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退单位统一在江西省九江市够买的内退后住房公积金吗,现在户口迁至湖南省长沙市,可提取公积金吗?

长沙市的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谢谢_百度知道
长沙市的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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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长沙本地户口,需要离职后2年才能取,或者退休后单位开缴费证明取,如果你是外地户口可凭户口本和离职证明或退休证明领取
采纳率:14%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住本市廉租房的;
(四)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5%的;
(五)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因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七)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连续失业2年以上的;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
有(一)、(二)项情形的,应当在管委会规定的时间内提取。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或者转移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同时注销:
(一)退休或者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第二十七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八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管理中心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说明理由的,管理中心应当提供。
第二十九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贷款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管委会规定的年限;
(二)购房首付款不低于管委会规定的比例;
(三)信誉良好,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者有关手续;
(五)提供担保。
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超过管委会规定的最高贷款比例和最高贷款额度。
第三十条 禁止向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禁止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办公或者生产经营用房。
第三十一条 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后,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具体办法由管理中心拟订,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个人购房需求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
第三十三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管理中心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准予的,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说明理由的,管理中心应当提供。
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预售或者现售商品房时不得阻挠或者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贷款的购房人,企业应当实行同等销售价格,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不利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人的附带条件。
第三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当在办公场所、服务网站公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程序,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应当简便、快捷。
第三十六条 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审核和发放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管理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贷款审核、贷款发放等工作程序。具体办法由管理中心拟订,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风险防范机制,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贷后管理等制度,有效防范贷款风险。
禁止挪用住房公积金,禁止使用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八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贷款申请人信用审查制度。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当查验贷款申请人信用情况,贷款后贷款人出现违约记录时,管理中心应当及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凡公积金提取人须提供填写完整的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和身份证。下列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提供证明材料
购买自住房
一年内的备案购房合同、购房发票
现房、二手房
一年内的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发票
拆迁安置房
拆迁安置房协议、契税发票
建造、翻建、
大修自住房
建造、翻建自住房
一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大修自住房
一年内的房屋所在地县以上建设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房屋权属证明
偿还购房贷款
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上年度还贷明细或存折
偿还购房贷款一年以上,还贷期间内每年可提取一次
契税发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上年度还贷明细或存折
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15%
夫妻双方单位所发的工资条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上年度房屋支付费用凭证和经房产部门鉴证的住房租赁合同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或总工会出具的缴存人家庭特困证明
终止劳动关系
二年未再就业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离职证明
调离本行政区
调令、户口薄
户籍注销或出境定居证明
离、退休证
继承或受遗赠人的提取
缴存人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手续、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提取人的书面报告和缴存人单位意见(多人继承均须身份证原件)
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家庭困 难的
有关部门出具的重大事故证明或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医疗费用支付证明等说明:1、配偶或家庭成员代办需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薄(同一户口薄内)
