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转贷包天下是不是骗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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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别
曹伊丽 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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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13713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chinanews.com/fortune/2011/11-10/3452003.shtml 在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也宣布在温州设立民间借贷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具体见凤凰网的评论: 因此无论在国务院,还是司法机关,对于民间的资本流动,民间借贷的行为,都进行了确认。因此认为民间集资都是非法集资的观点是当然错误的。赞同 101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招转培”骗局屡遭曝光 为何总能卷土重来_新浪财经_新浪网
“招转培”骗局屡遭曝光 为何总能卷土重来
“招转培”骗局屡遭曝光 为何总能卷土重来
  “招转培”骗局屡遭曝光为何总能卷土重来
  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查数十毕业生“被贷款”2.1万元,涉事招聘方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邱墨山 颜鹏
21cn聚投诉上对玖富旗下产品的投诉。
  本来是去应聘高薪的互联网工作,两轮面试之后却签下一份培训合同还“被贷款”2万多元。连日来,南都报道“培训贷”的问题引来多方关注。在南都报道出街后,相关部门介入了调查。2月8日,相关部门的调查还在继续。据悉,此事中的招聘方深圳市泽迈斯科技有限公司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泽迈斯未在注册地办公
  宝安区民政局在2月8日回复南都称,为进一步调查提速度培训中心与学员纠纷问题,2月8日下午,该局社管办工作人员约见了学员代表,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社管办也联系了深圳市宝安区提速度教育培训中心负责人谭桂波,要求其尽快提供学员合同档案。
  宝安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谭桂波称正在联系相关人员调取档案。下一步,民政局将进一步调查取证,力求尽快查清事实,依法依规妥善处置。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分局执法人员2月8日到深圳市泽迈斯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进行了核查,发现该企业已不在注册地办公,通过该地址无法与该公司取得联系。该局执法人员告诉南都记者,下一步将把该公司录入经营异常名录。
  两家“提速度”有何玄机
  同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分局执法人员到深圳提速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华源科技创新园B座三区219室)现场检查,发现大门紧锁,门口张贴《关于年假放假通知》,通知日-日期间放假。据了解,执法人员通过商事主体注册信息查询到该公司于日成立,致电该公司在注册营业执照时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手机号码,对方声称深圳提速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领到营业执照时已放假、未曾开展业务,且不了解深圳市泽迈斯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业务。宝安分局相关负责人告诉南都记者,执法人员将于春节后再到华源科技创新园B座三区219室现场检查,核实深圳提速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否确实在此地址经营及是否存在违法经营行为。
  南都先前调查显示,深圳市提速度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于2014年1月,与深圳市泽迈斯科技有限公司、新创理想(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和深圳市宝安区提速度教育培训中心关系错综复杂。而深圳提速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时间为1月15日,该公司与深圳市提速度科技有限公司仅有几字之差。巧的是,成立于今年1月15日的深圳提速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与学员先前参加复试的“泽迈斯总部”地址一致。
