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如何判断自己是不是CRS税务会计师报考条件居民身份

CRS背景下如何识别税务居民?_津桥财富中心-慢钱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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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背景下如何识别税务居民?
CRS实施后,参与国的税务当局会对本国税务居民应税收入进行征税,这里的税务居民身份(Fiscal Resident)和国籍(Nationality)并不是完全等同的两个概念。即使是仅持有一国护照,无任何其他国家永久居民身份或公民身份的个人,也有可能面临向国外税务机构纳税的义务,这是由于各个国家对于本国税务居民的认定有着不同的标准。
要想评估CRS对一个人的影响程度,识别其到底算不算税务居民(非税务居民)是一个重要前提。
这可能会产生几类不同的人群,第一类人群,比如中国税务居民,那他肯定是有全球纳税义务的,第二类人群,比如他是中国香港的税务居民,同时也是另外一个国家的税务居民,但他所在的那个国家有可能像香港一样并没有全球纳税义务,比如他可能是阿联酋的税务居民或者是加勒比海某个(避税)岛的税务居民,由于这些国家是没有全球纳税义务的,即使其海外账户的资料被交换回阿联酋的税务局,阿联酋税务局也不会向他征税。
税务居民的概念辨析
税务居民是税法意义上的概念,不同于我们通常所熟知的居民概念,而且税务居民的判定是以各个国家的国内法规为依据的。以我国为例,我国的税务居民一般包括两类:一类是在中国内地有住所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未在中国内地定居的公民;还有一类是在中国内地居住,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天的外国人、海外侨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这两类税务居民在中国的金融账户信息不会被交换至其他CRS参与国或地区。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形,即一个人根据中国法规属于中国税务居民,根据某外国法规又属于外国税务居民,在这种情形下中国仍会将其视作外国税务居民,会把他的信息交换给其他国家。
所以,对于没有全球纳税义务的那些国家居民,即使是被中国香港的金融机构识别出来,几乎对其也没有影响,因为他的本国并不在乎他的海外财产和收入,也不存在征税的问题。
那么,是不是移民到这些国家或地区,就可以避免CRS所带来的影响呢?或者,进一步来说,这些没有全球纳税义务的国家或地区,是否会在未来成为移民的热土呢?北京市瑞银律师事务所王昊律师告诉记者,“对这个问题,要分开来看,移民是你仅仅办了这个国家的身份,和你是不是这个国家的税务居民是两个概念。”“比如说有很多做中国香港投资移民的人,理论上讲七年之后他才能拥有中国香港的永久居民身份,才能拥有中国香港护照,而在此之前他拥有的只是中国香港的临时身份证,每年需要续签。很多人以为拥有这个临时身份证,就可以成为中国非税务居民。事实上,因为中国的《个人收入所得税法》对中国税务居民有严格规定。如果户籍、经济利益或者居住地跟中国产生密切联系的,都是中国税务居民,所以如果你是有中国户口的人,就很容易被判定是中国税务居民。”
各国(地区)如何界定税务居民身份
中国大陆官方对于其所属税务居民的判定主要依据的条件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这其中有两个要点:“境内有住所”和“居住满一年”。
“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也就说被审核对象不需要在中国境内有房产,只要满足有户籍居住地或者惯常居住地的条件即可。
“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如果中间出现临时离境的情况,只要一次性不超过30天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都被认定为符合“居住”满一年的条件。
因此,对于在中国工作的外籍人员来说,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是具有要向中国纳税的义务的。尤其是对已经移民其他国家的华人来说,如果大部分时间仍在中国生活,则很有可能在对本国纳税的同时也成为了中国的税务居民。
美国的税务居民主要有两种:
美国居民(American Residents),具体指已加入美国国籍或持有美国“绿卡”的人;
&?当年在美国境内停留183天或以上或,当年在美国境内停留大于31天并小于183天,并且按以下公式计算的连续三年美国境内天数为183天或以上:(当年美国境内天数x1+前一年美国境内天数x1/3+前两年美国境内天数x1/6)
第2种情况主要影响到我国在美的留学及长期工作的人员。这些群体在美国的居住时间一旦满足条件,便被美国当局视为该国的税务居民。在上一个税务年度内,纳税人在美国境内外所获得的所有工薪所得(包括留学生打工的收入)、投资收入、经营所得等收入全部计入征税范围。
