 经济处罚、隐瞒事实者,与员工岗位职责挂钩,致使公司蒙受损害,罚款100元,公正管理的原则、处罚数的200%的比例奖励,事迹突出者。  第三条,并有权向所属部门主管或经理提出申诉或向公司进行投诉。  4、中伤他人,抵制歪风邪气,公司所有员工须自觉遵守并相互进行监督,组织,取得证据、行贿受贿。必须弄清事实;  11. 旷工或从事其它兼职的,由本人及所在部门承担。  第九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者、 完成本部工作计划指标。  2;  5,应当慎重决定:  1,进一步贯彻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公司不予任何经济补偿,或不听劝阻、强化工作流程、 奖励方式,处罚100元,经总经理核准后公布施行:  1、 各员工之间应互相监督、 节假日经常加班,失信于公司的、 辞退、开除的除外),导致严重后果的、早退一次罚款30元;  2. 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要求情节严重;   16,妨碍他人工作罚款30元;  13. 违反公司规定屡教不改的;  16. 其它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调查完毕。  6;  3、敲诈勒索,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违反财经纪律,对部门人员奖励或处罚承担200%责任、 遗失经营管理之重要文件、 轻微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造成损失的罚款50元。  第十三条 办公室接到报告,并以申辩后之核定作为公司最后之决定:公司奖惩制度本着“奖惩结合、本部门审核、 若被处罚员工屡教不改,破坏团结、明确岗位职责,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书》呈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领导职工发现员工犯有各项《制度》规定的行为时、审批员工处罚的时间,其他处罚不得超过15天,修正时亦同。  7、检查,由被处罚当事人承担后果与损失,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  4、擅离工作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罚款30元、工作绩效突出者,对处以辞退,立即报总经理进行调查处理、 不按时参加公司的会议培训罚款30元;  第十条 员工有上述行为、 完不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任务:  1. 于受聘时虚报资料,奖惩分明;  15. 因行为不当,不服从管理者;  14. 因工作需要调派工作,丧失原则;  8,扰乱公司秩序的、 有制度的参照员工管理制度,有权拒绝继续进行下一道流程、赌博、 总经理批准,员工如果损害公司利益,造成经济损失的,挥霍浪费公司资财;  2;  4;  3. 蓄意损坏公司或他人财物;  2、物品或工具罚款50元。   第七条 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励  1,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第二条,总经理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八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的应给与通报批评并作处罚,有功必奖。若未对上一道流......
责任在我方者;2. 人事部审核决定。第十三条 处罚程序1、不服纠正者. 因疏忽或督导不力导致重大灾害,或决定减薪降职、廉洁奉公. 连续旷工2天. 物质处罚。(1) 口头警告. 工作不力. 在技术. 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1. 因玩忽职守或督导不力而发生损失,视情况赔偿损失;(4) 记大过、人祸。(1) 对公司或国家有重大贡献者,报人事部。第十二条 其他处罚规定;7。公司可设立如下处罚项目,有损公司名誉,可撤销处罚;2、严重侵犯公司权益;4、自觉性. 在公司内喧哗、受贿. 造谣生事,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委托或受托他人出勤打卡或签到;6,本人可提出申请;(4) 遵规守纪、经营,维护公司正常生产、事件救援工作者,若获得奖励,言语粗暴、早退3次折算旷工计半天. 记大功对象. 员工因触犯国家法律而受司法部门处理;(4) 事假1年累计超过标准30天;7;5;5. 对各级领导态度傲慢. 精神奖励(1) 记大功,擅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 员工在受处罚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表现良好,每年颁发给工作优异者;5. 一贯忠于职守:1. 全年出满勤的、事迹突出的;6,与各种违法违纪. 在公司. 凡获得奖励的员工均由公司发给奖状或证书. 对突发事件。第四条 奖励种类、判刑。(1) 对公司或国家有较大贡献者;(5) 主动积极为公司工作。第十一条 处罚标准. 故意造成重大过失;7。3;(3) 对危害公司和国家事件事先举报或阻止;2;(4) 其他(旅游、革新。(四) 丁类过失、威胁主管,扣除当月效益工资100%;4。第十条 过失分类,由所在部门依据具体违纪事项和本条例提出处理意见,1天扣除10%效益工资;6,扣10%效益工资;(3) 对革职辞退须听取工会意见;9;2.com/dispbbs。5、称赞者。第二章 奖 励第三条 奖励范围。第六条 奖励标准,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4) 见义勇为。6、任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经济效益的. 教育培训无故缺席。(1) 事假超过标准1天;(2) 书面警告. 违抗命令或威胁侮辱主管,不顾安危,员工1年内奖励分累计满10分。5;(2) 对公司业务有重大发明,员工1年内处罚分累计满10分;(2) 记小功,应由责任人与参与者赔偿;(7) 本职岗位工作表现优异者;(4) 授予荣誉称号. 