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4号文件2018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加速折旧和允许一次性扣除可以做会计科目主营业务成本吗

单价5000元的固定资产该怎么做账?居然有很多人不会!
“公益财务、税务课程”已经推出,关注微信、即可收看,微信号:cfoclass有人一看这题目会认为我在胡说,只要是会计谁不会做这个账呢?我还真没有胡说!一、有人说:5000元的固定资产有3种做账方法?一笔经济业务有3种做账方法?你信吗?知道他们说的是那3种吗?前段时间在“财务第一教室”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了一篇文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又扩围,税会差异你都会吗》,结果就有很多人在QQ群和微信群来咨询到5000元固定资产在执行加速折旧一次性扣除时该怎么做账,因为我在文章中对一次性扣除的税会差异没有区分是否5000元的问题。咨询的人说,他们听专家和税务局说的与我文章写得不一样。在群里面有很多热心网友就马上说有3种处理办法,而我的文章只是说了这一种是不对的或不完整的。网友所说专家对5000元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处理办法是:办法一:购进时税务一次性扣除,会计上也一次性进入成本或费用。办法二:购进时,先计入固定资产,然后同时全额计提折旧。网友们说,网上都是这么说的,并且税务局和专家也是这么说的。其实,对于网友的说法,我知道根源来自何处。上述两种处理办法来自于XX税务学院X教授的在2014年加速折旧政策出来后的新著作。该专家甚至在其著作中写道:对于固定资产的最低价值,以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因此固定资产的最低价值应超过5000元,5000元及以下的外购资产可以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以该专家在国内的巨大声誉和影响,其著作非常畅销,所以上述观点在随着其著作的热销而迅速传播。二、单价5000元固定资产3种做账方法的谬误对于专家的上述观点,本人实在难以苟同,说出几点理由供大家参考。会计处理该怎么做,依据的应该是会计准则,包括会计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我们先看看会计准则是怎么说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税法对于固定资产又是怎么界定的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其实,会计准则与税法对固定资产界定的实质都是一样,并没有明确规定固定资产最低价值就是5000元。大家读到这里,是否发现了什么呢?是不是我们在想办法证明“5000元及以下的固定资产”也是固定资产呢?是不是有点类似“白马非马”呢?是不是有点荒唐呢?曾经有网友反驳我说:你注意看清楚,这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税字文件,做账怎么不可以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做呢?确实,我国所有涉及到怎么做账的文件都是财政部发的,但是大家如果认真去查看一下的话,就会发现财政部发布涉及到会计的文件全部都是“财会”字和“财政部令”的形式出现的,而非“财税”字。因此,“财税”字文件本身并不涉及会计处理。对于税务专家的会计处理办法,我简要分析以下:1、单价5000元及其以下固定资产在购进时,作为“低值易耗品”处理,属于典型的“白马非马”论,既然说了固定资产还要计入低值易耗品不是自相矛盾吗?2、单价5000元及其以下固定资产在购进时,作为成本费用一次性计入。同上一样的道理,既然说了固定资产还要一次性计入费用不同样是矛盾的吗?固定资产不折旧和不分期折旧,会计准则有这样规定吗?你连固定资产的账都没有入过,固定资产如何后续管理?3、单价5000元及其以下固定资产在购进时,先计入固定资产同时全额计提折旧。请大家注意看看会计准则:外购固定资产,开始折旧的时间是可以使用的次月,可不是购入的当月;同时折旧方法中,从来也没有过什么一次性全额折旧的方法。所以,专家所谓的单价5000元及以下的固定资产有3种做账办法完全就是一个错误,贻害无穷。三、单价5000元及以下的固定资产做账的正确办法办法一:提高单位固定资产入账标准曾经有网友反驳我说,你不是说现在会计准则和税法都没有规定固定资产最低单价的金额标准吗?我现在就把我单位的固定资产单价最低金额设定在5000元,行不行?我说行,只要你单位土豪,不向金融单位融资,当然可以。办法二:原来怎么做账现在还怎么做账,只是做好税会差异的备查登记。案例:甲公司2015年12月购进10台办公电脑,单价4500元,预计使用3年,预计净残值为0。税务上准备在税前一次性扣除。2015年12月购进时的会计分录:借:固定资产
45000元贷:银行存款
45000元2016年——2018年每年折旧会计分录:借:管理费用
15000元贷:累计折旧
15000元该项经济业务的会计折旧和税务扣除及税会差异、递延所得税负债(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25%)如下表:年度会计折旧税务扣除税会差异递延所得税负债2015年045000-45000112502016年1500015000-37502017年1500015000-37502018年1500015000-3750合计450004500000从上表也可以清楚地看到,加速折旧(包括一次性扣除)都是一种时间性的差异,只是把扣除的时间提前了而已,相当于国家把企业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留给企业先暂时用用,最后还是要缴纳的,因此就有递延所得税负债(相当于企业对税务负债)。四、关于单价5000元的金额标准的差异本来这是一个比较简单的问题,可是仍然有人问,单价5000元的标准到底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呢?对于这个问题,财税[2014]75号文之所以不明确说,一是没有必要,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或计税基础都有规定,而是涉及到几种情况。固定资产无论是会计的入账价值还是税务的计税基础,都规定凡是不可以抵扣或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都是要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或计税基础的。因此,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单价5000元必然就是含税单价;对于一般纳税人如果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则单价5000元就是不含税单价;如果一般纳税人执行的简易征收等,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则单价5000元就是含税单价。最后,以一首打油诗为本文做个简单总结:中央政策高,财税发文告;折旧新政好,专家办法糙;税法要记牢,会计不能撂;税会差异妙,桥路各有招;前扣后要交,总额不会少;备查要记到,申报莫忘了。此文系财务第一教室独家付费稿件,其他平台转载请注明:作者:彭怀文来源:公众号“财务第一教室”(ID:cfocla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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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必须知道的7个问题
  一、问: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背景是什么?
