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在我6米面宽宅基地地盖房子时加宽1米多,当时在土地局做了处罚盖了章,现在我给土地证做变更可以吗

正在初始化报价器我现在有一块空的宅基地,现在想盖房子,空地是几年前批准的,当时由于种种原因没有盖房,现在想盖了,...我现在有一块空的宅基地,现在想盖房子,空地是几年前批准的,当时由于种种原因没有盖房,现在想盖了,可镇里说不可以,说是耕地了,可我现在有当时县里发给的施工证,我现在这个地方还能盖房子吗?请各位老师帮帮解答一下,谢谢!pengjun438对于在外地的朋友现在要考虑的问题就是年前找房子还是年后找,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看法,在网上也会总有人咨询此类问题,但是大家给出的意见都是自己主观判断。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年前找房子还是年后找好。更多回答qzuser_中国特色的政策是承认既定事实,找个盖好后再依法办事。夜以继日,速度要快。否则会有人破坏党的政策。为你推荐热门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查看更多21222324252627282930洛阳现一块宅基地两张证土地归属权起纠纷(图)_新浪河南_新浪网
解国涛向记者展示父亲解六水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记者 魏朝林 计思佳文图
  核心提示|15日,洛龙区古城乡毕沟村村民解国涛向大河报记者反映,其父亲名下集体土地使用证居然和同村村民解宝现的土地使用证标明的是同一块儿宅基地,由于解宝现抢先在这块宅基地上拉上了围墙,导致他拿着土地证却无法建房。为此,解国涛起诉到法院,法院裁定该案应由国土部门调查处理。据了解,洛龙区国土资源局两年前就已立案处理,但至今仍未给出结果。同一块宅基地为何会有两个土地使用证?其背后有什么隐情,大河报记者展开了调查。
  讲述|十多年前批的宅基地,被同村村民拉围墙“圈占”
  日前,解国涛向记者出示了其父亲在1998年办理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记者注意到,该使用证编号为“宜集用98字第号”,用途为住宅,土地使用者为解六水(解国涛的父亲),使用权面积为200平方米,土地证上盖有宜阳县人民政府的公章。“当时都是把钱交给村里,由村里统一办理发放的,共有一百来户办理了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家里办证的时候还给村里交了900块钱。”
  解国涛告诉记者,当时办理完土地证后,家里就一直在那块地上种庄稼,一直到2005年8月,同村的解宝现将他地里的庄稼全部铲掉,并在周围拉起了围墙,并称该地块是自家的,并提供有集体土地土地证。“围墙把我家的宅基地全部圈在了里面,我们既没法种庄稼,也不能盖房子。”解国涛说,他父亲只得将解宝现告到法院。
  认定|法院裁定,双方土地证所载面积确实重叠
  由于解六水所居住的古城乡毕沟村后划入洛阳市洛龙区管辖,该案一审由洛龙区法院审理。
  洛龙区法院于日做出一审裁判,认定解六水和解宝现均持有宜阳县人民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双方宅基证所载面积重叠,要确定被告解宝现是否侵权,应当先确定解六水和解宝现所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效力。该争议属于土地权属争议,依法应当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洛阳市洛龙区国土资源局已立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驳回解六水的起诉,不服裁定的解六水遂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洛阳中院于日维持了一审裁定结果。记者注意到,该判决书上还附有解宝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编号为(2006)字第号。
  “法院既然认定解宝现家的土地证和我家的面积上有重合,那么一块宅基地上咋办出两张土地证?”解六水父子很是不解。
  随后,记者与解宝现取得了联系,解宝现表示,他的土地使用证是通过正规渠道办理的,而且还有办证时交钱的票据,但当记者提出能否见面,看一下他的土地使用证和缴费票据,被对方拒绝。“解六水只有证,没有票据。”
  对此,解国涛表示,他们之所以没有办证的缴费票据,是因为当时把钱交到村里,由村里统一办理的,村干部把证发到手中时就没给票据。
  调查|电脑系统查询发现解宝现的土地证无法查到
