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932017年入伍的兵还复员吗?我与2009复员请问保险怎么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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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粤12行终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封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黎金怡,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童华新,男,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凌焜,男,该局干部。上诉人(原审被告)封开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欧胜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宾勇,男,广东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易雪群,女,该局股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盛炘,男,汉族,日出生,住广东省封开县。上诉人封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封开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因与被上诉人吴盛炘退休待遇核定行政行为及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肇封法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日被上诉人应征入伍,日退伍后安排了到封开县农电管理总站工作成为正式固定职工,1992年4月被上诉人被封开县农电管理总站辞退,2009年11月退休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封开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提出质疑,要求答复当兵入伍的7年未计算缴纳社保,日,上诉人封开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回复被上诉人《关于吴盛炘工龄问题的答复》,同年5月11日再回复被上诉人《信访回复》答复称:“你是1992年4月辞职的,根据省社保局《关于1993年底前被辞退的原固定工的连续工龄能否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复函》(粤社保函(1998)86号),即“1993年底以前辞职、离职或被单位辞退的人员,在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我市统一实施时间1994年1月)时已不是在职固定职工,故其1993年底以前的工作时间不符合《暂行规定》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因此,其原工作的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我社保局基于上述规定执行,没计发被答辩人1990年l1月前的连续工龄(包括军龄)待遇,只计算被答辩人从1990年11月后个人的实际缴费年限。”日,被上诉人吴盛炘向上诉人封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书》,日,上诉人封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日对申请人吴盛炘作出的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结果。被上诉人吴盛炘不服,于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维持日对申请人吴盛炘作出的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结果”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要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审法院另查明,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二)部分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1.“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后按规定缴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粤劳社(2007)13号):(二)做好基本养老接续工作。2.是安置在企业后又失业的部分复员退役人员。鉴于上述规定,被上诉人吴盛炘属于上述部分退役人员的对象,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应切实将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按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不折不扣执行中央文件政策规定,确保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封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引用(61)中劳薪字第78号,我市实施养老保险的时间在1994年1月,1961年的文件、法律法规,不适用今天的形势和时代的需要,粤社保函(1998)和1993年88号引用《广东省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实施前的法律法规(肇庆市统一实施时间1994年1月)。关于吴盛炘的军龄为自动缴费年限的主张,《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认为:视同一般工龄,依据是错误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与普通职工的区别,没有对部分军队复退军人的特殊政策要按照特殊政策区分开来。被上诉人吴盛炘的军龄应计算在应当缴费年限上,也应持有效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原有的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据此,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封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作出的封人社行复(2015)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二、限封开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在本判决生效后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封开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理由是:一、被上诉人并不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2007)28号)及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13号)文规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范围。因为(粤劳社发(2007)13号文)明确规定:“二、严格执行中央规定,明确适用范围。各地要按照劳社部发(2015)17号、劳社部发(2006)17号和28号文件要求,将符合条件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全部纳入政策覆盖范围:(一)军队复员干部;(二)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镇复员士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残疾军人和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三)其他安置在企业的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为,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和参加过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由上述文件的规定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符合条件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有三大类。而本案的被上诉人并不属于上述三大类当中任何一种情形,也就是说,被上诉人并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的条件。原审法院将被上诉人硬套上这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当中,认定被上诉人的军龄为视同缴费年限,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因为军队退役人员或者军队退队人员并不等于上述规定三大类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二、被上诉人1992年4月份之前的工龄依法只能按一般工龄计算。根据《法学词典》的解释,一般工龄是对工龄的一种计算方法,亦称总工龄。指员工参加社会工作和劳动,并以其工资收入作为其维持生活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全部工作时间,它包括员工间断工作前后工龄和连续工龄,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即员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时间)。