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发布信息,对违规上市公司进行退市处罚。股民的利益如何保证?上市公司违规股民怎么能够知道?

中国股市遭遇法制困惑 上市公司造假伎俩一瞥 — globrand(全球品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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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中国股市遭遇法制困惑 上市公司造假伎俩一瞥 全球品牌网 &请加微信公众号:xiangmu114案例回放    莲花味精:小股东诉大股东占款案   今年7月,莲花味精小股东李凯因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一纸诉状把公司大股东告上法庭,在李凯的众多诉讼请求中.并末要求莲花味精及其大股东莲花对其进行投资损失的赔偿。   托普软件:近20名股东准备诉讼   今年7月15日,证监会成都稽查局已经正式对托普软件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进行立案稽查,一大批稽查人员已经进驻托普软件。之后,一大批股民请有多次证券维权经验的福建证券维权律师团,就托普软件信息披露的严重违规进行诉讼准备。一旦监管机构给托普软件处分,他们就会立刻起诉。  渤海集团:法院首审证券诉讼   日,济南中院开庭审理山东枣庄股民诉渤海集团一案。这是首起正式开庭审理的证券民事诉讼案。   ST猴王:被大股东疯狂抽血   2002年2月,上市公司猴王股份第一大股东猴王集团被裁定破产。经中国证监会调查,短短几年间,猴王集团拖欠上市公司8.9亿元,猴王股份还为集团提供担保金额为2.44亿元,两项合计11.3亿元,猴王股份的总资产才9.34亿元,这意味着猴王股份已被大股东掏空,资不抵债戴上ST帽子。  中科系:新世纪股市第一案   2002年初,中科创业、岁宝热电、莱钢股份等中科系股票集体大跳水。1月中旬,中国证监会进行调查。此后,央行宣布暂停股票质押贷款。   大庆联谊:首例民事赔偿案被受理   日,市中院正式受理北京、上海的3名起诉大庆联谊虚假 陈述案。大庆联谊是最高人民法院宣布有条件受理证券民事赔偿案后,第一家被起诉并予以受理的上市公司。   PT郑百文:疯狂造假触目惊心   2001年年底,新华社一份调查报告揭露郑百文这个靠造假包装的绩优股如今资不抵 债。随后,中国证监会进行全面稽查,查明公司为了上市虚增利润造假,上市后更是进一 步虚增利润14390万元, 隐瞒当期亏损25538万元等。9月27日中国证监会对郑百文罚款200万元,对责任人罚款10万到30万元,对涉嫌犯罪的主要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公安机 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红光实业:股民请法院主张索赔权   1998年底,上海股民姜某以赔偿损失为由,将所有与红光实业造假案相关的24名董事 及告上法庭。这被认为是第一起请求法院主张索赔权的案例。法院没有受理此案。  上市公司造假伎俩一瞥   伎俩一:为达到直接融資目的,包装利润上市,如红光实业和东方锅炉欺诈上市的违规行为。   伎俩二:配股前操纵净利润,如福建三农、裹阳轴承、燃气股份三家公司均在2000年3月刚实施配股,转眼到了月份公布的中报竟然成了亏损公司。   伎俩三:上市公司为配合二级市场上庄家炒作而操纵利润,如“中科系惨剧”的中科创业,中科创业的前身康达尔在重组前早已烂掉,为配合二级市场庄家炒作而包装利润。导致企业财务虚数“黑洞”巨大。   伎俩四:大股东虚假出资。如ST金马,因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大股东虚假出资直至上市公司亏损累累,5年之后才得以知暴露。   伎俩五:上市公司欺瞒中小股东,虚假披露公司信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公开的 信息披露,是中小投资者认识和了解上市公司的惟一途径。但是,近年被查出的上市公司未 按规定披露信息的案例不胜枚举。例如。红光实业1998年11月被揭出虚假出资案,同时被曝光该公司有一系列隐瞒中小股东的行为。  伎俩六:二级市场上机构故弄玄虚,以假行情诱骗中小投资者上套,如中科创业上演的 跳水惨剧,说明曾经有过的疯涨并不是对投资价值的挖掘,而是庄家投机绘出的假行情。成交量的放大全是假的,只是庄家为制造交投活跃的假象所进行的对倒,最终把老百姓给套牢。  中国股市遭遇法制困惑  8月24日,大庆联谊民事赔偿案的共同诉讼部分案件在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判决。北京国浩律师事务所代理了109名投资者的诉讼请求.其中98人胜诉,所获赔偿金额共187万元。此.前,以单独诉松方式起诉的82名投资者已拿到了判决书,其中有65人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赔偿。我国证券民事赔偿的“万里长征”艰难地迈出了第一步。  “自2000年开始,我国已经出了若干‘通知’、‘规定’,到目前已积压了数百起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要么等待立案,要么等待诉讼,到底是谁在伤害我们的中小股东?”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王国刚一针见血地指出,当初我们的股市制度设计就有问题,比如上市公司的表决机制,就应该有一些要求股东来表决,一些要求股份来表决,“我们的股市只告诉投资者‘股市有风险、入市要谨慎’却从无对上市公司作‘浪费募股资金要受到法律处罚’之类的的提醒”。  