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年度中期可以变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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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现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特此公告。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核定征收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河北省各级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工作原则上由各县(市、区)地税机关(以下简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
  第二章 征收方式
  第四条 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
  第五条 对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账簿、凭证设置、保存完整,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真实准确核算、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义务履行良好的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条 以下特定纳税人,不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八条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以下简称定率征收)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以下简称定额征收)两种计征方法。
  定率征收,是指地税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方法。
  定额征收,是指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经营状况,按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税额测算,直接核定其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征收方式。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主管地税机关认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时,应按照以下程序:
  (一)受理申请。下列纳税人应在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的申请。
  1.当年新设立并已进行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的纳税人。(首个纳税年度不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3.上年度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本年度需要改变征收方式的。
  综合服务岗位人员在接到纳税人申请后,在“征管应用系统”中录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表》(附表1)内容,并将电子文书和纸质文书传递至管理分局。《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表》一式三联,认定工作结束后管理分局、征管部门和纳税人各执一联。
  (二)实地调查。管理分局应在接到申请资料后,指派两名以上(含)管理人员到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提出对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初步审核意见,提交征管部门复核。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复杂,管理分局无法直接认定的,可提请征管部门人员一同进行实地调查。
  (三)复核认定。征管部门在收到管理分局报送的征收方式认定资料后,根据管理分局提出的初审意见,结合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实际情况,进行书面复核、认定,提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审核意见,报县(市、区)局局长办公会集体审批。
  对房地产业、建筑业、餐饮业、娱乐业以及本级重点税源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征管部门要按照有关税收执法事项合议程序,进行集体合议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市、区)局局长办公会集体审批,确保在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行业纳税人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四)跟踪管理。管理分局要结合日常管理工作需要,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工作的后续跟踪管理。不定期对不同行业抽取一定数量的纳税人进行核查,如发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且未主动申请变更的,应及时督促纳税人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
  征管部门每年应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条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应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具体时限,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
  重新认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认定工作完成后,应按重新认定的征收方式进行调整。
  第四章 认定方法
  第十一条 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采取定额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采用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第十三条 采用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三)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第十四条 纳税人由核定征收方式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其核定征收年度的亏损和应摊未摊、应提未提的费用,不得在查账征收年度结转弥补或税前扣除。
  纳税人由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方式的,其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不得在核定征收年度弥补。
  第十五条 实行定率征收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第十六条 每年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主管地税机关应当选择在办税服务厅或本局对外门户网分类逐户公示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公示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经营范围、核定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核定征收年度等。
  第十七条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变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并经主管地税机关重新确认的除外:
  (一)纳税人实行改组改制或合并、分立的;
  (二)纳税人因生产经营情况及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不相符的;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
  (三)税源管理、税源监控、税务稽查、税收执法督察以及执法监察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现行征收方式存在问题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