2、专管员代办需双方身份证、专管员证
3、办理时间:每周一、二、三、四全天,周五上午半天
上午9:00——12:00,下午1:00——4:00(夏季1:30——5:00)
4、如有临时变动请关注网上通知 网址:
在 职 公 积 金 提 取,离职公积金提取,电:==1865===1445===916,实 体 店,真实租房买房提取,手续正 规,速度快,无风险,安 全 可 信 ”赖 大 公 司,成 功 到 ”账 后 再 收 ”费。------------------------------3.电量没有完全耗尽前(即电量在5-100%),不要对电池进行充电,否则会缩短电池的寿命。当电量为5~95%时应使用电池工作,如此时使用AC电源适配器会对电池进行充电(边充边用状态)。 &4.当电量为96~100%或电池已从机器上移出,可使用AC电源适配器开机运行,使用AC电源适配器时请先把AC电源适配器的直流输出插头插到机器上, 然后再把交流电源插头插到220V~插座上;卸下AC电源适配器时则应先拔下交流电源插头然后才从机器上拔除AC电源适配器的直流输出插头。否则可能会对 你的设备造成损害。使用AC电源适配器时,当把交流电源插头插到220V~插座上,而机器上的电源状态指示灯尚未燃亮前(注:其间约5秒时间)请及时按下 电源按钮开机;关机或进入休眠时,除了绿色电源状态指示灯外其他所有指示灯都已熄灭后,请及时从220V~插座上拔下交流电源插头,交流电源插头拔出后约 5秒,绿色电源状态指示灯熄灭;(如果需要,可不从机器上拔下AC电源适配器的直流输出插头,此时电池不会通过AC电源适配器逆向放电。)否则都会对电池 造成过充电而损害电池。因关机状态下AC电源适配器仍处非卸下状态,则会对电池进行充电。如果暂停工作令机器进入等待或挂起状态,则不要从220V~插座 上拔下交流电源插头;因此时机器仍须电源维持。(建议不要长时间令机器进入等待或挂起状态,以爱护你的机器。) &5.若电池较长时间(数个月)不用,应从机器上取下保存备用。建议每一个半月左右对电池进行一次放电和充电整理,以改善你的电池状态来增加电池容量。 &6.若电池长时间不用,应将其电量设置至30~50%后储存,建议大约每年给电池充电一次,并将其电量设置至30~50%,以防过放电而损害电池。将电池 电量设置至30~50%的具体操作方法为:当电池的电量大于50%时,可开机耗电至30~50%。若电量少于30%,则先开机耗电至3%,再充电至 100%然后开机耗电至30~50%即可。 &7.不要将电池放在高温和寒冷的环境中,电池性能会暂时降低。应将处保存备用状态和储存状态的电池放置于温度较低的地方,对于电池,最佳的温度范围约为10~20摄氏度。 &8.关于充电起始值的调整设置充电起始值,请单击系统托盘中的电源插头图标(当你使用交流电开机时)或白色大电池图标(当你使用电池开机时)/选择 ImproveBatteryHealth/修改Startchargingwhenbelow的数值。不要为延长充用周期而刻意大幅度地改动电池管理程 序中所设定的充电起始值;因为当你把充电起始值设低(例如80%)后,虽然带电池使用AC电源适配器的“充用周期”可能长达三四个月,但若在使用该电池时 势必又要对其重新激活处理,否则该电池的状态和容量都欠佳。这反而增加了充电次数,缩短了电池寿命。再者电池每一个半月左右需进行一次放电和充电整理,那 因充电起始值设低(例如80%)后所延长的充用周期便更显得毫无意义。电池充满电后因自放电现象而电量下滑至96%一般历时约50天左右,而电池刚好每一 个半月左右需进行一次放电和充电整理,由此看来,IBM为我们所预设的充电起始值为96%,是不无道理的。然而随着电池的衰老,电池充满电后因自放电现象 而电量下滑至96%所需的时间可能会缩短,此时我们就有必要将充电起始值稍微下调,令该时间刚好在一个半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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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
来源:作者: 15:05:33
  办理场所:各区、县(市)管理部服务大厅(按缴存地)
  提取流程:单位初审&中心办理&资金到账
  本人提取:按本须知要求,提供原件及A4纸复印件1份。
  委托提取:须经委托人(提取人)所在单位在《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委托提取栏盖章确认,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委托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提取的,提供结婚证和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委托单位专管员提取的,提供专管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其他人提取的需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偿还商贷只限委托配偶;金额10万元以上的大额提取(偿还株洲公积金贷款除外)不接受委托提取。
  提取条件
  (一)销户提取
  1、退休或已满法定退休年龄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4、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失业满两年的;
  5、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6、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
  7、出境定居的。
  注意事项:
  1、职工所在单位已将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全额缴存到账并办理帐户封存;
  2、提取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担保。&&&&&&&&&&&&&&&&&&&&&&&&&&&&&&&&&&&&&&&&&&&&&&&&&&&&&&&&&&&&&&&&&&&&&&&&&&&&&&&&&&&&&&&
  (二)使用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3、无房户支付房租。
  注意事项:
  1、上述提取间隔时间1年以上;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余额(提取后个人账户保留1元以上的余额);
  2、缴存人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做其他类型提取住房公积金;
  3、购买、建造、翻建同一套(栋)自住住房的凭相关资料在有效期内只能提取一次;其中购买期房或株洲范围内建造、翻建自住房,在预售合同签订备案日期(建造、翻建自住房在土地审批单或规划许可证发证日期)起三年内,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在提取金额不足购房价款(或建造费用)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未做同套房偿还商住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前提下,房屋产权证发证日期起一年内同一住房可再提取一次公积金。本人和共有产权人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购建房价款(购房的以购房合同或契税凭证载明的交易额为依据,建造翻建的以土建成本为依据);所购建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单独所有的,只能提取产权登记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当该套(栋)住房与无亲属关系的人共有时,合同备案期内,限提取1户,待房屋所有权证核发后按所占份额核定提取额;
  4、偿还住房贷款12期(1年)以上,方可申请还贷提取,且每年限提一次;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还贷期间未提取公积金还贷的,在贷款结清12个月内可提取不超过贷款金额的住房公积金,且同套住房已做过购房提取的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总房价。
  提取资料(基本资料+单项资料)
  (一)基本资料
  1、《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并经单位初审盖章;
  2、提取人居民二代身份证;涉及夫妻关系的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和户籍卡;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未发卡者,提供中心指定银行个人活期存折(卡)。
  (二)单项资料
  1、退休