对一些人从事艰苦的员工,计算一般工龄有一些特殊的规定。以前,我国是把工龄作为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基本条件。1978年国务院关于退休退职的两个“暂行办法”中改变了这种做法,现在一般工龄只是作为计发工龄工资的依据。根据档案资料显示,被上诉人工龄情况为:日在广东省封开县应征入伍;日退伍。1975年8月至1976年12月在封开县大玉口公社财税站任职财税员,合同制工人;1977年1月至1978年5月在封开县五金交电公司任职修理工,为合同制工人;1978年6月至1978年10月在封开县晶体管厂任职修理工,为合同制工人;1978年10月被招收到封开县农电管理总站工作,成为正式固定职工,1992年4月被封开县农电管理总站辞退。由此可知,被上诉人自日入伍至日被单位辞退,其入伍及工作时间为24年,其中在部队服役时间为约7年(至日);在封开县大玉口公社财税站等单位工作时间为17年(1975年8月一1992年4月)。也就是说,这段时间被上诉人的工龄为24年。根据上述一般工龄名词解释,被上诉人这24年工龄依规定应当认定为一般工龄。因为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61)中劳薪字第78号,明确规定:“关于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问题,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第三十九条和四十条的规定精神,革命军人不论是由部队直接转入或者是复员(包括回乡参加农业生产)以后又转入企业工作的,他们的军龄都应计算为本企业工龄。但在离开部队后至参加工作前的在乡期间,不得计算为工龄。对于曾经退职或自行离职以后又参加工作的,他们退职、离职前的工龄(包括军龄)则应计算为一般工龄。在计算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时,志愿兵与义务兵不应区别”。三、被上诉人在1993年底以前,依法并不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情形。按照法学词典的解释,视同缴费年限定义为: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由此可知,一个人参加工作的总工龄(含军龄)也称一般工龄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不能划等号的。他们在一般情况下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两者才能等同。综观本案,被上诉人并不具有视同缴费的年限的情形。事实依据为:日,封开县农电管理总站出具的封电辞字第O1号“辞退证明书”。该证据证明了被上诉人在日,已经被原单位封开县农电管理总站辞退。法律依据:广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新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有关职工缴费年限问题的复函》粤社保(1993)88号。该复函讲到:社会养老保险新制度实施后,国营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原固定职工,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应视同缴费年限,与按新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累计时间,前后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但按国家和省现行政策规定,不能计算连续工龄的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因此,受企业以及自动离职处理的固定职工,其以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这类职工重新就业和按国家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才能视同缴费年限。2.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93年底前被辞退的原固定工的连续工龄能否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复函》粤社保函(1998)86号。该复函讲到:《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1993)83号(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固定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是指《暂行规定》实施时已规定建立保险关系的全民所有制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在职固定职工,其93年底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3年底以前辞职、离职或者被单位辞退的人员,在实施《暂行规定》时已不是在职固定职工,故其1993年底以前的工作时间已经不符合《暂行规定》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因此,其原工作的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由此可知,被上诉人在1993年底前已不是在职固定工(因被上诉人在1992年4月被原单位辞退),为此,根据上述规定,被上诉人原工作的时间(含军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四、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引用(61)中劳薪字第78号及粤社保函(1998)86号和粤社保(1993)88号文不适用今天的形势和时代需求,是肇庆市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前的法律、法规。这样认定是错误的。因为,直至今日,并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引用的上述法律、法规及规定已经过期作废。从法律角度讲,没有过期作废的法律、法规及规定是可以引用的。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特向你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5)肇封法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改判维护原审被告日作出的封人社复(2015)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改判一审及二审的诉讼费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封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2015)肇封法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事实有误。(一)被上诉人不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2007)28号)及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13号)文规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范围。原审法院将被上诉人硬套上这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当中,认定被上诉人的军龄为视同缴费年限,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因为军队退役人员并不等于上述规定三大类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二)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引用《关于复员退休军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61)中劳薪字第78号和《关于1993年底前被辞退的原固定工的连续工龄能否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复函》粤社保函(1998)86号文不适用今天的形势和时代需求,是肇庆市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前的法律、法规。这样认定是错误的。因为,直至今日,并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引用的上述法律、法规及规定已经过期作废。从法律角度讲,没有过期作废的法律、法规及规定是可以引用的。(三)被上诉人的档案可以证实其在1978年10月招收到封开县农电管理总站工作时成为正式固定职工,并不是1975年3月退伍之后安排到封开县农电管理总站成为正式职工。二、上诉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表现在:(一)上诉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和县社保局对被上诉人作出的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结果认定事实清楚。被上诉人的工作经历档案记载清楚,被上诉人1990年11月至1992年4月在封开县供电局参加职工养老保险,1992年5月至1998年12月按自由职业者缴纳养老保险,2004年6月至2005年1月在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顺德分局缴纳养老保险,2007年4月至2008年5月在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缴纳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为10年,被上诉人从2009年11月开始享受养老保险退休待遇。被上诉人职工医保待遇视同缴费年限时间为:1990年11月至1998年12月,共98个月,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为0个月。