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经济法司考题题有什么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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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法律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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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判)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人。 ×
◆2:(判)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活动情况可能影响到被拘留人法定通知家属或单位的权利。 √
◆3:(判)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
◆4:(判)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席或副主席、州长或副州长、县长或副县长。 × 第一百一十四条
◆5:(判)侧方停车不属于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二考试项目。 × 25
◆6:(判)甲派出所在紧急情况下对违法行为人张某强制传唤,民警应在返回派出所后8小时内向县公安局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并应在24小时内对张某进行询问。 ×
◆7:(判)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2名以上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
◆8:(判)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 31
◆9:(判)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监督,包括来自检察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社会和公民、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 √ 114
◆10:(判)督察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错误决定、命令,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 √ 第九条
◆11:(判)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及时查找火灾隐患。() ×
◆12:(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销售金额”是指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 刑法第140条
◆13:(判)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
◆14:(判)上学时已将户口迁至学生集体户的大学生,如果到工作地落户,凭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和报到证开具户口迁移证。 √
◆15:(判)运输枪支必须依照规定使用安全可靠的封闭式运输设备,由专人押运;途中停留住宿的,必须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
◆16:(判)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由公安部门处罚。 × 第三十七条
◆17:(判)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第三十七条
◆18:(判)询问前,应当了解被询问人的身份以及其与被侵害人、其他证人、违法嫌疑人之间的关系。 √
◆19:(判)根据《执法执勤用语手册》,在对嫌疑人一般传唤过程中,应这样表述:我们是XX单位民警。你因涉嫌XX,(口头)传唤你到XX单位接受传唤。 ×
◆20:(判)李某吸毒成瘾,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社区戒毒2年。 ×
◆21:(判)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可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条
◆22:(判)马某在法院到本公司执行仲裁裁决时,让公司的保安将执法人员围住长达一天时间,致使法院的执行工作无法进行。马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23:(判)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报考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科目二。 × 26
◆24:(判)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免除处罚。 × 《刑法》第29条
◆25:(判)防卫过当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26:(判)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市、县旅行,须事先向拟前往的市、县公安局申请旅行证,获准后方可前往。 √ 34
◆27:(判)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不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对行为主体的行为内容知情。 √
◆28:(判)不满十八周岁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 ×
◆29:(判)现场查处超速违法行为,应按照设点执勤的规范要求设置警示标志,测速点和查处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一公里,且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
◆30:(判)某旅馆因容留卖淫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对该旅馆负责人依法处罚的同时,可依法吊销旅馆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同时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 √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31:(判)根据办案需要,可以在公安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
◆32:(判)侦查员徐某、张某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王某至深夜时,王某交代其杀人的刀子就放在卧室床下,徐某、张某为了尽快找到证据,可以当即赶到其住处,叫醒其家人进入室内取出刀子带回刑警队。 ×
◆33:(判)检查场所时,应当有被检查人和见证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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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了解决资金不足……一道司考题
试卷二第16题:甲公司为了解决资金不足,以与虚构的单位签订供货合同的方法,向银行申请获得贷款200万元,并将该款用于购置造酒设备和原料,后因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红酒被查处,导致银行贷款不能归还。甲公司获取贷款的行为构成:
A.贷款诈骗罪
谢谢以下回答,该题答案是D,在选项以外,可不可以构成骗取货款罪?
