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附件的法律效力的主体是什么呢,有什么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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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的主体是什么呢,有什么效力吗
我现在是一个学习建筑的学生,现在我想了解一下关于这方面的知识,问的主体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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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工合同的主体是什么的回答为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简称:),签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且签订施工合同须以履行有关法定审批程序为前提。1、签订建设,必须以建设计划和具体建设设计文件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前提。签订施工合同须以履行有关法定审批程序为前提,这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为建筑产品,需要占用土地,耗费大量的资源,属于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凡是没有经过计划部门规划部门的批准,不能进行工程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报建手续及施工许可证,更不能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原计划项目功能的,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2、承包人主体资格受到严格限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除了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内从事经营活动外,应当遵守企业资质等级管理的规定,不得越级承揽任务。3、签订及履行施工合同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督管理。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实行制度。《招标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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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问题:97
1、工程造价,如为招标工程,则应以中标时确定的中标金额为准;如按初步设计总概算投资包干时,应以经审批的概算投资中与承包内容相应部分的投资为工程价款;如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则应以审查后的施工图总预算或综合预算为准。2、合同造价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是承包方的利益所在,价款数额及付款日期应当明确具体。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并且采用的合同价款方式双方要作出明确的约定。①对可调价格合同,双方对价款调整的方法应进行明确约定,包括材料、设备价格的涨落,设计变更,降雨、台风等自然因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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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虽然在生活中很常见,但是由于它离我们的生活较远,因此大多数人对此并不熟悉,为了帮助大家对建设工程合同做一个了解,下面律师365小编将介绍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知识,并带来了合同范本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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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资格不适的施工合同效力及无效后果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沈某以某建筑公司名义与廖某签&联建协议&,但未盖公章,沈某依约收了廖某6万元,收条上写明&如工程不开工,6万元退还,沈某以家产包括房子&,后因&联建&手续无法办妥,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廖某遂起诉沈某追索6万元。  争议焦点:1.合同效力?2.法律后果?  【裁判要点】  1.合同效力。因双方均系自然人,不具有建筑资质,所签联建合同无效。  2.法律后果。双方在所签联建合同中提到&以房产做担保&,虽因该房产情况不明,双方又未对担保具体事宜约定,亦未订立书面,更未依当时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而致担保无效,但不妨碍合同无效后沈某依法应退还收取廖某的6万元。  【裁判依据或参考】  1.相关依据或参考。《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建筑法》(日)第26条:&&&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日)第1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2.相关案例。2007年2月广东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法院认为:实际施工人谭某挂靠三建公司与文化村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在该工程无质量问题的前提下,工程款的造价评估应以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价格为依据,判决唐某将工程管理权及相关工程资料交原告文化村,三建公司负连带责任,因涉案工程款确认已由另案起诉应另案处理。2007年9月海南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法院认为:四建三亚公司是四建公司根据经营活动的需要所设分支机构,虽依法领取执照,但不具备独立的资格,法律上仍是总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四建三亚公司与乡镇公司签订并履行施工合同,是受四建公司委派并受受总公司的指导,四建三亚公司的施工资质实际就是四建公司的施工资质;四建三亚公司在营业执照允许的经营范围内经法人单位授权可以与乡镇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进行施工,合同依法应为有效。2007年1月辽宁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法院认为:纪念馆扩建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原告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因办公室为临时机构,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而办公室是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给市文化局作出批复而成立的临时机构,故应由市文化局承担给付原告工程款的义务。2006年7月江苏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法院认为:《建筑工程施工协议书》性质上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因原告系个人身份,不具有相应的建筑资质,协议无效;因已施工完成,无证据证实原告施工期间的质量不合约定,故原告可依司法解释和合同约定主张其相应的民事权利,判决支付原告工程款44万余元。  【相类似案件的处理要点】  承包人不具有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实际施工人不具有施工企业资质而借用资质与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因主体资格缺乏而致合同无效。  【附注】  相类似案例索引:上海一中院[2005]沪一中民二(民)再终字第4号&廖某诉沈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广东佛山中院[2007]佛中法民五终字第29号&佛山市某村诉谭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海南三亚中院[2007]三亚民二终字第14号&某建筑公司与某建筑材料公司施工合同案&;辽宁沈阳中院[2006]沈中民二房初字第199号&沈阳市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诉沈阳市文化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江苏徐州中院[2006]徐民一初字第25号&张某诉徐州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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