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费会涨价吗涨价,业主们不服,我们怎么维权

长安区建设局:不收任何碰口费用|长安区|建设局|沁园小区_新浪新闻
长安区建设局:不收任何碰口费用
长安区建设局:不收任何碰口费用
原标题:长安区建设局:不收任何碰口费用
华商报讯(记者 李琳)7月22日,华商报A06版以《接市政供暖要缴配套工程建设费》为题,报道了长安区西钞沁园小区的事。针对此事,长安区建设局立即介入调查。   长安区建设局燃热办工作人员介绍,经过调查,西钞沁园小区与长安新区热力公司尚未签订用热合同。小区业主愿意接入市政供热属于大多数业主的自发行为,中间确有和热力公司沟通询问过,但双方尚未建立合作关系。西钞沁园小区如果愿意接入市政供热,长安新区热力公司会严格按照供热条例相关政策执行收费,不收取任何碰口费用。   据此前该小区业委会公布,接市政供暖要收取每平方米75元的供热配套工程建设费,长安区建设局表示,小区内热力管道改造以及换热站建设的费用应该由小区承担,这部分属于红线以内的范围,红线以外主管道的建设费用,也就是所谓的碰口费不应该向业主收取。因此,接入市政供暖是可以收取工程建设费用的,至于建设费用应该是多少,业主可以请第三方专业公司来测算,如果热力公司报价高,可以提供证据向建设局反映。该局将严格按照供热条例相关政策,监管好西钞沁园小区接入市政集中供暖相关工作。   据了解,此前西安不少老小区供暖碰口费约每平方米80元,和如今该小区以工程建设费名义收取的费用差不多。随着治污减霾的推动,今年还有不少小区会面临这一问题。市民呼吁相关部门明确政策,让接入市政供暖的市民能够明明白白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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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业主拖欠物业费,新业主有没有权利拒绝缴纳之前拖欠的物业费
我没有通过中介情况下购买了一套,买卖双方没有签定合同,过户完成后,今天去变更业务业主名字,得知原业主拖欠了半年没有缴纳,这样的情况我有没有权利拒绝缴纳之前的物业费。
提问者:wl0623***时间: 18:27:28地点:2个回答
对于物业来说,他们还是会先让你缴纳的,你可以保存好收据向原业主追偿
你可以先行垫付,再起诉原业主赔偿。
答:协商不成诉讼解决。能够证明系设施质量问题,可要求开发商修理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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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商业服务费须有依据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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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合理可以向房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收费有无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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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我国物业费收取分为四级标准,但每个地方的物业费收取标准也各不一样,具体的费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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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首先,要看你朋友在日是否以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最迟也应当是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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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按照法律规定,婚后购买的房子属于夫妻公共财产
回答:你好,尽快报警处理才是硬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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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你好,建议先把钱还完,现在很多网贷都是这样催款的,但是情节轻微一般不会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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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静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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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一房二卖”被判赔偿百万
房主“一房二卖”被判赔偿百万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
