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正常急辞工扣多少工资,走的时候公司少发了一半工资可不可以申请经济补偿?

八种离职情形 经济补偿一分也不能少_网易新闻
八种离职情形 经济补偿一分也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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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11月22日消息:据《劳动报》报道,今年63岁的王大爷因超过退休年龄,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合同,但王大爷认为自己还能工作,公司终止劳动属违法,将公司告到昆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加付补偿金27000元。仲裁委以王大爷超过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为由,不予受理。王大爷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日王大爷到达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而且也超过了诉讼时效,因此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11月30日之后,王大爷依法与公司形成劳务关系,故法院驳回了王大爷的诉讼请求。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职工到底因哪些情形离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呢?
劳动者“被迫离职”
一般来说,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但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用人单位存在某些违法情形时,劳动者可以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虽然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的违法情形包括: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因用人单位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等。
需注意,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保金,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但是,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较复杂。法律规定的目的,就是促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诚信履行,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用人单位有悖诚信,拖延或拒绝支付,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案例回放张先生在某置业公司工作了八年多,是一名行政部驾驶员。去年7月底,公司通知张先生从8月5号开始到集团下属的某物业公司工作,劳动关系、薪资标准、福利待遇均不变。张先生收到该通知后明确表示拒绝。
8月5日,张先生依旧到置业公司上班,但因门禁卡已被公司注销而无法进入办公区域。8月6日,公司继续将张先生拒之门外。为了进入办公区域,张先生与公司保安发生冲突,还报了警。当天,张先生因病到医院就诊,医生开具了12天病假。8月19日,张先生再次去公司上班,公司仍然拒绝张先生进入。8月20日,张先生以公司注销他的门禁卡,强行阻止他提供劳动为由,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张先生认为,置业公司与物业公司都是独立法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安排原告到物业公司工作,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用工主体。原告拒绝这一安排后,被告强行阻止原告进入办公区域,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因此,原告书面通知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今年2月,长宁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置业公司应支付原告张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2万余元。
用人单位提出解约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由此可见,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究竟是由哪方提出的解约,是劳动者能否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关键。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是由用人单位提出的,那么用人单位理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由劳动者提出,则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补偿金。
案例回放刘某于1999年12月入职某公司工作,任该公司预算员。2012年,在市场竞争中,公司业务有所下降,经营发生困难。同年10月,公司提出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后经公司与刘某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并进行了工作交接,公司为刘某出具了离职证明。2013年3月份,刘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无违法行为,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审理,仲裁委支持了刘某的请求。
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约
所谓非过失性解除,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回放朱某在一家木材加工厂上班,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由于朱某身单力薄,虽然两次调整工作岗位,仍难以承受。今年7月,企业以朱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此后,企业与他结清了工资。但朱某要求给予经济补偿,企业认为,朱某今年3月才上班,因不能胜任工作被解聘,不能享受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职工不胜任工作被企业解聘的,同样可以享受到经济补偿。朱某在该企业共工作了3个月,按照规定,可以获得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依法裁员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依照以上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回放日,中华英才网宣布执行公司出售前的裁员计划。包括销售、技术和财务在内的约200多人被裁,并拿到了离职补偿。根据员工们的介绍,公司总监、总经理级别的管理层基本全部被裁。让人意外的是,由于离职赔偿方案相对丰厚,被裁员工反而成了被羡慕的一方,200多名在职员工发起了集体抗议。
用人单位不续约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可能有以下四种情况:(1)双方都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合同,但是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其中只有第四种情况不需支付经济补偿,其他三种情况都需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回放田先生于2011年11月进入上海一家机械制造公司,从事装配钳工类工作,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至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申请人如续签劳动合同,需在合同到期一个月前向公司提出,如未提出,视为申请人单方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日,公司没有与田先生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公司认为田先生未提出续订意向,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公司不需要为此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法院审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真实有效,田先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出续订的意向这一情况也属实。但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拒绝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免除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前提是劳动者拒绝续订,而不是劳动者没有提出续订。本案中,这家机械制造公司未能证明公司维持或提高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而田先生拒绝续订劳动合同,因此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需支付田先生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破产等原因解约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法》明确将“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列入第一清偿顺序,充分体现了保护弱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案例回放老刘是某国有企业职工,2009年到2010年企业长期停产,公司已严重亏损,资不抵债。2010年7月,公司申请破产,经法院依法裁定,进入破产程序。2011年3月破产清算组进驻公司,2011年7月破产终结。公司破产,老刘也成了失业者。老刘多次提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均遭到拒绝。本案中老刘因公司破产而被终止劳动合同,可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且可作为第一顺序而优先受偿。