  涉事贷款平台屡遭投诉
  所隶属公司上互金黑榜
  21cn聚投诉显示:针对蜡笔分期投诉59件,多涉及“招转培”骗局
  南都记者了解到,“蜡笔分期”隶属于北京玖富互金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子公司北京沐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眼查显示,北京玖富互金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互联网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以网络借贷、互联网理财、消费金融等为主要业务,以消费分期、网络借贷、移动海外证券、大数据评估等为核心业务的综合布局。旗下品牌包括玖富普惠、玖富万卡、悟空理财、玖富金融(原玖富钱包)、蜡笔分期、玖富证券等。
  日,21cn聚投诉公布了2017年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黑榜,玖富位列其中。投诉涉及到玖富旗下多款产品,包括蜡笔分期、玖富叮当贷、玖富万卡等。
  21cn聚投诉显示,2017年,针对玖富的有效投诉共295件,在行业内排在第18位。其中8件投诉获反馈解决,投诉解决率仅2.7%。
  经南都记者梳理发现,用户投诉主要集中在催收恐吓威胁借款人及亲属、贷款利率过高、借贷时未提供合同、还款后不注销账单、骚扰借款人通讯录联系人、不允许提前结清贷款等方面。
  21cn聚投诉显示,针对玖富旗下教育分期产品蜡笔分期的投诉共有59件,多涉及培训机构“招转培”骗局。其中包括多家培训机构和科技公司,分别为合肥龙旭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天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微跑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中软瑞达科技有限公司。
  南都记者注意到,这些纠纷中,仅有发布于日的涉及合肥龙旭网络的投诉,蜡笔分期进行了回复。日,蜡笔分期在21cn聚上投诉回复称,反馈的问题已经加急反馈给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截至2月8日18时,蜡笔分期仍未就“是否与深圳市宝安区提速度教育培训中心存在合作关系”等问题予以回答。
  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潘翔:
  举证难度大导致“培训贷”屡屡出现
  潘翔认为,培训贷是培训机构的套路,他们以解决学员就业问题为幌子,诱导学员,真实目的不是为学员找到工作单位,而是为了推销其培训服务,收取培训费用。培训机构起初承诺安排工作,但又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构成根本性违约。而在招揽学员时,培训机构又采用误导性宣传、虚假宣传的手法。在这种情况下,学员可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对学员来说,举证难度是比较大的。
  潘翔称,培训机构违规经营行为游走在法律边缘,主管部门也很难定性,学员举证困难,加上其中的利益又很大,这也是“培训贷”多次被曝光,而又屡屡出现的原因。
  从金融机构合规性操作的角度来讲,潘翔认为,这件事上,互联网金融平台本身操作上有瑕疵。作为金融平台,应该识别审查贷款人的身份、征信情况,做适当的背景调查。如果仅仅是为了抢占市场,就把款项放出去,以此来获利,会带来很大风险。而且变相诱导消费者消费,透支消费,也会给金融市场安全带来危险。
  深圳互金行业资深分析人士、小小金融C&E&O刘小峰:
  网贷机构要重视借款人消费权益保护
  刘小峰表示,从事互联网借贷的平台,必须高度重视借款人消费权益的保护工作,做负责任的机构才能够持续发展,否则极易落入商家的陷阱之中,极易和借款人产生争端。而要防止培训贷纠纷,相关行业协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大借款人的教育和保护力度,提高借款人的金融消费风险意识,做好借款人的金融消费风险防范工作。
  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方颂:
  借贷平台如何筛选合作机构是个课题
  方颂认为,这几年,做教育培训分期吃亏的互联网借贷公司不在少数,平台和学生都是受害者,对平台来说,钱出去了,没有收到回报;对学生来说,自己身上多了莫名其妙的负债,而赢家就是所谓的培训机构。当然,也不排除个别平台或者业务人员与培训机构有串通。平台也有自己的责任,因为做这类贷款的公司多了,难免会争抢业务,导致对线下机构审核不严。
  方颂表示,要解决这种问题,可从几个方面入手。长期以来,欺诈行为在小额贷款里面没有办法根绝。这种情况下,平台应该对合作机构的筛选尽心尽力,合作机构门槛怎么去设定,怎么去考察和筛选,对于每个平台来说都是个课题。
  对于学员来讲,也需要提高防骗能力,选择正规的培训机构,不要被一些培训机构作出的包高薪就业这样美好的承诺所欺骗。
  “招转培”骗局
  套路满满