近日,又接连曝出中小股东状告上市公司的案件:莲花味精小股东李凯因上市公司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近10亿元资金,一纸诉状把公司大股东告上法庭;江苏琼花涉嫌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被立案稽查之后,一些投资者专门组织了“江苏琼花赔偿案特別律师团”准备对其进行起诉。  尽管这两起案件事实都很清楚,也引起了市场的高度关注,但由于种种制度障碍,注定了中小股东状告之路还有很长的距离要走。  困惑一:中小股东告状无门   “江苏琼花赔偿案特别律师团”的首席律师郭锋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中小投资者权益在中国证券市场最易受到损害,究其深层次的原因,除了股权结构不合理、内部人控制、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因素外,主要是中小股东状告上市公司“门槛太高、成本太高”。  一直以来我们的监管、执法机构及上市公司对中小股东的权力都缺少应有的重视,甚至漠视他们的利益。相反却将机构利益、官僚机构利益等同于社会利益、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因此,当个人利益与它们发生冲突时,往往保护后者而牺牲前者。江苏琼花事件就是一个活生生的案例、尽管违规确实很清楚,已经“大白于天下”了,但如果证监会不对江苏琼花作出行政处罚,部分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就会“状告无门”。  根据我国2003年1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民事侵权案件,必须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已对虚假陈述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为前提,投资者诉讼必须将查处结果作为民事诉讼的事实依据。  而莲花味精大股东在法庭上的表现,更让郭峰感到寒心,“即使我们的小股东未要求莲花味精及其大股东莲花集团对其进行投资损失的赔偿,即使法院也受理了此案,但大股东竟然把一句堂而皇之的‘罚不责众’当成了护生符,使得这扇敞开的大门又被重重地关上了”。  对此,王国刚持有类似的看法,他认为,莲花集团如此作为简直是“流氓行径”,因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是中国证券市场特有的普遍现象,我们就不处罚它,“法理何在、天理何在”。   而且,从某种意义上,现行的对股民来说就是一种“条款”,当股民利益受到了侵害,却只能请求停止侵害,连最起码的赔礼道歉都做不到,更不能奢望大股东承担相关赔偿。“试想在这样的条款滋生下,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不侵犯股民的利益才怪,除非它们是傻子”。  “如果长期因为所谓的大局、短期利益,我们的监管机构、执法部门对这种明显的违规行为‘听之任之’,就会使违法者形成惯性,到时候,即使出台了严厉的法律制度,也会出现有法不依的情况。公司法和民法通则之间的不协调。相关法律的修改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需要‘紧急迫降’。”王国刚深表忧虑。  工总行资产托管部周月秋分析指出,我国的法律制度过度地考虑了违规上市公司的承受能力,赋予过多的政治色彩,往往把股民推到“大多数人利益”的对立面,不但对老的违规行为监管乏力,而且对新的违规行为更以“无法律依据”为借口推托了事。  在周月秋看来,这两类问题都很好解决:有法可依是法院执行的问题,要强化法院的独立执法能力;“无法律依据”的要伺机补充相关条款。“在美国学习期间,我听说一个有关法律修改的故事,说在美国监狱,一服刑人员费尽心思想出一则避开法律惩罚又能越狱的法子,虽然越狱后的第三天,他又被抓了回来,但他并没有因此加刑,事后美国立法机关立即把这一条款给补充进来,此后任何通过直升飞机越狱的人都将视情况量刑”。  作为长期跟踪我国投市场的业内专家,周月秋认为,国内的证券市场实际上是一个资金的博弈市场,越是大股东,越有势力,相对而言中小股东是“弱势群体”,而市场的倾向性更加剧了这种形势:证券市场本身就是一个投机市场,中小股东的财产权益几乎毫无法律保障;一切都操纵在其他相关机构的手中;股东表决机制对于中小股东来说等于“一纸空文”,不可能行使自己的表决权或者付出高昂的成本;没有完善的中小股东司法救济制度,比如我国法律仅仅规定在董事会决议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时候方能追究董事的责任,股东只有请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有的是接受请求的权利,而非接受请求的义务。  “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都因缺乏可诉性,致使法院受理无据或无法审理,当事人状告无门。首先我们要真正赋予中小股东诉讼权,建立民事赔偿机制,实际上法律上的空白己成为中小股东民事索赔的最大障碍。”大通证券高级分析师张炎表示,证监会、最高院都应该尽快“修漏补缺”。  困惑二:法律与执行两张皮   国内股市有一个十分奇特的现象,就是相关法律法规频频出台,而违法违规以及钻法律漏洞的现象也越来越多,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对此,社科院法学所所长助理刘俊海认为,问题根源在于现行法律的可操作性太差,而且法院在处理证券纠纷方面经验不足。  刘俊海告诉记者,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和投资者积极性,我们先后颁布了《公司法》、《证券法》,但我国上市公司的保护工作仍存在不少困难和缺点,股东权益面临来自政府部门、大股东、公司、中介机构等其他各方主体的侵害。