我有更好的答案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旅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甲公司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又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答案应该是B。单位是不可以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的,所以不选A。集资诈骗罪诈骗的是集资款而不是银行贷款,所以不选C。甲公司实施了欺诈行为,且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了,所以不选D。
采纳率:100%
这道题有个重点考点:该公司的确是满足贷款诈骗罪五个情形中关于“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的规定,但是该罪有个罪与非罪的界定标准就是,其目的是为了“解决生产经营的一时急需等,以后还要想方设法归还贷款”,而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贷款,则不能构成本罪。案例中虽然最终出现了贷款无法归还的情况,但不影响贷款时的主观目的。不能定贷款诈骗。具体可以看一下熊选国等主编公大出版社的《刑法罪名使用指南---金融诈骗罪》一书,里面有详细的适用解释。
答案不是B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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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分值分布、详细考点、法律法规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于9月24日—9月25日举行,根据司法部公布的官方真题,我将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各门学科分值分布、详细考点和涉及的法律法规整理出来,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分值分布
一、理论法学70分&
1.法制史6分 分值太低,没时间复习完全可以放弃
2.法理学25分
非法学一定要看,法学专业考前背一遍就行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39分 加上间接考察,接近100分,性价比最高
二、宪政法律112分&
4.宪法27分
比重越来越大,3月两会期间复习最好
5.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60分
听徐金桂音频,结合宪法和法条复习效果更好
6.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18分
非常简单,无需复习,根据常理判断就可
7.国际公法7分
分值太低,平时多看看新闻联播就行
三、民商事法260分&
8.民法81分(不含知识产权法)听钟秀勇音频,结合法条和真题
9.商经78分
记忆性很强,多看法条,知识点很散,多总结
10.知识产权法11分
内容少,分值高,听钟秀勇音频就行
11.国际经济法11分
一般人用不到,没时间可以放弃
12.民事诉讼法59分
听郭翔或戴鹏音频,结合土豪金讲义背诵
13.仲裁法9分
看法条和讲义自己总结
14.国际私法11分
只看冲突规范就行,其他的内容都见鬼去吧
四、刑事法律158分&
15.刑法81分 听刘凤科音频,看刘凤科讲义,做历年真题,看法律法规
16.刑事诉讼法77分
看法条和司法解释,自己总结,三大诉讼法对比
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50分)
1.人民主体地位
2.以德治国
3.立法体制
4.依法决策
5.人民陪审员制度
6.诉讼案件激增
7.纠纷解决机制
8.法律规则的分类
9.法律原则
10.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性法律文件
11.法的溯及力
12.法律规则三要素、法的渊源、法律推理(宋代话本《错斩崔宁》)
13.法律解释
14.法与道德
15.西周买卖契约(《周礼》)
16.铸刑鼎与铸刑书
17.《唐律疏议》
18.南宋绝户继承制度
19.清末修律
20.《法国民法典》
21.成文宪法的结构
22.宪法的最高效力
23.基本经济制度
24.选举主持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25.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26.乡政府和村委会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7.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28.垄断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9.个人所得税的征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30.镇区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1.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2.联合国决议表决
33.界标维护
34.《国际法院规约》
35.宣告失踪法律适用
36.旅店租房法律适用
37.婚姻法律适用
38.国外被告在中国无财产、无住所管辖法院
39.外国驻华使馆向在华外国公民送达和调查取证
4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41.《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号》
42.反倾销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43.新技术许可
44.多边投资担保
45.司法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46.法官、检察官纪律处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47.检察一体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
48.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49.律师收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50.公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二、多选题(每题2分,共70分)
51.立法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52.限制公权力
53.人权司法保障
54.村规民约
55.人民调解制度
56.法的价值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57.上位法优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8.特别法优先
59.法律责任竞合
