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搬迁扶贫安置房有房产证吗私人受取物业费合理吗?

定了!七星关区2017年易地扶贫搬迁方案
内容来源:毕节生活派
  为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  真正让易地扶贫搬迁户迅速脱贫  近日,七星关制定了  2017年易地扶贫搬迁城区集中安置实施方案  (节选)  对坡镇法泥村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施工现场  一、实施对象  自愿到城区进行集中安置且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同步搬迁户。  二、安置区域  第一安置点:三板桥街道安置点,位于三板桥街道茶亭村茶阳组,占地面积64亩;  第二安置点:碧海街道店子村安置点,位于碧海街道店子村,占地面积84亩;  第三安置点:鸭池镇石桥边物流园安置点,位于鸭池镇石桥边物流园区,占地面积160亩;  第四安置点:鸭池镇甘海子安置点,位于德溪新区万晟阳光城对面,占地面积46亩;  第五安置点:碧海街道秀岭湾安置点,位于七星关经济开发区大业钢结构厂侧面,占地面积86亩;  第六安置点:碧海街道蚂蝗箐安置点,位于碧海街道蚂蝗村,占地面积48亩。  三、安置房建设  (一)资金来源。资金来源为上级给予的贫困户人均2万元(非贫困户人均1.2万元)的建房补助和1.5万元的拆除旧房奖励。建设成本超出非贫困户建房补助和奖励之和的,由非贫困户补足差额。  (二)建设标准。一是整合资金完善相关公益设施。二是房屋户型设计,原则是保基本需求,底线是不能让贫困群众因搬迁而负债,因搬迁而影响脱贫。结合我区实际,城区安置的住房分为六种户型,两室一厅一厨一卫(约60㎡),两室一厅一厨一卫(约80㎡),三室一厅一厨一卫(约80㎡),三室一厅一厨一卫(约100㎡),三室一厅一厨两卫(约120㎡),四室两厅一厨两卫(约140㎡)。  对坡镇法泥村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施工现场  (三)安置房用地性质。安置房用地为国有划拨用地。安置房五年内不得转让,五年后转让的要按照国土部门有关政策交纳土地出让金。  (四)房屋选择。安置房建设完毕,经验收合格后,按照人均不超过20㎡的原则,由区水库和生态移民局牵头,相关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易地扶贫搬迁户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选择安置房。选择同一户型(面积相同)的易地扶贫搬迁户分别抽取选房序号,再按选房序号从小到大的顺序依次随机抽签选择安置房。原则上只能由搬迁户户主全权负责办理选择安置房相关手续,如因特殊原因户主不能到场参与选择安置房的,必须由户主出具书面委托书,由受委托人持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原件参与选择安置房。  四、住房政策  为减轻易地扶贫搬迁户的负担,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安置当年免收搬迁户自来水、用电开户费和有线电视收视开户费,安置后前5年免收物业费,免收费用由区人民政府补贴。  五、土地政策  要充分尊重搬迁户意愿,对25度以上的坡耕地纳入国家退耕还林政策支持,进行退耕还林;不能退耕的土地,通过土地流转引进和培育农业产业发展企业进行农业产业开发,或者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经营。暂时不能流转的土地交由村集体在政府引导下流转经营。  对坡镇法泥村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施工现场  六、就业政策  对有劳动能力的搬迁对象,区政府建立“一金三平台”。 “一金”指的是易地扶贫搬迁创业资金,“三平台”就是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就业岗位信息平台、后续跟踪服务平台。  (一)“一金”指的是易地扶贫搬迁创业资金  对于自主创业的,享受当地创业优惠政策,申请就业小额担保贷款3年内由区财政全额贴息。移民新创办和以吸收移民就业为主的新办微型企业,享受“3个15万元”的扶持措施。符合申请扶贫产业小额贷款贴息条件的移民,可向安置点所在乡镇街道提出贴息申请,经审核后向区扶贫部门申请贴息贷款。  (二)就业创业服务平台  由区政府主导,建立农贸、小商品、手工艺品、文化体育、食品加工、停车场、城区快递分拣、劳动就业培训、写字楼租赁、劳务交易市场等就业平台。让体力劳动者、手工艺者、个体经营者等各类型搬迁对象都能找到合适的就业岗位,做到就业、创业相济的立体式扶贫格局。  (三)就业岗位信息平台  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区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工业和经济能源局等单位配合,结合当前市场发展需要,积极支持组建保安公司、劳务公司、家政服务公司、酒店餐饮服务公司等实体企业,有针对性地为搬迁对象提供就业岗位,并收集其他单位就业需求情况,定期对搬迁对象发布就业信息,提供就业岗位,引导未就业搬迁对象应聘就业。鼓励企业开展“百企帮千户”活动,一个企业帮扶十个贫困户,保障搬迁对象搬出后有事做、能致富。  (四)就业培训  由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分类进行培训,具有劳动能力、符合培训政策、且有就业意愿的搬迁对象,可享受免费的技能技术培训。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初中毕业未考入高中、高中毕业未考入大学,选择在七星关区职业学校就读的,可免费享受职业技能教育培训。  对年龄在“40至50岁”的移民群众和就业困难的家庭成员,若无经济来源的,搬迁后前3年内由人社部门或安置点所在乡镇街道推荐就业岗位供选择,选择最多不超过3次。  七、户籍和社会保障政策  (一)移民搬迁后实行属地管理,转为城镇居民的,与当地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教育、医疗卫生、养老保险、实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等社会保障政策。针对迁入地迁出地的相关优惠政策,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搬迁对象可任选其一享受,直到稳定脱贫为止。  (二)搬迁后仍保留原户籍的,易地扶贫搬迁户在原住地享受的医疗救助、新农合补助、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不变,由搬出、迁入地乡镇街道安排做好转移接收手续工作。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户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收手续工作,确保社会保险政策落实到位。  (三)对孤寡、智障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无能力,由当地政府就近统一集中供养,按照“应保尽保、按标施保”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移民(新建安置房不作为衡量条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千溪乡安置点  (四)70岁以上老人,可以就近到敬老院、托老站等地方集中养老,生活费由赡养人负责。  (五)对集中安置到城区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安置后前三年按照每户每月300元的标准实行生活补助。  