董事会和经理在中的透明度、负责性和诚实性普遍较差,大股东滥用其一股独大的控股地位、侵害公司财产、侵犯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屡见不鲜。这暴露出《公司法》和《证券法》方面的无能与低效,更暴露出广大中小投资者在依法护权方面的软弱与无奈。  刘俊海认为,“法律制度是一回事,执行起来又是另一回事”,虽然我国《公司法》规定了严格的‘退出机制’,但监管者对市场退出一直持一种非常仁慈的态度,比如按《公司法》的规定,对连续两年亏损的企业应考虑市场退出,然而在我国实践中却搞出了所谓的ST处理,经特別处理的公司丧失的仅仅是配股权。这反映了我国法律在上市公司的退出机制方面的操作问题。  而在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造假是遭市场唾弃的违规行为,非但影响到公司今后的再融资,甚至该公司可能因此而从证券市场“下课”。   华夏证券徐子桐表示,从法律理论上讲,《证券法》、《公司法》和监管架构是足以遏制任何欺诈的,但由于“全流通”市场没有实行的情况下,大股东不能通过买卖股票而获利,公司大股东在理论上没有任何动因操纵市场,而事实却是本不应该发生的事情都发生了,这说明,对“流通与不流通”的管制是失败的。  因为管制目标存在利益冲突,而管制者又是利益冲突的一方,管制必定走向实现管制者利益的目标,而偏离另外一些目标:发行配额与市场监管冲突;保值、增值与股票的充分流通冲突;帮助“脱困”与投资者保护冲突。  “要解决三个问题:立法要有前瞻性和预见性,尽量多渠道征取意见;营造好的自治环境,加监管者的自控能力;彻底改变立法者和监管者的两位一体的现状,立法不能超越监管者的利益来进行。”徐子桐如是说。  困惑三:监管尴尬与法院缺位   徐子桐认为,中国的证券市场在处罚机构时向来是滞后的。   一些职业股民曾经对监管风险提出如下批评:将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定位于“为国企解困、脱困服务”;上市把关不严,审核审批不慎,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上以圈钱为第一目的,第一年盈,第二年平,第三年亏的现象并不少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我国证券市场违法违规的事例层出不穷,花样翻新,对此监管者除了罚款、通报、谴责,并无多少有效措施;政策缺乏连续性,形成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怪圈;监管严重滞后,如“亿安科技”从10元不到一直走到126元,创下中国股市之最,这里面明显有严重的操纵行为,监管层事后才去查处;调控手法缺乏艺术,往往采用行政的手段,令市场难以接受。  尽管近几年证监会积极采取了多项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取得一定的成效,但与广大中小投资者的要求和期望相比,仍有不小的差距,监管部门仍需要转变观念,把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作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强化对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治理和中介机构诚信的监管力度,对已经发生的侵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一查到底,给予严厉处罚,让其付出沉重的代价。  “我国保护民事权利的司法制度不仅严重滞后,而且在价值取向上存在漠视私人权利,偏重机构利益的错误倾向。对此,司法审判机关应树立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打击和制裁证券欺诈行为的正确价值取向。”郭锋告诉记者。  郭锋认为并不是我们的法律不能解决这些问题,而是法律的软化问题。一些案件是完全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的,只不过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这些诉讼没有提起而已,所以这里面也存在着法院司法的软化问题。这些软化是一些和政府的作用的结果,他觉得这是问题的症结所在。  另外,法院的缺位问题与度不够,是造成中小股民无法律保障的最根本原因,司法必须独立,不受行政干扰,执行力度更要加以强化。   郭锋指出,以亿安科技股价操纵、银广夏虚假信息披露为代表的证券欺诈民事索赔案,最高人民法院以“受目前立法及司法条件局限,尚不具备受理及审理这类案件的条件”为由,通知各级法院对这类案件“暂不受理”;郑百文重组而引.发的民事案件,受理该案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迅速作出了支持原告诉求的判决,理由是“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有些法律规定不完备情况下,法院就应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考虑对和有利的因素”,“在特殊针对特别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判决”。   郭峰告诉记者,“法院采用了双重标准,它们担心并不是法律条件不具备,而是担心此禁一开,法院将面临众多民事索赔进入法院以后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和所加重的法院审判负担。因此,法院宁可容忍实施欺诈行为的机构大户,也不愿意出面挽回受害公众投资者的损失,另外,法院顾及地方政府的态度及银行的利益,对上市公司侵犯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保护中小投资者需要两手抓,一方面,加强法院的办案能力,提高执效率,鼓励和保护中小股东追讨个人经济损失;另一方面,管理层加强市场监管力度,并通过市场方式促进上市公司强化公司治理,建立上市公司退出机制,从根本上打击上市公司因融资目的而造假。”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法研究主任朱少平判断。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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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信披违规 三家上市公司面临股民诉讼