品行不正;8、犯罪等现象、总经理奖、认真负责;(2) 降级,由其所在部门及时提出申请。(1) 口头警告;8,可辞退该员工;(6) 拾金(物)不昧者,设定奖励额度、管理秩序;2,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常务会议讨论决定:1;5。2;(2) 加薪;5;4。(二) 乙类过失、不良现象斗争有显著成绩,并张榜公布。1. 嘉奖对象。3、培训机会、业务推展有相当成效者,见义勇为者、试用期员工的处罚。(1) 一次性罚金;(4) 旷工超过5天,由公司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处罚事宜记入员工档案,也不再进行累计;3、工作认真,辞退. 记小功对象;4。病假超过标准.bz01,避免重大损失者。 1. 员工奖金在颁布时发放. 多次欺诈,从事不良活动. 服装仪容经常不整者,该奖励不现享受待遇、产品;3。1;9、吵架;2。1. 保护公司财物,经营业绩优良者. 没有及时阻止危害公司事件;10. 依照处罚标准,比照正式员工酌情扣除基本工资;(4) 对天灾;9. 在公司内打架。注,其待遇按颁奖机关规定执行。2,挪用公款;(3) 晋级;(2) 领...... 热心网友 &
库房商品:每年年终对各部门的管理?? 对客户、纸屑或其他杂物者、部门内及与其他部门间的协作沟通等指标进行考核?? 在公司或客户面前大声喧哗或指手画脚者?,半年期限尚未达到20分者,致使矛盾激化或其它严重后果者 。 奖励方式,予以奖励。?。 奖励方式?、 对违反下列行为之一者一次扣5-9分及相应罚款?;开发新项目有详细实施方案:公司任何一个员工,鼓励员工勤劳敬业?? 在单位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公司组织的娱乐性质的集体活动除外)?、人身安全,凡属核查无误,装扮影响公司形象者ash。 4? 散布对公司不利言论? 员工损坏公司物品,非故意损坏的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赔偿,奖勤罚懒、 奖励? 对非本职工作但有利益于公司的工作不予协助者? 上班时间串岗、 违纪罚款的缴纳,全优完成各项指标;,且实施后获得显著效益者? 其它造成公司损失者、情况属实的有效举报、挑拨离间:为保障举报人的权益,处以受罚员工两倍的罚分,即? 故意泄漏公司机密者 ,可以撤销其积分底数,视情节轻重赔偿损失,无纠纷,在总经理接受申诉期间、 对下列行为一次扣罚20分。 1? 上班时间仪容仪表不整? 对客户投诉未能及时妥善解决、忠于职守者? 长时间接打私人电话者 、 特殊贡献奖? 利用公司设备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者? 无事生非、违法乱纪等行为向公司总经理举报?。 一、进取的动力??,同时对受处罚员工的直接主管和部门经理按管理不力论处、判刑者 ;,应赔偿公司损失 。为促进和保持公司员工工作积极性和自觉性?? 因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侮辱他人者 ,经行政部核查后予以处罚、劳教,睡觉者 ?,避免和制止不良社会影响者由总经理授予特殊贡献奖? 有盗窃: ,鼓励上进。 -- 一、 惩罚,实行惩罚积分与罚款并行的方式? 接听电话不规范或传达文件不到位者2? 部门经理对上述过失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营私舞弊,经总经理审批后授予优秀员工奖?、乱扔烟头、办公用品码放凌乱者:每扣1分同时罚款的办法? 认为公司处罚不当或有过失之员工? 员工丢失公司财物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赔偿、 惩罚的实施,参考绩效考核成果; 随地吐痰? 知情不举、扎堆聊天者,当年出勤情况较好、同事污言秽语?: ?。;,都有权利有义务对公司内部严重失职、 优秀员工奖、 优秀管理者奖? 对于员工违纪的处罚,无投诉:通报表彰和颁发奖金? 罚款必须在罚单下达后5日内缴纳??? 发现有损公司利益的言行,或从事损害公司形象,经研究给以留职察看处分者6?、业务水平,擅离岗位者? 上班时间未经允许从事娱乐活动者、不讲礼貌者,贯彻企业精神和经营宗旨,颁发举报奖: 惩罚是对出错员工的教育?: 1? 对拒不缴纳罚款的人员将予以除名处理? 上班时间酗酒者,由部门经理推荐至行政部,隐瞒他人严重违纪行为者4。 奖励方式:根据各岗位员工工作业绩积累,获得最佳团队奖,积分以办年为一个期限,凡主管和部门经理对违纪员工包庇。 奖励方式、索取回扣或礼物者? 因过失泄漏公司机密者、服务,被拘留,对违纪情况做出处理决定?、 举报奖: :通报表彰和颁发一定数量的奖金?; ?,均以处名论处:奖优罚劣,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工作时间干私事? 蓄意破坏公司财物者 、纪律,半年中积分满20分或超过20分者?,此奖不公开授予? 未经领导批准中止工作,鞭策落后、开脱的?,全面达标的团队?,视情节予以赔偿7;9、利益之行为者 5、 员工...... 热心网友 &
必然以公司作为主体承担责任,你才承担责任。如无从下手、关于你的职务行为。尽早准备相关证据材料依法维权。公司应当先行向第三人进行赔付。同时,公司不按时足额给你发放工资是违反法律规定,委托专业律师进行维权,仲裁后还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走法律程序。公司赔付后,工作时,因为你是公司员工,实践中基本没有哪一个公司能这么依法办事,你也不用奢望了。  最后,由法院依法判决你承担赔偿责任时,可以肯定的是,个人建议。  其次。只能通过法院,才能依法向你追偿,对外代表的是公司行为。你可以依法向当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下属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这种追偿不能以不发放工资作为抵扣,或者依法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导致第三人财产损失的问题,我想说的是  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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