八、移民子女教育政策  (一)易地扶贫搬迁户子女在迁入地享有同等的教育权利,迁入地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收易地扶贫搬迁户子女入学。  (二)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上高中按规定免除学杂费。  (三)搬迁后5年内,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按政策享受营养午餐的,按标准实行货币补助的办法解决,每学期兑现一次,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补贴。  阿市乡安置点  碧海街道办事处、三板桥街道办事处、海子街镇  鸭池镇在城区六个集中安置点中选择安置  不再另行设置集中安置点  其余乡镇结合群众意愿选择集中安置方式  可以在以上六个集中安置点安置  也可以在本乡镇集中安置  1.城郊结合部安置点:八寨镇安置点、何官屯镇安置点。  2.集镇安置点:阿市乡新大街安置点、亮岩镇安置点、普宜镇安置点、小吉场镇安置点、林口镇安置点、青场镇安置点、撒拉溪镇安置点、清水铺镇安置点、田坎乡安置点。  3.旅游服务区安置点:阿市乡观音山安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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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府办发〔2017〕5 号关于印发雷山县 2016 年易地扶贫搬迁入住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雷山县 2016 年易地扶贫搬迁入住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雷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 年 3 月 3 日(此件公开发布)为确保雷山县 2016 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安置住房及时投入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和解决偏远山区的移民居住生活问题,根据《中共黔东南州委办公室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 2016 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党办发〔2016〕2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搬迁对象搬迁对象以县扶贫部门 2014 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为基础,以扶贫部门多轮精准识别成果为依据。原则上为居住在生存环境差、人地矛盾突出、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不宜开发,距城镇和交通干道较远、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难以延伸,村寨人口规模较小、贫困发生率高、扶贫成本大,地质灾害多发、安全隐患较大等“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然寨(组)整体搬迁的可以安排非贫困户同步搬迁。二、基本要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做到“四坚持”(即: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先易后难、有序推进)。搬迁对象以整体搬迁为主、零星搬迁为辅,整体搬迁的村组应为国家和省确定的贫困村(组),生态坏境差,不宜开发、生态脆弱、地处边远、水、电、路、通信等基础设施不完善的地方;非整村(组)零星搬迁的对象必须是纳入精准扶贫系统台账的贫困户。安置点以城镇(县城)安置商贸型移民为主,以乡村旅游型和园区服务型移民安置为辅,通过发挥基层党委、政府积极性、农民自力更生为主,努力实现科学、和谐、有序搬迁,确保易地扶贫搬迁“搬得出、稳得住、能脱贫”。三、申请程序(一)整体搬迁。1.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识别登记办法等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7 号)文件,满足迁出地区域条件的 50 户以下、且贫困发生率在 50%以上的自然村寨,进行整体搬迁。2.选定整体搬迁组(寨)后属地乡镇政府组织干部逐户进行入户核实,并逐户填写调查核实登记表、搬迁申请表、动员签订搬迁协议等材料。3.逐户核实搬迁对象后,提交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组织全组村民进行公开评议后上报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小组评议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进行集体复议,分别在各村民小组和自然村寨张榜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上报乡(镇)政府。4.由乡(镇)政府组织对村委复议公示并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复核无异议后,分发各村和村民小组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上报县政府。5.由县移民部门负责,会同县扶贫部门对乡(镇)政府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进行审核。同时提供下列材料:(1)申请表;(2)审批表;(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及户口簿复印件;(4)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5)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及旧房拆除协议;(6)根据相关规定所要求的其它证明材料。6.经县移民、扶贫部门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低于 5 天,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当年易地扶贫移民搬迁对象。(二)零星搬迁。1.通过政策宣传,符合条件且愿意参加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到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填写易地扶贫搬迁申请书、审批表、复印户口本等。2.对申请参加易地扶贫搬迁的农户,要逐户进行入户核实,并逐户填写调查核实登记表。3.逐户核实搬迁对象后,提交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组织全组村民进行公开评议后上报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小组评议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进行集体复议,分别在各村民小组和自然村寨张榜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上报乡(镇)政府。4.