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区别三者怎么赔

交通事故了,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怎么赔的?_百度知道
交通事故了,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怎么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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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中,只有有责任,在交强险范围的损失不分责任地承担。2、第三者责任险,是扣除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的赔偿外,按照责任划分承担赔偿。
长沙律师安金龙
您好!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主要是赔偿本保险车辆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若发生保险事故,先由交强险 负责进行赔偿,若是交强险的赔偿额度不足,再可由第三者险进行赔偿。 因此,慧择网提醒您,选择机动车辆保险时,应预测自己可能会遇到哪些方面的风险,然后按照需要选购车险产品。正确的投保方法是:凡是适应自己车辆保险都应该投保和保足,以确保在万一出险时而获得保险公司的足额赔偿。希望以上回答可以帮到您,若您还想了解更多信息,您可以点击我的合作机构,抑或查询我的百度空间,您可以通过百度hi与我进行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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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朋友你好!
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都是针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属于保险车辆自身的,不能进行赔偿!
在事故的处理中,首先进行的是交强险的赔偿,和事故的责任比例没有关系。
一、交强险赔偿范围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交强险赔偿限额
*有责任的限额:(日以后的标准)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赔偿最高限额:12.2万
*无责任的限额::(日以后的标准)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事故损失 超过交强险范围的,按照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比例通过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和事故的责任比例有很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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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顺序
作者:陈杰 来源:海大律师网 阅读:0 发布时间: 0:00:00
& & & & 机动车在投保了交强险后又投保了商业性质的第三者责任险。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先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予以先行赔付第三人所造成的损失,如有不足部分,再由第三者责任险在不超过其投保的限度内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陈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自内蒙古启伦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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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车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怎么赔付
我驾驶面包车与三轮摩托车相撞,对方骨折住院费6万,保险公司怎么赔!!!!
提问者:4d33e1300***时间: 12:18:51地点:4个回答
建议要求对方通过诉讼解决,这样你自己应当不会承担太多费用。聘请律师为你代理诉讼为好。具体事宜电话联系本律师。满意采纳为答案并作出评价。
你好,依据法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所以首先在交强险外,需要看看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有你先于赔偿,之后有你到商业险公司赔偿,建议你通过法院解决。以维护你的权益。
交强险在保险限额赔偿一万元医疗费,余下的五万元医疗费可以到你投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办理理赔。误工费、护理费和精神损失等可以在交强险的保险限额十一万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赔偿。
如果你在事故中承担责任,交强险在保险限额之内全部赔偿,剩余部分由商业险按责任比例赔偿。
答:两份,更多交通事故赔偿知识可“贵州交通事故律师网”查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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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法律知识: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并存时赔偿主体及顺序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王维永
  按照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交强险作为法定险与强制险,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和社会保障性功能属性,应当优先适用;商业三查险系投保人为避免高额赔偿风险而自愿投保之险种,旨在替代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其适应顺序应优先于侵权人赔偿。因此,审判实践中应由交强险保险人、商业三责险保险人、侵权人依次对第三者进行赔偿。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谢命军与刘红英系夫妻关系,育有二女,大女谢思敏,事发时满12周岁,二女谢昀洁,事发时满8周岁。刘红英的父亲刘万全事发时满62周岁,母亲严光容满61周岁,刘红英的父母共育有两名子女。刘红英与本案原告谢命军、谢思敏、谢昀洁、刘万全、严光容均为城镇居民人口。日,谢命军驾驶欧蓝德越野车由渝东巫山往万州方向行驶。当日8时42分,当车辆行驶至沪蓉高速公路1343KM+978M大垭合隧道路段时,为避让由驾驶人何家军驾驶的渝BD3270号重型厢式货车上掉落在隧道行车道内的尼龙装载物,与隧道右侧检修道相撞,造成欧蓝德越野车乘车人刘红英死亡、车辆毁损的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十六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欧蓝德越野车驾驶人谢命军和渝BD3270号货车驾驶人何家军分别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同等责任;乘车人刘红英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时,渝BD3270号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北碚支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被告凌洪全是渝BD3270号货车的实际车主,挂靠在重庆隆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以下简称隆强汽运长寿分公司)名下经营,被告何家军系其雇请的驾驶员。事故发生后,原告方支出尸检和血中乙醇检测费用3500元、车速鉴定费4500元,因原告不服车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又支出2500元。为修复欧蓝德越野车,原告方支出维修费96857元,已由承保该车的保险公司赔偿了一半。原告方为办理丧葬事宜支出住宿费4500元。2012年10月,原告方与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东北营运分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由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东北营运分公司向原告方支付各项赔偿和补偿款项共计28万元。
