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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白酒小作坊,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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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白酒小作坊,】白酒生产专项整治方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 开展白酒生产经营专项整治的通知》 (桂食药办食流函 〔2015〕2 号)要求,为加强白酒特别是散装白酒的质量安 全管理, 从即日起, 全区范围内开展白酒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 对全市范围内生产加工散装白酒的小作坊进行摸底调 查和普查登记,建立健全白酒小作坊的监管档案,详细记录 白酒小作坊的基本信息及变化情况,切实纳入监管视野;对 全市范围内获证白酒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抽查。二、时间安排 2015 年 2 月 27 日――2015 年 5 月 22 日 三、组织领导 成立白酒生产环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谢义平副局长任 组长,陈合山副调研员、各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下设办 公室在市局食品生产监管科,负责组织、协调、检查具体工 作开展情况。四、工作重点和时间要求 1.调查、摸底 组织人员对辖区逐一排查,掌握辖区白酒生产单位底数 和生产情况,建立健全白酒小作坊的监管档案。 于 2015 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2.监督检查 参照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 (GB/T) ,重点检查小作坊是否符合基本的卫生 和生产要求,是否有登记原料和生产食品来源和流向的台 账,是否存在使用工业酒精等非食用物质以及滥用甜味剂、 色素等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从业人员是否具有健康证 明。对获证白酒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按自治区局一季度抽检 工作要求进行。3.抽样送检 白酒获证企业纳入自治区局第一季度抽检,按桂食 安办[2015]1 号文要求进行抽检;白酒小作坊按专项整治要 求开展工作。具体方法为:购买娃哈哈瓶装纯净水(规格350ml/瓶) ,现场开启新瓶,将水倒掉,尽量甩干水分,用 待抽检散装白酒清洗一下瓶子,然后再装样品,按要求封样 送检。散装白酒的抽样数量为 2 瓶,1 瓶检样,1 瓶备样。于 3 月 31 日前完成。五、工作要求一、明确目标,认真履行好职责 我市白酒获证生产企业规模较小,白酒小作坊多、散、 乱、远的特点相对突出。各局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职,第一 季度抽检工作、白糖生产企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白酒专项 整治工作要合理安排,有机结合,要充分借鉴去年小作坊专 项整治工作经验,按生产、销售、餐饮三环联动、从市场倒 逼生产环节和备案一批、整治一批、取缔一批的思路,切实 抓好白酒生产单位的整治工作。二、加大排查和抽检力度,切实掌握辖区白酒生产情况 要积极调动各级监管力量,开展好前期排查工作,将排 查出的白酒生产单位逐户建立档案,纳入监管范围,同时开 展抽样工作。抽样工作要覆盖获证企业和全部小作坊。白酒 承检机构为广西轻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地址为:南宁市 亭洪路 33 号,联 系 人:李 文 奇 ,
, 。三、加大惩处力度,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要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落 实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生产单位,要严格进行监督整改,对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予以取缔。发现 有违法行为的,从严从快查处,达到刑案移交标准的,依程 序移交公安机关。四、加强信息报送工作 对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要及时做好总结,对发现的涉 案信息,要及时上报市局。各局按桂食药办食流函〔2015〕 2 号要求于 3 月 29 日前向市局食品生产监管科报送白酒 企业和小作坊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附件、 电子版) , 5 月 27 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及白酒企业和小作坊专项整治 情况汇总表(书面材料+电子版) , 联系人:邓琼瑶, 联系 电话0
【整治白酒小作坊,总结】县食品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今年,根据省、市、县政府的 “十小”行业质量整规工作部 署,我局牵头开展食品加工小作坊整治。紧紧围绕着今年的 目标任务,通过制定方案,动员部署,普查建档,建立规范, 强化监管,试点整治等工作,基本完成了今年的目标任务, 取得了明显成效等。现将工作总结如下:一、制定方案,建立机构省、市“十小”行业质量整治与规范工作(食品小作坊 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向县政府 分管领导作了汇报,并取得重视和支持。同时,根据《浙江 省“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整治和规范实施意见》、《温州市 食品加工小作坊暨干制海产品、茶叶和米面制品等三类重点 食品质量整治方案》、《洞头县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 范工作实施意见》精神,特制定《洞头县食品加工小作坊整 治和规范工作》,明确了目标任务、整治重点、工 作步骤以及主要措施。为了加强对食品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 的领导,我局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全面食品加工 小作坊的整治工作。二、广泛动员,加强宣传1 7 月 31 日上午, 我局组织全县食品加工小作坊业主召开 食品加工小作坊整治会议。