由乡(镇)政府组织对村委复议公示并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复核无异议后,分发各村和村民小组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上报县级政府。5.由县级移民部门负责,会同县级扶贫部门对乡(镇)政府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进行审核。同时提供下列材料:(1)申请表;(2)审批表;(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及户口簿复印件;(4)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5)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及旧房拆除协议;(6)根据相关规定所要求的其它证明材料。6.经县移民、扶贫部门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低于 5 天,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当年易地扶贫移民搬迁对象。四、分配原则及程序(一)分配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做到房源公开、安置对象公开、安置结果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二)分配程序:(1)前期工作张榜公示。县易地扶贫搬迁指挥部根据拟安置移民家庭人数和具体情况,将计划安置的楼房平面图、安置家庭名单和基本情况、拟安置区域、拟安置户型、监督电话等情况进行公示。制作温馨提示卡,将入住小区须知、配备设施和安全注意事项告知广大搬迁移民。(2)组织分配:优先分配。搬迁安置户家庭成员有肢体一级、二级残疾证的保障家庭或 80 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家庭户,经过提出申请,并进行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优先安置移民房中一层、二层楼房。抽签分配。优先安置的房源除外,其余安置的楼房号按照《现场抽签方案进行抽签》。五、安置房房源(一)雷山县 2016 年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安置房位于县城西出口、小脚雄安置点。根据黔府办发〔2016〕27 号文件,安置住房面积参照“保障基本”的原则,城镇安置的按人均不超过 20 平方米。2016 年搬迁安置人口分为 1 至 2 人户安置在西出口;3 人、4人、5 人、6 人及以上户安置在小脚雄安置点,户型约 60、80、100、120 平方米四种。(二)安置房西出口均价为 1380 元/平方米(备注:参照 2014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搬迁入住实施方案,雷府办发电〔2016〕27号),小脚雄安置点 1490 元元/平方米。(三)已取得易地扶贫移民搬迁安置资格的申请人,必须在抽签前到县易地扶贫搬迁指挥部缴纳抽签保证金,建档立卡户 1万元、非建档立卡户 2 万元。逾期不缴纳抽签保证金的则视为放弃易地扶贫移民搬迁安置权利;缴纳抽签保证金而未按照要求进行抽签的,所交抽签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上缴财政,若还需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的必须重新申请。(四)购买人按购房每平方米 45 元缴交公共部分维修基金,按维修基金条例管理使用。(五)购买人按所在居住地城市卫生征收标准缴交卫生管理费、物业费。六、补助方式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6〕22 号)文件,资金由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统筹安排,搬迁住房建设实行差别化补助和奖励政策,2016 年安置移民搬迁建档立卡贫困户或是整体移民搬迁非建档立卡户按群众自愿申请,经审定后的移民搬迁户,在取得购房资格后,原则上每户限购一套房。差别化补助:建档立卡贫困户每人住房补助 2 万元,同步搬迁的非建档立卡贫困户每人住房补助 1.2 万元。 奖励政策: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原有住房的另奖励每人 1.5 万元(建档立卡贫困户先签订欠条待旧房拆除后折算为购房款);对复垦复绿的,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识别登记办法〉等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7号),进行人均 0.25 万元补助。在与迁出乡(镇)府签订《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及旧房拆除协议》并确认搬迁安置后,可将国家住房补助资金折算为购房款。房屋交付后,不再享受补助。七、付款方式抽签交房后在30天之内按照贫困人口人均0.2万元一次交清购房款,超期者视为自动放弃,递补者即可办理递补手续。八、安置房合同签订申请方就拟入住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基本情况、出售房价及价格调差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在购房条件和购房意愿一致后,双方签订《雷山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合同》。九、产权证办理项目业主单位在完善相关手续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购房对象交清相关税费及购房款,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由雷山县不动产登记部门统一按不动产登记规定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属登记部门须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安置房”字样,并注明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十、上市交易已出售的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安置住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凡新购买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在房屋交付后 5 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包括出售、出租、转让、捐赠等,居住满 5 年的,向政府交纳当年基准地价的土地收益和相关税费后,即可上市交易。将所购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安置住房进行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安置住房。十一、入住管理(一)搬迁户入住后,搬迁群众与安置地居民享有同等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政策,及时将收入水平低于低保标准的搬迁对象纳入低保范围。(二)居住纳入所辖社区进行管理。(三)户籍根据搬迁群众意愿自行选择户籍是否搬迁到安置地。