60.政府信息公开
61.宪法宣誓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62.基本社会制度
63.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
64.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
65.审计监督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66.行政事业性收费
67.行业协会限制竞争
68.抢注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69.消费者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70.产品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71.知假买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72.信托公司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73.税收优惠制度
74.集体企业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75.领土的合法取得
76.《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77.公司的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78.在华外国人的法定继承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79.涉外商标侵权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80.国际铁路运输责任(《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81.国际贷款协议与备用信用证
82.WTO税法规则(《服务贸易总协定》)
83.法律职业道德水准
84.审判制度基本原则
85.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三、不定项选择(每题2分,共28分)
86.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87.检察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
88.自由与必然
89.法律解释、法律推理
90.权利、契约精神、恶法亦法、法律解释、人权原则、平等原则(莎士比亚《威尼斯商人》)
91.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92.私有财产征收和征用
93.宪法修改程序
94.宪法监督方式
95.女工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96.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97.劳动争议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98.司法廉洁
99.法院人事管理改革
100.法官纪律处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50分)
1.不作为犯罪
2.因果关系的认定
3.刑事责任能力
4.事实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5.犯罪未遂
6.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7.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8.违法所得追缴或责令退赔
9.职业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10.主犯与从犯的追诉时效
11.法条竞合
12.想象竞合犯
13.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14.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
15.结果加重犯、犯罪未遂
16.想象竞合犯
18.抢劫罪、抢夺罪、侵占罪、诈骗罪
19.妨害公务罪、偷越国(边)境罪
20.帮助伪造证据罪、诬告陷害罪、包庇罪
21.受贿罪、行贿罪
2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3.监狱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24.指定管辖的立案侦查
25.法官辞职后的回避
26.恐怖组织罪辩护人的会见权利
27.辩护律师的报告义务
28.聋哑人犯罪、法律援助制度、辩护人缺席、独任制
29.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补强证据规则、勘验的见证
30.证明责任分担
31.代为和解、取保候审
32.取保候审、逮捕
33.撤销案件、立案监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35.补充侦查、检察院自行侦查、提起公诉
36.新罪改判、补充侦查、补充起诉
37.简易程序
38.上诉不加刑
39.维持原判、死刑复核
40.生效裁判的执行
41.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
42.强制医疗程序
43.地方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44.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
45.治安拘留程序
46.行政强制措施
47.依申请公开
48.行政复议程序
49.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追加第三人
50.国家赔偿
二、多选题(每题2分,共70分)
51.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解释
52.打击错误、对象错误、法定符合说、具体符合说、偶然防卫
53.犯罪未遂的认定
54.数罪并罚、事实上的一罪
55.新罪、漏罪
56.从犯,预备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57.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58.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60.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61.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盗窃罪
6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
63.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
64.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
