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单位开除有辞退员工补偿标准2017吗

学历造假被辞退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当前,一些求职者为了迎合用人单位的需求而在个人简历上乱做文章,殊不知这样将会导致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进而使自己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近年来,由于劳动者的简历作假而导致的劳动争议数量也日益增加。劳动者如果伪造假文凭而求职成功,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因此而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典型案例】
  电视大学专科学历的彭先生在向上海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交履历时弄虚作假,使自己摇身成了上海财经大学本科毕业生。2005年11月,彭先生成功应聘入该公司担任营业部部长,月薪人民币8000元。2007年9月,公司发现后,以彭先生申报的履历有假、所提供的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历是伪造的为由解除了与彭先生的劳动合同。& 2007年9月,彭先生向所在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1.2万余元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2008年1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公司向彭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万余元。公司不服诉至法院,称彭先生2005年应聘时向公司提供虚假学历,致使公司与其签订待遇优厚的劳动合同。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对彭先生要求公司支付1.2万余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彭先生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经查证,彭先生向公司提供的确为假文凭。因此,公司以彭先生隐瞒真实学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无须向彭先生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律师答疑
  ■ 问:企业与员工劳动合同中没约定违约金,员工辞职企业还要付违约金吗?有何依据?
  答:《劳动合同法》只允许在两种条件下约定违约金,第一是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进行服务期约定的,第二是双方当事人有竞业限制约定的。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外,法律不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当中约定对劳动者的违约金。
  ■ 问:我在一家企业工作,与该企业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去年7月份,在我在该企业工作差2个月就要满10年的时候,该企业对我说,或者合同期满不再续签,或者我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劳务工,在该企业继续工作。在此情况下,我只能选择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劳务工继续留在该单位,在原来的岗位上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请问,是不是可以认定我与该企业而非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答:劳务派遣,是由派遣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向用工单位派出该员工,使其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所内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
  你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虽然你仍然继续留在该单位,在原来的岗位上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但是现在合同主体变了,实际上你与派遣公司之间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而不是你与该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 问:员工在操作过程中由于自己失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员工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是否要赔偿。
  答:《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求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所以,如果能够证明确实是由于劳动者的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如果需要从员工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有两个限制,一是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员工当月工资收入的20%,另一个限制是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上海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 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于2007年12月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到日才因经济补偿问题申请劳动仲裁,适用60天还是1年的仲裁申请时效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该法自日起施行。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于2007年12月解除劳动关系的话,那么申请仲裁的时效是60天。
  【案例评析】
  求职过程中,简历作假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伪造学历,二是虚构经历。所谓学历作假,一般是指低端劳动者没有学历而伪造学历、低学历而伪造高学历、此学历而伪造彼学历等;所谓虚构经历,一般是指中高端劳动者没有某种经历或经验而进行虚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由于劳动者的简历作假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案例。
  什么是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无效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哪些情形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此外,如果是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均负有缔约告知义务。缔约告知义务,是指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承担相互如实告知必要信息以满足需求的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如果违反了缔约告知义务,则可能构成欺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实情,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在本案当中,彭先生应聘时向公司提供伪造的上海财经大学的本科学历,致使公司与其签订待遇优厚的劳动合同,可以认定彭先生的行为构成了欺诈。因此,在本案中,彭先生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谁来确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确认无效,劳动报酬如何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合同认定无效后有何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可能产生两大法律效果,一是劳动合同的解除,二是赔偿责任的承担。
  1.劳动合同的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九条第五项以及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此时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定标准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是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在本案中,公司可以与彭先生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2.赔偿责任的承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本案中,假设公司能够证明彭先生给其造成损害的,还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 华东政法大学劳动法律服务中心& 劳动法律师& 唐付强)因旷工被单位开除有没有经济补偿金_百度知道
因旷工被单位开除有没有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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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因旷工等过失,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以上不包括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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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旷工是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且这是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那么你无权要求经济补偿金。但可以拿到你的工资,工资是你劳动付出应当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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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被公司辞退没有补偿金?
让我们来看看法条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如果能够证明员工符合以下7种情形,可以解除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劳动者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无效;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另外,如果劳动者因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司法实践中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37是中国真正用心为打工老乡服务的新蓝领招工平台。提供全新真实有效的招工信息,专属经纪人一对一服务,让打工者不再上当受骗,咨询热线:400-139-3637&&关注37打工网公众号,更多好工作任你挑,有实力就是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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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
10:45:43来源:湖南民生网作者:胡文俊 刘礼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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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被申请人系经政府编制部门批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申请人于1996年4月到被申请人处工作,系被申请人单位在册事业编制国家工作人员。申请人于1997年6月起一直与被申请人只保留人事关系,停发工资离岗外出,后因政策原因被申请人数次通知申请人回单位上班,申请人予以拒绝。2011年国家医疗体制改革时因申请人拒不按被申请人的通知回单位上班,在政府人事部门对被申请人单位进行人员岗位设置时申请人没有被岗位聘用。2015年初被申请人根据国办发[2014]65号、市政办函[2015]3号文件规定及市、县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清理整顿工作要求,再次通知申请人回单位。申请人接通知后于日以父亲生病需要照顾等原因为由向被申请人递交书面辞职报告,该辞职报告未获被申请人批准,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申请人继续未按被申请人的要求回单位上班。后被申请人在日的《邵阳日报》上刊登公告限期申请人于日之前回单位上班。在申请人未按要求回单位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研究并报请其主管单位新宁县卫生局同意,于日对申请人作出辞退处理。另外,申请人于日开始在新宁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站参加养老保险并缴费至2004年12月止。当事人双方因经济补偿及养老保险费缴纳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由此酿至诉争。
仲裁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19个月经济补偿;2、被申请人补缴申请人入职以来的养老保险费。
争议焦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之经济补偿规定?
针对争议焦点,一种意见认为:申请人以照顾父亲为由主动提出辞职申请未获被申请人批准,尔后,被申请人却辞退申请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辞退决定没有异议,应视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形,且被申请人存在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实, 申请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申请人关于经济补偿的诉求应得到支持。另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而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辞职辞退有专门的规定,本案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
处理结果:1、驳回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主张。2、劳动仲裁部门对补缴养老保险费请求不予处理。
评析:我们认为,本案系人事争议,人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人事关系,国家对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管理有具体的相关规定。申请人长期离岗外出,未能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岗位设置,也未与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被申请人报请主管部门同意后辞退申请人,系与申请人解除工作关系,且申请人对被辞退未提出异议。由此可见,申请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本会不予支持。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的规定,追缴社会保险费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申请人依法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投诉并申请解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会对此不予处理。
【编辑】龚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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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开除有补偿吗?违反公司规定被辞退有没有补偿?
佚名 法律法规网  
10:14:12  评论(/)
原标题:员工被开除有补偿吗?违反公司规定被辞退有没有补偿? 每家公司有每家公司的规章制度,有时候虽然苛刻,只要合法,我们也无从拒绝,那么,这些规章制度,如果我们一旦违反,被公司开除了,我们是不是应该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呢?法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
每家公司有每家公司的规章制度,有时候虽然苛刻,只要合法,我们也无从拒绝,那么,这些规章制度,如果我们一旦违反,被公司开除了,我们是不是应该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呢?
法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没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单位解除合同,劳动者有经济补偿的情形是:
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裁减人员的。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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