  培训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个细分领域,服务对象是教育培训机构的学员,学员在培训开始前,向提供教育分期和培训贷的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在培训期间,这些学员往往没有能力一次性付清培训费,需要分期贷款。一项金融服务是如何沦为骗局的?此前媒体报道曾曝光一些涉嫌培训贷骗局的无良机构,所提供的“培训贷”服务套路深、陷阱多,一般会有以下几种套路:
  ●求职变成贷款培训
  一些无良的培训机构和培训公司会在网络上发布所谓的“招聘信息”、关于职场培训的“××A计划”等,其实只是以此为幌子吸引求职者,并约其到指定公司“面试”,面试后就要求求职者贷款培训。
  ●承诺找到高薪工作
  学生来到这些指定公司后,有相关的人员对其进行洗脑灌输,一般灌输的思想是:就业难、掌握一门技术的重要性、独立就业等内容。有的机构还承诺培训后一定能找到工作,月薪在几千至上万元。当然也有一些机构比较直接,面试后告诉求职者其能力不足,要求其培训,培训会产生一定的费用。
  ●诱导求职者签合同
  相关人员会“步步紧逼”,使得求职者没有太多时间来思考就稀里糊涂地签了贷款合同。一般贷款是二十几期还完,利率达10%以上,有的甚至超过20%。对于没有经济来源的大学生或者初入社会的学生来说,是一个不小的负担。
  ●培训课程敷衍了事
  一些专门骗贷的培训机构不会真心向求职者传授知识,一般是敷衍了事,向求职者讲一些实用性不强的理论。如果求职者中途不想参加培训了,则被要求偿还所有贷款或者赔付一定的违约金。
责任编辑:王嘉源
图文直播间
视频直播间江苏企业被温州犯罪集团非法牟利数亿 刑事立案后蹊跷撤案――
&&&&政协委员包秀松团伙高利转贷非法吸储并洗钱高达数十亿
高官为其庇护
摄影 徐如坊 方伟
&&&&温州和江苏的兴化以及沭阳本来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三个地方,但因为温州乐清几个老乡而让这三个地方一度成为了沭阳警方高度关注的是非之地。这些老乡中有在温州较有名气的乐清市人大代表、温州市政协委员包秀松,另二位是包的弟弟包秀峰以及其亲戚计传锋。以上三人利用各种性质的公司从银行信贷总计达几十亿元,然后再非法转贷给他人,最高可达6分利,为此诸多企业都成了包秀松团伙的提款机,且已有多个公司倒闭或濒临破产。但已经查实非法获利十几亿的包秀松团伙在去年被沭阳警方刑事立案后,日前被撤案,其理由是,非法所得数额巨大没有法律规定该如何处罚,所以撤案。其实转贷获利10万以上就要被判刑……
&&&&套取银行贷款转手放贷
&&&&包秀松团伙牟利十几亿
&&&&同为温州人的兴化楚水招商城以及沭阳蓝天商贸城投资方的吴光中则成为了包秀松团伙的一只不断被薅羊毛的肥羊。2009年―2012年期间包秀松团伙总计向吴光中放款5.155亿,其实真实长期借款只有2.125亿,其余为短期借款或过桥资金。截止2017年,吴光中共计向包秀松团伙中的计传峰返款6.695亿元!也就是说,包秀松团伙单单向吴光中放高利贷的盈利已经高达1.5亿元之多,但是人心不足蛇吞象的包秀松团伙居然还称吴光中还欠他们数亿元,原因是6分高利滚下来,一年半时间本金就要翻一番,如再利滚利,那么吴光中将还欠包秀松团伙十亿元之巨!
&&&&包秀松团伙除了向吴光中放款外,还先后向温州商人陈乐龙放款高达十多亿元,陈乐龙在武汉创办了普提金集团,其旗下的武汉金正茂商务有限公司、武汉亚得旺商贸有限公司、武汉三亚实业有限公司、武汉亚兴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徐东房地产有限公司、武汉双环房地产有限公司都向包秀松团伙借过高利贷。
&&&&而浙江本省的企业,如浙江绿力置业有限公司、绍兴金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绍兴五金机电大世界、台州万亚置业有限公司皆向包秀松团伙借过高利贷。
&&&&(左为温州政协委员包秀松)
&&&&银行社会变包氏取款机
&&&&北京高官为包秀松开脱
&&&&包秀松团伙以自己在乐清所开的几个企业,伪造财务报表,以生产流动资金为名,向乐清各大银行套取国家贷款总计几十个亿,而且借款月息只有6厘左右,但其一转手就以3分―6分的高利转贷给了上述企业。另外,在2009年到2013年期间,包秀松团伙还利用社会人员向不特定人群以月息1.5分―2.5分,吸收公众存款高达15亿元之多,然后同样以月息5分―6分放给社会各界。为此,包秀松团伙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利转贷罪、和非法洗钱罪。另外,这些银行的行长等高管则已涉嫌官商勾结,甚至涉嫌和包秀松合伙做此生意。
&&&&日,江苏沭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在得到群众举报后,对包秀松团伙展开了刑事立案。在长达半年多的时间内,沭阳警方数次南下温州,而将包秀松团伙涉嫌犯罪的证据全部固定了下来,而就在沭阳警方向上面申请抓捕包秀松等人时,突然在20天前,最高检对此案作出批示称,警方不能插手经济纠纷而且如没有十足证据,江苏警方应该撤案。原来包秀松利用自己是乐清人大代表和温州政协委员的特殊身份,而前往北京寻找保护伞和靠山。于是在包秀松的大肆活动下,很多高级官员纷纷为包秀松背书、站台甚至打气。
&&&&沭阳警方先立案再撤案
&&&&举报人不服律师来说法
&&&&日,举报人吴光中从江苏沭阳县警方手上取得了撤案书。而按照法律规定,刑事立案后,只有两种情况可以撤案。一、嫌疑人突然死亡,案件不得不终止;二、经过侦查,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那么沭阳警方的撤案理由又是什么呢?