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对于税务居民身份的判定都有各自的标准,征税范围也不尽相同:一些国家(包括上述中美两国)会对本国税务居民的全球收入进行征税,而另一些国家则仅对来源于本国的收入征收。
税法意义上的居民并非依据国籍标准,税收居民身份判定是按照各国国内法,由于住所、居所、成立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而进行的税法层面的税收身份界定。因此,个人或企业可以根据各国税法确定税收居民身份的规则作出规划。
&不少美国新移民担心一旦获得美国绿卡后,就要承担更多的税收负担,其实美国税务居民与非税务居民在税收上还是有很大区别的,想实现合理避税,首先要弄清这两者之间的差别。如何界定税务居民?美国国税局IRS采用两种测试,实质居住测试(SubstantialPresenceTest)和绿卡测试(GreenCardTest),满足任一测试即被判定为美国税务居民。不满足测试条件,但是有来自美国的收入为非税务居民。1...&一、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界定企业税务风险是因涉税行为而引发的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企业的涉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规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责(判刑、罚金)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二是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用活有关税收政策,多缴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是企业为避免其因未遵循税法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财务损失、声誉损害和承担不必要的税...&最基本的判断是你是否在加拿大建立了“居住联系”,居住联系分为重要居住联系(SignificantRedidentialTies)和次要居住联系(SecondaryResidentialTies)。在加拿大是否有家(不论是自有房屋还是租住房屋),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是否在加拿大居住称为重要居住联系。是否有加拿大的医疗卡,是否开立银行账户和申请信用卡,是否是某些社团成员,是否有加拿大驾照或护照,是否拥有个...&香港综合服务平台【微信czsm968】:香港保险、HPV宫颈癌疫苗、健康体检CRS的关键">近期,很多客户都会表示面对CRS,有些不知所措,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如何合理筹划税务居民身份,应对CRS。在CRS体系下,国籍不一定是税务居民的信号,在金融机构决定情报交换的具体国家时,个人税务居民身份所在地至关重要。因为税务居民身份所在地将决定税务情报向哪个国家的税务机关提供,只有非本国税务居民的金融账户...&由于CRS自2017年开始生效,在香港地区投保的所有新保单,投保人必须填写「个人税务居住地自我申报证明书」,香港官方的《税务证明书》让CRS恐慌进一步蔓延,这让许多高净值人群更加坐立不安起来。香港实施CRS的《自我证明》文件由香港税务局推荐,在所有香港金融机构使用同属交换名单的加拿大也已经行动起来,加拿大税务居民应该如何应对CRS带来的信息透明化的风险?对中国税务居民又有何借鉴之处?为此,金V说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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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启动!涉外高净值人士如何判定税收居民身份
摘要:从去年开始,CRS逐渐进入了公众的视野,为了更好地理解跟认知CRS,小实特意做了一番整理,力求以更加通俗易懂的语言谈谈CRS里的部分内容。
1.什么是CRS?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即共同申报准则,它是基于2014年7月OECD发布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即AEOI标准)的内容之一,旨在打击跨境逃税及维护诚信的纳税税收体制。
目的是对每个国家非本国税务居民藏在该国的金融账户要进行总清算。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披露的金融账户,不仅包括非居民的个人金融账户,还包括非居民个人所控制的企业账户。
CRS下涉税信息交换将是自动的、无需提供理由的,也即签署国家(地区)之间通过信息平台自动向相关方提供金融账户交易信息。
以B国居民为例。如果 B国居民在A国或者C国开立了银行账户,因为A国跟C国都跟B国签订了交换协议,如果B国居民在A国或C国的银行存入了资金,那么A国跟C国的银行机构会把B国居民的账户信息先反馈到各自的税务机构,之后A国或C国的税务机关会将信息交换至B国,这笔存款的相关信息被B国的税务机关所知悉,B国税务机关可据此收税。
图片来自公众号「华税」
2.现状如何?——就中国的进度而言