  纳税人发生以上(一)、(二)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填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变更(调整)申请确认表》(附表2)申请变更。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十八条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管理分局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二)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地税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管理分局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征收部门。
  第十九条纳税人实行定额征收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二)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第二十条 应税所得率由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地税机关结合当地实际,分别在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办法》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应税所得率一经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地税机关在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时,要分行业选取纳税人,深入企业开展典型调查,全面掌握该行业纳税人的相关情况后,制作典型调查的结论报告,相关部门进行集体合议后,确定最适合本地的应税所得率。不得直接引用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办法》规定的应税所得率下限。
  第二十一条 在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工作中,主管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工作要坚持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相结合的原则,主管地税机关要逐步扩大纳税人查账征收的比例和范围,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第二十三条 对国税部门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原则上不得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 主管地税机关对以下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日常管理中应重点核查:
  (一)连续三年(含)以上亏损的;
  (二)收入平稳增长,但始终处于微利的;
  (三)收入平稳增长,却出现跳跃性盈亏的;
  (四)毛利率或利润率相对同行业纳税人同期明显偏低的;
  (五)所得税贡献率相对于同行业纳税人同期明显偏低的。
  第二十五条 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强日常税源管理力度,合理确定年度检查面,防止纳税人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在征收方式认定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造成主管地税机关的认定与实际情况不符,经查证属实,主管地税机关可改变征收方式,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对主管地税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有异议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实认定后,对有异议的事项进行调整。
  纳税人对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经调整后仍有争议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按规定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按收入定率征收纳税人执行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政策的除外)。
  第六章 监控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级地税局税源监控部门,应采取风险监控手段对本辖区内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情况进行分析,并开展纳税评估。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同级征管部门或稽查局。
  第三十条 各级地税局稽查局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填写《稽查成果建议书》,及时反馈主管地税机关征管部门。
  (一)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已经达到查账征收条件的。
  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组织管理分局对纳税人当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按规定程序和时限重新进行认定。
  第三十一条 在各级地税机关组织的税收执法督察、执法监察工作中,发现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工作存在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和其他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违法、违规的税收执法行为予以变更、撤销和重新作出,并按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及问责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表1: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表
  年度 金额单位:元
&计算机代码
纳税人名称(申报单位)
登记注册类型
上年收入总额
上年成本费用额
上年注册资本
上年原材料耗用量(额)
上年职工人数
上年燃料、动力耗费量(额)
上年固定资产原值
上年商品销售量(额)
上年所得税额
上年征收方式
纳税人自报情况
管理分局审核意见
账簿设置情况
收入核算情况
成本费用核算情况
纳税申报情况
履行纳税义务情况
纳税人对征收方式的意见:
&&&&&&&&&&&&&&&&&&&&&&&&&&&&&&&&&&&&&&&&&&&&&&&&&&&&&&&&&&&&&&&&&&&&&&&&经办人签章:&&&&(公章)
&&&&&&&&&&&&&&&&&&&&&&&&&&&&&&&&&&&&&&&&&&&&&&&&&&&&&&&&&&&&&&&&&&&&&&&&&&年&&&&月&&&&日
核定征收方式
&执行起始日 &期
&应税所得率
&年核定税额
&纳税期 &限
&分期核定税额
管理分局意见
&&&&&&&&&&&&&&&&&&&&&&&&&&&&&&&&&&&&&&&&分局长(签字)
&&&&&&&&&&&&&&&&&&&&&&&&&&&&&&&&&&&&&&&&&年&&&月&&&&日
主管地税机关意见:
&&&&&&&&&&&&&&&&&&&&&&&主管局长:
&&&&&&&&&&&&&&&&&&&&&&&&&(公章)
&&&&&&&&&&&&&&&&&&&&&&&年&&&月&&&日
  注:该表一式三联,主管地税机关和管理分局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
  附件2: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变更(调整)申请确认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征收方式变更
纳税人自评
1.帐簿设置情况
2.收入总额的核算情况
3.成本费用核算情况
4.账簿、凭证保存情况
5.纳税义务履行情况
应税所得率(所得税额)调整
2.经营范围
3.收入(成本费用)额
4.应税所税率(所得税额)
企业申请变更(调整)说明:
&&&经办人(签字)&&&&&&&&&&&&&&&&&&年&&&月&&&日
调查人员意见:
经办人(签字):&&&&&&&&&&&&&&&年&&月&&日
管理分局意见:&&&&&&&&&&&&&&&
&分局长(签字):&&&&&&&&&&&&&年&&&&月&&日
主管地税机关意见:
&&&&&&&&&&&&&&&&&&&&&&&&&&&&&&&&&&&&&&&&&&&&&&&&&&&&&&&&&&&&&&&(公章)&&
&&&主管局长(签字)&&&&&年&&&月&&&日
  注:1.该表一式三联,管理分局和主管地税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
