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草原防火哪家做的比较好?

森林、草原防火标语大全
作者: 笑书 发布时间: 18:25
【内容概况】★ 林近火为焚,一字足以警醒;心至真乃慎,万勿掉以轻心。 ★ 1根火柴+1时疏忽=1场灾难。 ★ 爱草爱花爱森林,无视防火等于零。 ★ 爱情的火花最甜蜜,森林的火花最无情。 ★ 爱心使山川披绿装,火星使大地变荒沙。 ★ 保护森林,火速离开。 ★ 保护森林,......
  ★ &林&近&火&为&焚&,一字足以警醒;&心&至&真&乃&慎&,万勿掉以轻心。
  ★ 1根火柴+1时疏忽=1场灾难。
  ★ 爱草爱花爱森林,无视防火等于零。
  ★ 爱情的火花最甜蜜,森林的火花最无情。
  ★ 爱心使山川披绿装,火星使大地变荒沙。
  ★ 保护森林,&火&速离开。
  ★ 保护森林,造福子孙。
  ★ 保护森林资源,杜绝火灾发生。
  ★ 保护森林资源,共建绿色家园。
  ★ 不想大火毁家园,就得从&小&管得严。
  ★ 草木无辜,火魔无情,护林防火我有心。
  ★ 草木有意,烈火无情。
  ★ 春风大又草木干,森林防火记心间。
  ★ 点点烟头火,可毁万亩林。
  ★ 冬春草枯树叶黄,护林防火记心上。
  ★ 冬春草木干,防火要当先。
  ★ 冬春草木干,防止火烧山。
  ★ 冬春风大草又枯,森林防火别马虎。
  ★ 多一片葱绿,多一份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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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用语大全() 蜀ICP备1100494号&&&&讯&& 4月3日,中国气象局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司下发通知要求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春季农业生产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会议精神和汪洋副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强监测预警服务和协作联动,切实做好春季森林草原防火气象服务工作。
&&&&通知说,近期及未来一段时间,全国大部地区气温偏高,降水偏少,森林草原火险等级持续增高,特别是东北、华北东北部、云南等地部分地区火险等级极高,春季森林草原防火形势严峻,加之清明、假期将至,人员流动大、野外用火多,森林草原火险隐患增大,各地已进入春季防火紧要期。
&&&&通知要求,各地各单位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重点针对大风、高温、干旱等高影响天气,认真做好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及时向森林草原防火管理部门、应急责任人和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要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等手段,加强森林草原火源点的监测,及时与各级森林草原防火部门沟通。要认真落实相关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火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要认真做好人工增雨作业准备,抓住有利时机及时开展增雨作业,为降低森林草原火险等级和扑救提供人工增雨服务。
&&&&通知强调,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上下信息沟通,强化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会商交流,做好森林草原火险联防,构建部门合力。国家级单位要加强业务指导,做好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指导预报。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森林(草原)防火部门的联系,加强和信息共享,主动了解服务需求,增强气象服务的针对性。要加强与各类媒体的沟通协作,做好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火意识。责任编辑:刘坤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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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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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办法(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1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和草原防火工作,保障林业、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内除城市市区以外的一切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本办法所称草原防火,是指天然草原、草山草坡、滩涂草地和人工草地等畜牧用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森林、草原防火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自治区主席、盟市长、旗县(市)长、苏木(乡镇)长负责制。  各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  各部门各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领导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盟行政公署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实施;  (二)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草原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草原火灾;  (三)组织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森林、草原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草原防火专业人员;  (五)检查本地区森林、草原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  (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森、草原火灾;  (七)协调本地区部门之间有关森林、草原防火的重大问题;  (八)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九)进行森林、草原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旗县(市)级以上防火指挥部设立办公室,配备适当数量的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苏木(乡镇)防火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办公室或者配备专职干部。  未设防火指挥部的,由同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履行指挥部的职责。
第六条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设立防火指挥部,国营林业局、林场、农场、牧场和林区牧区的部队、铁路、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屯、集体经济组织,建立相应的森林、草原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第七条在行政区交界的林区、牧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防火联防组织,商定牵头单位,划定联防区域,规定联防制度,本着自防为主,互防互救的原则,共同搞好联防工作。
第八条森林警察部队在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营林业局防火组织的统一指挥下执行防火、扑火任务。
第九条林区、牧区各单位要建立群众扑火队。国营林业局、林场和重点草原防火区要组织专业扑火队,配备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和扑火器械,防火期间随时做好扑火准备。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国营林业、畜牧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林区、牧区建立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站、检查站等防火组织,配备专职人员。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的设置,由旗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检查站有权对进入山林和草原的车辆、人员进行防火检查。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计划地进行森林、草原防火设施建设,制定防火设施设备管理使用制度,不准乱调滥用,保证防火需要。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广泛深入地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对进入林区、草原从事生产建设的人员,由招用单位负责做好防火宣传和教育。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都要组织力量进行森林、草原防火检查。措施不落实、存有火灾隐患的,应及时改进和排除。