65.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66.牵连犯、羁押期限、不起诉决定、公诉转自诉
67.证据的证明力、证据的分类
68.证据的异议
69.证明对象
70.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
71.附带民事诉讼、酌定量刑情节
72.公安机关的初步调查
73.发回重审
74.再审不加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75.附条件不起诉
76.公务员兼职
77.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78.执业资格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79.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80.行政许可权限、行政处罚权限
81.行政处罚行为
8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84.简易程序
85.行政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不定项选择(每题2分,共28分)
86.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共同正犯
87.伪证罪、包庇罪、犯罪目的、教唆犯
88.保险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共犯、数罪并罚
89.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
90.串通投标罪、行贿罪、受贿罪、教唆犯
91.贪污罪、诈骗罪、想象竞合犯
92.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93.强制措施的适用
94.侦查措施
95.电子数据
96.不公开审理、证人、附带民事诉讼
97.行政复议程序
98.行政复议期限
99.复议维持的管辖法院
100.行政法规解释
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50分)
1.民法的调整范围
2.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3.可变更、可撤销法律行为
4.可变更、可撤销法律行为,无效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6.宣告失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7.返还原物、占有返还、留置权
8.抵押登记
9.占有的公信力
10、好意施惠
11.署名权、删除权利管理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2.债务清偿顺序
13.可变更、可撤销法律行为
14.专利侵权行为、专利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5.专利侵权、商标侵权
16.专利权国际保护
17.商标代理、注册商标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8.离婚前转移财产
19.离婚财产分割、家庭暴力、婚内同居(《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婚前协议、夫妻共同财产
21.公证遗嘱、遗嘱的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22.侵犯生命权
23.医疗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4.公平责任原则、举证责任、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条例》)
25.公司未设立债务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6.股东的查账权
27.公司的债务清偿
28.公司章程、关联交易、股东会的职权
29.股权转让、股权收购
30.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31.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
32.票据的无效、票据权利、票据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33.非公募基金的推介、备案、合格投资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4.人身保险合同、免责事项、保单质押(《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35.审判组织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6.共同被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37.共同被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38.合并审理
39.证据的分类
40.证明责任
41.新证据、训诫
42.调解协议、调解书的送达
43.执行保全
44.当事人诉讼地位
45.二审撤诉
46.判决书补正、裁定书、审判监督
47.和解协议、强制执行
48.财产分配方案的异议、复议
49.被执行人死亡、延期执行、变更被执行人
50.首席仲裁员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二、多选题(每题2分,共70分)
51.宣告死亡
52.监护人恶意处分被监护人财产
53.按份共有份额转让
54.荒山的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55.债务清偿顺序
56.代物清偿
57.风险责任、所有权保留协议
58.债权人的撤销权
59.可变更、可撤销法律行为
60.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61.普通动产一物数卖
62.著作权侵权
63.合作作品著作权、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64.抢注商标
65.离婚后父母探望子女的权利义务
66.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代位继承
67.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不可抗力
68.公司章程内容
69.监事会的监督权
70.募集设立股份公司的创立大会
71.董事会的回避
72.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股权质押(《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73.破产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74.票据责任、票据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75.上市公司收购(《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6.财产保险合同、骗取保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77.地域管辖