  日,谢命军四原告诉至奉节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何家军、财保北碚支公司、隆强汽运长寿分公司及凌洪全赔偿死亡赔偿金257497元、鉴定费5250元、交通费3000元、住宿费2500元、误工费52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元、车辆损失51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诉讼费用由上列被告承担。被告何家军辩称,被告凌洪全是雇主,应由雇主承担责任,何只是雇员,不承担责任,原告谢命军自己也有责任,且原告方已经获得了赔偿,请法院依法处理。被告财保北培支公司辩称,渝BD3270号货车在北碚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任属实,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内。鉴定费等不应由保公司赔偿;且原告请求的赔偿标准过高;原告起诉时已过诉讼时效;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应计算20%的免赔率。被告凌洪全辩称,原告谢命军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原告起诉时已过诉讼时效;原告主张赔偿标准过高,误工费和鉴定费等缺乏依据;精神抚慰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不合理;原告已从高速公路获赔的部分应当品除。被告隆强汽运长寿分公司未到庭答辩。
  奉节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方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和费用,应首先由被告财保北碚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份由渝BD3270号货车的经营者凌洪全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挂靠人隆强汽运长寿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何家军作为被告凌洪全的雇员,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车辆维修费虽然已由承保该车的保险公司支付了一半金额,但保险公司是按照保险车辆方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进行的赔偿,并没有代为清偿被告应赔偿的金额,因此不能免除被告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相应责任。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东北营运分公司与原告方达成协议向原告方支付的28万元,是基于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不能用于抵消被告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原告方提供的交通费票据与事故时间不相符,不能证明系被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故不予支持。由于原告没有请求丧葬费,原告所请求的被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住宿费和误工损失没有超过丧葬费的金额,属合理范围之内,应予支持。尸检费和车速鉴定费系为查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所支付的必要的费用,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应当列入保险公司赔付的范围。对于诉讼时效问题,由于原告因该次事故以服务合同纠纷起诉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东北营运分公司,到2012年10月仍处于诉讼期间,没有怠于行使权利,应产生时效中断的效力,故原告的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相关被告就此提出的时效抗辩不能成立。
  经依法核对和具体计算,原告谢命军、谢思敏、谢昀洁、刘万全、严光蓉所请求的并能能够计入其损失范围的项目包括以下内容:1、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计入死亡赔偿金,原告方作为本次事故的受害方有4名被抚养人,每年年赔偿总额累计均会超过或不抵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可以按照原告请求的最高年限与人均消费性额的乘积计算,即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元(14974.49元/年×18年),死亡赔偿金共计为元(20249.70元/年×20年+元);2、尸检及车速鉴定费。原告不服速度鉴定申请重新鉴定并未改变原鉴定的结论,故该笔重新鉴定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除此之外的尸检和速度鉴定费用8000元属列赔费用;3、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住宿费4450元;4、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产生的误工损失,原告方计算的总额为1050元,没有超过合理范围,可以按此金额计算;5、车辆维修费96857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定为50000元。
  上列费用,应当由被告财保北碚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赔偿死亡赔偿金、住宿费、误工费60000元,共计11000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车辆维修费200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死亡赔偿金、住宿费、误工费、尸检及车速鉴定费、车辆维修费共计元,由被告凌洪全与被告隆强汽运长寿分公司根据事故责任承担50%,计为元,该笔费用,由被告财保北碚支公司根据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由于被保险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并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应计算20%的免赔率,故计算免赔率后的金额即为元,该金额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剩余的72289.18元则由被告凌洪全与被告隆强汽运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分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谢命军、谢思敏、谢昀洁、刘万全、严光容各项损失112000元,并根据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合同直接向上列四原告赔偿保险金元;二、被告凌洪全与被告重庆隆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连带赔偿原告谢命军、谢思敏、谢昀洁、刘万全、严光容72289.18元;三、驳回原告谢命军、谢思敏、谢昀洁、刘万全、严光容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各方当事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1、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并存时确定赔偿主体及其顺序之法律根据及损赔法理基础
  关于交强险(全称应当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问题,我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均作了规定。司法审判实践中,一般以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为裁判依据。按照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款规定,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确立了保险公司所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在理解该款时应当注意:第一,若肇事车辆参加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即应首先予以赔偿,不论事故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如何;第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若事故损害超出了保险限额,其超出部份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由交通事故当事人按法律规定的归责原则进行分担;第三,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之确立。此强制保险是指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对汽车事故受害人应承担的损赔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此为强制保险,凡机动车运行必须投保此强制责任保险(参见张新宝、鲁柱华发表于日人民法院报的文章观点)。按照专家理解,在诉讼法意义上,第七十六条赋予了受害人直接请求权,即受害人可以直接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损害赔偿,且此项请求权为法定请求权,并独立存在,保险人在限额内承担无条件支付义务(参注同上)。