  证券时报记者 孙宪超  上市公司因为虚假陈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并最终遭遇行政处罚的案例已经举不胜举。监管机构作出的一系列决定,也成为广大中小投资者依法进行维权的重要依据。如今,又将有三家上市公司面临中小投资者的维权,这三家公司分别是慧球科技、()和()。  有证券维权律师表示,凡是符合维权条件的投资者都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尽一切可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ST成城:一日内收到  三份告知书  早在日,ST成城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称其因虚假陈述而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与市场禁入。  2014年,对于ST成城而言可谓是多事之年。日,ST成城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日,ST成城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日,ST成城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  除了上述三份《调查通知书》之外,日,ST成城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日,ST成城发布《吉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相关问题的整改进展公告》。  经历长达两年多的调查之后,日,ST成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分别针对上述三项立案调查的三份《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16]82号、处罚字[2016]83号、处罚字[2016]84号)。因为监管层在一日之内同时针对一家上市公司出具三份《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情况,在资本市场中十分罕见,ST成城也因此被某些市场分析人士称之为是一家奇葩的公司。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正式向曾经购买过ST成城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对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表示。  据宋一欣介绍,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确定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投资者可联系律师办理索赔:一、在日(2004年年报公告日)至日之间买入ST成城股票,并且在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ST成城股票的投资者;二、在日至日之间买入ST成城股票,并且在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ST成城股票的投资者;三、在日至日之间买入ST成城股票,并且在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ST成城股票的投资者。  福建金森、慧球科技:  因信披违规被维权  回溯上市公司公告,日,福建金森宣布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的日,福建金森发布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早在日,福建金森就曾经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一、对福建金森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二、对相关当事人王某、应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表示,另外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为:在日至日期间买入福建金森股票,并在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就在福建金森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5日之后,市场就迎来了慧球科技被立案调查的消息。