  2.该表适用于《办法》第十七条所列(一)(二)情形。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于日印发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在2008年下发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其基本宗旨是规范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确保所得税税基完整,在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同时,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并授权各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当前我省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工作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比例较高。部分市局、县局“一刀切”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存在很大漏洞和执法风险。2012年全省核定征收面为43.2%,有的市核定征收面最高达到59.1%,与总局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的规定不相符。二是对纳税人的征收方式认定存在随意性。该核定征收的不核定,不该核定征收的却进行了核定。如:将核定征收工作简单化处理,以销售收入大小来判定征收方式;甚至存在个别税收管理人员将核定征收作为一种权力,根据税收任务的完成情况确定纳税人的征收方式。三是部分税务人员业务不熟练,遇到问题无从下手,不会做、不会管,核定征收数据错误时有发生。四是稽查局在日常税务检查中时有发现纳税人征收方式认定不准确的问题,对此类问题全省各地市处理方式不统一。五是2012年度税收业务重组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认定工作取消了管理分局的审核环节,而由征管部门直接组织人员进行认定,征管部门存在工作负担过重的问题。
  为解决以上问题,按照总局对征收方式认定工作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征收方式。《办法》第二章第四条至第八条,一是明确了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情形。二是梳理了总局关于征收方式认定工作的所有相关政策文件,将正在执行的政策写入本《办法》。三是阐述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两种计征方法的具体定义。四是明晰了不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特定纳税人的范围。
  (二)关于认定程序。《办法》第三章第九条至第十条,该部分为主管地税机关认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程序,明确了每个环节的工作任务,将认定工作的具体程序划分为受理申请、实地调查、复核认定和跟踪管理四个环节。在复核认定环节明确提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工作需由县(市、区)局局长办公会集体审批。
  (三)关于认定方法。《办法》第四章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一是填补政策空白点。明确纳税人由核定征收转为查账征收以及由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的费用、亏损的处理方式、方法。二是明确了四项可以在年度中间变更征收方式的特殊情形。
  (四)关于征收管理。《办法》第五章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八条,一是明确了对国税部门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原则上不得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国税部门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之一是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二是明确了对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日常税源管理中应核查的重点。三是对定率征收的纳税人,由各市局、省直管县局相关部门集体审议后,确定应税所得率。四是明确主管地税机关在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工作中,要坚持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相结合的原则,逐步扩大纳税人查账征收的比例和范围,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五)关于监控检查。《办法》第六章二十九至第三十一条,明确了税源监控部门和各级地税局稽查局对纳税人进行税源监控、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存在问题的处理方法。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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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内是否可以调整为查账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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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未明确规定对批准为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当年能否改为查账征收。个人理解: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按月或季度预缴,且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因此,如果纳税人认为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批准后,改变为查账征收,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第四项规定,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鉴定工作完成后,当年度即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这个重新鉴定工作既包括对纳税人核定情况的鉴定,也包括对纳税人征收方式的鉴定,如果纳税人符合查账征收方式的,当年度即按查账方式征收税款。&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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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愤怒刚学习不久,没法学啊要考试了,急死我了这次就不告诉你们老板了,限你们赶紧弄好算了,麻木了会计!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有大变化!改的亲妈都快不认识了!!会计!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有大变化!改的亲妈都快不认识了!!半岛水百家号早上一觉醒来,又有大事发生了!只要敢睡觉,醒来准有新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刚刚发布了废止之前一直用的那套企业所得税年报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要发布新的2017版。解释一下A类,是查账征收企业用的,不是核定征收。新报表整体情况1.表单数量减少10%;2.对相应附表和栏次进行优化调整;3.优化了表间数据勾稽关系为智能填报创造条件。例如,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小微企业优惠金额、项目所得减免优惠金额等事项均可根据纳税人填报的基础数据自动计算、填写。新报表使用时间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汇算清缴)和以后年度的所得税申报。并且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与这次新公告不一致的,不进行追溯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主要变化(一)封面(1)将纳税人识别号修改为“纳税人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二)填报表单(1)对应调整表单序号(2)优化关于填报清洗数据问题(3)与基本信息表的对应关系调整问题(三)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基本信息表是填报后续表单的基础,本次修订以简并优化设置、服务主体报表为原则,删除了原表上实用性不强的部分栏次,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修订和新增栏次重新与相关附表建立相互联系,增强报表整体体系的逻辑性及关联性。(1)删除了原表上实用性不强的如:“106境外中资控股居民企业”、“202会计档案的存放地”、“203会计核算软件”等12项内容。(2)根据金税三期系统申报规则,将原“更正申报”和“补充申报”对应调整为“申报错误更正”和“自行补正申报”。(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57号公告)等文件规定,重新划分基本信息表的汇总纳税企业类型。(4)为配合非营利组织及企业重组、资产(股权)划转、非货币性投资、技术入股等事项相关数据的填报,在基本信息表中增加对应项目并建立系统对应关联关系。