用人单位解聘拒绝订约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则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根据上海高院《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已实际工作期间的相应报酬,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回放2012年9月刘某在经过笔试和面试之后,被一家公司正式录用从事销售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公司每月支付基本工资2000元,另外根据刘某的销售业绩,每月再给予其提成。2012年10月初,公司书面通知刘某要求订立劳动合同,但刘某未与之订立,公司随即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刘某与公司交涉,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自用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刘某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刘某不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公司即书面通知刘某终止劳动关系并无不妥,刘某提出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但公司应该支付刘某在公司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如果是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后,劳动者拒签呢?分两种情况。其一,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劳动者拒签,用人单位可终止劳动关系。但此时,用人单位需承担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其二,超过一年,劳动者拒签的,此时双方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可以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了。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的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需注意这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不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而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不管双方是否愿意续签,用人单位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回放2010年10月份,张某进入一家私营企业工作,主要从事该公司中央空调安装调试工作。企业与张某约定,以安装中央空调为一项任务,安装调试结束正常运转劳动合同即终止。2011年12月底,中央空调安装完毕,并按照企业要求调试正常运转交给企业,企业验收后表示合格,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并且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及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张某在办理手续时向企业提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不同意。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了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该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
对劳务派遣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特别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第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
第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作者:周斌
本文来源:东方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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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何某原系某服饰有限公司员工,双方第一份劳动合同为2003年8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7月14日至2013年7月13日。2010年10月起,何某的工作岗位调整为人事主管,具体工作内容包括招聘、考勤、请假审核、转正审批、劳动合同签订、新入职员工的培训、离职员工手续办理及其他人力资源相关的日常工作。
2013年5月3日,何某以某服饰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并书面要求单位支付2003年1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加班工资24,043元、支付经济补偿金12个月工资66,024元。何某最后工作至2013年5月3日,双方工资结算至2013年5月5日。
2013年6月18日,何某申请调解,后调解不成,于2013年7月2日提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其2003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201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另,某服饰有限公司处的工资发放流程是财务根据人事出具的考勤核发工资。员工如果认为工资计算错误,可以向人事反映,人事就员工反映的问题对财务的核发经过进行了解,如确实有误,会要求财务重新核算,并在次月补发差额。
何某提供的2007年8月至2013年5月的工资单显示,2007年8月至2008年2月单位一直未支付加班工资,自2008年3月起支付加班工资。单位提供的“累计补充加班费”显示,2008年3月至2013年4月存在加班工资差额6,235元。2013年5月16日,单位转账补发何某加班工资4,169元。2013年7月9日,单位又转账支付何某2,719元,单位表示这两笔钱包括何某2013年1月1日至5月5日剩余1天未休年休假工资635元、通讯费16元及剩余加班工资。
【判决结果】
仲裁:对员工全部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单位支付员工2007年8月至2008年2月加班工资,驳回员工其他请求。
【争议焦点】
员工以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蓝白快评】
本案发生于上海,法院未支持员工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依据在于:1、员工担任人事主管,从其工作内容、单位的工资发放流程和员工异议反馈程序来看,员工理应对发放工资及加班工资的流程和计算公式十分知晓;2、员工的职责范围包括对单位加班工资的计算提出法律意见和合理建议,以便单位的经营管理符合法律规定;3、员工在职期间从未就加班工资的计算和发放提出异议;4、单位在员工提出补足加班工资的主张后即重新核算加班工资并计算出差额予以补足,难以认定单位在计发加班工资过程中存在主观恶意。
对于实践中员工以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蓝白认为,应当分析单位拖欠加班费的具体的原因,单位是否存在主观恶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规定,如确因客观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提出辞职前已要求单位补足加班费,产生相关争议,但单位仍拒不回应补足的,在单位存在主观恶意的情况下,单位极有可能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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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BAI LAW FIRM公司员工超过一年未签订劳动主动辞职有补偿吗?