日晚,慧球科技发布《关于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据悉,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初步确定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为:在日(含当日)前买入慧球科技股票,并在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据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了解,宋一欣律师和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慧球科技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或证券开户信息确认单(加盖证券营业部业务印章)、首次购买该股票至今的交易记录原件或交割单原件(加盖证券营业部业务印章),并附上联系电话、手机、地址邮编、电子邮箱、QQ号、微信号等。”厉健律师说,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及委托代理文件。律师不预先收取任何律师服务费,实施共同承担风险、共同获得利益的风险代理模式。
责任编辑:zq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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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花顺爱基金给证监会的15个建议
发行股票交给沪深两所
成立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的全称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单理解就是中国证监会应该以“监督管理”为主要职责,以后发行股票如果实行注册制,发行股票就应该由沪深两所去具体运作。
目前的一行三会架构存在监管真空的地带,所以,尽快成立全方位监管的权威的机构,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
成立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后,沪深两所要与其彻底脱钩。
当然监管也要适度,原申银万国总裁阚治东(1997年炒作陆家嘴被撤职)曾经对股市的监管发表了看法。他认为,投资是一种游戏,“合理碰撞”是不可避免的。阚治东的意思就是监管要适度,水清则无鱼,从股市投机性的原理讲,此说法也有一定道理。
《证券法》的修订工作应该尽快进行
2013年,证监会布置工作就提出重点推动《证券法》的修订,可惜2015年下半年股市暴跌后,《证券法》的修订工作延迟了,好像觉得股市暴跌后,不适宜修订《证券法》,其实恰恰相反,股市暴跌暴露了股市的许多问题,因此暴跌才是修订《证券法》的最好时机,以便尽早修订不适合股市发展的条文。
处罚一定要罚他倾家荡产
提高对举报的奖励
有关调查显示:对于证券市场打假:打击力度,仅有13.7%的股民认为打击力度强,大部分股民认为打击力度很弱。
2013年,肖钢主席曾经承认,2009-2012年,案件增幅年均14%,每年立案调查110件左右,能够顺利作出行政处罚的平均不超过60件,最终不了了之的超过一半。
为什么?就是违规成本太低,处罚太松,对股市的违法者,一定要罚他倾家荡产,永远不能进入证券市场。看谁还敢违规?酒驾过去就很多,交管部门加大了处罚力度,现在酒驾的明显减少。
此外,就是提高对举报的奖励,目前,证监会对举报证券期货违规行为最高奖励30万元,依我看,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应该奖励举报人最低为50万元,最高奖励为200万元;或者按罚没收入的30%给予奖励,这样才能形成积极的、全方位、无缝隙的全民监督的“摄像头”。
允许证监会官员(包括沪深两所等)炒股
有一个笑话说:股市谁最有钱?当然是证监会官员了。为什么?因为不允许证监会官员炒股。
让证监会官员炒股,有利于他们制定股市规则。但是要制定证监会官员买卖股票的细则,比如公开买卖什么股票、买卖的数量、买卖的时间等,防止内幕交易。
此外,证监会官员不炒股,对一些股市基本知识就不知道,无法回答股市疑难问题,比如对于除权问题,有关答复就解释得不清楚,不理想(不是吹牛,除权问题要让我解释,马上可以让股民满意)。
建立完整的、切实可行、刚性较强的反腐败制度
自中国证监会成立以来,先后有证监会官员腐败落马,最早落马的证监会官员就是鲁晓龙,1993年,时任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原副主任鲁晓龙收受贿赂,被判13年。
之后证监会官员(或曾经在证监会任职过)先后落马的有:中国证监会原副主席王益(被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姚刚;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等20多人。限于篇幅,具体名单略去。
证监会的“一元顾问”梁定邦对证监会的权力认为:权力跟制约应是相对的,最麻烦的就是给无限的权力。
刘纪鹏曾经指出,中国的问题是证监会内部的监管问题,不是他们要监管的被监管者的问题。
易宪容曾经建议,完善监管体系,就首先要完善对证监会的监管。
因此,中国证监会应该建立一套完整的、切实可行、刚性较强的反腐败制度,比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换岗巡视制度、事前预防制度、接受股民监督制度等。
证监会网站应该改进:内容及时更新成为“红宝书”
一位名为xiaoliangno10的网友曾经在网上发文指出,证监会网站有“领导信箱”一栏,他发现5117份股民来信,证监会竟无一份答复,他指出,5000多人民来信,竟可不闻不问。证监会坚持以人为本了吗?答复率为0,证监会工作作风、机关效能怎么抓的?