“一房二卖”,房子该归谁?房主该怎么赔?昨日,集美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例,违约房主一审被判赔偿102.08万元。在这起案件中,房主和两个购房人分别订立买卖合同,出售同一套房屋,而且“一房二卖”的两份合同都有效。但是,房子只有一套,应该给谁呢?最终,法院判决将房屋过户给了名列前茅个购房人,第2个签合同的买家则得到了百万元赔偿。一套房子,房主卖了两次不久前,房主老刘因“一房两卖”,被人告上了法庭。原来,2016年1月,老刘与小陈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协议书》,约定老刘将坐落于集美区的一套房产出售给小陈,成交价为360万元。然而,四个月之后,老刘将同一套房产又卖了一次,而且加价了50万元。他与买家华先生在中介居间下又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协议书》,约定老刘将上述房产出售给华先生,成交价为410万元;双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不得中途毁约,否则毁约方除应向守约方承担房款20%的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守约方含居间费用、装修损失、房屋折价损失等实际损失和收益损失及由此引起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等。第2份《房产买卖协议书》签订后,华先生依约陆续支付老刘购房款共计168万元。另外,华先生因订立该房产买卖合同支付了中介费8.58万元。两个买家,先后告上法庭不久后,购房者小陈发现老刘“一房两卖”的情况,就率先将老刘告上了法庭,并将另一购房者华先生作为第三人,起诉至集美法院。在这起房屋产权的“争夺战”中,集美法院经审理,认定华先生与老刘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系恶意倒签欲将该合同成立在先,不能取得履约优先顺位,并判决小陈的合同取得履约优先顺位,要求房主老刘应将房屋过户给小陈。房子被判给购房人小陈后,老刘和华先生不服,上诉至厦门中院,厦门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老刘应将上述房产过户给小陈。二审生效后,另一购房人华先生又向集美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房主老刘应该赔偿违约金和相关费用。据了解,华先生因该案委托律师,支付了律师费11.5万元。焦点争议,两份合同都有效吗?华先生认为,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其已依约向老刘支付了购房款168万元,支付了中介费8.58万元。但是,因老刘违约,将上述房产另行出售给案外人小陈发生另案诉讼,上述房产被保全,导致老刘无法过户给华先生。鉴于老刘“一房二卖”的行为,导致华先生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产权。因此,华先生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要求老刘返还已付购房款168万元及利息,赔偿房屋涨价损失、违约金、中介费、律师费等费用。不过,面对华先生的起诉索赔,老刘却答辩说,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为无效合同,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老刘愿意退还华先生购房款168万元,但老刘不同意赔偿违约金和相关费用。法院判决,房主赔偿102万元针对华先生的索赔,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刘“一房二卖”导致不能向华先生履约的根本违约事实证据充分,华先生据此解除双方之间《房产买卖协议书》,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由于华先生已向老刘支付购房款168万元,现合同已解除,华先生主张老刘返还购房款168万元,应予支持。另外,法院还认为,华先生与老刘恶意倒签合同,欲将合同成立在先取得履约在先顺位,能证实华先生在履行本案合同过程中发现不能履约时,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存在重大过错,所以华先生主张按涨价损失确定老刘违约责任,法院不予支持。双方在合法有效的《房产买卖协议书》中约定毁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总房款20%的违约责任。因此,法院对华先生该违约损失主张中82万元(410万元×20%)部分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予以驳回。另外,华先生因本案支出律师费11.5万元、中介费8.58万元,华先生主张老刘依约支付,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集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老刘返还原告华先生已支付的购房款168万元,赔偿违约损失82万元、律师费损失11.5万元和中介费损失8.58万元,合计102.08万元。法官说法一房两卖,该怎么判?法官说,“一房两卖”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将同一套房屋分别出卖给两名购房人,就同一套房屋和两名购房人分别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这两份合同如果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的,均为有效的合同。即并不因为房主在先订立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房主订立的第2份买卖合同就必然无效。如此一来,房主“一房两卖”将产生两份合同义务,任何一份合同不能履行的,都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两份买卖合同均为有效且各买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应按照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及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此前,在另一案件中,法院已经认定小陈有优先履约顺位,因此房屋应判过户给小陈。老刘将房屋过户给小陈后,已无法再过户房屋给华先生,华先生可以向老刘主张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律师说法遇一房两卖,该怎么维权?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遭遇“一房两卖”的情况,如果是商品房,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如果是二手房,买受人可以在律师的指导下采取不同的诉讼策略,看看是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是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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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Ctrl+Enter发送业主为维权,常常拒缴物业费