第十四条每年3月15日至6月15日,9月15日至11月15日为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期。盟行政公署和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当地防火期的开始时间提前或者推迟结束时间,并规定防火戒严期。
第十五条防火期内,各级防火指挥部成员要带班坚持昼夜值班。防火专业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六条防火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林区、草原。个人确需进入林区、草原,必须持身份证件到当地防火指挥部申领防火通行证;因生产、建设、勘察等需要进入的单位,必须持证明文件,经旗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旗县(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防火指挥部批准,签订防火合同,领取防火通行证。经批准进入林区、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森警、护林员、草原监理人员的检查监督。需进入国营林业局作业区的,应征得林业局同意。
第十七条防火期间,林区、牧区各级人民政府,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国营林业局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山、林进行清查,将擅自进入林区、草原和虽经批准而确有失火危险的人员清理出去,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排除。
第十八条防火期内,在林区、草原禁止野外吸烟、上坟烧纸、烤食物、放鞭炮、炸鱼、弄火取暖;禁止用枪械及其他有失火危险的方法狩猎。烧防火隔离带、烧茬地、施工爆破、实弹演习及其他生产性用火,必须由用火单位报经旗县(市)防火指挥部批准,领取用火许可证,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并通知毗邻单位。
第十九条防火期内,行驶在林区、草原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安设防火装置,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严防喷火、漏火。铁路(包括森铁)机车应在指定地点清炉、凉瓦。司乘、巡道、养路人员要注意了望,发现火情,立即扑救,并报告就近车站和防火部门。  在铁路沿线有引起火灾危险的地段,由有关部门或者防火责任单位按规定开设防火隔离带;必要时对危险地段要派人昼夜跟车守护。  其他野外生产机械设备,也要安设防火装置,严禁操作人员违章作业,防止失火。
第二十条防火期内,林区、牧区的嘎查、村屯、工棚、营房、仓库等重点防火区周围,应开设防火隔离带;烟囱必须带防火罩;设置倒灰坑,严禁带火倒灰。林区、草原四级风以上天气,停止一切野外生产用火。  防火戒严期内,在林区、草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机械和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起火,必须立即扑救,尽快报告就近人民政府或者防火指挥部。人民政府或者防火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同时逐级上报,并通知毗邻地区。  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出发,并服从调度指挥。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参加。
第二十二条跨旗县(市)的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和跨国营林业局的重大森林火灾,应根据具体情况,由盟市或者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组织现场扑火指挥部,负责统一调度和现场指挥。
第二十三条扑灭火灾后,须彻底清理火场,经现场指挥部检查验收,上级指挥部批准,扑火队伍方可撤离。
第二十四条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气象、铁路、交通、民航、邮电、民政、公安、商业、供销、粮食、物资、卫生等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人员的医疗费、抚恤费,国家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下同)由其所在单位支付,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医疗、抚恤费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当地民政政部门具体承办。
第二十六条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防火指挥部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与草原面积、林木与草牧场损失、人力与物资消耗,人、畜伤亡及造成的其他损失进行调查,记入档案。对于发生在国界附近的火灾,重大、特大火灾和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火灾,当地防火指挥部应建立专门档案,报自治区防火指挥部。  盟市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森林、草原火灾划分标准以及森林、草原火灾统计报告表的要求,进行火灾统计,报同级统计部门和自治区防火指挥部。
第十七条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旗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严格执行有关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本行政区或者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内,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  (二)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救的,或者在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显著成绩的;  (三)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报告的;  (五)在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中做出贡献的;  (六)在森林、草原防火科学研究所中有发明创造的;  (七)连续从事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十五年以上,工作有成绩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由旗县(市)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拒绝或者阻碍防火检查站防火检查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罚款或者警告;  (二)防火措施不落实,存有火灾隐患,经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草原主管部门通知不改进和排除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罚款或者警告;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入林区、草原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罚款或者警告;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林区、草原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火灾损失的,处二十元至五十元罚款或者警告;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但未造成火灾损失的,处二十元至五十元罚款或者警告;  (六)不服从扑火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或者警告;  (七)过失引起火灾,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或者补播改良草场,赔偿损失,可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人员,还可以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旗县(市)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或者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护林护场防火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国法院网[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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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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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藏族自治州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转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开展森林草原防火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县庚即成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森林草原防火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迅速组织力量深入基层一线开展整治行动。