我感觉,证监会网站的内容不太全面丰富,起码的证券新闻和信息、股市行情、上市公司公告和年报等等都没有,证监会应该丰富其网站内容,成为权威的信息发布和获取的唯一证券官方通道,成为全国股民每时每刻、每天每夜必读的“红宝书”。
此外,证监会网站更新比较慢,比如李超、方星海上任的消息,姚刚、张育军被撤销的消息,都比其他网站晚1天才更新。
所以希望证监会网站及时更新,丰富各个版面内容,成为中国股民每日必读的网站。
布置工作不要搞突然袭击
比如2005年的十条工作目标任务中,根本没有布置“全力推进股权分置改革”这一条,可是2005年最重要的工作就是5月份突然袭击开始搞全流通“股权分置改革”,而且是开弓没有回头箭。
2009年初,中国证监会布置当年工作时含糊指出,推出创业板,但是没有列出时间表。
可是2009年3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自5月1日起实施。创业板在股民“没有列出时间表”感觉的时候“突然”推出了。
实际上,股市上的任何事,事先和股民沟通,打招呼,利大于弊,股民会理解配合。股民最烦的是政策模糊。证监会年初布置什么工作目标任务,一年中就要围绕其布置的工作目标任务开展工作,这样股民就可以参考证监会的工作目标任务,来制定自己的股市投资战略战术,如果证监会布置工作目标任务计划跟不上变化,像股市突然变化多端,股民就不知所措了。
我认为,股市的“三公”原则有一条就是“公开”。如果信息透明,股民即使亏损也可以接受。如果信息不透明,股民即使赚钱也不高兴,还别提亏损了。
盼望中央国务院和证监会领导来证券营业部
中国证监会历届主席敢于到营业部与中小股民对话的就是郭树清一个人,他任职不到2年,就先后到过山西、杭州、广州、重庆、吉林、辽宁、江苏、上海,走进营业部,直接听取中小股民的建议。
可是其他证监会主席就没有来过证券部了解情况。
建议证监会主席起码一年到证券营业部调研两次,并将这种接地气的调研形成制度,长期贯彻下去。
我有点幻想的是:中央、国务院的领导经常去农村、工厂、学校、文化团体、军队、科研院所等地方调研,直接了解情况。每当社会发生危机时,如爆炸,水灾,雪灾、煤矿事故,交通事故、地震等,都能看到中央领导人的身影。
但是至今,没有一个中央、国务院的一把手和国家一级的领导来证券营业部看望为股市作出巨大贡献的股民。
全国股民非常期盼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以及今后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日理万机国家大事的百忙之中,拨冗莅临我们股民的证券营业部来考察。李克强总理是中国高铁的超级推销员,是不是也能来股市当一回超级股民呢,做一次超级股评呢?
如果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能来证券营业部看看我们股民,不仅“猪肉大葱包子”等概念股大涨,股市会全面稳步上升,饱受多年之苦的股民一定会衷心感谢您们。
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要切实保护中小股民的权益
2013”,即:《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2013年,肖钢主席曾经提出过几个很好的建议,包括: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健全上市公司股东投票和表决机制。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中小投资者赔偿制度等。
中国证监会规划委委员波涛勇敢发文三次,“波涛汹涌”痛斥股市,直言不讳批评现行股市政策。他认为:这么多年来,我们总不能骗了一拨人、伤了一拨人、再伤一拨人吧?中国股市远不是一个“以民为本”的股市,是一个以“官方”利益为基准的股市。
波涛建议,全面清理、纠正其中漠视投资者利益的有关规定,迅速建立能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的股市管理框架。真正把中国股市建设成“以民为本”的健康发展的股市。
肖钢曾经说,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所以保护中小股民不能只说不练,我的建议是:
1.建立中小股民旁听和听证会制度
现在应该参照法院和部分地方人代会公众旁听的制度,中国证监会和沪深证交所召开的一些会议如:每年的工作会议等,应允许公众股东报名旁听,并可以当场提出建议。
此外,要建立中小股民的听证会制度。比如:新股怎么样发行、市值配售规则、涨跌停制度、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这样重大的事件,听听中小股民的意见。
中国证监会和沪深两所应该无所畏惧地和中小股民坦诚相见,面对面形象听取他们的建议。
2. 两会代表应该有中小股民的一席之地
目前没有一个来自基层的中小股民担任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结果股民没有话语权,不能向国家提交股民的提案直接反映股民的意愿等等,而证券界和上市公司的那些领导、劳模、老总的“股民代表和委员”,提出的有关股市提案往往是华而不实,所以,两会的代表委员应该有中小股民的一席之地。
3.建立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协会
现在有上市公司协会、证券业协会、基金协会等等,为什么就没有中小股民协会?建议成立完全由中小股民民主选举的、自治的中小股民协会,一方面配合管理层做好股市各个方面的工作,一方面增加中小股民的话语权,形成自我保护的另一个屏障。
4.建立中小股民参与的独立董事、监事制度
目前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纯属花瓶摆设,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必须经过公开选拔,而且必须有至少2名以上的中小股东担任担任独立董事和监事。
5.建立中小股民参与的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
