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办 我的货到目的地了东兴罗浮海关监管货场让监管为啥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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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用监管车,什么时候用物流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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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车 这是专门用于运输监海关管货物的封关车,用于运输海关的监管货物从一个海关监管区到另一个监管区。这种车需要向海关申请,在海关注册备案后,才能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装运货物后,由海关关员施关锁(有编号),将货车门锁上,到目的地,由当地海关检查关锁无误后拆关锁。&br/&&br/& 海关监管车 Customs supervising and managing vehicle 海关监管车应向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承运人依法向海关负责,并向海关提供经济担保。载运的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转让或者更换标记。运往目的国时,在航运中转过程中,需要入境到另一个国家,这样就产生了转关,转关一般当地的航运公司来安排操作,具体的转关程序,因国别的不同,相关的转关程序也就不同   1、提前报关转关   提前报关方式是指进口货物在指运地先申报,再到进境地办是进口转关手续,出口货物在货物未运抵启运地监管场所前先申报,货物运抵监管场所的再办理出口转关手续的方式。&br/&&br/&   转关的运输需要有专门的海关监管运输工具进行运输,(eg.保税白卡)所以运输费用要比结关后运输高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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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海关监管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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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三章 海关监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下称《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境内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是指依据本办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登记,在境内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的企业、车辆、驾驶员。  第三条 运输企业、车辆应当向企业所在关区的直属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驾驶员应当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四条 海关对运输企业、车辆的注册登记资料以及驾驶员的备案登记资料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数据资料共享的,不再办理异地备案手续。  返 回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五条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从事货物运输业务1年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按照《海关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规定,有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提供的担保;  (三)企业财务制度和账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企业资信良好,在从事运输业务中没有违法前科。  第六条 运输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下称《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的驾驶员名单及备案登记资料;企业更换驾驶员的,应当及时向海关办理驾驶员的变更备案手续。  提交本条(二)、(三)、(四)项文件时,还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审核。  第七条 海关对运输企业的资格条件及递交的有关证件进行审核,合格的,颁发《境内公路运输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  第八条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应为厢式货车或集装箱拖头车,经海关批准也可以为散装货车。上述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用于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必须为运输企业的自有车辆,其《机动车辆行驶证》的车主列名必须与所属运输企业名称一致;  (二)厢式货车的厢体必须与车架固定一体,厢体必须为金属结构,无暗格,无隔断,具有施封条件,车厢连接的镙丝均须焊死,车厢两车门之间须以钢板相卡,保证施封后无法开启;有特殊需要,需加开侧门的,须经海关批准,并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三)集装箱拖头车必须承运符合国际标准的集装箱;  (四)散装货车只能承运不具备加封条件的大宗散装货物,如矿砂、粮食及超大型机械设备等;  (五)从事特种货物运输的车辆须递交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件。  第九条 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注册登记申请表》(见附件2);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三)运载危险品的车辆需提交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复印件;  (四)车辆彩色照片2张(要求:前方左侧面45°,4×3寸;能清楚显示车牌号码;车头及车厢侧面喷写企业名称)。  提交本条(二)、(三)项文件时,还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审核。  第十条 海关对车辆监管条件及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合格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准载证》(见附件5,以下简称《准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载货登记簿》(见附件6,以下简称《汽车载货登记簿》)。  第十一条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为运输企业职工;  (三)没有违法犯罪前科;  (四)遵守海关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驾驶员办理备案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驾驶员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  (二)驾驶员的国内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  (三)驾驶员彩色近照2张(规格:大1寸、免冠、红底)。  提交本条(二)项文件时,还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审核。  第十三条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驾驶员应当了解和熟悉海关相关法规及监管规定,参加海关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注册登记证书》、《汽车载货登记簿》、《准载证》等相关证件需更新的,可凭原件向注册地海关申请换发新证、簿;如上述证、簿损毁、遗失或被盗的,经注册地海关审核情况属实的,予以补发。  第十五条 运输企业、车辆年审工作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海关按以上所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年审。  