会上,传达了国家质检总局、省、 市质监局有关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以及食品加工小作坊 整治与规范的精神,对食品加工小作坊整治与规范工作进行 动员和部署,特别是借此会议对食品加工小作坊进行食品质 量安全知识以及食品加工小作坊基本要求进行培训,进一步 增强质量安全意识,提高了质量管理水平。三、普查建档,分类管理充分发挥基层质监网络(乡镇质监员和村协管员)的作 用,通过进村入户的办法对全县食品加工小作坊进行地毯式 的全面普查。在普查过程中, 我局认真做好“两确认”工作, 即各村(居)普查结果由村(居)负责人签字确认,各乡镇 汇总后,再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对普查情况完整性再确认, 全面掌握食品加工小作坊的数量与品种等相关情况。经普 查,我县共有食品加工小作坊 99 家,其中证照齐全(营业 执照、卫生许可证)的 39 家, 无证无照的有 60 家。按照 产品类别分:食用油 2 家,占 2%;豆制品 5 家,占 5%;糕 点 13 家,占 13%;米面制品(粉干、面条、年糕等)16 家, 占 16%;水产品(虾米、鳗鱼干、鱼生、紫菜等)54 家,占 54%。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水产品加工小作坊大多属于无证照、 自产自销、季节性生产的。对 99 家食品加工小作坊经过疏2 理后,按整改帮扶、整合提升、保留规范、歇业转产进行分 类,其中整改帮扶 4 家、整合提升类 36 家、保留规范类 42 家、歇业转产类 17 家。通过试点整治整合后,现全县小作 坊剩 87 家。四、制定标准,抓好试点(一)制定标准。食品加工小作坊卫生环境差,管理混 乱,质量安全控制能力弱等问题,最主要的原因是小作坊没 有一套管理规范。为了能制定出规定具体、操作容易的小作 坊基本条件要求,在省局、市局《食品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 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协同卫生部门联系制 定《洞头县食品加工作坊基本质量安全规范》,作为食品加 工小作坊准入的最低要求。该规范规定了食品加工小作坊场 所环境、生产设备及用具、原辅材料、生产加工、人员、产 品检验、包装及标识、贮运、质量管理的基本条件。规范的 实施,大大提升了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同时,也为今后质监、 卫生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依据。(二)抓好试点。根据食品加工小作坊整治“依靠政府、 开拓思路、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稳步推进”的要求,我局 确定了小作坊整治试点乡镇及行业示范点,把霓屿乡作为试 点乡镇,重点是紫菜加工整治,把北岙镇的鱼生加工作为行 业示范点。特别霓屿的紫菜加工整治列入了市级整治试点。3 1、霓屿乡紫菜加工试点。霓屿乡紫菜养殖面积占全县 80%以上,共 13740 亩,一直以来紫菜加工沿袭着传统的晾 晒和简易烘干方法,全乡有 21 家“小、散、杂”家庭式紫 菜加工小作坊,产品档次低、质量不高,严重制约着我县紫 菜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我局深入到霓屿乡进行调研,专门制 定了《洞头县紫菜加工整治方案》,工作重点是帮助小作坊 通过“专业合作”、“龙头带动”等方式联小作大。我局多 次走访、面对面座谈,特别是带领小作坊户赴苍南参观考察 等, 积极引导加工户转变观念, 树立联小作大的决定和信心。李县长也重视霓屿乡的紫菜加工整治,并专程到霓屿乡作指 导。在小作坊整治过程中,我局还召集海洋与渔业部门、科 技部门对召开紫菜加工小作坊规范化改造座谈会。经过努 力,在该乡布袋岙村、下郎村分别成立了众益水产品加工养 殖专业合作社和灵潭藻类养殖专业合作社,吸纳各紫菜加工 小作坊。灵潭藻类养殖专业合作社在 10 月 12 日挂牌成立, 成为全县第一家加工紫菜的专业合社,并且与温州星贝海藻 食品有限公司联合,按照“公司+合作社+基地+养殖户”的 模式共同发展,众益水产品加工养殖专业合作社已通过了食 品生产许可证现场考核,不久就可以取得证书。通过整治, 努力改变传统的晾晒方式,改善生产加工点卫生环境,使霓 屿紫菜加工无人管到有人管、无组织到有组织、初加工到深 加工的转变。4 2、传统的鱼生加工试点。我县加工鱼生历史悠久,在 温州地区享有很好的声誉。并且加工鱼生点多,面广,从普 查情况看,专门加工鱼生的就有 16 家。但是大多属于无证 无照。为了使鱼生能够规范加工,确保质量,提高档次,走 出洞头,进入超市,我局选择唯一一家有证有照的小作坊即 红花水产加工厂进行试点,引导小作坊按《洞头县食品加工 作坊基本质量安全规范》 进行改造。在我们的鼓励和帮助下, 该小作坊改造了场所,规范了加工流程,制定了鱼生标准, 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购置了检验设备等,现已处于取证的 基本阶。五、强化措施,加强监管我局通过加大巡查和监督抽查力度,力求监管到位。今 年,共出动执法人员 118 人次,累计检查 88 家食品加工小 作坊,重点巡查了环境卫生、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原料进 货台帐及产品销售登记制度落实情况,对存在的问题,立即 责令整改。同时,采取以省、市级为主、以县级为补充的三 级抽查机制,使抽查面全覆盖,形成高压态势,促使小作坊 业主自觉把好产品质量关,累计抽查食品加工小作坊 28 家,48 批次,合格 42 批次,合格率 87.5%。加大不合格后处 理力度,要求小作坊从生产各个环节查找不合格原因,认真 落实整改,从而使小作坊生产环境、生产工艺,内部质量管5 理等都有所改进,以有效提高食品质量,确保食品安全。通 过整治,小作坊的卫生环境明显改善,特别是 4 家豆制品关 停并转剩为 2 家, 家水产品加工转化为企业并申请 QS 认证, 1 2 家食品小作坊整合提升通过了现场审核,整合提升类从普 查时的 36 家,降为 24 家;食品监督抽查合格率明显上升, 第二季度市级监督抽查 10 批次合格率为 100%,比第一季度 上升了 87.5 个百分点;证照齐全食品小作坊 100%签订了质 量安全承诺书、100%建立原辅料进货索证索票、产品销售台 帐。6
【整治白酒小作坊,总结】质量技术监督局 白酒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加大对白酒生产企业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对白酒生 产企业和小作坊的监管,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强化产品质量 监控, 根据省局白酒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我局特制订本方案, 决定于 2011 年 10 月至 11 月期间开展一次白酒专项整治工 作。