全部答案(共3个回答)
双倍工资差额,最长可达十一个月双倍工资的差额。
只要没有签订合同就可以获得二倍赔偿的。
未签劳动合同可视为事实劳动合同(即已视为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即辞职)的没有经济补偿;就是用人单位主动解除与您的劳动关系,依法您也只能得到1个月另半个月工资(即1.5个月工资)补偿。可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请求双倍工资补偿,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内设劳动执法监察大队投诉解决、向其内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都不收费);也可向管辖权法院起诉追偿(诉讼费总额10元人民币、用人单位无理的由其全额承担)。 请参考(1)《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补缴一年的养老保险费;如果继续在此工作的,一并参保其它保险”。
未签劳动合同可视为事实劳动合同(即已视为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即辞职)的没有经济补偿;就是用人单位主动解除与您的劳动关系,依法您也...
单位违法,你可以急辞工,单位不得扣除工资
劳动仲裁解决此事!完全可以胜诉。随时可以申请的
1、单位严重违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应该签订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你好!你的问题涉及到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问题。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
如果是因为你拒签则没有,如果是单位未与你签则可要求双倍工资。公司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估计也没为你买社保吧!你可以以此为由,先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解除劳动关系...
答: 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不服工伤认定决定的,怎么办?
答: 这调解协议可以作废吗?我老婆没签字,夫妻财产是共有的,
我老婆要上诉,想请法律高手支支招,我不相信在法律上分家,都分给女儿,儿子没份的,(就是想不通,窝囊)
答: 莫名其钞(连莫名其妙都不够格)!
1、无工资?你与什么单位是什么关系?
2、"只有只发放 10个月奖学金每月300元。每年交纳300元上网费和2520元房租。我...
无锡至少有两所正规大学:
1、江南大学
2、南京农业大学无锡渔业学院。由于它不直接在无锡召本科生,所以许多人不知道这个学校:它位于山水东[西?]路九号,拥有约20位正教授/研究员,80位副教授/副研究员,和多位首席科学家。去年还有中国工程院的院士一名。
1、江南大学坐落于太湖之滨的江南名城——江苏省无锡市,是教育部直属的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
  享有“轻工高等教育明珠”美誉的江南大学,有着久远的历史渊源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在1902年创建的三江师范学堂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中央大学(现南京大学)是江南大学办学的前身。1952年全国高校院系调整时,南京大学食品工业系、浙江大学农化系、江南大学食品工业系以及复旦大学、武汉大学的有关系科合并组建成南京工学院(现东南大学)食品工业系。1958年该系整建制东迁无锡,成立无锡轻工业学院,1995年更名为无锡轻工大学,1998年由隶属中国轻工总会划转直属教育部。2001年1月,经教育部批准,无锡轻工大学、江南学院、无锡教育学院合并组建江南大学。
  学校学科涉及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九大门类,设有生物工程学院、食品学院、纺织服装学院、化学与材料工程学院、设计学院、机械工程学院、通信与控制工程学院、信息工程学院、商学院、法政学院、文学院、师范学院、理学院、外国语学院、土木工程系、医学系、艺术系、体育系等18个院(系),共56个本科专业,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18500余人。成人学历教育在籍学生5000余人,网络学历教育在籍学生1万余人。还有经教育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的莱姆顿学院及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学的江南大学太湖学院。
  学校设有轻工技术与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等2个博士后流动站和10个博士点,覆盖发酵工程等16个二级博士学科专业和39个硕士学科专业,基本包涵了轻工、纺织、食品的全部领域。现有在校各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2500余人。学校拥有4个国家级和部省级重点学科,建有教育部、国家计委批准的“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培养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的高层次人才。食品科学、发酵工程等2个国家重点学科在国内同类学科中具有独特优势,实力雄厚,处于领先地位,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经近50年的建设与发展,江南大学已成为一所规模结构较为合理,教学质量优异,科研水平上乘,社会服务盛誉,各方面均得到社会公认,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多科性大学。