第十六条 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不再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向注册地海关交回《注册登记证书》、《汽车载货登记簿》、《准载证》等相关证件,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 车辆更换(包括更换车辆、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辆牌照号码)、改装车体等,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返 回  第三章 海关监管  第十八条 驾驶员在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时,应出示《准载证》等相关证件,如实填报交验《汽车载货登记簿》;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必须向目的地海关办理《汽车载货登记簿》的核销手续。  第十九条 驾驶员应将承运的海关监管货物完整、及时地运抵指定的监管场所,并确保海关封志完好无损,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  第二十条 《汽车载货登记簿》和《准载证》由车辆固定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实施卫星定位管理的车辆,卫星定位管理系统配套使用的身份证(IC)卡与《汽车载货登记簿》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运输企业、驾驶员应妥善保管海关核发的有关证、簿,不得转借、涂改、故意损毁。  第二十三条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应按海关指定的路线和要求行驶,并在海关规定的时限内运抵目的地海关。不得擅自改变路线、在中途停留并装卸货物。  第二十四条 遇特殊情况,车辆在运输途中出现故障,需换装其他运输工具时,应立即通知附近海关,在海关监管下换装,附近海关负责及时将换装情况通知货物出发地和目的地海关。  第二十五条 海关监管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丢失、短少或损坏等情事的,除不可抗力外,运输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及其他法律责任。  返 回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运输企业、驾驶员发生走私违规情事的,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运输企业、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  (一)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不按照海关指定的路线或范围行进的;  (二)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填报交验《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者办理核销手续的;  (三)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在运输途中出现故障,不能继续行驶,需换装其他运输工具时,驾驶员或其所属企业不向附近海关或货物主管海关报明情况而无正当理由的;  (四)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对车辆及其所载货物进行查验的;  (五)遗失、损毁、涂改、转借海关核发的《载货登记簿》、《准载证》等相关证件,妨碍海关监管工作或者影响办理海关有关手续的;  (六)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更换车辆(车辆发动机、车牌号码)、驾驶员;改装车厢、车体的;  (七)运输企业出让其名义供他人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  第二十八条 运输企业、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警告、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  (一)有走私行为的;  (二)1年内有3次以上重大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  (三)管理不善致使保管的海关监管货物多次发生损坏或者丢失的;  (四)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开启或损毁海关加施于车辆的封志的;  (五)未经海关许可,对所承运的海关监管货物进行开拆、调换、改装、留置、转让、更换标志、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理的;  (六)有其他需要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运输企业、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或者停止其从事有关业务:  (一)构成走私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  (二)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三)管理不严,1年内3人次以上被海关暂停执业、取消从业资格的;  (四)因违反规定被海关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恢复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后1年内再次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情形的;  (五)其他需要撤销其注册登记或者停止从事有关业务的情形。  第三十条 对逾期不办理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运输企业、车辆,海关暂停其办理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手续;逾期3个月未年审的,海关视其自动放弃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资格,并予注销,收回有关证件。  第三十一条 运输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取消道路货物运输资格的,海关注销其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资格。  返 回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生产型企业自有车辆及其驾驶员,需承运本企业海关监管货物的,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三条 承运过境货物境内段公路运输的境内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比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在广东地区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汽车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署监〔2001〕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管理办法》(〔89〕署货字第9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管理办法〉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署监一〔号)和《关于转发〈来往港澳货运汽车分流管理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90〕署监一第3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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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除了专业的代理报关/报检业务之外,还有以下详细配套代理业务提供服务: 一、办理海关、检验检疫局注册登记手续。二、代办外资企业海关异地备案、年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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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报关 人员不小心将成套的上衣加裤子报成了上衣,被海关查柜时查出来了,现在货还没出来,想请问一下这种情况海关一般会怎么处罚?货会被扣多少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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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查货扣货有以下几点原因:
1、申报价值和估价不一致.
2、品名和产品不符,
3、装箱清单不详.
4、收货人条件不允许.(没进出口权等).
5、私人物品超过5000人民币货值.