    &一家物业公司把拒缴物业费的100多位业主全部告上法庭。这一天,法院就立了100多起物业费催缴案件。&昨据南长区法院相关人士介绍,到了年末,物业费催缴案件猛增,法官不得不周末加班处理多起案件。据统计,去年,该法院共受理200多起物业纠纷案,占该庭案件总量的15%,花费了基层法官不少办案精力。    近日,南长法院受理了一起典型案件,业主因不满开发商,&迁怒&物业,拒缴物业费,物业公司一气之下,把业主告上法庭。该案涉及的楼盘位于健康路,法官实地调查时,一位业主说:&当初开发商以高额招租率为噱头对外招租,但当我们正式入驻后却发现这里的商业氛围较差。&该业主认为开发商有失诚信,便拒交物业费以示不满。    &一些业主不了解物业公司与开发商之间的职能区别,将本应由开发商承担的责任转嫁给物业公司,引发了一些不必要的官司。&一位资深法官介绍,近些年,物业纠纷已陷入怪圈:拒交物业费是业主最便捷、最普遍使用的维权方法,物业公司因一些业主拒交物业费而无法正常服务,只能大规模起诉业主讨要物业费,这样又加深了彼此的矛盾。目前,我市的物业纠纷绝大多数是物业公司告业主催收物业费,只有极少数业主会因财物被偷、轿车被毁坏等原因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物业纠纷中,出现了不少&奇葩&案件。&南长法院的法官佘君红说,她审理的案件中,有业主因邻居把车屁股对着自己家窗户而拒缴物业费的,有人长达10年不缴物业费的。业主与物业对抗得最激烈的一案是位于永乐路上的一个商品房小区,因物业服务不到位、保安态度差、小区环境卫生差、小广告过多,九成业主拒缴物业费,物业把近200名业主一一告上法庭,这批案件审理已两年,至今还有几起未结案。综合各方因素,法院最终判决,物业服务存重大瑕疵,应酌情减收物业费,业主缴费打六折。&虽然法院已为物业公司追回20多万元,但目前仍有5位业主不服判决。&    法院相关人士表示,物业纠纷一旦闹上法庭,就要打几十起甚至上百起官司,但还是没能解开物业和业主间的&死结&。破解物业纠纷,仍需社会治理的进一步创新。强迫业主缴物业费才办交房 开发商被罚 9 万 -ZAKER新闻
江南都市报
房地产开发要求业主须交清物业相关费用后方可到物业公司领取钥匙,业主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实名举报,该行为被认定构成强迫交易行为,市场监督管理绝决定对开发商进行 90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开发商不服,向法院行政起诉,但被驳回 && 日期,省高院发布包括这一案例在内的 8 起行政典型案例。梳理案例内容发现,涉及征地拆迁、工伤认定、移民资格确认及房地产开发经营等多个行政管理热点领域,对社会生活均具有较大的规范和引导价值,被公布的 8 个案例中,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2 件,行政机关败诉案件 6 件。典型案例是精选出来的据介绍,此次发布的八个案例,是江西高院发布第二批行政典型案例,从江西省三级法院近年来审结案件中精选出来的,对社会生活均具有较大的规范和引导价值,生动展示了江西行政审判工作近年来在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购房者、建筑施工领域劳动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农民工、房屋被征收人、移民库区迁入人口、农村出嫁妇女、经济适用房保障等特定人群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新进展。" 此次发布涉民生典型行政案例,是江西高院继今年上半年公布行政审判白皮书后又一次推进司法公开,提升行政审判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道。八大典型案例内容涉及广一房地产开发公司诉铜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情2014 年 12 月 15 日,江西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成皇庭御景城一期后通知业主办理交房手续。业主在交清房款、契税及办证相关费用后,办理交房手续时被售楼部的业务员告知,所售商品房的钥匙已交付给物业公司,业主须交清物业相关费用后方可到物业公司领取钥匙。2015 年 2 月 4 日,67 户业主向铜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名举报。该局经调查,决定对该行为给予皇庭地产公司 90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局同时认定地产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合同)中关于只能选择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条款,排除了消费者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决定对该行为给予皇庭地产公司 3000 元罚款。皇庭地产公司不服上述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裁判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皇庭地产公司以预缴清一年物业费作为交房条件,主观上具备强迫业主提前支付物业费的故意,客观上违背了消费者的意愿,改变了业主与物业公司平等协商的地位,构成强迫交易行为。同时,皇庭地产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就格式条款确定纠纷解决方式已经由皇庭地产公司事先固定,业主无从选择,排除了业主提起诉讼的权利。铜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判决驳回皇庭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建筑工程公司诉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案情江西建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 " 建亨 · 上东城 " 项目工程后,将木工工程承包给自然人熊传银和吴吉和,熊传银又将该工程交给龚永龙等十人组成的木工班组施工。