&&&&理由居然是,沭阳警方在侦办计传锋高利转贷案中,因为对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标准,暂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因此追究计传锋刑事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云云。所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
&&&&举报人吴光中当即向沭阳警方表示了不服,而且拒绝在相关撤案通知书上签字,吴认为,在全国很多省份将高利转贷非法获利十万以上就定为数额巨大,而且要判处3―7年有期徒刑。怎么包秀松团伙获利十几亿就不要被追究法律责任了?这不是让所有的犯罪嫌疑人以后不要犯小案,要做就做大案吗?
&&&&北京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美春则指出,其实沭阳公安引用的法律文件已经废止了,现在适用的是2010年文件。该文件第九十二条明确表示,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和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高检会[2008]2号)同时废止。
而且该案件立案标准并不是数额巨大,而是较大违法所得数额。
&&&&另外,沭阳公安的引用的文件,第25条第4项是――没有具体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这次沭阳公安撤案这绝对是中国司法的一大笑话,同样可以看出某些组织为了帮包秀松团伙掩盖犯罪事实,已经无所不用其极了!”吴光中最后说。
&&&&相关事件进展,我要正义网将继续关注!
&&&&附录1: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0一0年五月七日
&&&&第二十六条
[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附录2:
&&&&关于要求对高利转贷罪嫌疑人包秀松、计传锋、包秀峰等人尽快采取强制措施报告
&&&&江苏省公安厅:
&&&&吴光中在2009年10月至2012年期间开发沭阳蓝天国际商贸城与包秀松、计传峰、包秀峰高利放贷团伙有过民间借贷和资金往来。吴光中身为残疾人,2004年开始从事专业小百货市场开发,先后开发经营兴化市楚水招商城、沭阳蓝天国际商贸城、兴化市金三角市场综合体,为江苏省当地解决大量下岗人员,对当地经济做出一定贡献。兴化市楚水招商城连续十几年被评为江苏省五星级文明市场。沭阳蓝天国际商贸城成功开发极大的提升沭阳县城市形象,促进沭阳商贸繁荣。两家商贸城在当地都是家喻户晓,城市金名片。目前在兴化开发的金三角市场综合体由于与包秀松等人高利团伙在沭阳开发期间遗留下高利经济纠纷,导致企业陷入困境,现将整体情况汇报如下:
&&&&2009年10月至2012年10月,计传峰团队共向吴光中汇款人民币5.155亿元,截止2017年1月吴光中或其指定人员共返回款项6.695亿元。计传峰团队汇入5.155亿元中,真实借贷金额为2.125亿元,其余款项性质均为短时几天的往来款。
&&&&计传峰等人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为平台,大量套取各大银行信贷资金,从事非法放贷,谋取高利。2009年至2012年期间,包秀松以其实际控制的浙江松成电子有限公司、计传峰以其实际控制的浙江盛丰电子有限公司、包秀峰以其实际控制的钻宝电子有限公司的名义,分别向农行乐清虹桥支行、中信银行乐清支行、中国银行乐清虹桥支行、工商银行乐清虹桥支行以及交通银行乐清支行等多家银行套取信贷资金。其中,浙江松成电子有限公司大约套取七、八家银行的信贷资金,浙江盛丰电子有限公司与钻宝电子有限公司分别套取四、五家银行的信贷资金。
&&&&计传峰团队向吴光中出借的款项日出借400万元、日2000万元,日5000万元,日7000万元,共计金额1.44亿元。以上款项来源于:计传峰通过浙江盛丰电子有限公司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大约3000万元至4000万元,包秀松通过浙江松成电子有限公司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约1000万元,包秀峰通过钻宝电子有限公司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约4000万左右。另,2011年4月份出借给吴光中的3000万元,包含包秀松利用浙江松成电子有限公司向农业银行乐清支行信贷1000万元。计传峰团队套取银行的信贷资金后,将款项以月利3%、4.2%、6%、6.5%出借给吴光中及其他借款人,要求吴光中等人出借的借贷凭证、还款协议书都是该放贷团队事先设计和拟定,并通过几十张银行卡进行资金走账,以隐蔽资金线路;还在2012年8月蓝天商贸城项目开发资金最困难的时候,迫使吴光中出具以高利结转成的“借款本金”4亿元。截止2017年1月,计传峰团队以高利转贷的方式,已实际从吴光中方获取高额利息1.5亿元。
&&&&2016年5月,计传峰等人罔顾事实,向温州市中级级人民法院起诉吴光中一方偿还借款本金4.6亿元,合计利息高达近10亿元,并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查封了江苏万里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蓝天国贸城的房产。虽然吴光中一方已对计传峰团队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多付的高利,但计传峰等人的上述行为,严重影响了蓝天商贸城稳定和兴化楚水招商城项目的顺利进展,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将会导致企业破产,众多业主无法安置,产生不稳定的社会因素。无奈之下,董事长吴光中于2017年12月初向沭阳公安局实名举报,沭阳警方经过初步调查,于日对计传峰等人涉嫌高利转贷予以立案。