2014年7月oOECD发布共同报告标准(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标准”)。
2014年9月o我国在G20会议上承诺将实施CRS标准,与他国互换信息。
2015年7月o我国人大批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于2016年2月生效。
2015年12月o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签署《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AEOI),为我国与已签约的100余个国家/地区间相互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提供了操作层面的多边法律工具。
2016年10月o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关注。
起o我国金融机构对新开的个人及机构账户进行尽职调查。
2017年9月o部分国家开始向我国提供交换的中国居民境外金融账户涉税信息。
2017年底前o我国金融机构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客户的尽职调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100万美元以上)。
2018年9月o我国开始提供境外居民中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给其他国家。
2018年底前o我国金融机构完成所有非居民个人及机构账户尽职调查。
3.如何判断自己可能的税收居民身份?
以下罗列了几个主要国家(或地区)关于“自然人”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
1) 中国的税收居民的定义:
第一种,在中国有住所的居民,也就是说在中国有户籍,因家庭或者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习惯性居住的人。首先提到的就是户口,如果有中国户口,那么基本上99%就是属于中国的税收居民。中国是全球征税的。也就是对用中国的税收居民,在全世界各地的收入都应向中国政府交税。
第二种,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满一年的。无住所多数指的是持国外护照的外籍人士。一年内在中国居住,离境单次不超过30天或者多次累积不超过90天,就被认为在中国居住满一年。基于这种情况的人,他只需要就他在中国境内的收入向中国政府上税,连续五年,在第六年的时候就需要按照第一种情况进行交税,也就是全球收入都有义务向中国政府缴税。因此在这一块可以有一定的筹划空间。
如果不是上述的两种情况的任何一种,那么就属于非中国税收居民。
2) 中国香港的税收居民的定义:
香港对个人税收居民身份的界定包括:通常居于香港的个人及临时在香港工作、居住的个人,在某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180天或在连续两个课税年度(其中一个是有关的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300 天的个人。
若某账户持有人具有双重居民身份,其身份应按加比原则确定:
a.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一方的居民;如果在双方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一方的居民;
b.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一方无法确定,或者在任何一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一方的居民;
c.如果其在双方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商解决。
加比原则:税收协定为缔约国提供了一个“加比规则”,也就是列出了上述标准的判断顺序,以协调双重居民身份的矛盾。这一顺序就是: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所——国籍。
3) 美国的税收居民的定义:
一般来说,根据美国国内收入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所有美国公民和美国居民都被视为美国税收居民。
对非美国公民(外籍个人)而言,需依据 “绿卡标准” 或者“实际停留天数标准”来判定是否为外籍个人税收居民。美国居民标准通常基于公历年度计算。
绿卡标准:
根据美国移民法,如果外籍个人在一个公历年度内的任何时间里是美国的合法永久居民(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LPR),该个人即满足了绿卡标准。上述“合法永久居民”是指,由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USCIS)(或者该组织前身)特许以移民身份永久居住在美国的个人。