到目前为止未发生一起森林草原火灾,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
县委政府高度重视我县的草原防火工作,自草原防火警戒期以来,多次召开会议部署安排工作。
1、日,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在县政府二楼会议室组织召开全县2015年今冬明春森林草原防火工作部署会议。大会要求各森林草原防火单位、特别是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要结合我县实际和今冬明春的气候状况,对防火工作进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防火应急队伍建设,加强防火知识宣传,完善防火应急预案。
2、日通过了《县森林草原防火专项整治方案》。
3、县森林草原防火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1月6日召集县林业局、县农牧局、林业局、县森林公安局和森警大队五个单位,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省森林防火条例》、《藏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制定了《县森林草原防火野外违规用火处罚标准》。
4、2015年9月下发各乡镇泸草文件《关于做好2015年秋冬草原防火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乡镇认真落实好乡(镇)“一把手”责任制。明确防火责任区,将防火工作进一步细化,责任落实到人头,切实将草原防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一旦遇到火情,要在草原防火指挥部统一安排部署下,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密切配合做好扑救草原火灾各项工作,真正达到“群防群控”的效果,将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5、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在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指导督促下,通过加强防火队伍建设,加大防火知识宣传,完善防火应急预案,强化防火物资保障等举措,有效地避免了我县草原重大火情发生,有力地保障了农牧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多渠道加大防火知识宣传。
1、结合此次森林草原防火专项整治工作,联合工作督查组对所到乡(镇)、村、户的“七不”现象、“七种”行为、“两虚”问题、“五无”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利用宣传车在各乡镇、人口密集区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防火条例》、《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检查了乡镇森林草原防火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现场查看了乡镇森林草原防火专项整治行动专卷,同时向各乡镇发放了草原防火安全知识21000份;制作永久性标语60余幅;挂横幅15幅.对发现野外违规用火行严厉处罚,有力的打击了野外用火行为。
2、我局建立了草原防火工作qq群,要求10个乡镇加入,便于今后开展工作。
3、在近期结对认亲走访时对亲戚进行草原防火知识和森林防火公约宣传。
(三)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
1、自日起,我县实行领导带班、24小时值班制度,同时做好防火日志记录,严格做到不脱岗、漏岗。
2、每月按时上报草原防火月报表,严格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平安。各乡镇在每月20日前上报草原防火月报表,我局每月按时在21日前上报州草原防火办防火月报表,未迟报,漏报。
3、在草原防火专项整治中随时上报州草原防火办工作进展情况。
5、两项制度在10个乡镇得到落实,只是在少数乡镇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存在的问题
1、机构不健全,我县草原监理站至今和草原站一直以来都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运行方式;专业技术人员缺乏,无专职草原防火人员,现有草原监理站共有专业技术人员2人,其中中级1人,助理1人员和职称岗位严重缺乏,给草原防火工作带来了实际困难,导致防火宣传力度小,覆盖面小。
2、我县无草原防火物资储备,防火铁铲、铁扫把、斧头等均没有。
3、群众的草原防火意识不强,特别是在教育和管理未成年人上,思想松懈,力度不大。我县发生的草原火灾大部分都是人为引起的,今后要严格按照《藏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追究相关责任人和火灾肇事者的责任。县城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总结责任编辑:杨雪&&&&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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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aofei003 & &
创建于 02:45:26 & &
修改者gaofei003 & &
修改于 02:45:26
文档摘要:森林草原防火知识宣传资料
一、森林草原防火知识
1、什么是森林草原防火期?我旗的森林草原防火期规定在什么时间?
答:一般把森林草原容易发生火灾的季节,规定为森林草原防火期。根据气候特点和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规律,我旗划定每年的9月15日到第二年6月15日为森林草原防火期。每年的10月1日至11月15日,4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草原戒严期。
3、在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森林草原防火 关 键词:
森林草原防火知识宣传资料&#xa0; 一、森林草原防火知识1、什么是森林草原防火期?我旗的森林草原防火期规定在什么时间?答:一般把森林草原容易发生火灾的季节,规定为森林草原防火期。根据气候特点和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规律,我旗划定每年的9月15日到第二年6月15日为森林草原防火期。每年的10月1日至11月15日,4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草原戒严期。3、在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答:严禁林区一切野外用火:①禁止烧荒、烧秸杆、烧茬地、烧坝沿。②禁止在林内吸烟,丢烟头、火种③禁止在林内烤火取暖、生火野炊;点火照明;④禁止在林内上坟烧纸烧香、放鞭炮;在坟地周围必须开设30米宽的防火隔离带。⑤禁止小孩在林内玩火;燃放孔明灯⑥禁止山林内和山林边的其它用火。⑦禁止炼山造林;⑧禁止痴、呆、精神病患者、小孩进入林区;⑨不准见火不报、不救;⑩禁止破坏森林防火宣传牌、了望台(哨)。⑾禁止使用枪械及其它有失火危险的方式。⑿靠近林草区的居民使用火炉、烟筒的,应当安装防火装置,设置封盖失刀灰坑,避免倒灰带火。⒀通过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的车辆必须安装防火装置,防止漏火、喷火。司乘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烟头等火种。⒁在森林内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修筑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森林防火的要求,建设或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在森林内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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