&&&&综上,计传峰等人涉嫌高利转贷,数额特别巨大,据多部委联合下发的《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通知》,恳求领导百忙之中关注此案,督促沭阳公安局尽快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以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健康稳定。为感!
&&&&沭阳蓝天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
&&&&沭阳光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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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90人次在雨点金服申请贷款
(一)三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关系
就上文对三罪在犯罪构成方面的论述,不难看出:首先,高利转贷罪和贷款诈骗罪在主观方面都要求有特定的行为目的,但目的的内容不同,前者是必须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后者是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两者都属于刑法理论中的目的犯范畴。对于目的犯,理论界的通说认为其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不能成立目的犯。而骗取贷款罪主观并无特殊目的的要求,只要行为人采用欺骗的手段获得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具有严重情节即可。因此,主观方面只要求是故意。可见,由于骗取贷款罪主观上无特殊目的的限制从而可以包容高利转贷罪和贷款诈骗罪的目的要求。 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在客观行为方面表现为采取欺骗的手法,如利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但没有证据证明其“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或是“非法占有”目的的,就可以依据骗取贷款罪来定罪处罚。
(二)三罪在客观行为方面的关系
首先,立法者有意将高利转贷罪和《修正案(六)》增设的骗取贷款罪归入一条,显而易见这两罪有其相通之处。高利转贷罪中的关键词为“套取”,骗取贷款罪中的行为方式为“以欺骗手段取得”,这里所谓的“套取”和“骗取”到底如何界定呢?是否是内涵不同是两种手段行为?而《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两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客观行为“诈骗”又有什么样的关系?着眼于三罪客观行为,可以帮助我们很好的区分此三罪,对于金融犯罪领域中各类型的关于贷款犯罪的认定也很有裨益。
这里关键是要理解 “套取”、“骗取”和“诈骗”各自的含义。
首先,三者都具有“骗”的性质,即虚构实事,隐瞒真相。但“套取”本身是一个合成词,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评价成分。因此,有人认为这里的“套取”既包括合法行为又包括非法行为。但这一观点似乎值得商榷:因为高利转贷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高利转贷的目的,也就是说行为人在贷款前就具有了要使用贷款转贷牟利的企图。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贷款申请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银行要审查贷款用途。因此,行为人为了掩盖其高利转贷的意图必定要编造贷款的用途,这里也就必然要有虚构实事、隐瞒真相的行为。 可见,在刑法语境之下,“套取”本身就是一种欺骗行为。而且前文也有所论及,“套取”行为就是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编造借款理由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但不打算将贷款用于借款合同上所载明的用途,而是要非法高利转贷给他人,表现出行为人贷款理由的虚假性和贷款行为的欺骗性。
刑法意义上的“诈骗”与日常生活中通常意义上的诈骗是有所差异的。后者主要描述行为的性质在于“骗”;而前者除了客观上要具有“骗”的行为以外,主观上还要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诈骗”,理论界的通说认为诈骗类犯罪必然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有虚构实事、隐瞒真相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诈骗。因此,贷款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目的的虚构实事、隐瞒真相的行为,究其实质,与普通诈骗犯罪中别无二致。在贷款诈骗罪中,行为人通过编造虚假事实,或者使用虚假材料,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自愿将贷款发放给行为人,行为人实际占有或控制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这笔贷款,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丧失了对该笔贷款的实际控制权。 在非法占有目的的支配下,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采取欺骗的手段获得贷款,从而占为己有。从《刑法》条文对贷款诈骗所规定的五种具体的行为方式中也可以看出端倪。
