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房后的居住权能否南京保障房换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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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居住权的房子怎么交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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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经纪人
居住权?你说的是使用权把?使用权不能交易
房天下知识为您分享了一条干货
二手房经纪人
当然可以交易了拿上租赁证,身份证可以到房产局交易需要全现金,需要本地户口
不能交易!!!!!
原则来讲,这样的房子是不可以出售的.但可以和使用权的房子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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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邮箱:樊城法院破解“一套住房执行难”――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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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城法院破解“一套住房执行难”
  欠债人只有一套住房,法院怎么强制执行?这是法院执行欠款纠纷案的难题。近日,樊城区法院实行“以大换小、以城区换市郊”的执行方式,破解了“一套住房执行难”。据悉,这种执行方式属全省首创。
  28日,在政协樊城区第四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区法院院长范海涛在法院工作报告中对此进行了介绍。
  2008年,付某向曾某借款35万余元。曾某多次催债,付某总以生意亏损为由不还。去年3月,曾某将付某告上法庭。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付某限期向曾某偿还3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付某一直未还款,去年6月,曾某向樊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查明,付某名下仅有一套面积80多平方米的住房。
  执行工作陷入两难境地。
  在走访付某的邻居和社区居委会干部后,执行法官认为付某的房子面积不大,但地处城区繁华地段,房价较高,如果将此房置换成相对价廉的房屋,既保障了付某的居住权,又能让付某有钱还债。
  在向相关部门汇报后,法院确定了“以大换小、以城区换市郊”换房执行的思路。
  法院明确告诉付某,法律及现行司法解释要保障当事人的基本生活住房,但对繁华地段的高价房并未明确规定“一套住房”不能执行。
  付某与曾某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付某将自己的房子抵偿给曾某,曾某则付给付某10万元,让付某自行购买或租赁房屋。
  随后,执行法官又全程监督付款、搬迁、交房,确保协议顺利实施。(记者 楚凡)
【编辑:张慧鑫】
----- 房产新闻精选 -----
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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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欠钱不还仅一套房也要被拍卖 法律保障的是居住权-欠钱|强制拍卖|居住权-浙江在线-浙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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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非房产所有权
欠钱不还仅一套房也要被拍卖 法律保障的是居住权
  洪河(化名)和祝本是同一家医院共事的好姐妹。洪是该院的心内科专家,家庭经济情况较为富足。祝是药剂师,现已退休。日,祝跟洪商量,可不可以借点钱,她想做汽车配件生意。洪想,反正手上有一笔闲钱,借出去的利息,比银行要多多了。于是,洪拿出了50万元给祝,说好借期一年,利息9万元。后祝支付了第一期3个月的利息22500元。
  没想到,此后,洪就再也没有收到过任何钱。祝说,钱被一个叫朱鸿(化名)的人拿去了。
  洪急了,朱鸿不还,你也不还啊?
  最后,祝说,我连工作也没有,你叫我怎么还?有本事你找朱鸿要。
  谁是朱鸿?洪根本不认识这个人,祝也没有跟她说过怎么联系这个人。
  洪一纸诉状,将昔日的小姐妹告上了法庭。
  日,江干区人民法院调解确认被告祝与丈夫应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530000元,如被告未按期限履行,则应支付洪人民币590000元,诉讼费、保全费合计8145元由被告承担。同年3月25日,洪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98145元。
  祝说,她没钱还。但是,调查发现,祝夫妇的银行存款在诉讼日前已全部取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无奈之下,法院冻结了祝夫妇的公积金账号,但这笔公积金款仅仅10万余元。
  如果要实现执行,只有让其腾退房屋,进行拍卖。腾退遭到了祝夫妇的拒绝,理由是:我们只有这一套房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祝夫妇是否真的只有这一套房屋呢?名义上是。但通过调查发现,祝夫妇的户籍地为西湖区某小区,该房的原产权人为祝的公公,公公已过世,但财产尚未分割,该房现由祝未出嫁的女儿居住。另外,祝的女儿还在萧山有一套面积124.77平方米的房子,该房的保证金、首付款都是祝出的钱。
  执行法官指出,法律保障每个公民拥有居住权,没能力保障每个公民拥有房产所有权。居者有其屋,并非特指所有权,而应理解为包含房屋的使用权。如当事人另有一套有使用权的房子,那就可以认定为并非只有一套房子,就可以强制腾退。
  祝夫妇虽然只有一套房屋,但对公公遗留房产有共同的使用权,也享有女儿房产的(居住)使用权。况且,被执行人诉前有明显的转移财产嫌疑,执行过程中至今没主动履行义务。于是,近日,法院重新启动拍卖程序,执行强制拍卖房产的措施。
  据每日商报 作者 李如艳 辛成
李如艳 辛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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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人只剩一套住房,法院能否强制执行?换房方案破解执行难题
 被执行人只剩一套住房,法院能否对这套房产进行?樊城区人民法院采取“以大换小、以城区换市郊”的执行方式,破解了“一套住房执行”难题。20日,我市首例一套住房换房执行案执行到位。   【案件回放】
  2008年,付某向曾某共计35万余元。曾某多次催债,付某总以生意亏损为由不予还款。去年3月,曾某将付某告上法庭。
  经法院,双方达成协议:付某在2009年5月至2010年5月,分期向曾某偿还3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付某一直未还款,曾某于去年6月向樊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查明付某名下仅有一套面积80多平方米的住房。曾某要求法院拍卖付某的房产,以房资还款。但付某以这是其惟一的住房为由拒不配合。
  执行工作陷入两难境地:如果将涉案房产强制执行拍卖,被执行人将露宿街头,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如果放弃执行,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没有得到保护,有失法院的公信力。
  在走访付某的邻居和社区居委会干部后,执行法官认为付某的房子面积不大,但地处城区繁华地段,房价较高,如果将此房置换成相对价廉的房屋,既保障了付某的,又能让付某有钱还债。
  在向相关部门汇报后,法院确定了“以大换小、以城区换市郊”换房执行的思路。
  在实施执行方案中,法院明确地告诉付某,法律及现行司法解释要保障的基本生活住房,但对繁华地段的高价房并未明确规定“一套住房”绝对不能执行。
  在法院主持下,付某与曾某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付某将自己的房子以价值35万元抵偿给曾某,曾某自愿付给付某10万元,让付某自行解决购买或租赁房屋的问题。随后,执行法官又全程监督、搬迁、交房等手续的实施,确保协议顺利实施。
  【法官说法】
  针对本案,樊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卢建峰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此规定对不能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房产是有限定条件的,是指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而不是指一套房屋不能执行。
  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须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卢建峰称,被执行人仅有的一套住房法院可以执行,在执行时可通过采取大面积置换小面积房、高价房置换低价房等方式予以执行;对不具备置换条件的,可以采取给被执行人租赁一定面积的房屋居住的方式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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