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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若干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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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若干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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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
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
工商个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将于日起施行。为了依法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请各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联系电话:010-;传真电话:010-;电子信箱:zhangdaoyang@saic.gov.cn。)
    附件:1、《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
    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文书格式规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施行对于推动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拓宽农民就业增收渠道和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增强支持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觉性,自日起,依法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和登记事项
  (一)县(旗)、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区(州、盟)、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字样。农民专业合作社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相同。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在设立登记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并提交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登记机关准予名称预先核准的,出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者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申请登记前置许可。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且应当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使用证明:以成员自有场所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该社有权使用的证明及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及场所的产权证明;因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场所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的成员出资清单材料内容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以出资清单载明的成员出资总额的数额,核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出资总额。
  (六)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下列原则核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对申请人根据其章程提出的申请,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核定业务范围,如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的产品;开展成员所需的农产品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等。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如"种子生产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许可或者审批的经营项目核定业务范围。不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还可以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中类或者小类核定业务范围。
  二、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并、分立和注销登记
  (七)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因分立申请变更登记或新设立登记的,除应当提交《条例》规定的有关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做出的分立决议,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八)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除应当提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有关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或者人民法院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的文件,以及清算组成员、负责人名单。
  (九)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除应当提交《条例》第二十五规定的有关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其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的证明。
  三、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登记
  (十)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业务范围。分支机构的名称适用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
  (十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根据成员大会决议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分支机构业务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的,发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十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决定做出之日或者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根据成员大会变更决议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经营场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变更业务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负责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十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被农民专业合作社撤销或者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决定做出之日或者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分支机构的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四、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备案程序
  (十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生备案事由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登记机关报送《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表》,以及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或者修改后的章程(章程修正案)。
  (十五)农民专业合作社报送的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予以备案,并发给报送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回执》。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告知报送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关于《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
  (十六)《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采用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且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条例》调整范围的,应当自日至日期间,依法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具体操作办法: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既可以先办理注销登记,再办理设立登记;也可以适用变更登记程序,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书》、债务承接的说明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核发或者换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十七)《条例》施行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保留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合伙企业等原有组织形式的,不再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但其名称不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
  (十八)《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但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条例》调整范围的,应当自日起,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自日起,未经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六、关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和监管
  (十九)基层工商登记机关要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服务窗口和"绿色通道",免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办者提供政策法规方面的咨询服务,提供申请、受理、审批一站式服务,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十)登记机关应当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数据为基础,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数据库和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公众及有关部门、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查询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信息,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二十一)登记机关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定期回访制度,通过实地检查,发现有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检查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是否申请变更登记;是否因成员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是否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是否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对有以上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七年六月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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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林振芬当前位置: &&
莒南县工商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助推“精准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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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先生,您好!您昨天来办理的合作社执照打印好了,麻烦您抽空到大店工商所服务大厅领取。&
  &我们的合作社营业执照可以领了?你们办理的速度真快,一天时间就搞定了,真的太谢谢你们了&&&近日,莒南县大店镇新村曹先生接到工商所服务大厅小庄的电话高兴地说,这是该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助推精准扶贫的一个例子。今年以来,该局登记注册奶山羊、茶叶种植、养猪等农民专业合作社287家,新增合作社成员1021人,全县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2227家,出资额4.1亿元,全县近千户贫困户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脱贫致富。
  莒南县工商局在精准扶贫工作中,充分发挥工商职能,积极主动,深入调查摸底、掌握种植业、养殖业、特色农业等发展状况的基础上,确定重点帮扶培育对象。该局组织工作人员到各乡镇通过走访种植、养殖大户、上门服务等措施,向当地农民群众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的条件、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相关业务知识。今年以来,共向辖区农民群众派发宣传资料2000份,接受政策业务咨询200人次。
  同时,该局坚持以&产业帮扶&为突破口,以&合作社+贫困户&的发展模式为助推器,引导农民成立专业合作社,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该局采取照前宣传、照中服务、照后扶持三段式服务措施,在登记窗口开辟&绿色通道&,推行申请、受理、登记一站式服务,对名称核准、章程起草、申请材料的整理进行全程指导,实行零距离、无障碍服务,全程帮扶,简化办照手续,缩短办照时间。
  该局还积极发挥商标助推精准扶贫功能,把树立品牌作为专业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重点,主动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商标战略,开展商标知识培训,引导相关合作社经营者申请注册商标,指导规模较大的乡村旅游企业争创著名、知名商标,注重挖掘地理标志商标,促进地方特色产业的保护,通过商标宣传进一步提高辖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莒南县工商局 &刘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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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子故里 东方圣城 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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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下放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权便民创业
来源:市工商局&&&&编辑:孔颖&&&&发布时间:
  今年以来,市工商局征得业务上级授权,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权限下放到基层工商所,农民在辖区工商所就能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手续,并会得到照前认真指导、照中高效办理、照后热情服务,最大限度方便了办事群众创业。  为把这一便民好事做好做实。工商局拟定了工商所关于受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的制度,明确各工商所登记范围和审核标准。并选派注册局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到各工商所现场指导,确保办事人员在岗在位熟悉登记程序、条件,系统正常运行。该局驻审批服务中心工商窗口负责人介绍,“通过我们的耐心指导,工商所的注册人员已熟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流程,能够独立及时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换照等登记业务。”  该局不断加强工商所登记管理和业务培训,要求各工商所注册窗口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更新政务公开信息内容,对登记事宜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保障工作顺利开展。确保下放的登记权限管理不乱、效率不降、形象不损。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均可就近在辖区工商所办理,并可通过网上进行名称预约等服务。“我们要求受委托的工商所规范行使登记权,严格依法登记、严把审查关口、严保工作效率、严肃责任追究,按照‘谁登记谁负责’的原则,定期上报办理的各类登记档案,并进行登记主体的事中事后的监管”。该局分管注册工作负责人表示说。  目前,该局工商所今年已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59户,&最大限度方便了农民办理农民合作社。,该局己累计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705户。并通过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内部管理,加强订单合同、注册商标、争创品牌、广告宣传等管理手段参与市场竞争,有力推动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已有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被认定为国家级示范社,5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被认定为省级示范社,11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被认定为济宁市级示范社。(颜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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