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应有中小股民代表参加审核,给予中小股民用手投票的权力。首发新股、增发新股、配股、可转债、优先股等等的发行融资决策,也应该由中小股民表决同意。
今后就是实行注册制,也要考虑让中小股民参与到注册制的审核中。
6. 取消网下申购特权公平对待中小股民
目前新股发行分为网上、网下2个方式,网下机构投资者享有新股询价的权力、资金提前返回的待遇、社保基金无偿占有部分新股发行资源等等特权,这对中小股民非常不公平,因此新股发行应该取消网下新股申购的特权,只有网上申购一种管道,不论是谁,一律在网上申购新股。
7.建立中小股民的先期赔偿制度
借鉴交强险的办法,对损害欺诈中小股民则采用先期赔付办法,对退市的公司不能一退了之,退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必须退钱。
8.建立中小股民特别起诉管道
对欺诈中小股民的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等,法院应该专门开辟一条供中小股民投诉的管道,让中小股民打官司的成本和程序简单易行。
9.建立长期投资奖励机制
奖励资金按一定比例从新股发行、违规的罚没收入、沪深两所券商的交易佣金费、印花税、上市公司利润、“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提取,对于5年以上长期投资,没有频繁买卖股票的(比如1年仅仅买卖一次),积极参加配股、新股增发的中小股民,予以重奖,重奖的比例逐年累计提高,比如:10%,20%,30%……不设上限。
证监会近亲繁殖需要警惕
中国证监会和沪深两所的官员这几年下海当官的不少,限于篇幅,不逐个列举。
虽然他们从证监会和沪深两所离职了,但是遗留的权力资源和藕断丝连的资源,难免让人感到有近水楼台先得月和瓜田李下之嫌。所以证监会应该制定更加严格的离职回避制度。
提高证监会工作人员待遇
股民对证监会的意见很大,实际上证监会的工作人员非常辛苦,加班加点是常事。可是他们的待遇与工作量不匹配,还遭到不白之冤。
还有就是:沪深两所的高管们年薪是多少,至今也是个谜,估计也不会低于百万元,能不能公开晒晒?
证监会官员工作强度不比沪深两所低,薪酬如果大大低于沪深两所的工作人员,就不合理了。
所以我认为应该大幅度提高证监会工作人员的待遇,这样有利于吸引高质量人才,激发在岗人员的积极性,安心工作,防止腐败。
“摸着石头过河”:新政策新规定最好先行试点
2014年的“老股新股一起发行”最为典型,证监会实行这个办法也是好意,目的是缓解新股发行的饥渴需求,但是套现问题也来了,股票上市当天造就了一大批股市新土豪,中小股民意见很大。
如果“老股新股一起发”的办法先在几个新股发行中试点,看看情况再推行,就不至于被动了。因此,以后不管什么政策、规定等等,应该“摸着石头过河”,在小范围(个别板块、个别股票,包括以后万一要实行T+0、涨跌停制度改进等等)先行试点再去粗取精,再决定是否全面推行实施。
2016年推出的熔断机制,导致2016年1月4日股市暴跌,这个举措本书就是食洋不化,所以应该在深市创业板试点或者是在沪市试点,再全面推开,不行就立即废纸。
证监会应该宽宏大量接受批评
敢不敢和证监会打官司
25年以来,有吃豹子胆的,敢于和证监会和沪深两所打官司。先后状告证监会和沪深两所的有:海南凯立、郑百文独立董事陆家豪、科龙电器顾雏军、光大证券杨剑波等。
证监会官员也敢于维护自己的权益,如证监会官员朱利民状告凯利、工人日报和中华工商时报。
原证监会主席周小川曾经宽宏大量地表示:证监会办事办得不对的地方,可以打官司告我们。
要相信:证监会是宽宏大量的,所以,股民、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中介机构等,其发生纠纷或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理直气壮地与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打官司。
证监会要集思广益
2005年全流通股改时候,我就提出优先股的办法来实行股改,结果在利益集团的反对下,没有采纳。
现在,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管理层认可了优先股。对于优先股,有网友指出,这是变相承认股改失败了,走了半天又回到了老路。2005年股改的时候,发改委就有专家(指本人)呼吁实行优先股制度,但是管理层偏偏要采用变相全流通的方案,而且声言“开弓没有回头箭”,结果害惨了股民、基民。
我认为,优先股8年以后才实行,亡羊补牢,未为迟也。但是如果证监会2005年能够集思广益,海纳百川,就不至于陷于2008年全流通大盘被全面摊薄暴跌的尴尬了。
咬文嚼字的较真
第一,证监会在发文上有一些瑕疵。比如2014年10月18日,《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发布,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在签署的这个“第107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时透露:“《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已经2014年2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4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16日起施行。”
2014年7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出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这有点意思了:“2014年2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4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退市意见》,而2014年7月4日《退市意见》才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既然2月都通过了《退市意见》,怎么7月还征求《退市意见》?而且2月就通过了《退市意见》,为什么10月才公布?