  学校师资力量雄厚,现有专任教师1519名,其中中国工程院院士3名(2名为双聘院士),教授160名,副教授456名。由300多名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组成的学术带头群体,为高层次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奠定了厚实的基础。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育人为本,把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高质量的人才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经过多年努力,形成了具有自身特点的人才培养体系和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做到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紧密结合,培养高素质创新型的专门人才。学校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基础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如在本科教学中,将相对狭窄的专业对口教育转到本科通识加特色教育;推进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方式,学生通过辅修、第二专业、第二学位等途径培养复合型人才;让学生早期介入科研活动,从科研实践中感受和理解知识产生和发展过程,培养学生科学素养、科学精神、创新能力。学校十分重视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一年一度的江南之春文化艺术节、科技节、金秋体育节等活动精彩纷呈,暑期社会实践、校园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在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数学竞赛、电子制作竞赛、机器人竞赛、艺术设计竞赛等全国性比赛中,学生连年获得大奖。建校以来,学校已为国家输送了数万名毕业生,许多毕业生已成为各条战线的科技精英和领导骨干。
  作为我国轻工、食品、生物技术高科技的摇篮与依托单位之一,“九五”期间,学校承担并完成了大批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及省部级应用基础研究课题,其中有70多项研究成果填补了国内空白,并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30多项科研成果荣获国家和省级科技进步奖。“十五”以来,学校科研实力进一步增强,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逐年增多。2003年取得国家、部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20项,其中有国家科学技术发明二等奖(一等奖空缺)一项,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科学技术一等奖一项等。2004年,科技总经费9000多万元,获准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97项,横向科研270多项;鉴定或验收科技成果86项,其中30%以上成果达到国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全校教职工共发表各类论文2700多篇,出版专著130多部,被国际三大检索收录论文143篇。学校承担的国家“十五”科技攻关“农产品深加工”、“发酵工程关键技术”课题全面通过结题验收并进入后期滚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获资助13项;获部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8项,其中1项科研成果获得江苏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全年申请专利356项,学校专利申请量位居全国高校第7名、江苏省第1名;人文社科领域承担的项目、层次、经费等方面都有较大增长。
  学校重视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加快科技创新,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建有科技部、国家计委批准的“发酵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10个国家级、省部级研究中心、实验室。建立了由海尔集团、茅台酒集团、青岛啤酒集团、北京燕京啤酒集团、绍兴黄酒集团、江苏小天鹅集团等100多家企事业单位加盟的董事会,注重学校与企业、社会之间的联系,促进了产学研的结合和为社会各方面的服务。各院(系)还建有二级董事会,共有400余家企事业单位参加。学校十分重视发挥在轻工、食品、艺术设计、纺织、环境、化工、生物医药等方面的科技优势,积极为全国轻工纺织行业的科技进步、产品开发、人才知识更新服务,积极参与国家西部大开发和为江苏省沿江发展战略、苏北发展战略及海上苏东发展战略服务,积极适应无锡市支柱产业的创新发展、科技和人才需求,在科研开发、技术服务、人才培养等方面与企业开展全面合作,推动企业的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换代。与地方政府合资建立的省级大学科技园,成为高科技研究项目的重要孵化基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由于学校的优质服务,中国电信、丹尼斯克(中国)有限公司、嘉里粮油(深圳)商务拓展有限公司、东海粮油工业(张家港)有限公司、国民淀粉上海化学有限公司、三得利(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啤酒集团、重庆啤酒集团、杰能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天赐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国际特品(ISP)(香港)有限公司、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等大型企业都在学校设立各类奖学、奖教金,每年发放的奖学金总额达600多万元。
  学校与国内外的教学科研交流合作频繁,是教育部批准的首批接受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的高校。自六十年代开始,就接受和培养来自世界各国的留学生,现有本科、硕士、博士等各级各类留学生260余人。学校已与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44所大学建立了紧密的校际交流关系,并与美国、加拿大、日本等近20个国家的高校、机构开展办学、科研等方面的合作。目前正在执行的校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有17个,其中与澳大利亚、英国一流大学之间的“2+2”学分互认合作项目受到学生的欢迎。学校聘请了50多位国外著名的学者和教授担任学校的名誉教授或客座教授,每年举办国际及双边学术交流会,已逐步成为轻纺、食品、艺术设计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中心。
  学校图书馆现有藏书152.76万余册、电子图书37.40万册,中外文期刊3100余种,建有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学校编辑出版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食品与生物技术、教育科学等4种学报及《冷饮与速冻食品工业》和《电池工业》杂志,向国内外公开发行。