十二、监督管理(一)县易地扶贫搬迁指挥部应加强与县发改、财政、扶投公司、国土、住建、民政、扶贫、公安、教科、卫计、交通、市政、农业、水务、生态文明、电力、移动、电信、联通、广电、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切实推进扶贫生态(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安置工作的实施。加强对扶贫生态(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安置住房建设中的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档案建设、专项资金使用、保障实施等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单位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二)对在扶贫生态(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安置住房销售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三)对擅自将扶贫生态(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安置住房转售、转租的,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不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将收回其所购买的扶贫生态(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安置住房,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四)对擅自更改房屋结构或用途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其进行限期恢复或者修复,逾期不恢复或者修复的,将收回其所购买的扶贫生态(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安置住房,并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五)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扶贫生态(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安置住房的个人或家庭,由县易地扶贫搬迁指挥部无条件限期收回所购扶贫生态(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安置住房,同时责令其按市场平均租金补交房租,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附件:1.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及旧房拆除协议& & & 2.旧宅基地复垦(复绿)协议& & & 3.易地扶贫搬迁欠条& & & 4.雷山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合同附件 1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及旧房拆除协议甲 方: & & & &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乙 方: & & & & & &(搬迁户户主)身份证号: & & & & & ,联系电话: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 号)精神,本着自愿、平等、公开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甲、乙双方搬迁安置、旧房拆除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现居住在 县(市、区、特区) 乡(镇)村 组,住房建筑总面积 平方米,宅基地面积 平方米;核定搬迁人口 人;承包土地 亩(其中水田 亩,旱地 亩,自留地 亩)、林地 亩(以土地承包证数据为准)。属于 (?建档立卡贫困户;?自然村寨整体搬迁中需要同步搬迁的非贫困户)。二、乙方符合国家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经全体家庭成员一致同意,自愿申请搬迁到 省(市、区) 市(州)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安置方式 为:(?集中安置,?插花安置,?进城务工、投亲靠友等自行安置),安置点为 ,安置房建筑面积约为 平方米。三、乙方安置房采取 方式建设:?统规统建;?统规联户自建;?由甲方购买商品房;?由甲方购买保障房;⑤乙方自行购买/建设房屋安置。四、乙方按照甲方制定的分房(购房、建房)方案,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搬迁入住。五、乙方搬迁入住新房后 3 个月内,必须自行拆除迁出地原有旧房及其附属物,为甲方复垦宅基地提供方便。六、乙方搬迁安置住房补助资金计 万元(贫困人口按每人贰万元,同步搬迁非贫困人口按每人壹万贰仟元标准);旧房拆除后奖励资金计 万元(每人壹万伍仟元),两项共计 万元,按照安置方式及其政策规定使用和结算。七、乙方须按甲方制定的自筹资金方案,交纳自筹资金。在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交纳自筹资金 元,逾期不交者,甲方有权取消易地扶贫搬迁资格。搬迁对象自行购房安置的除外。八、甲方在乙方办理安置住房确权办证、户籍登记、社会保险、就业培训、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服务和支持。乙方积极配合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各项工作,服从甲方的社会管理。九、本协议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乙方保证签订协议后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原旧房屋及附属设施,自觉清理地面附着物;若在搬迁入住之日起 3 个月内仍未将旧房屋进行拆除的,乙方同意相关部门组织拆除;若乙方不愿意拆除的,取消易地扶贫搬迁资格,已兑现的有关费用依法予以追回。十、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县移民、国土部门各一份。双方未尽事宜,另行协议补充。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公章): & & & & & & 乙方: (签字、手印)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 & & & & & & & & & & & &协议签订时间: & 年 &月 &日附件 2&旧宅基地复垦(复绿)协议甲方:乙方: & & & & 镇(乡) & &村 & &组村民身份证号:为了提高土地利用率,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置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旧宅基地复垦(复绿)事宜,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一、乙方参与本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在购买移民安置房 号楼 单元 层 号房一套,保证将原旧房自行拆除,将占用的 亩土地自行复垦复绿。二、复垦复绿补贴标准,乙方将拆除旧房宅基地自行复垦完成,向甲方申请验收合格,甲方一次性兑现补贴资金 元(人均 0.25 万元)。