“骗取”,即用欺骗的方式取得。我国《刑法修正案(六)》对于“骗取”并未作任何限定。因此,只要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获取都可称之为骗取。由此也可见,骗取贷款罪中的“骗取”行为范畴是比较广的,是可以包括“诈骗”行为和“套取”行为的。实际上,虽然《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两罪中对“套取”行为与“骗取”行为做出不同的规定,但本质是一样的。立法者之所以使用不同的字眼,采取不同的表述,主要原因在于高利转贷罪只是针对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加以“套取”,而本条之一的罪名为“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其骗取的对象则既包括金融机构的贷款,还包括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对于其中有些对象使用“套取”的手段显然很难讲得通。 事实上,行为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行为,也是一种骗取贷款的行为;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进行贷款诈骗,将贷款据为己有行为也是一种骗取。
(三)三罪的竞合关系
讨论此三罪的竞合关系,主要是探究骗取贷款罪与其余两罪的竞合情形。因为,由于高利转贷罪和贷款诈骗罪主观上都要求行为人具有特定的目的,因此一般不会存在竞合的关系。但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若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五种诈骗贷款的方式非法获取贷款后,高利转贷他人,行为人从中获取高额利息差,至于从金融机构套取的信贷资金则按期本息归还,对这种行为应如何定性?有的认为应以贷款诈骗罪的从重情节处罚;有的认为应以贷款诈骗罪和高利转贷罪进行数罪并罚;有的认为行为人用诈骗手段骗取贷款并以高利转贷第三者的行为,分别触犯了贷款诈骗罪和高利转贷罪两个罪名,而这两个行为有牵连关系是牵连犯,应以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从重罪处罚,也就是以贷款诈骗罪处罚。我们认为应以高利转贷罪论处,因为该行为从主观上、客观上完全符合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 在此不再赘述。随着《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骗取贷款罪,该罪的立法特点在于强调从“骗”的手段上进行规制。由于前两罪客观行为也都具有欺骗的手段,因而造成了与之相竞合的关系。
从三罪的构成要件来看,三罪的主观方面,两个目的犯(高利转贷罪和贷款诈骗罪)、一个故意犯(骗取贷款罪)。由于骗取贷款罪主观上并无特定目的的限制,只要客观上骗取了金融机构的贷款、信用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既可构成,因此该罪在主观方面可以包容高利转贷罪和贷款诈骗罪的主观要求;从客观方面来看,骗取贷款罪中的“骗取”行为范围是较广的,又能涵盖高利转贷中的“套取”行为和贷款诈骗中的“诈骗”行为,因而也存在着包容的关系;在结果方面看,骗取贷款罪要求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带来重大损失,具有严重情节,高利转贷罪要求行为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贷款诈骗罪要求诈骗数额较大。后两罪具备数额要件的同时一般也可能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带来重大的损失,因而还是一种包容关系。综合这三个方面可以得出:在某些场合骗取贷款罪与高利转贷罪、贷款诈骗罪存在竞合关系。
从法条竞合关系来看,一般出现最多的竞合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竞合、重法和轻法的竞合。我国处理法条竞合的一般原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从法条来看,对于自然人犯骗取贷款罪与高利转贷罪处以刑罚的轻重大体相等,而对于单位犯罪中相关自然人的处罚前者要比后者重,按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处理似乎应当定骗取贷款罪。但从两罪的犯罪构成来看,在竞合的情况下骗取贷款罪完全可以包容高利转贷罪,此时两者又形成了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可以将高利转贷罪看成是骗取贷款罪中一个特殊的情形,依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又应当定高利转贷罪。这里就出现了两个处理原则应适用何者的问题。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从实务的角度出发完全可以视不同情况依照不同的原则处理,具体而言: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按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依照骗取贷款罪定罪处罚;在自然人犯罪的情况下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依照高利转贷罪定罪处罚。由于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既遂的同时必然给银行带来重大损失,而在未遂的情况下由于银行一般未遭到实际损失,不符合骗取贷款罪中的结果要件。因此,出现此类竞合的一般条件在于贷款诈骗罪达到既遂状态。
