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补休的,支付的报酬不低于劳动报酬与工资的区别多少

劳动法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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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报酬
&&&&& 【案&&& 由】 劳动争议纠纷。
&&&&& 【案情简介】
&&&&&& 申请人杨某,男,日出生,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港南区XX镇XX村XX屯XX号。
&&&&&& 被申请人: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社区XX路XX号厂房第X层。
&&&&&&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职生产部机修工,被解雇前月平均工资为3220元。自申请人入职以来,被申请人一直未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日,被申请人在公告栏张贴《人事调令》,正式调任申请人跟随机器设备到新建的加工厂上班,工作职务及工资保持不变。日,申请人正式到新工厂上班。日星期六,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加班,申请人因为要搬家所以在前一天就告诉负责人陈某其不能参加星期六的加班。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不听从上级安排加班为由辞退申请人,并在当天就让申请人办理了交接手续。申请人没有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也没有支付申请人2010年11月份的工资。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遂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令: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0年11月份的工资2823元及100%的赔偿金2823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8年10月份至2010年6月份的加班工资8305元及100%的赔偿金8305元;3.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二倍赔偿金16100元;4.被申请人支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220元。
&&&&&& 被申请人辩称:1.申请人要求的100%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2.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早于日即已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辞职原因为:机器搬迁,转入新厂。被申请人于日同意申请人离职,故申请人的第三、第四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被申请人委托国晖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仲裁。
&&&&& 【争议焦点】
&&&&&& 一、被申请人是否应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和加班费的100%赔偿金;二、申请人是否在被申请人辞退其之前已提出辞职。
&&&&& 【处理结果】
&&&&&&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0年11月份的工资2823元及2008年10月份至2010年6月份的加班工资8305元;
&&&&&&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 【相关规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案例评析】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发生的劳动争议依法应受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及规范。
&&&&&& 关于申请人2010年11月份的工资。因被申请人未提交申请人签名确认的2010年11月份的工资表和考勤记录,故申请人的主张被仲裁委采信。被申请人依法应当向申请人支付其2010年11月份的工资2823元。关于拖欠工资的100%赔偿金,于法无据,不被仲裁委支持。
&&&&&& 关于加班工资。被申请人提交的工资表中未体现加班工资,被申请人亦未提交申请人的考勤记录,故仲裁委对申请人关于加班时间的主张予以采信。经计算,被申请人依法应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共计为8406.2元。高出申请人请求的8305元的部分,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该部分权益,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8305元。关于拖欠工资的100%赔偿金,于法无据,该请求不被仲裁委支持。
&&&&&&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经申请人签名确认的辞职申请表显示,申请人于日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辞职的原因为:机器搬迁,转入新厂。被申请人于日同意申请人离职。故被申请人不存在违法解除与申请人劳动关系的情形,且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故申请人该主张不被仲裁委采信。被申请人无需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二倍赔偿金和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申请人的第三、第四项仲裁请求不被仲裁委支持。
&&&&&&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1)MS483-档案编写】今日律师风向标: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对于以上,企业可以进行变通吗?比如说,某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750元,说补偿的时候可以按照这个最低标准进行计算。这个可以吗?还是必须按照平均实发工资或者基本工资?有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或案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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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问律师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工资报酬。A.100%B.150%C.200%D.300%
解析:《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选项C为正确答案。我的位置: >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能否不支付加班费而安排补休
时间:&&|&&作者:梁静飞&&|&&浏览:2776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主要有三种情形:工作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点)、休息日安排工作、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所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是否可以不支付加班费而安排补休,应当具体分析。
根据《》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主要有三种情形:工作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点)、休息日安排工作、法定安排工作,所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是否可以不支付而安排补休,应当具体分析:(1)用人单位在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加班。郑州律师认为,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费而安排补休,因此,用人单位在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则必须支付劳动者加班费。(2)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郑州劳动争议律师认为,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以及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首先安排劳动者进行补休,补休时间等于加班的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3)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郑州劳动争议律师认为,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以及原劳动部《关于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一般不能安排劳动者补休,也就是只能支付加班费,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加班费。附关于加班的有关法律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四、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可否不支付加班费而给予补休?补休的标准如何确定?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二、关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1.《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作者: [河南-郑州]专长: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保险理赔 人身损害 合同纠纷 律所: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1130434积分 | 帮助533929人 | 5842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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