三、乙方须在协议签订后 月内完成旧宅拆除及土地复垦复绿工作,复垦复绿处的土地达到国家复垦规定标准或达到生态修复条件。四、乙方完成复垦复绿后,甲方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向集体作好土地管理登记,甲方向乙方全额支付复垦补贴金,若验收不合格,乙方自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由甲方用复垦补贴金组织复垦,复垦费用的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五、乙方在拆除旧房和土地复垦复绿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人身及财产安全责任均自行承担。六、本协议其它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处理。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县国土资源局、县移民局、乡镇府各一份,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甲方(公章): & & & & &乙方: (签字、手印)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 & & & & & & & & & & &协议签订时间: & 年 &月 &日附件 3易地扶贫搬迁欠条本户 &(户主)属 & 乡(镇) &村 &组是 & &年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 & 人,其中建档立卡人数 & 人,参加雷山县 2016 年度易地扶贫搬迁,为减少自筹又能尽早搬迁入住,先欠县人民政府 2016 年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款 & & &元(大写: & &整),该欠款在搬迁户原旧房拆除后用上级补助资金折算偿还付清,如果没有按照上级要求拆除旧房或按照约定期限付清,则从欠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分别计算违约金及利息等其他有关费用全部给付完毕时止。欠款人(签章): & & & & & & & ;身份证号:电 & &话:& & 年 & 月 & 日附件 4雷山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合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同编号:( ) 号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方(以下简称甲方)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 & & & & & &联系电话买受方(以下简称乙方)姓名 ,联系电话:身份证( & & ) & & & & & & & & & & & & 地址(委托代理人)姓名: & & & & &,联系电话:身份证明( &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甲方用地依据及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坐落位置甲方以 划拨 方式取得位于 雷山县丹江镇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雷山县[ ]用地证字第 & 号 土地面积为 ㎡ 。地块规划用途为 居住用地 ,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201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甲方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主体建筑性质为住房,属砖混结构,建筑层数为 层。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号为 雷建字第 号 。第二条 乙方所购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的面积乙方向甲方购买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含阳台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公共部位和公共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该套房分别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 栋(楼),第 单元,第 层 房号。上述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如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测面积为准。第三条 价格、期限、楼层调差及优惠奖励1、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销售价格属政府定价,按县物价办雷价字[201 ] 号文件进行售价结算。该套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单位每平方米售价为 元。2、付款期限:乙方于 201 年 月 日前将房价款汇入甲方指定的 银行(帐户名称 帐号 。3、楼层调差:一是有 7 层楼的住房一楼和七楼调减 2%,二楼调减 1%,三楼、四楼调增 2%,五楼调增 1%,六楼不着调整,朝向不着调整;二是有六层楼的住房一楼调减 2%,二楼和六楼调减 1%,三楼、四楼调增 2%,五楼不作调整,朝向不着调整。4、房价总金额 元,楼层调差 %,补助 元,实际应付购房款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第四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以下处理:(1)逾期在 15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30 日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 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愿意续续履行合同的,经甲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十(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会。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第五条 交接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出示今合同第六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第六条 甲方保证销售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甲方原因,造成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第七条 甲方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甲方交付使用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设计要求。