78.管辖权异议
79.撤诉、替代诉讼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
80.举证责任期间、司法拘留
81.再审程序适用
83.公示催告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84.强制执行措施
85.调解协议
三、不定项选择(每题2分,共28分)
86.适格的被告
87.融资租赁合同的退伙
88.融资租赁合同的责任分配
89.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
90.担保物权的从属性
91.最高额抵押的期限、破产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92.小股东的权利、股东会
93.股东会决议的内容
94.股东代表诉讼
95.仲裁效力确定
96.协议管辖
97.地域管辖
98.仲裁效力确定程序
99.仲裁前调解协议
100.请求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20分)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总体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司法
二、刑法(22分)
1.刑法不同理论
2.刑法不同理论
3.罪名、间接正犯、从犯、帮助犯
4.罪名、刑法不同理论、法定刑的适用、犯罪形态的认定
5.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三、刑事诉讼法(22分)
1.境外证据
2.庭前会议、非法证据
3.发回重审、补充起诉
4.重审加刑、上诉不加刑
5.二审程序
四、民法+民事诉讼法(22分)
1.让与担保
2.合同的效力
3.特殊动产一物数卖
4.合同的效力、租金的性质
6.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7.财产诉讼管辖法院、破产债权执行程序
五、商法+民事诉讼法(18分)
1.公司出资方式
2.股东名册
3.股权转让
4.抽逃出资、关联交易
5.破产债权受偿顺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6.共同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六、民事诉讼法+法律职业道德(22分)
2.证明责任
3.交警队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
4.再审管辖法院、再审事由
5.再审程序、再审增加诉讼请求
6.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律师执业行为(《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七、行政法(24分)
(一)案例分析题
1.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
2.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
3.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
4.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
(二)论述题
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和作用、公开与不公开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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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G400名师深度解读05年司法考试真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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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个特点,我想顺便提一句,以前卷四,民诉只会提一道题,就是案例题。今年出了一道案例题之外,又增加了一道题,就是“超市搜身”这道题是25分,第一问是从民诉技术层面、法律层面上考的一个点,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的法律适用问题。第二个是一个论述,这是和案件的实体相关的论述。所以我以前老开玩笑说,司法考试有点重实体轻程序,今年的之后,这个话就要改变了。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大家都要重视,分值比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都是相适应的。明年能否达到80分,这个我不好说,但这作为一个重要的部门法大家应该重视。程序法的一个特点,比较繁杂一点,但没有什么难点,理解就理解、掌握就掌握了。不像实体法知道了,答题的时候还答不出来。民诉法重点,作为老师来说,把重点都要给考生点出来。 第四卷案例题 http://www.sina.com.cn
16:34 新浪教育 LG400杜启新老师   主持人:谢谢侍东波老师。针对卷二,很多学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比如学员讨论说,像卷四案例题,针对这三个人的定性,当时大家比较模糊,看了答案之后,觉得答案的制定标准还是不能令人满意。请杜老师给大家讲解一下。   杜启新:今年的第四卷的卷二是一道刑法题,这道题的内容和考点就是我刚才提到的,考点有所分散。从前三年的来看,主要分布在刑法的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这两章是比较多,当然还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也有这样一些罪名的范围。应该说今年卷四的第二题,考点主要是考的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相关罪名,还涉及到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相关罪名。这个题大家考过的都比较熟悉,一些有兴趣的网友也有所了解。给的参考答案很简单,给了这么几条,其中的行为丁某是某一个私营企业主,为了弄贷款,采取了一些弄虚作假的行为,给丁某的罪名,伪造印章,伪造假存单,在刑法第194条有明确的界定。还触犯了金融凭证诈骗罪,有贷款诈骗罪是193条的罪名。对它进行分析的时候,关于刑法理论中关于罪数的论证,关于伪造企业印章罪和金融凭证罪,应该定他一个伪造金融凭证罪。很好理解,他的目的是为了伪造假存单,要以假乱真,就要伪造银行个人业务的印章。伪造印章的行为和伪造金融凭证之间,是具有我们通常所认为的牵连关系,就是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牵连。答案二讲到,伪造金融凭证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之间又存在牵连关系,应该按重罪的原则来论处。