  在教育部、省、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地处无锡蠡湖新城、太湖之畔,占地3100多亩的学校新校区已建成面积36万平方米。新校区以“生态校园•曲水流觞”为设计理念,融青瓦白墙的江南建筑风格与小溪、树林、草坪的多层次园林空间为一体,展现绿色、水乡、文化韵味。设施先进、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的现代化校园,为莘莘学子学习研究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钟灵毓秀的江南山水,造就了江南校园开拓进取的学术氛围;蕴涵深厚的人文传统,赋予了江南学子锐意求新的创造精神。迈入新世纪,学校迎来了改革、发展的良好机遇,“211工程”将重点建设和发展工业生物技术、食品科学工程和安全、工业设计创新系统、纤维制品现代加工技术、中小企业管理与发展、轻工过程信息化科学与工程等6个优势和特色明显的学科群,进一步提升学校在轻纺、食品等学科领域的优势地位,使学校的整体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得到全方位的提高。
  积百载跬步,创世纪辉煌。江南大学提出的发展总体目标是,经过五至十年时间的努力,把学校建成以工为主、理工结合、工理文交融,科技教育与人文教育协调发展,具有鲜明特色、先进水平,在国内有较大影响的教学研究型开放式多科性大学;通过不断创特色、上水平、求发展、增实力,力争在本世纪中叶,把学校建成国内一流、国际有影响、部分学科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综合性大学。
2、南京农业大学无锡渔业学院是南京农业大学与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在多年联合办学的基础上于1993年7月成立的,她依托南京农业大学雄厚的基础教学条件,和淡水渔业研究中心优越的专业教学条件,为我国及国际水产事业的发展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才。
学院的宗旨是以推进我国和发展中国家的渔业科学和渔业生产,使渔业产品在当今人类改革食物结构,提高营养水平,创造经济财富方面起重要作用。通过努力,使该院成为一个国际性的渔业科学教育和研究中心。
学院座落在风景秀丽的太湖之滨,中国著名的旅游城市--无锡的西南角上,与中央电视台太湖影视基地相邻,离市区仅10公里之遥,依山傍水,环境十分幽美,交通便利,有1路和820路公交车直达。学院占地面积26公顷,建筑面积达35000多平方米。
南京农业大学从1984年开始和淡水渔业研究中心联合办学,设淡水渔业专业(专科)。学院于1994年新开设了“淡水渔业”本科专业。现设水产养殖本、专科专业,水产养殖博士点和硕士点,每年招收博士生、硕士、本科、专科各种层次。
该院长期招收外国留学生,为亚太地区名国培养淡水渔业的技术人才,今后还将进一步提高留学生的办学层次,招收硕士研究生,在招收留学生方面曾受到联合国FAO和UNDP、亚洲水产养殖中心网(NACA)的大力支持。
设有以中国工程院院士夏德全研究员为主的淡水鱼类遗传育种生物技术研究室、营养与饲料、特种水产养殖室、水产品病害研究室、渔业环境保护、渔业经济与信息中心、内陆水域增养殖等7个教研室。学院现有教职员工340名,其中具中高级职称的教师有80名。有突出贡献的农业部中青年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18人。现有博士3人,硕士25人。
在科学研究方面,先后承担和圆满完成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八六三”、国家攻关和省、部级课题190多项,获得各类奖励成果85项,其中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4项。92年获农业部农业机构综合科研能力奖。
在多年的联合办学的实践中,南京农业大学无锡渔业学院的领导非常重视提高学院的教学质量,办学条件逐年得到改善,教学管理趋于完善,教风好、学风正,经过多年的努力,学院的各项办学条件已得到改善,教学手段已基本实现了现代化,配备了语音室、电脑房和先进的电教中心。
学院非常重视发展工作。依托淡水渔业研究中心,综合利用经贸部TCDC培训项目的人力、财力、物力。扎实提高教学质量,改善教学条件,学院领导在经费许可的情况下,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教学设施的改造和教学仪器、设备的添置,积极改善学院的办学备件。建院六年来,学院不断改进教学设施,提高教学质量,目前已拥有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学生宿舍楼、语音室、电脑房、活动健身房、学生食堂、足球场、蓝球场、大客车、教学实习基地等设施,为国家培养水产专业人才创造了较好的条件。
嫌麻烦就把你洗衣机的型号或断皮带,拿到维修点去买1个,自己装上就可以了(要有个小扳手把螺丝放松,装上皮带,拉紧再紧固螺丝)。
销售额: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税法上这一概念是不含任何税金的收入。销售额适用于制造业、商业等。
营业额会计上指的是营业收入,税法指的是应税营业收入。营业额属于含税收入,适用于饮食业、运输业、广告业、娱乐业、建筑安装业等 。
工行的网银没有软键盘,主要通过安全控件来保证安全,只有安装了工行的安全控件,才能在工行网页上输入密码。
修改密码的操作,你可以在登陆工行网银以后,在“客户服务”的“修改客户密码”里找到相关链接。
考虑是由于天气比较干燥和身体上火导致的,建议不要吃香辣和煎炸的食物,多喝水,多吃点水果,不能吃牛肉和海鱼。可以服用(穿心莲片,维生素b2和b6)。也可以服用一些中药,如清热解毒的。
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应当与贷款机构进行协商,宽展还款期间或者分期归还; 如果贷款机构起诉到法院胜诉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贷款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贷款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第一步:教育引导
不同年龄阶段的孩子“吮指癖”的原因不尽相同,但于力认为,如果没有什么异常的症状,应该以教育引导为首要方式,并注意经常帮孩子洗手,以防细菌入侵引起胃肠道感染。
第二步:转移注意力