6、再就是国家规定的一些相关政策....海关人员也不会闲著没事专抽您的货查验的.应该有一点是不符合的.才会被查到.建议您找以前的代理问清楚是什麼原因.如果只是要缴税的话.也不难办.如果是产品不符合要求的话.肯定还得让你客户提供一些证明.如果是国外的客户那就建议您直接退回.写明一个原因退回.然後重新按要求发货。如果散货、样品、个人物品.建议你先从香港中转。
小学历史老师
这个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真的是不小心的话,这个情况应该属于“申报不实”,是违规行为,一般会按照货物价值的一定比例处以罚款。但如果是涉及偷漏税款、故意逃避海关监管的话,可能就要以走私进行处罚了。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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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发过去真实价格然后补税或者交罚款以后,还会影响自己后面的件吗?比如被查几率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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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管理
  (日海关总署发布自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发展,加强对内地来往进出
境口岸接载、卸转海关监管货物的汽车及所载货物的监督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内从事来往进出境口岸接载、卸转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
业应事先凭下列证件向企业所在地海关或主管海关办理有关汽车及驾驶人
员的注册登记手续: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2.交通管理部门签发的汽车牌照;
  3.驾驶人员执照;
  4.经海关认可的境内单位的保证函(或交纳保证金)。
  第三条
来往进出境口岸接载、卸转海关监管货物的汽车(以下简称汽
车),应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设备(经海关核准的特种汽车和其他汽车除外
)。其技术条件如下:
  1.与车架固定一体的厢体全部或局部密封,构成永久性密封体,其密
封部位具有坚固性、可靠性。
  2.与车架固定一体没有隐蔽空隙。
  3.可以装载货物的一切空间,都便于海关检查。
  经海关检验认可的汽车,因故更换、改装或维修车厢车体的,必须及
时报经海关重新检验认可。
  第四条
申请登记的汽车,经海关审核批准的,发给《准载证书》和
《载货登记簿》,企业及驾驶人员凭《准载证书》和《载货登记簿》从事
来往进出境口岸接载、卸转海关监管货物的业务。
  《准载证书》和《载货登记簿》由原签发海关每年审核一次,未经审
核的,不再有效。
  第五条
汽车必须固定专人驾驶(特殊情况经海关同意可由本公司在海
关备案的驾驶人员驾驶),并按指定路线行驶。驾驶人员如有变动,必须事
先报海关注册备案。
  第六条
接载、卸转海关监管货物必须在海关指定的场所,在海关监
管下进行。进口货物在口岸办完接载手续后,由进境地海关加封,按转关
运输货物监管至目的地海关办理手续。出口货物在启运地海关办结手续后
,由启运地海关加封,按转关运输货物,监管至出境地海关,办理卸转手
  第七条
运输海关监管货物的汽车的驾驶人员及承运单位所属企业负
有下列各项责任:
  1.办理接载、卸转手续时,必须向海关出示《准载证书》,交验《载
货登记簿》,并将汽车号码及其承运单位所属企业名称和驾驶入员姓名等
向海关如实填报。
  2.保证将所载运的货物完整、及时地运抵目的地海关或海关指定地点
,并保证海关封志完好无损。
  3.汽车到达目的地后,应立即将货物运到海关指定地点,同时按规定
办理手续。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开拆海关封志,交付、提取或处理货
  第八条
运输海关监管货物的汽车及所载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不可抗
力的原因,造成损坏、遗失,驾驶人员应立即向主管海关报明情况。如在
运输途中汽车出现故障,不能继续行驶,需换装其他运输工具时,汽车驾
驶人员或其承运单位所属企业应立即通知就近海关,在海关监管下换装。
  第九条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派员随车押运,汽车驾驶人员及其承运
单位所属企业应提供方便。
  第十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及其他海关法规的走私违法行为,海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的规定处理。
  对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汽车驾驶入员
及其承运单位所属企业,海关可视情况暂停或吊销企业经营载运海关监管
货物业务的海关注册登记及签发的《准载证书》、《载货登记簿》,并按
规定予以处罚。
  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向海关出具保证函的境内单位在担保期
间,对汽车驾驶人员的走私违法情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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