一、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我县白酒生产环节质量安全工作,进一步规范 全县白酒生产,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白酒产品行为, 严格落实酒类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大力扶持诚 信守法的经营主体,大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提高人民群众 对白酒消费安全满意度,切实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促进贵州白酒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二、工作任务 (一)加大对白酒生产企业和小作坊的巡查频次,督促 白酒生产单位落实主体责任。重点对使用外购基酒加工灌装 的白酒生产企业的专项检查,对于使用外购基酒加工灌装白 酒企业,加强对外购基酒来源和质量安全的监管,核查基酒 进货记录、原料数量、供货方资质证明,并重点核查出厂销 售数量与基酒采购数量是否相符,出厂产品标签与实际情况1 是否一致。(二)加大行政执法力度,遏制和严厉惩处酒类产品无 证生产、非法添加、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制假售假等违法违 规行为,重点查处“乱贴、乱添、乱造”等违法行为。加强 对白酒包装材料生产企业的监管,切实保障生产加工环节酒 类产品的质量安全,规范酒类产品的生产秩序。(三)加大白酒监督抽查力度。结合 2011 年省局安排 的监督抽查计划,加大对白酒质量安全抽检范围和频次,强 化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及甲醇、糖精钠、甜蜜素等重点指 标的监督抽检。三、进度安排 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 为,同时,着力建立长效机制,把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 的各项措施有效结合并抓好落实。从 2011 年 10 月份到 11 月底,分三个阶段完成专项整治目标和任务。(一)动员排查,自查自纠(2011 年 10 月 25 日-2011 年 10 月 31 日) 。广泛发动生产单位经营者及社会各界,积极主动参与白 酒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对本辖区内白酒生产企业和小作坊的 产品品种明细、技术能力、原料来源和是否使用添加剂等情 况开展深入细致的排查,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切实做到心 中有数,督促白酒生产企业和小作坊进行自查自纠。将白酒2 抽检与监督抽查计划相结合,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 点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二)清理整顿,依法查处(2011 年 11 月 1 日-2011 年 11 月 20 日)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六个严格”的要求,对专项检查发 现的问题, 督促生产企业彻底整改; 对问题严重的重点区域、 重点产品、重点企业,加大监管巡查频次,严格监管。通过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使白酒制假售假行为得到明显遏止;通 过曝光制假售假白酒生产单位,取缔一批违法生产的“黑窝 点” ,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单位和,以儆效尤。(三)规范巩固、总结经验(2011 年 11 月 20 日-2011 年 11 月 30 日) 。建立白酒生产企业和小作坊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制度,做 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加 强对白酒生产企业和小作坊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抽检。加强白 酒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组织有关白酒行业协会对白酒 生产单位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指导白酒生产单位建立和完善 自身管理制度,强化白酒生产者的守法意识。汇总、 归类发生的各种问题, 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对已有监管措施的制定与实施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总结经 验,进一步完善现有措施或制定新的管理措施。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白酒生产企业主体责任。3 强化白酒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白酒生产企业 要建立完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依法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生 产经营记录、过程控制、检验检测和自查自纠等制度。加强 从业人员培训,强化法制观念,树立责任意识主诚信意识。建立白酒产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依法配备食品安全 管理人员,明确其为质量安全直接责任人。(二)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打击合力。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积极主动 向当政府汇报专项工作开展情况,争取政府对白酒专项整治 工作经费的支持。按照跨前一步、主动工作的要求,加强和 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信息交流,搞好协作配合,通过 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区域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将白酒监 管列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大人力、物力 和经费投入,保障监管工作需要。(三)完善监管责任制。按照《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度(试行) 》的有关规定,将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每个 监管人员,落实到每个企业和小作坊,实行网格式监管,明 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领导通过“食品安全动 态监管系统” ,随时查看本辖区监管情况,督促监管人员落 实监管责任。(五)加强宣传报道。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和多种宣传形式,向企业和人民群4 众广泛宣传食品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白酒制假售假行为及 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广泛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和 识别假酒常识,切实提高广大群众识假辩假和防范风险的意 识和能力, 倡导健康饮酒、 文明饮酒的良好风气。公布 12365 举报投诉电话,发动全社会力量监督食品安全;积极宣传质 监部门在生产监管中一些好的做法和取得的成效;加强对质 量诚信差、有质量违法行为的白酒生产企业的曝光力度,在 全社会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监管氛围。5