2015 年 11 月 22 日龚永龙在工地 1#楼 11 楼做木工时,不慎从架子上摔下受伤,经诊断为左胫骨下段骨折。2015 年 12 月 31 日,龚永龙向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 2016 年 1 月 28 日作出认定龚永龙受伤为工伤的认定决定。建亨公司认为龚永龙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服工伤认定决定而提起诉讼。裁判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建亨公司是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其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熊传银,熊传银又将该工程交给龚永龙等十人所在的木工班组施工。龚永龙在工地工作时受伤,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建亨公司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应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建亨公司的诉讼请求。三南丰县一村小组诉南丰县琴城镇人民政府案情南丰县琴城镇水北村徐家边村小组所有的 " 大早窠山 " 山场面积为 9829㎡,原为该组汤先仁、徐水旺等 12 户村民责任山。2005 年 4 月 16 日,12 户村民与本村小组村民朱水平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将山场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朱水平。2012 年 11 月 21 日,国家因建设需要征收 " 大早窠山 " 山场。2014 年 3 月 27 日,南丰县琴城镇政府与村集体签订合同,约定按照南丰县政府确定的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 52.8 元 /㎡的标准,向村集体支付
元补偿安置费用。琴城镇政府认为徐家边村小组在此前征地补偿费分配中已表示补偿所有款项全部归承包农户,故在支付 " 大早窠山 " 山场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时,也如常将款项直接支付给朱水平个人。但此后汤先仁、徐水旺等 12 户村民不服,徐家边村小组亦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琴城镇政府给付其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
元。裁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琴城镇政府没有正确履行法定的审核职责,将涉案土地补偿费直接支付给朱水平的行为缺乏充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故责令琴城镇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60 日内将涉案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徐家边村小组。四李华玉诉兴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案情李华玉出生于 1948 年,农民。2009 年在兴国县环卫所担任临时清洁工。2014 年 2 月,李华玉下班途中被他人驾驶的货车撞伤。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华玉不承担事故责任。事后,李华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兴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李华玉发生事故时年龄为 65 周岁,于 2012 年 7 月开始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根据规定,李华玉与兴国县环卫所形成劳务关系,未形成劳动关系,李华玉不能提供《工伤保险条例》的材料,不符合认定工伤条件,决定不同意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李华玉对该决定不服,诉至法院。另查明,李华玉于 2012 年 7 月至 2015 年 3 月期间每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55 元。裁判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华玉与县环卫所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从社会保险法对养老保险的规定来看,新农保并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范畴。李华玉领取的 55 元养老金远低于同时期江西省农村居民月消费支出。李华玉不属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据此,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兴国县人保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五王志刚诉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政府案情为进行滕王阁东广场及周边地块旧城改造,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该市榕门路地段房屋,王志刚所有的榕门路 5 栋 2 单元 204 室房屋在征收范围内。由于王志刚认为房屋评估价格偏低,不愿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2015 年 6 月 10 日,东湖区政府向王志刚作出东征补字(2015)第 26 号补偿决定,王志刚不服,拒绝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腾房搬迁。东湖区政府所属的该地块分指挥部选定立信公司负责搬迁房屋拆除工程。2015 年 10 月 21 日,立信公司在拆除榕门路 5 栋已完成搬迁房屋时,将王志刚的 204 房屋一并拆除。王志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裁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东湖区政府所属有关机构选定立信公司负责拆除征收范围内已完成搬迁的房屋,并与立信公司签订旧房拆除工程承包协议。