(四)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1)为了让纳税人充分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按照最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本次将原表21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与22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顺序进行调整,将21行改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2行改为“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顺序调整后,如纳税人当期既有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又有需要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的,须先用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用弥补亏损后的余额抵扣创业投资企业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2)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人会计核算上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因此,本次修订将A100000表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调整为“税金及附加”。(五) 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本表的设置保留原有期间费用明细表的总体架构,为满足统计工作的需要增加了“党组织工作经费”项目并对应调整表单行次设置。(六)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1)本表的设置保留原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总体架构,同时参照“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的修订内容对应调整本表设置。(2)按照财税〔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为满足纳税人按照“先分后税”原则从合伙企业应分得的法人合伙方应纳税所得额的填报需求,增加“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方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项目。(七) A105100《企业重组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本表的修订遵循简并优化原则,在原表内容基础上增加资产(股权)划转和技术入股行次,方便纳税人填报,有助于税务机关统计分析增值利用。(八) A105120《特殊行业准备金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根据《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的相关规定,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的相关规定,对“保险保障基金”增加明细项第3-12行相关内容、更新“大灾风险准备金”行次并增加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相关行次。(九) 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按照本次申报表修订项目的变化,对应期间费用明细表增加项目,在本表同时增加“党组织工作经费”对应纳税调整项目并对应调整表单行次设置。同时,为了解决职工薪酬支出的账载金额与企业实际发生额的差异调整问题,在本表增加实际发生额列次对应调整相关数据钩稽关系。(十) A10507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为满足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相关规定,同时兼顾原有的非公益性及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填报,对本表进行调整。为统计计算捐赠支出的本年及允许结转年度的数据,将原有行次中按捐赠明细项目填报方式调整为按捐赠类别统一填报。同时在行次“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项目下加入前三年度相关填报项目;在列次增加“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及“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项目。在填报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项目时,纳税人需填报本年账载金额,系统即可按照后续计算规则自动计算出本年税收金额,并根据企业分析填报的纳税调整金额,自动计算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并设置跨年监控条件,由系统自行完成捐赠结转的年度监控工作,减轻了纳税人的填报压力,强化了政策监控体系,也降低了税务部门的管理压力。(十一)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1)行次:保留了原A105080表的设置,增加第8-17行“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资产加速折旧额大于一般折旧额的部分”相关行次,包括“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不含一次性扣除)”、“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单价不超过100万元专用研发设备”、“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重要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研发生产共用设备”、“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5000元以下固定资产”、“技术进步、更新换代固定资产”、“常年强震动、高腐蚀固定资产”、“外购软件折旧”、“集成电路企业生产设备”;增加“无形资产——软件”及其中“享受企业外购软件加速摊销政策”;增加附列资料“全民所有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2)列次:为满足“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资产加速折旧额大于一般折旧额的部分”的填报,设置“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本年折旧、摊销额”、“加速折旧统计额”两列,用于统计分析加速折旧政策享受情况。(十二) 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修订后的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是原A105090表和A105091表的整合。行次设置保留了原A105090表的内容,其中专项申报行次按损失大类填报,简轻纳税人填报负担。列次设置充分考虑资产损失税会差异纳税调整过程,引导纳税人准确填报。纳税人只需要按照资产损失财务核算情况及资产计税基础填报本表前4列数据后,系统自动计算第6列“资产损失税收金额”和第7列“纳税调整金额”,减少纳税人错报风险。(十三)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由于原表中第2列名称“纳税调整后所得”与A100000表第19行名称相同,但填报内容不同,容易造成混淆,不便于纳税人理解,因此,根据第2列在A106000表中的作用,将调整本表第2列的名称由“纳税调整后所得”修改为“可弥补亏损所得”(十四)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1)结合近年来新下发的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更新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涉及的优惠事项内容。一是删除执行到期的相关优惠事项,包括“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等收入”、“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等收入”及“国家鼓励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等内容;二是结合《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代码对照表》,对相关优惠事项名称进行调整,包括“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企业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所得)”及“企业取得的债券利息减计的收入”。三是结合新下发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增加九项内容,其中包括免税收入部分七项;加计扣除部分两项。(2)为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简并优化报表体系,本次修改将本表的原三级附表A10701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及 A107013《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删除,并将相关内容在本表进行了整合。