日,被上诉人口头就其社保待遇未合并计算1990年11月以前的工龄及军龄问题向县社保局提出申诉,日,县社保局书面答复被上诉人。日,被上诉人向封开县信访局就解决其军龄和工龄的社保问题提出信访,县社保局在日向其作出信访回复,告知其不符合《关于复员退休军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61)中劳薪字第78号和《关于1993年底前被辞退的原固定工的连续工龄能否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复函》粤社保函(1998)86号的政策规定,只计发1990年11月以后的个人实际缴费年限,如对其核定的养老保险待遇有异议,可向上诉人申请行政复议。被上诉人于日向我局提出行政复议,我局依法受理。(二)上诉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适用依据正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日,被上诉人吴盛炘不服封开县社保局核定的养老保险待遇,向上诉人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被上诉人吴盛炘提出的行政复议对象不明确且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上诉人于日向其发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通知书》,被上诉人吴盛炘于日向上诉人提交了补正材料及《行政复议申请书》,上诉人于日决定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诉人于日,依法将《提出答复通知书》(封人社复案(2015)2号)发送给封开县社保局。日,封开县社保局在法定的行政复议答复期限内向上诉人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并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依据和其它有关材料。经审理,上诉人认定封开县社保局作出的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上诉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县社保局对被上诉人作出的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结果,并依法送达给行政复议案件的当事人(被上诉人、县社保局)。可见,以上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鉴于以上事实和证据,上诉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显属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三)封开县社保局对被上诉人适用依据正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吴盛炘1975年3月退伍后安排到封开县农电总站工作,成为正式固定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军龄和工龄已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1992年4月被上诉人被封开县农电总站辞退,根据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61)中劳薪字第78号的内容:即“对于曾经退职或自行离职以后又参加工作的。他们退职、离职前的工龄(包括军龄)则应计算为一般工龄。”被上诉人的工龄变为“一般工龄”后要按照省社保局《关于新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有关职工缴费年限问题的复函》粤社保(1993)88号的内容:即“按国家和省现行政策规定,不能计算连续工龄的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执行。综上所述,上诉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特向贵院提出上诉,望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吴盛炘答辩称,一、答辩人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2007)28号)及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13号)规定的部分退役人员的对象,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应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答辩人于日应征入伍,日退伍,军龄为7年,在服役期间(1973)参加过西沙群岛保卫战。因此答辩人属于劳社部发(2007)28号文及粤劳社(2007)13号规定的部分退役人员的范围即:(一)军队复员干部;(二)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镇复员士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残疾军人和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三)其他安置在企业的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和参加过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二、被答辩人封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封开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认为答辩人不属于劳社部发(2007)28号文及粤劳社(2007)13号规定的部分退役人员的范围,但却没能提供任何证据证实。被答辩人封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封开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认为答辩人不属于劳社部发(2007)28文及粤劳社(2007)13号规定的部分退役人员的范围,仅是口头说说而已,但没能提供任何证据来证实。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行政单位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行政单位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在本案中,被答辩人封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封开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由于没能提供任何的证据证明答辩人不属于劳社部发(2007)28号文及粤劳社(2007)13号规定的部分退役人员的范围,因此应当依法认定两被答辩人没有将答辩人在军队服役期间的7年军龄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的行政行为是错误的。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两被答辩人上诉理由缺乏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两被答辩人的上诉。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本案事实清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本案进行不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部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对于无误部分本院予以确认。其中原审查明被上诉人吴盛炘工作及社保缴费情况应纠正如下:吴盛炘于1975年3月退伍,1975年8月至1976年12月在封开县大玉口公社财税站任职财税员,为合同制工人;1977年1月至1978年5月在封开县五金交电公司任职修理工,为合同制工人;1978年6月至1978年10月在封开县晶体管厂任职修理工,为合同制工人;1978年10月到封开县农电管理总站工作,成为正式固定职工,1992年4月被封开县农电管理总站辞退。吴盛炘于1990年11月至1992年4月在封开县供电局参加职工养老保险,1992年5月至1998年12月按自由职业者缴纳养老保险,2004年6月至2005年1月在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顺德分局缴纳养老保险,2007年4月至2008年5月在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缴纳养老保险,上述缴费年限为10年,从2009年11月开始享受养老保险退休待遇。本院另查明,被上诉人吴盛炘于2009年10月申请退休,由上诉人封开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对其退休待遇进行核定并于日作出《企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待遇核定表》,确定其缴费年限为10年,并由此计算相应的退休待遇。被上诉人吴盛炘于2009年11月正式退休并领取退休金,同时领取退休证,该证上记载的缴费年限为10年。被上诉人吴盛炘自领取退休金及退休证时知道上诉人封开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定其缴费年限为10年,并自领取退休金当月开始多次以口头方式向封开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提出该工龄计算错误问题(即计算缴费年限为10年错误),直至日再次向上诉人封开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提出关于其工龄计算错误问题,并由上诉人封开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于日作出《关于吴盛炘工龄问题的答复》。