  退休证或劳动部门审批的退休审批表(已满法定退休年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不需提供退休证明)。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劳动鉴定行政机关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书》;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3、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领取证,须处在实际领取低保期间。
  4、失业
  劳动部门和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公积金账户须实际停缴一年以上。
  注:农业户籍、株洲市以外户籍的不受失业两年的限制,凭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农业户籍卡或外地户籍卡即可办理。
  5、死亡或宣告死亡
  死亡(火化、销户)证明或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申请提取的:配偶继承的,提供结婚证或户籍关系证明;子女或父母继承的,提供户籍关系证明并由死者生前单位签署证明意见。非第一顺序继承人申请提取的,需提供相关法律文书。
  6、调离本市
  ①调离本市且调入单位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调令或新单位聘用合同;调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受函(注明调入单位公积金账号及银行账号);作销户转移。
  ②调离本市并已办户口迁移且无法确认调入单位是否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调令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新单位聘用合同;户口迁移证或外籍户口簿;作销户提取。
  7、出境定居
  境外护照或定居签证证明。
  8、购买自住房
  提取人必须是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可在官方房产信息网站查询到备案;查询不到备案的:株洲五县(市)提供加盖当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预留印鉴的购房合同;株洲以外地区的通过该套住房已抵押贷款的信用报告、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购房合同予以确认,无法确认的不予办理(该套房曾办理还贷提取的不再做购房提取)。
  (1)购买期房
  购房合同条款中明确为住宅,在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之日起3年内和办发房产证1年以内可申请各提取一次。
  ①提供已备案的购房合同;
  ②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政府机关有关批文;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分户审核表》;购房合同。
  以上两种情况均需提供不动产税务发票或税务统一制式的首期付款购房收据(首付款为30%以上)。办发房产证1年之内再次提取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购房不动产税务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2)购买现房、二手房
  12个月内办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不动产税务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9、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在土地审批单或规划许可证办发之日起3年之内和办发房产证1年以内可申请各提取一次。管理中心派员现场核实确认工程主体建造一层以上。
  城镇建房:土地使用证或审批单(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工程施工许可证;建房开支原始凭据。
  农村建房:宅基地审批证明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建房开支原始凭据。
  株洲市以外的建房须在领取房产证之后比照期房确认方式办理。
  10、大修自住住房
  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土建开支凭据。管理中心派员现场核实大修工程在建或完工。
  注:大修指本套或本栋房屋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结构,如承重墙、预制板、承重梁,大面积屋面结构严重损坏的房屋而非室内装修。
  11、偿还株洲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前一次性结清的提供放贷银行近12期贷款对账单。所提资金划入公积金还贷专户。如签订了《株洲市委托按月对冲还贷协议书》的,即按协议办理。还贷期间未提取过公积金已结清贷款的提供在12个月内的结清证明。
  12、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或湖南省范围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①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含省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本人在管理部服务大厅查询当月的个人信用报告;放贷银行出具的12期以上近期贷款对账单(还贷期间未提取过公积金已结清贷款的提供在12个月内的结清证明、贷款合同、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发票)。
  ②偿还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以及贷款公积金中心出具的12期以上近期贷款对账单(还贷期间未提取过公积金已结清贷款的提供在12个月内的结清证明、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发票)。
  注:借款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不超过12个月的还款本息之和;贷款余额不足12个月还款本息之和的按贷款余额提取;申请提取金额超过12个月本息之和的,须填报《一次性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申请表》,按一次性还清办理,且不得超过贷款余额。
  13、支付房租
  株洲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还需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公租房另需租赁协议和缴纳房租收据。
  注:1、每户每次(夫妻双方提取合并计算)提取额不得超过7200元,每年限提一次。
  2、审查无房标准:①不认可曾有住房现已&失效&的无房证明;②住房公积金系统内无贷款记录,无购建房、大修住房、还贷提取记录。
  本资料依据截至2015年3月10日株洲市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及解释汇编。此后政策有新的调整,则按新政策执行。本须知由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中心网址:&&&&&&&&&&&&&咨询热线:12329
责任编辑:住房公积金中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台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管理。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国、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审核属实的,也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非本市户籍或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调离本市并户口迁出本市,迁入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三)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五)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一年的。
第五条&&以第三条第(二)、(三)、(四)、(七)项和第四条第(一)、(二)、(五)项提取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先办理封存手续。