第八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甲方应当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交付使用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产权登记需由甲方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登记。如因甲方的责任,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处理:1、乙方退房,甲方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目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乙方。2、乙方不退房,甲方按双方约定的时间牵头对接办理。第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出售后的权属约定1.乙方购房款交清后,取得房屋的部分所有权,并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应注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和“有限产权”样。2.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保障家庭内的成员可作为共有权人进行登记。第十条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购买后的上市交易约定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实行上市(包括出售、出租、转让、捐赠等)准入制度。1. 乙方购买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在房屋交付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2.购房超过 5 年以上并补足所有优惠税费、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完全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可以上市交易。3. 乙方将所购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次申请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第十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出售后的抵押约定1.乙方购买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仅获得有限产权,产权人在抵押时须经共有人同意,且只能抵押其占有的份额。2.取得上市准入获得完全产权后的房屋,产权人可自由行使抵押权。3.乙方将所购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抵押,到期后无力偿还债务,银行将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拍卖或变买时,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第十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购买后的财产继承约定1.对于所购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已取得完全产权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依法继承。2.对于所购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未取得完全产权,且继承人不符合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保障对象的,政府可通过回购方式,将被继承人所占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的份额折价补偿给继承人。回购时应考虑继承人的利益计算相应的投资收益(不低于同期银行 3 年期贷款利率)。第十四条 保修责任乙方购买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为廉租住宅,甲方自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质量保证承诺:1、在正常使用条件,本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的最低保修期限和保修期分别为:(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防渗漏为 5 5 年;(3)给排水管道安装为 2 2 年。2、因乙方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造成的损坏和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甲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十五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l、该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归该楼宇的乙方共同所有,谁也不得随便占用,堆放杂物等。2、该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归该楼宇的乙方共同所有。3、该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归甲方所有。4、该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归甲方所有。第十六 条 乙方的房屋仅作住宅使用,乙方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 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该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有关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甲方不得擅自改变与该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第十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九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和买受方。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签章) & & & & & & & & & & &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 & & & & & & & &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 & & & & & & & (委托代理人):(签章) & & & & & & & & & & & & & (签章)& &年 &月 &日 & & & & & & & &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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