  关于商业三责险(全称应当是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问题,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进行了规定。该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份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该两款规定通过比较,第一款表明在法律有相应规定或者保险合同有相应约定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但这仅是对保险人的授权性规定,并未从实质上为保险人设定相应之义务,因而并不能成为第三者请求法院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确定为赔偿主体的法律根据。而第二款规定则为保险人设定了特定情况下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依此规定,第三者均可以向保险人请求直接赔偿保险金。就法律关系而言,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之债为侵权之债,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之债则为合同之债。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应当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系基于被保险人对合同债权之转让,商业三责险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基础法律关系乃是合同关系而非其他关系(参见李刚强日在“法律友人的博客”上点评河南汝阳县法院(2010)汝蔡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的观点)。
  2、本案中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并存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及赔偿顺序之确定
  本案判决正是严格遵循了上列法律规定以及损害赔偿基础理论,准确把握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与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责任性质,紧密结合本案实际,准确确定了不同责任主体及其赔偿顺序与相应份额,成功审理并作出了判决。承办本案的独任审判法官系该院的助理审判员,初次独任审理如此复杂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无论客观掌握还是微观处理,抑或裁判文书的制作(该裁判文书被评选为该院2013年第二批民商事优秀裁判文书),均恰到好处,且有“后生可畏”之感,实在难能可贵,对类似案件的审判具有指导与借鉴意义。
  交强险作为法定险、强制险,其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和社会保障性功能属性,理所当然应当优先适用;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属于投保人为了避免高额的赔偿风险而自愿投保的机动车险种,其目的在于替代被保险人自身的赔偿责任,因而其适用顺序当然应优先于侵权人赔偿。因此,审判实践中,应当由交强险保险人、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保险人、侵权人依次对第三者进行赔偿,这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应有之义(参见前注李刚强点评河南汝阳县法院民事判决)。本案中,裁判法官在裁判理由中依法阐明人民法院对该案的裁判观点及其理由:原告方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费用,应首先由被告财保北碚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BD3270号货车的经营者凌洪全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挂靠人隆强汽运长寿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项赔偿由被告财保北碚支公司根据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因被保险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并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应计算20%的免赔率,被告何家军作为被告凌洪全的雇员,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此简短的文字表述,将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并存状态下交强险保险人,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保险人以及侵权行为人各自的责任主体与责任顺序,层次分明地展现出来,明确无误。
  3、原告方先期起诉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经法院处理获得的补偿应否抵扣本案被告侵权责任之实证分析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方先于本案对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东北营运分公司提起诉讼,要求高速公路集团相关营运公司为其公路服务瑕疵承担原告车辆造成的事故损失。2012年10月,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东北营运分公司与原告方达成协议书,约定由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营运分公司向原告方支付赔偿费用28万元。这表明,原告的先期诉讼系基于原告与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东北营运分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进行诉讼索赔的。按照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附录”中对特定词语所作的解释,“高速公路: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道,并设有中央分隔带;全部立体交叉并具有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与管理设施、服务设施,全部控制出入,专供汽车高速行驶的公路”。但事实上,原告的欧蓝德越野车按照上列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车辆通过收费段,应当自觉缴纳车辆通行费”完成交费并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后,即与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形成服务合同关系,但原告的车辆却在正常行驶中遭到来自渝BD3270号重型厢式货车上掉落的货物阻碍,不得已紧急避让导致与隧道右侧检修道相撞,致越野车上乘人刘红英死亡。因此,原告起诉理由既合法且合理,高速公路管理单位亦予认可,从而达成支付赔偿费28万元的协议书。很显然,此次服务合同之诉与之后的侵权损害之诉已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判决在裁判理由阐明该28万之赔偿款“不能用于抵消被告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无疑是正确的。