以上第三条和第四条所列的提取条件中,除第三条第(五)项外,如职工本人及配偶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应在还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后,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提取证明材料
第六条&&申请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以下基础申请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申请人的银行储蓄卡(折);
(三)申请人为职工配偶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
(四)申请人为职工父母或子女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或直系亲属关系申明具结保证书);
(五)申请人委托单位经办人办理的,提供单位审批盖章的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如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的,提供经公证后的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
第七条&&根据不同的提取用途等,申请人还应分别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职工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购买预售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集资房等),提供经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税务发票;
2、购买现房或二手房(含经济适用房、集资房等),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契证或契税发票、国税增值税购房发票;
3、购买拆迁安置期房,提供拆迁安置协议或商品房购房合同、付款凭证;购买拆迁安置现房,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契证或契税发票、国税增值税购房发票;
4、新建自住住房,住房在城镇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工程造价预算书;住房在农村的,提供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农村住宅建设用地呈报表和工程造价预算书;
5、大修自住住房,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通知书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大修审批表、工程造价预算书;
6、同一套自住住房在同一自然年度内多次交易,原则上只允许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如不同的购房职工再次申请提取,应提供本人(配偶)户口迁入证明或本人(配偶)累计缴纳3个月及以上该房屋水、电、燃气中任何一项凭证原件,或者在办理过户6个月后申请提取。
(二)职工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根据不同的还贷类型,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1)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契证)、上一还款年度的住房贷款还贷明细记录单、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主贷款人个人信用报告。如该笔贷款已办理过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仅须提供上一还款年度的住房贷款还贷明细记录单和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主贷款人个人信用报告;
(2)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上一还款年度的住房贷款还贷明细记录单;
(3)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本息的,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上一还款年度的住房贷款还贷明细记录单、借款合同;
(4)偿还公转商贴息贷款本息的,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上一还款年度的住房贷款还贷明细记录单、借款合同。
2、部分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1)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贷款变更确认书;
(2)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本息的,提供贷款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部分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凭证、借款合同;
(3)偿还公转商贴息贷款本息的,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部分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相关凭证、借款合同。
3、一次性提前还清住房贷款本息的:
(1)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契证)、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款凭证和结清证明;
(2)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贷款变更确认书;
(3)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本息的,提供贷款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贷款还款凭证和结清证明、借款合同;
(4)偿还公转商贴息贷款本息的,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款凭证和结清证明、借款合同。
4、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的:
(1)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银行卡/折;
(2)偿还组合贷款的,除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银行卡/折外,还应提供由银行出具的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贷款借款编号证明。
5、借款人不在本中心缴纳住房公积金,申请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应出具借款人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证明原件。如借款人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还应提供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证明;
(三)离休、退休的,提供退(离)休证或退(离)休批文;
(四)非本市户籍或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或文件、户口本或居住证;
(五)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一年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或文件;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有关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七)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境)定居证明或当地户籍注销证明;