【整治白酒小作坊,总结】为巩固 07 年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成果,防止无证 无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死灰复燃,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 下,市食安办的指导下,10 月 14 日起我区开展了为期一个 半月的非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工作,通过各相关部 门、各街道办事处密切配合,大力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 前期清出的涉及豆制品、面点、腌卤制品等 66 家小作坊, 已关闭 61 家, 家将进行转行处理。5 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 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10 月 15 日下午, 区政府副区长梅健同志主持召开全区食品生产加 工小作坊整治工作会议,专题研究全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整治工作。11 月 4 日下午,梅健同志在区政府常务会议室主 持召开研究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工作会议,会议传达学 习了 11 月 3 日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赵小维同志在全市 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月 11 20 日下午,梅健同志出席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并作了重要讲 话,相关单位汇报了小作坊整治工作情况。区食安办印发了《成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 展非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工作的通知》(成华食安办 〔2008〕27 号),区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及各街办相继制订 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工作方案》,明确了分工, 落实了责任。 二、加强监管、全面整治11 月 11 日,区政府梅健副区长在区食药监局、区质监 局和青龙街办负责人的陪同下,对青龙街办西林社区的食品 安全进行调研,听取了社区负责人前期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情 况以及下阶段工作打算,并实地对该社区的食品加工经营单 位进行了检查,抽查涉食品生产加工门店的生产原料、清洁 卫生、经营许可等情况。11 月 25 日下午,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赵华、副区长 梅健率区质监局、区食药监局负责人对我区的食品安全情况 进行了检查。检查了成都光荣食品厂、成都苏发食品厂、成 都美又美食品有限公司等。重点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 原料、清洁卫生、经营许可等情况进行检查。三、大胆创新、加强督查为保障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落实工作责任,区政 府组建四个督查组,对 14 个街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分 片包干,由区工商局、区质监局、区卫生局、区食药监局牵 头对分片街办实施督查。区各督查组及各街道办事处每周三 向区食安办报整治工作情况,确保及时全面了解全区小作坊 整治进展情况。为切实做好整治工作,我区对各街办整治情况进行检查 验收方式首次采取街办非两两相互检查与区政府目督办、区 食安办抽查两种方式,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12 月 5 日,在前期各街办相互检查的基础上,区食安办组织区政 府目督办、区监察局、区工商局、区质监局、区卫生局工作 人员对全区开展非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工作进行督 查。督查组重点对涉农街办进行了督查。四、总结经验、探索长效监管机制 经过为期一个月半月的整治,基本清除了我区非法食品生产加工 小作坊,特别是为全市全面推行豆制品准入制工作奠定了基础。为巩固 整治成果, 进一步推进我区食品安全工作, 确保食品安全工作取得实效, 针对目前我区食品安全现状,结合我区实际拟定了以下制度(一)推行街道办事处非两两相互检查制度,街办互相监督,取 长补短。(二)加强目标管理,将食品安全纳入街道对社区目标责任考核 范围,纳入街道对辖区市场的工作考核范围,明确职责,管理到位。(三)深化协管员队伍建设。各街办对辖区食品药品协管员进行 考核,考核结果与协管员工作经费挂钩。(四)广泛宣传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利用多渠道宣 传食品安全,在辖区内公布了 24 小时举报电话,鼓励举报。(五)实行专项整治包案制度,针对业主具体情况,合理制定处 置方案,各社区书记、主任、食品协管员实行包户包案,居民小组长一 盯一负责跟踪落实,确保处置措施落到实处,防止假关闭和死灰复燃。(六)社区建立食品安全巡查制度,食品协管员定期对区域内食 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巡查,对新增无证照作坊随时发现随时报告。 (七)实行社区食品安全报告制度,实行月报表、零报告制度, 定期报告,发现有大案要案立即报告。(八)建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户)台帐制度,对辖区内的 合法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动态监管,加强日常监控。(九)建立出租房屋主责任制,签订责任书,动员群众自觉抵制 无证无照食品生产,齐抓共管,共同监督。