一般来说,当个人拿到 USCIS 发放的外国人注册卡(即“绿卡”)时,便取得了美国的永久居住权。除非存在下文讨论的双重税收居民身份的特殊规定情况,只要个人的合法永久居民身份未被 USCIS 撤销或依法判定已经放弃,该个人将一直被视为美国税收居民。绿卡过期并不一定代表美国税收居民身份的终结。
实际停留天数标准:
如果外籍个人在美国停留的时间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被视为满足本标准:
①本公历年度内在美停留不少于 31 天;
②根据以下计算公式,本公历年度和过去两个公历年度加起来的三年内在美停留不少于 183 天:
本年度在美停留的全部天数,加上;
前一年度在美停留天数的三分之一,加上;
再前一年度在美停留天数的六分之一。
一般来说,个人在一天中的任何时间出现在美国境内都视为其当天在美停留。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个人在美停留时间不计算在实际停留天数内。相关信息可以查阅美国国内收入局519号刊物 —— 外籍个人税务指南。
注: 需要了解的是美国并没有加入CRS,原因是CRS的祖师爷是鼎鼎大名的FATCA(美国的税收遵从法案),美国早在2010年跟全球大部分国家签订双边税务信息交换协议了,也就是我们常说的FATCA法案。
4)新加坡的税收居民的定义
符合以下任一标准的个人视为新加坡税收居民:
①定量标准:
a) 纳税年度的前一公历年内在新加坡境内居住超过 183 天;
b) 纳税年度的前一公历年在新加坡境内工作(作为公司董事的情况除外)超过 183 天。
②定性标准:
个人在新加坡永久居住,合理的临时离境除外。
5)加拿大的税收居民的定义
个人是否为税收居民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加拿大的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可以分为普通居民(也称为事实居民,factual resident)或视同居民(deemed resident)。判断个人的税收居民身份时须根据其整体情况和所有相关事实,并参考加拿大税法和法庭的判定来认定。加拿大税收居民包括在加拿大经常、通常或习惯性居住并生活的个人。因此,加拿大有居住关系,比如家在加拿大、在加拿大有社会与经济利益以及其他与加拿大的关联皆为重要考量。
此外,加拿大税法中“视同认定规定(deeming provision)”对于判定个人是否构成加拿大居民也很重要。(这些“视同认定规定”适用于那些不在加拿大居住但与加拿大有联系的个人,例如一个纳税年度在加拿大境内停留时间超过183天或以上,受雇于加拿大政府或加拿大某省)。
个人在判定其是否是加拿大居民时,还需要考虑加拿大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中有关居民的定义。
*本文仅供读者参考,一切信息以国家相关机构的官方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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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如何判断自己是不是“被CRS”?!如何判断自己是不是“被CRS”?!诗函论市百家号很多客户都有疑问,如何应对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报准则)。在采取应对措施之前,我们首先需要弄清楚实施CRS的基本前提是什么。那就是需要判断自己是否属于税务居民身份。确定账户持有人符合税收居民的标准后,再以此确定信息搜集和交换对象,最终把符合条件的金融账户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余额等信息交换给该自然人法律意义上的税收居民国(地区)。所以在本篇文章中,给大家罗列了几个主要国家(或地区)关于“自然人”税务居民身份认定的规则,帮助大家正确识别自己是否要“被CRS”。1、中 国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应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 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居住365日,一次不超过30日或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临时离境,不扣减天数。2、中国香港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个人视为中国香港税收居民:通常(ordinarily)居住于香港的个人;在某纳税年度内在中国香港停留超过180天,或在连续两个纳税年度(其中一个是有关的纳税年度)内在香港停留超过300天的个人;如果个人在香港有自己或家人所居住的永久性的家,则该个人一般会被视为“通常居住于中国香港”。要被视为通常居住在中国香港的个人,该个人除临时性或偶然性离境一定时间外,必须习惯性(habitually)及通常性(normally)居住在中国香港。“通常居住”的概念是指个人在香港居住是出于自愿并以定居为目的,具有一定的持续性, 并且不论时间长短,为其当前生活的惯常状态。在确定个人停留在中国香港的天数时,如在中国香港境内停留不足 1 天的,按 1 天计算。3、美 国一般来说,所有美国公民和美国居民都被视为美国税收居民。