  答:当前,制约制造业投资的关键问题是企业资金紧张。今年以来,制造业投资增速有所下滑,企业自身投资能力不足、外部融资成本高等因素制约了企业转型升级。在此情况下,需要尽快为制造业注入流动性,促进技术革新、产业升级,向中高端水平迈进。为此,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通过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和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减轻企业投资初期的税收负担,改善企业现金流,调动企业提高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这是一项既利当前、更惠长远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传统产业竞争力,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和活力,实现提质增效升级和持续稳定增长,促进就业,完善我国支持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问: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的规定,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如下内容: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对所有行业企业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对所有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三、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国家税务总局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国务院决定实施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政策精神,使有关政策内容尽快落地,10月20日,税务总局与财政部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就有关政策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为解决具体操作管理问题,11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就贯彻落实具体征管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在税务总局门户网站及其他媒体对加速折旧政策及管理问题进行了宣传解读。此外,还专门对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下一步,税务总局还将不断进行宣传、培训,做好后续管理工作,加强各地政策落实督导,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四、问:为何选择六大行业实施完善加速折旧政策?
  答:此次的加速折旧政策选择了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主要是考虑这些行业都是国家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照《&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到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将达到8%左右,这些行业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影响大,对产业结构升级、节能减排、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增加就业等带动作用明显。通过实施加速折旧政策,能够直接或间接带动固定资产投资的大幅增长,加速产业升级,促进经济平稳增长和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 另外,国家有关部门将根据此项优惠政策实施情况,适时扩大或调整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的行业范围。
  五、问:六大行业按照什么标准进行划分?
  答:为增强税收优惠政策的确定性,公告规定,六大行业具体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执行。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六、问:六大行业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口径是什么?
  答: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的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为使这项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国家鼓励的行业企业,考虑到企业多业经营的情况,在认定六大行业企业时,使用收入指标来界定。在实际执行中,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收入口径为收入总额,引用了《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的收入总额的概念,避免在计算比例时引发歧义。第二,在计算时应使用固定资产开始用于生产经营当年的数据。第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收入占比可能发生变化,为了简便可行,应以固定资产开始用于生产经营当年的数据为准,以后发生变化的,也不影响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七、问:六大行业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固定资产范围是什么?
  答:此次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固定资产&的范围,包括以下几项:
  1、房屋、建筑物;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5、电子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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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多少金额可以一次性记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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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多少金额可以一次性记入费用财税〔2014〕75号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下发后,对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企业仍需设置“固定资产”科目明细核算,并且应预计净残值。1、对所有行业企业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2、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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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4财税75号文规定,符合上述要求的,可以一次性扣除。财税〔2014〕75号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 财税〔2014〕75号【发文日期】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四、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本通知第一至三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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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4财税75号文规定,符合上述要求的,可以一次性扣除。财税〔2014〕75号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 财税〔2014〕75号【发文日期】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四、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本通知第一至三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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