  (作者单位: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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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于事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的认定标准,实务中大致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以事故发生的特定时间是否身处机动车下为依据。持该观点的法官认为,机动车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不可能永远处于车上或车下,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在特定时空条件下可以转变,如果在发生事故的瞬间,受害人处于车下即属于“第三者”,而不管他之前是否处于车上,甚至也不管他是否是驾驶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第三者是不特定的主体,具有相对性,只有当发生事故后有具体的受害人时,才具体化和特定化。机动车辆三者险责任旨在确保第三者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取救济,以确保不特定的第三者利益。交通事故的发生纯属偶然,车上人员、驾驶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都有可能成为受害者,与通常情况下的“第三者”并无不同。在现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将他们排除在第三者之外,属人为缩小第三者的范围,不利于受害人利益的保护,也违背了责任保险的目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严格限定“第三者”的范围,明确区分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不存在因特定时空条件转化为“第三人”的问题,非第三者不能成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永远不能获得本方责任保险赔偿金。并不以事故时其身在车身内、外或是否存在过错而有所区别,持该观点的法官还认为,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身份,来定是否认定为“第三者”。具体可以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1.保险合同当事人及交通事故发生时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均不能构成本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保险公司是第一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及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员共同构成第二者,其均不能获得本方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金。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当然不能成为第三人。现实中,实际驾驶人和车主(被保险人)有可能同一,也有可能不同一,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驾驶人员才是保险车辆的实际控制人,但驾驶人员本身不是独立的责任主体,其责任就是被保险人的责任,故也不能成为本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第三人。
2.与被保险人共同构成同一财产权主体的民事主体不能构成本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与被保险人共同构成同一财产权主体的民事主体可能有夫或妻、其他财产共同共有人。夫妻之间债权债务及财产责任在民法上的对外关系中系责任共同体,其对外物质性的民事责任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为责任基础的,除非实行分别财产制且其相对人知晓的,才在夫妻之间构成有条件的分项责任主体。故夫或妻对对方不存在赔偿的必要和可能。在财产共同共有的情形下,被保险人作为共有人向另一共有人赔偿,实际效果为对自己财产的赔偿,没有任何物权法或债权法上的意义,也不符合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范围。
3.被保险人之间存在抚养、赡养及第一顺序继承关系的自然人不能构成本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与被保险人存在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由于其在家庭内部的生存、生活需依存于被保险人的财产基础,故被保险人对其有抚养、赡养关系的近亲属给予赔偿也无法律价值。同样,存在继承关系的近亲属之间亦无赔偿的法律空间。基于此,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均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但机动车驾驶人员的近亲属不能等同于被保险人的近亲属,应该适用第三者责任险制度。
笔者认为,以上人员能否转化,应当区分交强险和商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即在交强险中可以转化,商业三者险中则不能转化。理由是:
1.“第三者”的界定与适用范围。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有两种形态:强制三者险(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交强险中的“第三者”特指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是对被保险人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商业三者险的第三者的范围按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07年制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A款)第3和第5条的规定,指的是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非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保险车辆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外的机动车意外事故的受害人。可见,交强险中的受害人和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的核心内涵几乎相同,都主要指向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人,都可以用第三者这一概念来理解和界定。笔者认为,由于机动车特殊的危险性、受害人利益保护的倾斜性和交强险的社会保障性,应当对交强险中的第三者作目的性宽松理解,交强险属于财产保险,以被保险车辆作为保险标的,被保险人是为作为保险标的的车辆投保,对保险标的对自身以外的“第三者”造成损害,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
2.交强险的性质与价值取向。虽然同为机动车事故责任保险,交强险与商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却有着本质的不同:前者为强制性,后者为任意性;前者以保护受害人利益为核心,后者以补偿被保险人利益为重点。在交强险中,除受害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外,无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过失,保险人都须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无条件赔偿受害人。理论与实务的主流观点都认为我国的交强险采取的是在保险限额内与侵权责任脱钩的基本保障模式,超越了传统的责任保险模式。华东政法大学的方乐华教授曾建议:借鉴美国纽约州保险法的规定,将我国的交强险改为无过错保险,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责任”二字去掉,改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不应区分车上与车下的受害人,给予受害人以同等保护,以及交强险应提供基本保障为原则,精神损失和财产损失不应由交强险赔偿,应由商业保险分担。笔者十分赞同此种建议,应当不加区分地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的保护,这不仅是对以人为本、尊重生命价值的基本理念的坚持,也是朴素的公平观念的内在要求,同样的人、同样的生命、同样的事故应当得到同样的结果,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公平、公正原则的基本要求。由于商业性第三者保险的任意性与责任保险属性,保险法和保险合同条款对第三者的界定是明确的,没有扩大解释的必要与空间,这也是维持保险合同的对价平衡和规避道德风险的需要。
持不得转化观点的理由主要是防范道德风险,认为如果将被保险人等纳入责任险中第三者范围,可能会引发利用被保险车辆故意损害自己财物,骗取保险理赔。笔者认为这一反对的理由并不充分,保险法第176条和181条分别规定了被保险人保险诈骗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若认为被保险人骗保,可以通过诉讼举证免除赔偿责任。此外,我国机动车辆损失险和其他保险合同条款中通常都将被保险人故意损坏自己的财产列为责任免除的范围。
转化还是不转化,是一个令人纠结的选择难题。从本质上讲,这是个立法的政策选择和司法的价值判断。笔者认为我国基本保障模式下的交强险具有了社会保险的色彩,可以借鉴社会保险的“广覆盖、保基本”的理念,在交强险中采纳转化说,适度扩大交强险“第三者”的适用范围正是这一理念的体现,也契合了当下全球范围内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时代潮流,加之我国交强险本身保障水平不高,从更深远的意义上讲,它也是尊重生命和保护人权的人文关怀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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