根据协议约定,东湖区政府应向立信公司提供拆除房屋的相关资料。在履行该约定时,因涉案房屋尚未完成搬迁,东湖区政府应向立信公司提供准确信息,保证该房屋的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不被强制破坏。但东湖区政府违反前述行政义务,致使立信公司拆除榕门路栋已完成搬迁房屋时将未完成搬迁的王志刚房屋一并拆除,其应承担该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据此,判决确认东湖区政府 2015 年 10 月 21 日将王志刚坐落于东湖区榕门路 5 栋 2 单元 204 室的房屋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六陈丽霞诉芦溪县人民政府案情陈丽霞系芦溪县山口岩水利枢纽工程淹没区的村民,2006 年与谢伟结婚。2008 年,谢伟将户口从湖北迁出,落户至陈永星(陈丽霞之父)户。2009 年,陈丽霞、谢伟从陈永星户中分出另独立成户。2007 年 7 月 10 日,芦溪县人民政府制定了《山口岩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方案》,同年 10 月 21 日,该府又制定了《山口岩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补偿实施方案》,该方案规定技施阶段核查后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合法婚姻可以认定为增加的移民人口。后陈丽霞、谢伟多次向芦溪县人民政府请求认定其移民身份。2014 年 9 月,芦溪县人民政府作出回复,认为陈丽霞从 2006 年 14 日结婚至 2009 年 8 月动迁时止,长期在外打工,无证据证明在淹没实物详查时在水库淹没区拥有生产资料,并认为其夫谢伟结婚后无证据证明其在新泉乡长期居住,不属于长期居住人员,故不能认定陈丽霞、谢伟为山口岩水库移民。陈丽霞、谢伟不服,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裁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谢伟于 2008 年将户口迁入当地,属于因合法婚姻迁入。陈丽霞、谢伟 2009 年分户后无单独住房和生产资料,故仍应认定为陈丽霞之父陈永星的家庭成员,与陈永星其他家庭成员共同享有住房和生产资料,应享有与陈永星其他家庭成员同等移民资格。芦溪县人民政府认定陈丽霞、谢伟外出打工不在本地长期居住,不是山口岩水利枢纽工程淹没区的移民没有依据。据此,判决撤销芦溪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回复,限其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重新确认陈丽霞、谢伟的移民资格和待遇。七胡小珍诉进贤县人民政府案情胡小珍是进贤县民和镇凤岭村委会胡家村村民,2008 年与外村人陈新辉登记结婚,但户口未迁出。2014 年 2 月,胡小珍所在村小组所有的土地纳入当地征收范围。胡小珍所在的胡家村小组及凤岭村委会均认为胡小珍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有安置房回购资格,进贤县民和镇人民政府对此予以认可。胡小珍不服,请求进贤县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确认其享有安置房回购资格,该府未予确认。胡小珍不服,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裁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胡小珍所在的胡家村及凤岭村委会应依法认定其是否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保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进贤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也应依照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正确制定、执行补偿安置政策,及时纠正集体经济组织侵犯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贤县人民政府忽视有关法律规定,仅依据村规民约否定胡小珍的回购安置房资格,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充分,应予纠正。故判决由进贤县人民政府对胡小珍的安置房回购资格重新作出认定。八朱雁等诉上饶市房地产管理局案情2009 年,朱雁一家向上饶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经政府部门审核认定朱雁一家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并予以了三榜公告。同年 6 月,经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开摇号,朱雁一家获得了东都花园一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权。但上饶市房地产管理局在实施以上行政行为时未按照程序的规定向朱雁一家发放《经济适用住房摇号通知单》《经济适用住房准入通知书》及核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2011 年 7 月,朱雁一家接到上饶市东都花园房管所通知时才知道中签的结果,其到上饶市房地产管理局咨询时被告知该房屋已被他人购买,要求朱雁重新申请。朱雁遂向法院提起确认上饶市房地产管理局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之诉。裁判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饶市房地产管理局取消朱雁一家东都花园 28 幢 4 单元 402 室经济适用房购买权的行为侵犯了朱雁一家的合法权益,对因违法行为给朱雁一家造成的损失,上饶市房地产管理局应予赔偿。故判决由上饶市房地产管理局恢复朱雁一家的经济适用房购买权,给予安置一套与东都花园 28 幢 4 单元 402 室同等标准的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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