(八)调离本市并户口迁出本市,迁入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提供户口迁出证明、单位调令和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证明;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有关法律文书、遗产公证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十)职工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由民政部门实时核定印发的低保证明;
(十一)因破产、解散、撤销等实行托管管理的单位,由职工提供本人身份证。
第四章&&提取额度和时效
第八条&&职工依照第三条第(一)、(五)项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尚不足的,可按照顺序提取配偶、父母和子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依照第三条第(二)、(三)、(四)、(七)项和第四条第(一)、(二)、(五)项,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总价款,且申请提取金额与申请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总房价。
以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并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职工及配偶须各留存不少于6个月的缴存余额。
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且未结清的职工及配偶,须各留存不少于6个月的缴存余额。
以上留存的缴存余额,除贷款结清或一次性提前偿还贷款本息时可使用之外,不得以其他理由提取。
第十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存储余额的截止时间:
(一)购买预售商品房:截至和售房单位签订购房合同所载明日期的12个月内;
(二)购买现房和二手房:截至契证所载明日期的12个月内;
(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截至购房合同或契证所载明日期的12个月内;
(四)购买集资房:截至房改部门出具的准购证明或契证所载明日期的12个月内;
(五)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截至拆迁安置协议或契证或付款凭证所载明日期的12个月内;
(六)新建自住住房:截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发证后的12个月内;
(七)大修自住住房:截至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鉴定通知书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大修的审批表所载明日期的12个月内。
第十一条&&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在上一个还款年限内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及以上逾期还贷的,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借款人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间必须在还贷满12个月后,一般为借款人首次还贷月份的对应月,如超过对应月的,最长可往后顺延3个月。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上一还款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的总额。
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和公转商贴息贷款)且未结清、并有因购建自住住房获得商业性银行住房贷款的职工,只允许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上一还款年度实际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和公转商贴息贷款)本息;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并有一套以上因购建自住住房获得商业性银行住房贷款的职工,只允许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上一还款年度实际支付的其中一套商业性银行住房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提取时间在本次部分还贷后1个月内,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本次还贷本息的总额;
(三)借款人一次性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申请提取时间在还清贷款本息后1个月内,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一次性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总额;
(四)已签订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的,申请人每月提取转账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上月实际偿还贷款本息总额(含组合贷款),并且不得再办理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借款人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本息除外)。
第十二条&&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十三条&&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和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按照另行制订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提取住房公积金,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
第五章&&住房公积金补贴的提取
第十五条&&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补贴的提取,按照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条件办理。
第六章&&提取程序
第十六条&&职工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提取手续:
(一)职工本人或委托办理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职工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三)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和转账手续。
第七章&&办结时间
第十七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职工提供的证明材料能够当即确认,并符合提取条件的,即时办理;对提供的证明材料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提取原因或提供的证明材料调查核实难度较大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章&&罚则
第十八条&&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予处罚:
(一)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存储余额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追回提取款项本息,并可对提取人处以提取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同时取消该名职工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追回被骗取的款项本息,并对骗取人处以骗取金额一倍的罚款,同时取消该名职工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市住房公积全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原《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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