对非美国公民(外籍个人)而言,需依据 “绿卡标准” 或者“实际停留天数标准”来判定是否为外籍个人税收居民。 如果外籍个人在美国停留的时间满足“三年内在美停留累积超过 183天(非美国移民,但有美国收入)”的条件,则被视为满足标准。注意:美国居民标准通常基于公历年度计算。另外,绿卡过期并不一定代表美国税收居民身份的终结。美国的居民纳税人在全球所取得的收入皆须申报,比如:工资薪金、佣金、酬金、利息、股息、合伙分红、资本利得分红、退休金收入、失业补偿金收入等等。4、英 国英国的税收居民一般指:在一个课税年度内(即4月6日到下一年的4月5日),在英国居住183天以上的人;在英国可能有住房,且不在国外从事全日制工作的人;以上2个条件不符合,但是习惯或实际居住在英国境内的人;另外,自日起,英国的税收居民身份须根据“法定居民身份测试”(Statutory Residence Test)的结果判定。测试内容包括个人在英国停留的时间、是否仅在英国有家、是否在英国从事全职工作以及与英国的关联等。英国税务海关总署(HMRC)发布了一份有关法定居民测试指引,同时在网上设置了测试工具(Tax Residence Indicator)以供个人查询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5、加拿大在加拿大,个人是否为税收居民要看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在加拿大经常、通常或习惯性居住并生活的个人,都可能被认定为税收居民。因此,与加拿大有居住关系,比如家在加拿大、在加拿大有社会与经济利益以及其他与加拿大的关联,皆为重要考量。此外,加拿大税法中 “视同认定规定(deeming provision)” 对于判定个人是否构成加拿大居民也很重要。例如,一个纳税年度在加拿大境内停留时间超过 183 天或以上,受雇于加拿大政府或加拿大某省,通常被认定为税收居民。谁来报?报谁的?金融机构是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主体。它应对在本机构开立的相关账户进行尽职调查,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记录并报送非居民金融账户相关信息。根据账户持有人的不同,金融账户分为个人账户和机构账户。个人账户和机构账户又以日为时间点,进一步划分为新开账户和存量账户。每种账户的尽职调查程序均有所不同。具体流程以及详情,大家可以登录我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官方网站查询。官网:m.swyimin.com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818号长春藤运通大厦9层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诗函论市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擅长短线操作,个股分析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CRS,如何判定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 (个人版)
提到如何应对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报准则),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判断自己可能的税务居民身份。本期,我们先给大家罗列了几个主要国家(或地区)关于“自然人”税务居民身份认定的规则。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应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 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居住 365 日,一次不超过 30 日或多次累计不超过 90 日的临时离境,不扣减天数。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个人视为中国香港税收居民:
通常(ordinarily)居住于香港的个人;
在某纳税年度内在中国香港停留超过 180 天或在连续两个纳税年度(其中一个是有关的纳税年度)内在香港停留超过 300 天的个人;
如果个人在香港有自己或家人所居住的永久性的家,则该个人一般会被视为“通常居住于中国香港”。具体的法律规定为:
“通常居所”是指个人除了偶然或临时离境的情况下,持续地在中国香港居住的居所。
要被视为通常居住在中国香港的个人,该个人除临时性或偶然性离境一定时间外,必须习惯性(habitually)及通常性(normally)居住在中国香港。通常居住的概念是指个人在香港居住是出于自愿并以定居为目的,具有一定的持续性, 并且不论时间长短,为其当前生活的惯常状态。
在确定个人停留在中国香港的天数时,如在中国香港境内停留不足 1 天的,按 1 天计算。
符合以下任一标准的个人视为新加坡税收居民:
1)定量标准
纳税年度的前一公历年内在新加坡境内居住超过 183 天;
纳税年度的前一公历年在新加坡境内工作(作为公司董事的情况除外)超过 183 天。
2)定性标准
个人在新加坡永久居住,合理的临时离境除外。