相比较高利转贷罪与骗取贷款罪的竞合,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合发生竞合的情况更多。具体来说,由于贷款诈骗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骗取贷款罪只要求故意不问目的,所以在主观要件上后者包容前者,客观上骗取行为又包容诈骗行为,因此贷款诈骗罪可以看成是骗取贷款罪的特别法。当两罪发生竞合时完全可以按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 但是我们还需考虑一个方面的问题:由于贷款诈骗罪没有规定单位犯罪,如果单位犯贷款诈骗罪的情况下则不能按照贷款诈骗罪处理;如果单位是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可以依据《会谈纪要》的规定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立法在骗取贷款罪中却规定了单位犯罪。因此实践中就可能出现单位的贷款诈骗行为是否能依据骗取贷款罪作出处理?要解决该问题的前提就是回答:“单位如果犯了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其中单位的相关自然人能否依照自然人犯罪处理”这一前置性问题,对此学者们也是长期争论不休。
有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单位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论处,但对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观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按照贷款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对单位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论处,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都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话,可以依照其他犯罪论处。 笔者认为,《刑法》既然规定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单位不能成为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而单位成为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依法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本罪刑事责任的前提。现在前提不存在,就自然不能对单位内的相关责任人作出本罪的处理。因而,第一种观点是不合理的。虽然第二种观点修正了第一种观点的错误,但还是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它以单位不能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为依据,认为不能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显得有些过于马虎。在此种情况下,因为客观上毕竟存在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的信贷资金进行“套取”的 行为,对金融机构也造成了影响,对这种危害行为还是可以依法追究单位其他犯罪的刑事责任的。正如前文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这正是对第三种观点的有力支持。
因而,对于贷款诈骗罪来说,在《刑法修正案(六)》出台之前,单位诈骗贷款的行为基于罪刑法定的原则不应作为犯罪处理,而在《刑法修正案(六)》制定骗取贷款罪之后,这种行为若符合骗取贷款罪的结果要件,即给银行带来重大损失,则完全可以依照骗取贷款罪来定罪处罚。但这样又与最高法院的《会谈纪要》内容产生矛盾。到底是直接认定为骗取贷款罪还是合同诈骗罪?这就又牵涉到骗取贷款罪与合同诈骗罪之关系的问题。骗取贷款罪与合同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其实主要是在主观方面。前罪只是一般的故意犯,对于主观目的没有做任何的限定;而后罪是为了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为诈骗之行为。究其实质,这也同本罪与高利转贷罪、贷款诈骗罪在主观方面的区别。因此,在实践中,当骗取贷款罪的单位犯罪主体在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推定为该单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1.挥霍骗取的贷款,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归还的;2.使用骗取的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归还的;3.贷款期限到了后,有能力归还,拒不归还,或隐匿、转移财产,拒不归还的;4.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当单位犯罪主体具备上述情形之一时,应当推定为该单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时骗取贷款罪就应当转化为合同诈骗罪,对该单位并对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关键的工作是要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作为行为人的一种心理活动,在认定上无疑存在较大难度。但任何心理活动都可以外化为一定的行为,并非是脱离客观而存在的。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全国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明确列举了认定金融诈骗罪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七种情形:(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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