我讲到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牵连关系,丁某伪造银行存单的目的就是要拿假的凭证进行诈骗,获得本来不能获得的贷款,所以伪造金融凭证的目的行为就是后一个金融凭证诈骗的行为,按照牵连犯重罪是目的行为。因为伪造金融凭证罪比金融诈骗罪轻一些,即使两者相同的话,在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相同的情况下,一般是按目的行为的罪名来定罪的。当然,前提是都属于同一个犯罪形态。答案三讲到金融凭证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之间也存在关系,应该按照金融诈骗罪论处。刑法第194条第2款,金融凭证诈骗罪第一档是五年以下,第二档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三档是数额特别巨大的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根据后面法条的规定,包括金融诈骗罪在内,如果数额巨大,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判无期或死刑。但贷款诈骗罪第193条三档法定幅度,和金融诈骗罪的三档法定幅度是一样的,金融诈骗罪就比较多一些,尤其是数额巨大、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判死刑,其他的都完全相同。丁某诈骗导致银贷款损失100万金额无法收回,数额是巨大,但很难说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只能是按照十年以上和无期徒刑的法定幅度来量刑。而在这个法定幅度的对应的数额里,作为贷款诈骗罪,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很难说孰轻孰重。所以这个答案并不是完全没有疑问的。结论是丁某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和行贿罪,用构成这个字样也不是很规范,因为卷二当中也涉及到构成、论处、处断,说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的说法不太合适,应该是以丁某金融凭证诈骗罪和行贿罪论处更为合适一些。因为“构成”并不是最终的定案罪名。   答案的第二层对于朱某银行办事处副主任的罪名是金融诈骗罪的共犯和受贿罪,应该是数罪并罚。这样一个答案,因为第一个答案是有疑问的,所以这层也随之有点疑问。比如说金融凭证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同样在数额巨大的情节下是一样的,很难说孰轻孰重,根据第一层的分析,第二层对朱某的处理也是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共犯来论处的。关于对第一层的怀疑,定朱某是共犯也是有疑问的。如果前面认定丁某是金融凭证诈骗罪,朱某是共犯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在审查的时候,朱某已经发现有破绽,觉得隐瞒不过就如实相告,这就说明朱某有故意,表示还款的情况下,又给了好处费的情况下,朱某明知贷款凭证虚假的情况下,也给予了批准,说明是有共犯的行为,这是答案的说法是诈骗。受贿罪毫无疑问是构成的。应当不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这也是有争议的,过去对于政府官员受贿为请托者,实行了徇私枉法四、五种罪名的,同时又有社会贪污贿赂构成犯罪的,这是择一重罪论处。最高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的司法解释中,如果挪用公款和收受贪污贿赂的,要数罪并罚。这是法条的规定,但原则却是南辕北辙,只是法律明文规定还好说,但恰恰对没有明文规定的,国家公务员贪污受贿的同时,又实行了渎职,帮助别人进行金融诈骗的行为,到底是属于重罪还是数罪并罚?很多人是说按照数罪并罚,按八几年的司法解释也是数罪并罚,这作为答案来讲也是有争议的。   第三层,张某是国有银行的业务员,实际上他存在过失,当他发现和怀疑丁某的贷款申请文件有问题的时候,就向丁某伪造的假银行进行查询,这做的是尽职尽责,但可惜的是没有善始善终。后来当丁某怕夜长梦多,电话催促张某抓紧办此事,在没有查明真情的情况下,就办理了贷款的手续,并且报朱某审批,导致贷款流入他人之手。定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罪。也构成了丁某给的好处费两万元。属于答案中说朱某受贿利用职务便利进行金融诈骗的,可以用第三层来说也可以说得过去。但有疑问的是,定张某的罪名是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罪更好?还是受贿罪更好?前面是具体法条的罪名,后面是特定法条的罪名。实际上属于刑法里面的法条竞合,法条竞合一个首要原则就是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我更倾向于对张某按照“违法发放贷款罪”予以论处更为合适一些。   这是我对于卷四第二题的简单的解析评论。谢谢大家!   主持人:谢谢杜老师。   网友:我是LG400系统班的学员,我在做卷三的时候,第96题,不定项选择题目仲裁中达成调解协议,就不再撤销仲裁申请了,而只能作出判决书和调节书?   侍东波:这个在上课时说到涉及到仲裁中的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中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或判决书,这点学生都知道。但撤回仲裁申请这个A选项,学生有所怀疑。我讲课的时候明确告诉大家,撤销仲裁申请,是都享有的一项权利,就像撤诉权一样。在你作出调解书、裁决书之前,当事人都可以撤回申请,A选项是正确的。除了仲裁庭做仲裁调解书和或根据调解书做出裁决书之外,还可以撤销申请,这是申请人享有的一个权利。这个权利并不是因为达成的调解协议,而是申请人达成调解的行为。我在上课时讲到一道题,比如说A方没有向B方协议进行出资,B方按仲裁申请仲裁,A方同意补充出资,B方放弃请求,这个题和考题是一模一样。选项分别是A是可以自行做仲裁调解书,B是可以做裁决书,C是可以彻回仲裁申请。我希望学员在老师讲课的过程中,只要把老师辅导的考点和强调的考点掌握了,对的题是肯定没有问题的。   主持人:有些考生在考前也得到了一些信息,包括重点的考点,如针对卷四的第一题,到底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到底能不能诉,这道题可能大家并不陌生,答案却不是参考的答案。请吴老师讲解一下。   吴鹏:今年的卷四我预测的时候就是一道案例题,原因很简单,去年的卷四没有考大题,今年的卷四应该有题,无论如何,我们说五大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民法、民诉。我们行政法的命题老师今年是第一次进入,在命题班子的地位并不是很稳固,所以论述题的可能性很小,当经验足的时候,明年论述会出现。这个预测得到了一个验证,卷四就是案例题,给了10分。应该说10分的案例题10分值比较少,但一般都没有拿全,因为涉及到对会议纪要的理解问题。我在LG400对考生讲了一个练习题的班,举了一个例子,某市的商贸委召开一个会议,通过一个会议纪要,策划下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职务,现在法定代表人不服,能否提出行政诉讼。