  由于洛阳中院的裁定为终审裁定结果,解六水只好向洛龙区国土资源局寻求帮助。“今年距离法院作出裁定已经两年了,国土资源局虽也已立案,但至今未给回复。”解国涛告诉记者,他们也多次向乡镇、区政府反映,但是一直拖到现在仍没有结果。
  15日上午,记者前往洛龙区国土资源局地籍股了解情况,该股一马姓负责人通过电脑查询后表示,系统能够查询到解六水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无法查询到解宝现2006年办理的土地使用证。“当年我们股只为毕沟村的一位村民办理了土地证。”该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毕沟村之前属于宜阳县管辖,而证件也是宜阳县国土局颁发的。“你们可以去宜阳县国土资源局咨询一下。”洛龙区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工作人员这样建议记者。
  随后,记者赶到宜阳县国土资源局,该局工作人员称,毕沟村划归洛龙区后已经将所有材料都移交,他们这里没有存根,又将记者推回到洛龙区国土资源局。
  说法|尚不能证明两证真假若都是真的肯定要注销一个
  16日上午,记者再次来到洛龙区国土资源局了解情况,该局土地监察大队一张姓负责人表示,他知道此事,而且当时确已立案,但查看调查结果需调取立案材料。
  随后,记者从该负责人调取的材料上看到,2005年10月,解保现(法院判决书显示,解宝现曾用名解保现)等3人在宜阳县土地部门申请办理3个宅基地用地许可证,批准用地面积总和为600平方米。解保现所占的宅基地和解六水重合,属该村规划的宅基区范围。
  “从当时的调查情况看,解宝现也是持有土地使用证的。”张姓负责人告诉记者。但是对于记者质疑对方土地使用证为何系统中查询不到,对方坦承,当时办证不规范,具体原因他也不清楚。
  张姓负责人建议,让解六水提供材料,并附上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提交给土地监察大队,他们会联系解宝现,并让其提供这些东西。“我们要经过甄别,如果有一方是假的,持证一方就属于有证,可以建房。如果两个证都是真的,我们要上报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处理,肯定要注销一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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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在空宅基地上建房让政府拆了违法吗我有土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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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闲置超过两年就会符合收回规定,现实中不严格执行两年,时间会长点,但是不可能太长宅基地\土地证,建房,政府,违法宅基地闲置超过两年就会符合收回规定,现实中不严格执行两年,时间会长点,但是不可能太长
在建给我拆了违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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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是农村宅基地,房产证是97年办的,当时不知道要办土地使用证,07年办下土地证来,土地局说规定,
宗地面积不能超过166平米,{我家房产证是199.6平米},就把剩下32多平米标称临时面积,这样合理吗?如果以后拆迁,这32平会不会成为争议的焦点
我有更好的答案
土地局有这个规定也没有办法了。如果将来拆迁问题不会大。临时面积不在产权的补偿数额也不会差到哪里去。只要是事实住房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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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局应有一定的历史依据,否则是不能这样做的。以前房屋和土地的管理部门是分开的,因此房产证面积199.6平米不能作为宗地面积的依据。
土地证的界址线一般是根据当时土地主管部门所批范围来界定的,既然能办下土地证就说明你们的土地是有审批手续及历史依据的,那土地局的做法应该是合理的。像这种问题可以到当地的土地房屋管理部门直接了解。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部门一般都是会依据历史,尊重现实,实事求是。所以,不用太担心!