比起严厉指责、打骂,转移注意力是一种明智的做法。比如,多让孩子进行动手游戏,让他双手都不得闲,或者用其他的玩具吸引他,还可以多带孩子出去游玩,让他在五彩缤纷的世界里获得知识,增长见识,逐渐忘记原来的坏习惯。对于小婴儿,还可以做个小布手套,或者用纱布缠住手指,直接防止他吃手。但是,不主张给孩子手指上“涂味”,比如黄连水、辣椒水等,以免影响孩子的胃口,黄连有清热解毒的功效,吃多了还可导致腹泻、呕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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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龙德教育就挺好的,你可以去试试,我们家孩子一直在龙德教育补习的,我觉得还不错。
成人可以学爵士舞。不过对柔软度的拒绝比较大。  不论跳什么舞,如果要跳得美,身体的柔软度必须要好,否则无法充分发挥出理应的线条美感,爵士舞也不值得注意。在展开暖身的弯曲动作必须注意,不适合在身体肌肉未几乎和暖前用弹振形式来做弯曲,否则更容易弄巧反拙,骨折肌肉。用静态方式弯曲较安全,不过也较必须耐性。柔软度的锻炼动作之幅度更不该超过疼痛的地步,肌肉有向上的感觉即可,动作(角度)保持的时间可由10馀秒至30-40秒平均,时间愈长对肌肉及关节附近的联结的组织之负荷也愈高。
一、无固定期限可以解雇的,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解除合同的14种情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用人单位应当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工作满1年补偿1个月计算,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公司关闭对劳动者而言属于不可抗力。
但在经济补偿方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一样的。
首先你要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后,个体户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对你进行赔偿,如果解除劳动关系的话,可以拿到11个月的工资。
按你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一年补偿一个月。不够一年超过6个月的按照一年补偿,不到6个月,按照半个月补偿。
找公司索赔
到劳动局投诉 谢谢
需要赔偿。( 麻烦设为好评,谢谢 )
双倍经济补偿金
误解。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
你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未签订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谢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签订和劳动合同签证有何区别?
劳动合同签订……是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合同。
劳动合同签证……没有这个程序。 可能是“鉴证”?也没有这个程序。
合同签订人应以公章为准。所以你完全可以以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不用理工程公司。合同是有效的。主体就是你和北京远图科技有限公司。
是的,公司的说法是正确的。新的劳动合同法是从今年开始执行的。目前为止,你只能算跟公司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合同。
关于合同续签的问题,一般在前一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应该提前30日以书面行事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在这期间会发出续签劳动合同的征求意见书。
若劳动者不想再续签合同,可以征求意见书上填写不同意续签。或提前以书面行事告知用人单位。
对于一个普通的劳动者来说,劳动合同的内容难以全部掌握。那么,防止企业在合同中做手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当怎么做呢?
一个简单的办法是,要求企业使用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规范的合同书,而不是企业自己另行定出的格式合同。劳动保障部门的合同样本也是一种格式合同,但它是依据有关法规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的。此合同由企业向劳动部门购买或索取样本,复印后用于自己单位中。虽然,劳动部门不禁止企业使用自行制定的劳动合同,但其基本内容要与他们制定的合同样本相符。而作为劳动者,你不知道企业自行制定的合同是否规范,只好要求他与你签劳动部门提供的样本。
另外,防止企业侵权还要做到,企业必须在与劳动者签定合同后,将合同交给当地劳动部门鉴章,即由他们审核,这样才能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及合同的完整。
在农村,我们很少听到“劳动合同”这个词,更不用说 签订劳动合同了。可是在城市打工,我们不仅要了解什么是 劳动合同,为什么要签订劳动合同,还要学会如何签订劳动 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 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法律凭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我 国法律明文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 7 月 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以下 简 称 《劳动法》 )第十六条 中 明 确 规 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你好,可以。但是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更多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你入职的第一天用人单位就应当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法律规定最迟不得超过一个月,如果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自第二个月开始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指有证据表明职工在受到胁
迫或被对方乘己之危的情况下,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而签订的劳动 合同。
不一定。看双方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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