显然,这里可能拉了一句“公开征求意见”,如果这样写:“《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已经2014年2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4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7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出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后,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16日起施行。”则就比较圆满了。
还有,2006年9月11日至15日,中国证监会就《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可是刚刚征求意见,9月17日晚就正式公布了该办法, 9月19日施行。如此之快,可见公开征求意见是虚晃一枪也不知道是否真采纳了市场中小股民的意见。或者是日期搞错了?
第二,证监会有些政策词语比较晦涩,如:股权分置改革,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熔断机制、新老划断等等。
实际上这些词语改为:全流通、投资者分类管理、警告机制、新老区别对待,更通俗易懂。
第三,证监会发出的文件或者文告中,有时候使用“一支股票,两支股票”这样的写法(这不能完全说错),有时候也写成“一只股票,两只股票”。
现在通行的写法是“一只股票,两只股票”,沪深两所则都写成“一只股票,两只股票”,所以证监会应该写“只”为好。
第四,证监会在阿拉伯数字和汉字数字使用存在问题。如“证监会集中对11宗违法案件履行告知程序,11宗案件中,包括3宗内幕交易案件、4宗操纵证券期货案件、1宗欺诈发行案件、2宗信息披露违法案件和1宗传播虚假信息案”。
应该写成“证监会集中对十一宗违法案件履行告知程序,十一宗案件中,包括三宗内幕交易案件、四宗操纵证券期货案件、一宗欺诈发行案件、两宗信息披露违法案件和一宗传播虚假信息案。”
还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等等类似的公告,应该写成“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一号——非经常性损益”。
此外,证监会在使用阿拉伯数字的时候,隔三位数字加一个逗号,如63,015,233.22元、20,600股等。每隔三位加一个逗号,是英语分隔符的习惯,中国新闻出版署和财政部20年前已经明文规定摒弃这样的写法,而且中共中央的文件、国务院的《政府工作报告》、人民日报等,在使用数字时,都没有“隔三位数字加一个逗号”的写法。
如果会计习惯这样每隔三位加一个逗号就算可以的话,但是不是会计数字,再每隔三位加一个逗号就大错特错了。
如在2014 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中就这样写“沪深两市 2014 年已上市的 2,613家上市公司……”;2014年度证券审计市场分析报告这样写“注册会计师2.39万人,合伙人2,787人”。还有“两人违法减持1,808,000股”等等。
正确写法应该是取消每隔三位加一个逗号,即:“沪深两市 2014 年已上市的 2613家上市公司……”;2014年度证券审计市场分析报告这样写“注册会计师2.39万人,合伙人2787人”;“两人违法减持1808000股,或者180.80万股”。
希望证监会今后写数字不要再隔三位数字加一个逗号了。如果数字太长,可以多使用万、亿,如元,写成1.23亿元;4元写成1.23万亿元。
第五,用双引号太多。按照有关规定,只要不会引起歧义,双引号尽量少用。但是证监会处罚文告双引号用的太多,如证监会对金建勇操纵“国海证券”股票价格、袁海林操纵“苏宁云商”、“蓝光发展”股票价格、张春定操纵“中国卫星”股票价格、马信琪操纵“暴风科技”股票价格、孙国栋操纵“全通教育”、“中科金财”、“如意集团”、“西部证券”、“开元仪器”、“奋达科技”、“鼎捷软件”、“暴风科技”、“雷曼股份”、“深圳华强”、“仙坛股份”、“新宁物流”和“银之杰”股票价格等5宗操纵证券市场案件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这里面股票简称的双引号都可以去掉。中上协2015中国最受投资者尊重的上市公司评选结果揭晓列举的上市公司获奖名单就没有双引号,如招商银行、伊利股份、爱尔眼科、中国平安、东阿阿胶、同仁堂、东方财富、国元证券、五粮液、浦发银行。
这显得文字很干净,不累赘。
中国证监会毕竟是政府机关,文字还是需要咬文嚼字较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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