拆迁按房产证面积来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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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历史遗留宅基地确权,应以登记时的现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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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历史遗留宅基地确权,应以登记时的现状为准
对历史遗留宅基地确权,应以登记时的现状为准
  问:甲、乙两人是邻居,甲在东,乙在西。1975年由生产队统一安排两处宅基地,都是东西长11米,南北长11米。另外,生产队在宅基南端(与宅基相连)又分了两步(3.33米)出路。生产队规定,这两步出路,不计算在宅基内,可以栽树,打墙头。当时同样情况的宅基地一共安排了五户。由于乙宅基前是生产队的化粪池,就同时还规定两家的通行方向,即甲往东走,乙往西走。  1983年,生产队又进行了一次宅基规划,规定“谁门口的荒宅量归谁”。由于乙宅基前面的化粪池被乙垫平,这样,乙的宅基变成了“东西长13.17米,南北长19.3米(含两步出路)”;甲的宅基变成了“东西长13.17米,南北长17.5米(含两步出路)”。同时规定“每户另加两步出路,不计算宅基内”,这两步出路可以栽树,打墙头。后来除甲、乙两户外,生产队其他户都在两步出路上建了墙头,盖了房子。  1992年,该村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在没有指界的情况下,县政府为甲、乙双方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双方宅基南北长都登记为12.7米,南临均为路。  2000年,乙在没有报经县政府批准的情况下,占用了宅基前的“两步出路”断了甲家两边的通道。甲认为“两步出路”,是生产队划定的出路,并且这两步出路不在乙土地证内,他有权从这里通过。乙认为这两步出路,在生产队规划时就规定可以栽树、建墙头,并且其他几户已经盖上了房子,这实质上就是宅基地。此外,在没有指界的情况下颁发土地证违反程序,应予撤销。  甲、乙两人因“两步出路”和宅基问题发生纠纷,多次调解无效,上诉到法院,但由于种种原因法院也一直没有判决。  请问,县政府的确权是否合法?乙的认识正确吗?  安徽读者王某答:对本案宅基地事实的认定和处理的时间,应以日《土地管理法》颁布之日为界限。  对甲、乙二人在生产队1975年、1983年两次规划中形成的宅基地和房屋现状,都应作历史事实看待,不予追究,应以现状事实为基础,根据案情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1992年县政府对甲、乙二人的宅基地以167.26(13.17×12.7)平方米登记确权是否合法的问题,应根据1988年《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的原则认定,按安徽省日《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的标准和原国家土地局1989年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意见》第三十一条“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时起至1987年7月《土地管理法》开始实施起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的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农村宅基地确权原则,县政府1992年按甲、乙二人各自的房屋占地实际,登记确认的167.26平方米宅基地面积是正确合法的。  对发证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应根据乙方所诉“没有指界”之地是否系双方争议之地作认定,如果确属对相邻的争议土地没经指界就登记发证,则应当认定发证程序违法,应报请县政府撤销所发的土地证,然后对争议之地,根据目前生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划界处理后,办理土地登记发证;如果甲、乙双方东西相邻之地,1992年县政府进行宅基地确权登记前已有各自的围墙或界址物标记,且与土地证确认的相邻界址相符,说明登记确权的宅基地无争议,则应以所争之地与确权之地无关系为由,驳回乙方的请求。  本案乙方的认识是错误的,根源是不懂国家新型的土地管理制度,其认为应该按1983年生产队通知的宅基地面积并加两步出路用地面积为自己确定使用权,是其看到别的村民在1983年扩大的宅基地和新增加的出路用地上建了房,并且县政府1992年土地登记时给予确权,所以,生产队1983年给自己的254.2平方米宅基地外加“两步出路”用地,也应该得到登记确权。这种认识是无法治意识的原始比对心理。应该给他做工作,使其明白,这个区别就在于:如果其在1983年生产队通知扩大宅基地和增加出路用地后,也及时按生产队的通知建房占用,形成事实,那么,根据1989年原国家土地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意见》第三十一条的确权精神,也是能得到登记发证的。因为1992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确权中,各地对各历史阶段不规范的建房占地,除对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在清查中给予了行政处罚并收回土地外,其余建房所占土地,一般都按历史遗留房地产,随房屋和围墙实际给予了认可并登记发证。所以,乙方所持的“当时没建,现在补建”的认识是不能支持的。  对乙方2000年未经报批的翻建行为,如果其所建房是在土地证登记确认的面积和位置内,也不妨碍相邻关系,可以不追究,批评教育后,准予补办手续;如果所建房超出了土地证确认的面积和位置,或者在这次处理中,因1992年土地证发证程序违法被撤销,需要重新处理,则应全面考虑其建房占地面积是否合法、位置是否影响村庄规划、对相邻关系和公共通行是否造成严重妨碍等因素,按目前有效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后,予以登记确权。  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白新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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