当时讲题的时候,讲到商贸委是政府和企业的关系,撤换一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这个撤换通过一个会议纪要的形式,到底是真会议纪要还是假会议纪要,也是讲到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差别问题。但在行政法中,对具体行为和抽象行为的概念,教材上有界定,但界定得非常模糊,甚至是错误的。为什么呢?我们讲抽象行为,教材上说是针对一个不特定的人、不特定的事作出的行为。而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行为。这有一个混淆,我们上课的时候做了一个标准,能否以反复适用作为标准。抽象行为是能够反复适用,具体行为是一次适用。抽象和具体的行政行为的效率是直接和间接作为标准。抽象行为不可以直接申请复议,只能附带申请复议,也不能提出诉讼。具体行为可以复议、可以诉讼。讲了三个区别作为判定的标准。上课时讲到会议纪要从名称上来讲,是一个内部的抽象行为。但我上课时反复强调,我们要看形式,还要看本质实质是什么。这个会议纪要是一个假会议纪要,名义上看是一个内部的抽象文件,实质上来看是一个具体的外部行政行为。卷四的第一道题,市政府召开有关职能部门,包括城市的公交公司一块来开一个协调会,下发的一个市政府的会议纪要,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应该在经批准的规划区之内,公交公司在规划区之内开通的范围免交规费,而在规划外,应该由建设部门来负责。规划区范围之外,查处的机关由过去的交通部门改为建设部门。职权做了调整。会议纪要有两个内容,两个内容下发之后,交通局执行这个行为,就不再作出处罚,把这个权力移交到建设部门。田某、王某、孙某是三家的经营户,他们的运营线路和城市的运营线路重叠,但因为会议纪要决定他们是不能享受免交规费,向法院提出诉讼,撤销会议纪要中免缴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关于终止交通局进行查处的是违法的。   这个题中,答案是有问题的,答案的方向是正确的,但表述是有问题的。为什么呢?因为我们说会议纪要包括两个内容,第一个内容是具体的外部的行政行为。城市公交公司可以免缴规费,第二个内容是一个内部的行政行为,对行政职权做一个新的调整,由交通部门专为建设部门。第一问是政府的规定,关于城市公交公司避免规费的内容是非属于行政受案范围?为什么?如果再往下看,问题就很简化了,第二问是田某、孙某、王某是否构成诉讼资格。三人提出的确认将市政府终止违法查处的内容,是否属于法人受案范围。这三问已经非常明确地给出了答题的线索和方向。会议纪要两个内容,第一个内容属不属于受案范围?第三问第二个内容属不属于受案范围?已经很明确地告诉你,会议纪要是复合型的文件,有内部也有外部的。按照答题的思路,第二问是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从第二问就可以推出第一问肯定属于行政受案范围,否则的话就没有价值了。第一问也说答案是属于受案范围,这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有关规费的问题,是行政许可方面的收费问题。有人认为不是行政许可,这不重要了,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答案认为,会议纪要作出的规定不属于行政指导和行政受案范围,本案中的会议纪要公交公司免交规费是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答到这里就可以了。政府对公交公司做出许可,规费可以不缴。具体的行政行为属于受案范围,三人有原告资格,因为是三个行政许可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市政府的决定影响了三人的公平竞争权,讲这个也可以,不讲这个也可以。原告资格,最简单的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第三个,答案说到属于政府和公交公司的职权分配,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说职权调整是对的,应该是一个内部行为、是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行为,那我们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属于受案范围。今年行政法考的题很不错,但也很刁钻,但把题读完之后,发现题的方向已经给出来了。我们答题的时候,牢牢按照“以法律精神为原则,以法律事实为准绳”涉及到法条,分析一下,作出符合法律精神和法条准绳的规律,一般考生都答不到这个标准上来,但按我讲的答案也是满分的。按我讲的答,也属于阅卷的标准。所以,不要看评分标准就无所适从,大家应该放心,按照我讲的答肯定是满分标准。   网友:针对今年刑法第19题,乙和丙发生口角,到底是诈骗罪还是敲诈勒索罪?对卷四的刑法题,请杜老师补充两句。   杜启新:关于刑法第19题,行为人谎称要给甲钱,否则的话就要打你。这样被害人只好由于害怕被打拿出两千元,到底是敲诈勒索还是诈骗罪论处?敲诈勒索要求的是行为人以自己或者自己的同伙,将来以暴力相害,揭发隐私的理由交出财物,这是属于敲诈勒索罪。而本案行为人甲并不是直接以自己将要伤害乙为要挟而取得财物的,完全是虚构了一个事实说将来要打乙,造成乙的害怕,从而交出两千元。真正取得财物的手段,不是靠行为人的暴力要挟,而是虚构事实、使被害人交出的钱,所以诈骗罪应该是比较合适的。   另外,对一个案例题我补充一下,对于卷四的第二题,丁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金融诈骗罪,两个行为都是会“触犯”,所以法律竞合。这个是有疑问的,最大的疑问是丁某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为根据《全国法院审判金融案件的座谈纪要》中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该是以主观相统一的原则。通过诈骗范围非法获得资金,造成数额巨大的资金无法归还,其中作为非法资金逃跑进行挥霍,还有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而丁某两者都没有做,是进行经营行为,所以很难说是非法占有的目的。在第二个小问题中说到,对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是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因经营不善,被骗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处罚。丁某在案发时,是不具备还款条件,是因为经营不善没有还款,所以答案中说丁某直接定为金融凭证诈骗罪或者是贷款诈骗罪,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点是不无疑问的。   主持人:由于时间的原因,今天的活动就到这里,再次感谢三位嘉宾来到司考直播间,这次我们LG400组织的“第一时间深度解读2005司考真题”活动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学员有什么问题,如果想“涤清心中疑惑,精彩不容错过”,大家可以登录新浪和LG400专业网站进行咨询,还可以拨打010―9进行咨询。谢谢大家!同时,预祝大家顺利通过今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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