一般来说,根据美国国内收入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所有美国公民和美国居民都被视为美国税收居民。
对非美国公民(外籍个人)而言,需依据 “绿卡标准” 或者“实际停留天数标准”来判定是否为外籍个人税收居民。 美国居民标准通常基于公历年度计算。
根据美国移民法,如果外籍个人在一个公历年度内的任何时间里是美国的合法永久居民(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LPR),该个人即满足了绿卡标准。上述“合法永久居民”是指,由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USCIS)(或者该组织前身)特许以移民身份永久居住在美国的个人。
一般来说,当个人拿到 USCIS 发放的外国人注册卡(即“绿卡”)时, 便取得了美国的永久居住权。除非存在下文讨论的双重税收居民身份的特殊规定情况,只要个人的合法永久居民身份未被 USCIS 撤销或依法判定已经放弃,该个人将一直被视为美国税收居民。绿卡过期并不一定代表美国税收居民身份的终结。
实际停留天数标准
如果外籍个人在美国停留的时间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被视为满足本标准:
本公历年度内在美停留不少于 31 天;
根据以下计算公式,本公历年度和过去两个公历年度加起来的三年内在美停留不少于 183 天:
本年度在美停留的全部天数,加上前一年度在美停留天数的三分之一,加上再前一年度在美停留天数的六分之一。
一般来说,个人在一天中的任何时间出现在美国境内都视为其当天在美停留。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个人在美停留时间不计算在实际停留天数内。相关信息可以查阅美国国内收入局519号刊物 —— 外籍个人税务指南。(http://www.irs.gov/pub/irs-pdf/p519.pdf)
第一年选择(First-Year Choice Election)
外籍个人若在前一公历年度被视为非美国居民、但在随后一年满足实际停留天数标准并被视为美国税收居民,那么其可以自主选择在前一年度的一段时间内成为美国税收居民。相关信息可以查阅美国国内收入局 519 号刊物——外籍个人税务指南。
双重税收居民
一些绿卡持有者和外籍居民个人有可能同时是与美国签有税收协定的辖区的税收居民。如果此类“双重税收居民”根据税收协定的“加比规则”(tie-breaker rule))判定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他们可以选择在整个或部分纳税年度内作为非居民外籍个人计算其在美国的应纳税额,但前提是必须事先就此事通知美国税务当局,否则他们将继续作为美国税收居民计算应纳税额。
自 2013 年 4月 6 日起,英国的税收居民身份须根据“法定居民身份测试”(Statutory Residence Test)的结果判定,2013 年金融法案第 45 条列明了法定居民身份测试的内容,并判定什么属于英国税收居民,什么不属于英国税收居民。测试内容包括个人在英国停留的时间、是否仅在英国有家、是否在英国从事全职工作以及与英国的关联等。
一般来说,在英国逗留超过半年的个人很有可能被判定为英国税收居民。英国税务海关总署(HMRC)发布了一份有关法定居民测试指引,同时在网上设置了测试工具(Tax Residence Indicator)以供个人查询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
如个人的情况较为复杂,应同时参考 HMRC 有关居所 (residence)、住所(domicile)和汇款的指引,也可以登录 Gov.uk 网站的相关网页或向他们的税务顾问咨询。
个人是否为税收居民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加拿大的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可以分为普通居民(也称为事实居民,factual resident)或视同居民(deemed resident)。判断个人的税收居民身份时须根据其整体情况和所有相关事实,并参考加拿大税法和法庭的判定来认定。加拿大税收居民包括在加拿大经常、通常或习惯性居住并生活的个人。因此,与加拿大有居住关系,比如家在加拿大、在加拿大有社会与经济利益以及其他与加拿大的关联,皆为重要考量。
此外,加拿大税法中 “视同认定规定(deeming provision)” 对于判定 个人是 否构成加拿大居民也很重要。(这些“视同认定规定”适用于那些不在加拿大居住但与加拿大有联系的个人,例如一个纳税年度在加拿大境内停留时间超过 183 天或以上,受雇于加拿大政府或加拿大某省。)个人在判定其是否是加拿大居民时,还需要考虑加拿大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中有关居民的定义。
资料来源:“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官方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aeoi_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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