(十五) 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为确保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得到贯彻落实,按照集成优化,便于填报的原则,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原A107014)进行了调整。本表包括基本信息和研发活动费用明细两部分内容。(1)基本信息:该部分的设置是为了满足集成一般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或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享受的填报需求,纳税人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勾选,从而在研发活动费用明细部分按照对应加计扣除比例享受优惠。同时,为了细化研发费加计扣除事项管理,纳税人需填报“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2)研发活动费用明细部分:该部分是本表的核心部分,为引导纳税人准确填报,该部分各事项设置层层递进,脉络清晰。一是进行“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和“委托研发”形式下的研发费用归集,其中费用归集时考虑对于其他费用限额的调整、对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的调整、对于研发与生产共用情况下相关费用的分摊以及对于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应从研发费用中扣除的提示等内容。二是根据归集的研发费用填报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从而计算出纳税人当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其中资本化支出细化了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和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两部分;三是考虑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对研发费用的抵减、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对研发费用的抵减以及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金额对研发费用的抵减。四是根据以上过程计算纳税人当年可加计扣除费用总额,进而计算出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同时设置“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减金额”便于跨年度申报衔接管理。(十六) 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遵循“精简结构、充实内容、优化填报、强化监管”的原则,在保持A107020表原表架构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开放减免税明细项目的填报,仅按农林牧渔业、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等七个大类设置固定行次,取消原表一类减免税优惠固定一行、同一优惠类型的多个项目只能合并填报在某一行的模式,改由纳税人根据其减免税项目日常会计核算结果,分项目明细填报,实现A107020表与会计核算的无缝对接,解决了纳税人存在多个同一类型优惠项目在原表中无法分别填报的问题。为便于税收优惠统计及后续管理,增加了部分列次。包括了解项目基本信息的“项目名称”、“优惠事项名称”、“优惠方式”等三列,以及为统计免税、减半征收项目具体减免所得额的三列:“项目所得额——免税项目”、“项目所得额——减半项目”、“减免所得额”。(十七) 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为更好的区分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或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企技术业或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四种情形。在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计算原理不变、政策落实的前后统一的前提下。增加“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企技术业”、“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两列,对两列中无法拆分填报的本年可抵扣额以及年度结转等行次予以灰化,整体计算关系仍然维持在合计列。(十八)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1)根据总局《所得税优惠事项目录》的规定对各优惠事项的名称进行统一规范,增加了“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免征企业所得税”。(2)将“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中间位置放到最后,适应这两个优惠事项在享受其他减免所得税优惠后应纳所得税额仍有余额的才能享受的要求。(3)删除了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受灾地区的促进就业企业已失效的税收优惠事项;小微企业减半征收项目。将原“其他专项优惠”项目删除,将其二级的各项税收优惠事项全部提升为一级税收优惠事项。(十九) 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1)删除了“基本信息”中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取得时间”、“是否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是否发生偷骗税行为”和“是否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行为”。(2)“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所属范围”设计为三级领域选择,便于后期统计,避免企业手工填写的随意性。(3)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第五条第(三)款关于研发费占比产生异议的处理规定,“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销售(营业)收入”采集三年数据。(4)“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下级项目“境内的外部研发费”和“境外的外部研发费”由原来填写发生额的80%改为填写实际发生额,并增加“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境外的外部研发费”项目,用以判断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是否不低于60%。(5)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分开计算,适应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和区外同时取得所得时不同减免方式的计算要求。(二十) A10704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1)为适应取消“双软”认定的要求,删除了原表中的“基本信息”。(2)增加了“企业类型及减免方式”,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企业类型”和“减免方式”,根据企业的选择内容判断企业需要填写的“收入指标”相应内容,并与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6行至16行的优惠事项相对应,将本表第32行“减免税金额”带入相应行次。(3)简化“收入指标”的行次,第20至22行所有的企业均需填写,其中:第21行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的不同填写相应符合条件的销售(营业)收入;第23至31行需享受特定优惠事项的企业填写。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屋网,节税宝整理发布。如需转载或引用,须注明以上信息最近国税总局经常有新文件发布,昨天刚废了增值税两个申报表(昨天的推送有,朋友们可以翻看历史文章),今天又废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不止后天又会来点啥。快来关注、置顶我们公众号跟上新政策的节奏,别掉队咯!「学税法,关注我」添加会计实操君个人微信,邀你进会计实操交流群和广大优秀财务同行交流学习,一起进步长按识别即可添加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半岛水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给大家带水精彩的内容,欢迎关注哦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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