本院认为,上诉人封开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的社会保险的核定和支付工作,其受理被上诉人吴盛炘的养老保险待遇申报后予以审核并作出案涉《企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待遇核定表》是履行其法定职责,为本案的适格主体;上诉人封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上诉人封开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为本案行政复议的适当复议机关,其诉讼主体适格。上诉人封开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依法受理被上诉人吴盛炘的养老保险待遇申报,根据被上诉人吴盛炘的工作经历及参保情况作出案涉《企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的程序并无不当。上诉人封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受理被上诉人吴盛炘的复议申请后,并通知被申请人参加复议,审查认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后依法作出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给双方当事人的处理程序合法。本案中,被上诉人吴盛炘自1990年11月至1992年4月在封开县供电局参加职工养老保险;1992年5月至1998年12月按自由职业者缴纳养老保险;2004年6月至2005年1月在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顺德分局缴纳养老保险;2007年4月至2008年5月在中山市保险基金管理局缴纳养老保险,各方当事人对于认定上述累计缴社保费的年限为10年的事实并无异议。本案审理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封开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作出的案涉《企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待遇核定表》未将被上诉人吴盛炘的军龄(1968年至1975年)及退伍后的1975年至1990年期间的工龄核定为缴费年限的处理是否正确的问题。被上诉人吴盛炘于1968年应征入伍;日退伍,退伍后于1975年8月参加工作,曾在封开县大玉口公社财税站、封开县五金交电公司、在封开县晶体管厂、封开县农电管理总站等单位工作,后于1992年4月被封开县农电管理总站辞退,之后自谋工作并于2009年11月办理退休手续。根据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61)中劳薪字第78号文件规定:“关于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问题,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第三十九条和四十条的规定精神,革命军人不论是由部队直接转业或者是复员(包括回乡参加农业生产)以后又转入企业工作的,他们的军龄都应计算为本企业工龄。但在离开部队后至参加工作前的在乡期间,不得计算为工龄。对于曾经退职或者自行离职以后又参加工作的,他们的退职、离职前的工龄(包括军龄)则应计算为一般工龄。在计算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时,志愿兵与义务兵不应区别。”、广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新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有关职工缴费年限问题的复函》粤社保(1993)88号规定:“社会养老保险新制度实施后,国营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原固定职工,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应视同缴费年限,与按新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累计时间,前后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但按国家和省现行政策规定,不能计算连续工龄的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因此,受企业以及自动离职处理的固定职工,其以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这类职工重新就业和按国家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才能视同缴费年限。”及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93年底前被辞退的原固定职工的连续工龄能否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复函》粤社保函(1998)86号规定:《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1993)83号(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固定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是指《暂行规定》实施时已按规定建立保险关系的全民所有制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在职固定职工,其1993年底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3年底以前辞职的、离职或者被单位辞退的人员,在实施《暂行规定》时已不是在职固定职工,故其1993年底以前的工作时间已经不符合《暂行规定》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因此,其原工作的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本案中,因被上诉人吴盛炘在1992年4月被原单位辞退,其于1993年已不是在职固定工,为此,根据上述规定,被上诉人吴盛炘的军龄(1968年至1975年)及退伍后1975年至1990年期间的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另外,被上诉人吴盛炘提出其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2007)28号及《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粤劳社(2007)13号文件规定的关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的政策范围,认为其军龄应视同缴费年限的主张。根据上述劳社部(2007)28号及粤劳社(2007)13号文件对于适用人员范围的规定,只有符合条件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才能适用,具体的符合条件的人员应为“(一)军队复员干部;(二)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镇复员士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残疾军人和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三)其他安置在企业的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为,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和参加过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本案中,并无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吴盛炘是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故其该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封开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在核定被上诉人吴盛炘退休待遇中不予认定其军龄(1968年至1975年)及退伍后的1975年至1990年期间的工龄为缴费年限的处理符合规定。上诉人封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经审查认定上诉人封开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作出的核定结果正确并复议决定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正确。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封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封开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上诉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上诉人吴盛炘的诉讼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2015)肇封法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二、驳回吴盛炘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上诉人吴盛炘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潘启智代理审判员  陈卓杰代理审判员  叶志敏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剑锋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官方QQ群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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