您所在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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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白酒小作坊产品生产销售管理办法.doc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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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白酒小作坊产品生产销售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白酒小作坊的生产行为和白酒小作坊产品销售单位的销售行为,保障白酒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XX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白酒小作坊,从事白酒小作坊产品批发、零售和餐饮服务单位(以下简称白酒小作坊产品销售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白酒小作坊的生产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白酒小作坊是指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合法生产加工场所,生产加工规模小,销售范围较小,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白酒生产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白酒小作坊名称规范命名为 XX市* * *酒作坊。
第五条 白酒小作坊实行备案管理,必须取得营业执照并经过备案后才允许生产固态法白酒。白酒小作坊备案基本条件:
(一)生活区、生产区应当相互隔离,生产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生产加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
(二)具有与生产的白酒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和加工、包装、贮存等合法固定场地,以及必要的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爆、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垃圾存放等设施和工具容器洗刷消毒、人员更衣盥洗、废弃物暂存容器等卫生设施;
(三)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规范,有关原辅材料采购、生产工艺管理、食品安全和卫生管理等均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
(四)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使用统一的工作衣帽,并配备人员对产品感官、酒精度、甲醇、标签等项目进行检测。
具体备案程序、标准由XX市市场监管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 白酒小作坊只能生产固态法白酒,不得生产配制酒、其他蒸馏酒、其他发酵酒、药酒和保健食品酒。
第七条 白酒小作坊生产的白酒应当在容器或包装上标明白酒名称、配料表、酒精度、生产日期、备案编号和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 白酒小作坊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白酒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九条 白酒小作坊应当对生产的白酒进行每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条 白酒小作坊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销售台账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三章 白酒小作坊产品的销售管理
第十一条 白酒小作坊产品销售单位应当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到所在地镇乡(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白酒小作坊产品销售单位,禁止下列行为:
(一)销售未按本办法备案的白酒小作坊产品;
(二)销售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白酒产品;
(三)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白酒产品;
(四)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白酒产品;
(五)销售现场加工、兑制白酒产品;
(六)销售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白酒产品。
第十三条 白酒小作坊产品销售单位采购白酒产品时,应向供货者索取其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以及该批次的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供货者印章。
白酒小作坊产品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白酒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白酒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四条 白酒小作坊产品销售单位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白酒产品销售台账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对白酒小作坊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违法行为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服务业发展办公室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违法行为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国土、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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